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3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賴永宜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執行刑後強制治療,對於臺灣○○地方檢察署之執行命令(111年9月19日中檢永鑑107執更4391字第111910414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請求改回家社區治療,因第1次犯妨害性自主等罪執行有期徒刑10年,在○○監獄施以9年身心輔導治療之後,於民國107年12月4日期滿,因本身在監於100年至102年及104年有3次違規及強制治療因評估無法通過於至期滿在監同強制治療中心,受刑後治療從104年1月至今無再違規紀錄。也在監治療中心治療13年之久了。因本身與○○○○是認識,是合意親密關係,因玩太過火,所造成的犯行也知錯能改。對於因妨害性自主等罪及刑後治療作業要點第26點,個人也要牢牢銘記在心和盤托出,按輕重大小列舉出來,一一的進行懺悔、反省、深思熟慮,告誡自己來年不要再犯以往的錯誤了。個人也要端正做事,對於本身從小至成人也無ADHD的症狀,無身心精神疾病的手冊,也在○○監獄的○○醫院接受專業精神科醫師的診斷無症狀,對於個人以過去觀點上的錯誤行為,也在監14年,有13年時間在監的強制治療中心,也透過專業心理師及社工師的特殊教育、心理輔導治療後,自己努力學習改善自己已往的錯誤行為。個人本身無KSRS之ADHD的核心症狀,請求讓受刑人在監停止治療,改回家社區治療心理輔導、準時報到上課。本身會到客運貨運公司當駕駛及汽車維修技工,因本身有各種職業專長執照,能早日成家立業,在家照顧高齡91歲之母親,上述均為事實等語。
二、按刑法第91條之1規定:「犯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並參酌刑法第91條之1修正理由第6點:「加害人之強制治療是以矯正行為人異常人格及行為,使其習得自我控制以達到再犯預防為目的,與尋常之疾病治療有異,學者及醫界咸認無治癒之概念,應以強制治療目的是否達到而定,故期限以『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為妥。惟應每年鑑定、評估,以避免流於長期監禁,影響加害人之權益」。又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成立治療評估小組,鑑定、評估治療之成效及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再犯危險是否顯著降低。治療評估小組應由至少7人以上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及專家學者組成之。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應於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入所接受強制治療時起,每屆滿1年前,檢具治療、鑑定、評估等相關資料,送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如認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之再犯危險並未顯著降低,而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應儘速以書面通知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第22點、23點、25點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第4款之對未滿14
歲之女子犯以藥劑強制性交等罪,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官聲請,由本院於107年8月31日以107年度聲字第1484號裁定受刑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有本院上開確定裁定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接受強制治療後,曾經法務部矯正署○○監獄附設○○醫院(下稱○○醫院)於109年8月28日召開109年度第8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未顯著降低;嗣經○○醫院於110年8月27日召開110年度第8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仍未顯著降低;又○○醫院於111年8月26日召開111年度第8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由參加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評估委員9人投票結果(0人同意,9人不同意),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仍未顯著降低。該等不同意之鑑定評估意見認受刑人:①抗拒案前的坦白,無自省的能力;加強衝動控制能力;合理化犯罪行為。②否認、無自省;認知扭曲嚴重;病態人格;衝動控制差。③病態人格(PCL-R=35分);風險高;衝動控制差;認知扭曲嚴重;加強同理心訓練。④強暴迷思;認知扭曲嚴重;明顯的性偏差;再犯風險高;合理化。⑤疑似病態人格,仍缺乏對被害人同理心。⑥未能對被害人同理;復歸社區仍有再犯危險性。⑦Psychopathy特質傾向明顯;仍在合理化案情,再犯預防訓練不足。⑧否認、無自省;澄清犯罪歷程不足;無同理心;認知扭曲。⑨疑似病態人格;該案似乎仍處於否認、抗拒階段,內省能力不足;情緒調節能力有限,亦欠缺被害同理;性慾化孩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監獄109年9月8日○監教字第10961011970號函、110年9月7日○監教字第11061018160號函、111年9月13日○監教字第11161018660號函及所附受刑人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報告書、收容人評估報告書、性侵害加害人心理狀態評估(KSRS)、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醫院109年度第8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節本)、110年度第8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節本)、111年度第8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紀錄(節本)等資料在卷可憑,此經本院調取臺灣○○地方檢察署(下稱○○地檢署)107年度執更字第4391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誤。足認受刑人經強制治療後,其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是○○地檢署檢察官據上開○○監獄函及所附前揭評估資料,於111年9月19日以中檢永鑑107執更4391字第1119104140號函認受刑人無停止治療之必要,依前開說明,核屬有據,並無不合。
㈡又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成立之治療評估小組係由相關之專家、
學者所組成,已如前述,是性侵害犯罪人有無再犯危險之判斷,自宜由相關專業人士,依其專業性、經驗性之判斷,為個案具體評定,倘若其判斷過程無瑕疵或顯不可信之情事存在,未達需司法權介入調查之程度,法院即應予尊重其判斷。本件受刑人上開刑後強制治療鑑定及評估結果,係經○○醫院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綜合受刑人接受強制治療期間之執行狀況、整體表現、心理評估、精神、智能、再犯危險性評估等各項報告共同討論做成決議,有其相當之專業依據及客觀、公正之評估標準,且上開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既係由專業人士,依其專業性、經驗性之判斷,為個案具體評定,並已詳細敘明受刑人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之理由,由形式上觀察,並無擅斷、恣意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堪值採信。則檢察官依上開刑後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之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未明顯降低,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其所為執行指揮,並無不當之處。
㈢綜上所述,受刑人執前詞主張自己無KSRS之ADHD核心症狀,
而請求返家社區治療等語,核無理由,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謝 安 青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