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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250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嘉雄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嘉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嘉雄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0127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又受刑人所犯為妨害性自主案件,其強制治療情形,經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09年第5次篩選會議評估應接受強制身心治療,並於111年5月12日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111年第3次妨害性自主與妨害風化罪身心治療評估會議,認定其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綜合評估:暴力危險性評估為「低危險」、再犯危險評估為「低危險」、量表Static-99及量表MnSOST-R程度均為「低」。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法 官 姚 勳 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溫 尹 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