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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124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育杰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洪育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育杰前犯偽證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原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均院裁定假釋中付保管束在案,嗣因另於假釋犯詐欺罪案件,嗣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5年4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另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101609240號函應予維持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龔 月 雲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