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9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HOGARTH II OWEN ALANZO(中文名:侯歐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聲請交付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1①、附表編號2至3所示光碟,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HOGARTH II OWEN ALANZO(中文名:侯歐文,下稱被告)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原審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另因認其於民國108年11月14日警詢時所述內容與警詢筆錄記載不符,且認為原審前所交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偵訊光碟內容不完整,故請求交付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錄音錄影光碟,及聲請交付證人曹永陸108年11月14日、12月15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2122號提起公訴,經原審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676號判處罪刑在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167號案件審理中,經查:

㈠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原審法庭錄音光碟部分:

⑴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

⑵被告所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1①所示原審法庭錄音光碟,雖係

由原審法院所錄,然該案經被告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揆諸前開規定,本院既為該案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且為求程序妥速進行,認有必要自行裁定,先予敘明。又被告之聲請係於法定期限內所為,且已敘明聲請之理由(見本院卷第3至7頁、第14至16頁),經核洵屬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其聲請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之情形,是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編號1①所示之原審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就取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⑶至如附表編號1②所示之原審法庭錄音光碟,業經原審依被告

聲請而以111年度聲字第118號裁定被告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聲請人並於111年2月16日繳納費用取得該法庭錄音光碟,有原審法院111年2月16日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則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核無必要,此部分應予駁回。㈡聲請交付如附表編號2、3所示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部分

:⑴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所定之法庭錄音、錄影,係指法院內

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警詢、偵查、調解程序或其他非關法庭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均不屬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警詢、偵訊錄音錄影光碟,應屬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檢閱卷宗及證物」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第2條第2項所定「複製電磁紀錄」之範疇,而非屬「法院內開庭所為之錄音、錄影」,揆諸前開說明,此部分並無從適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聲請法院交付,法院應依據個案情形,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予以判斷准駁。

⑵茲聲請人聲請轉拷交付如附表編號2、3所示警詢、偵訊之錄

音錄影光碟,已敘明其聲請之正當目的(見本院卷第3至7頁、第14至16頁),復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且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准許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轉拷交付上開錄音錄影光碟。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被告再行轉拷利用。

㈢聲請交付證人曹永陸108年11月14日、12月15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部分:

⑴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固定有被告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

宗及證物影本之規定,惟付與卷宗或證物影本,以所聲請之卷宗或證物確實存在於該案卷內或經扣案,始有付與可能,倘該案卷內並未發現該聲請付與之證據資料,客觀上自屬無從付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10號裁定意旨參照)。

⑵本案卷內並不存有被告所指證人曹永陸108年11月14日、12月

15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且經本院向本案承辦警員查詢,該檔案並未留存,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被告向本院聲請轉拷交付證人曹永陸108年11月14日、12月15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客觀上無從付與,故被告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尚 安 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巧 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聲請複製光碟名稱 1 ①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案件109年8月4日、109年12月1日、110年2月17日、110年3月31日、110年10月6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②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76號案件111年1月12日、111年1月26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2 被告108年11月14日警詢錄音錄影光碟 3 108年11月14日、109年5月4日偵訊錄音錄影光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