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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9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藺啟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載為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贅引同條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案聲請定應執行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其收受後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7-49頁)。爰審酌檢察官意見書(本院卷第9-10頁),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分別侵害被害人身體法益、國家法益、受刑人違反之嚴重程度、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交通過失傷害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1日 108年7月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6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62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58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26號 判決 日期 110/11/30 111/07/26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交簡字第588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22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03/18 111/08/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999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478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