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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9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8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國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國邦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國邦(下稱受刑人)因妨害公務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書誤引刑法第51條第5款、贅引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本院均逕予更正)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同法第51條第6款亦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明文規範第一審法院所受理1人犯數罪之案件,於第二審法院以同一判決為數個宣告刑並定應執行之刑,或因一部已先行判決確定,一部上訴經撤銷後自為判決,嗣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鑑於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罪刑相當之考量,本含有恤刑之性質,故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7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319號判決各判處拘役20日、50日、35日、30日,並定應執行刑拘役80日,嗣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以原判決疏未比較新舊法為由,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525號就該部分撤銷原判決,並將原判決就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之拘役30日改判為拘役25日確定,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未經上訴,已先行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本院前揭判決既判處較輕於第一審判決所處刑度,揆之前揭說明,就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在法理上應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本院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總和及不得逾120日之上限、各刑中之最長期、前揭第一審判決曾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且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並考量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已執行部分(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法 官 尚 安 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巧 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附表:受刑人楊國邦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名譽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8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19號 110年度易字第2319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19號 110年度易字第23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739號(已執畢)編 號 3 4 罪 名 妨害名譽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拘役35日 拘役25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8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498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922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1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25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31日 111年8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231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7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0981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