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6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思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思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翰(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違反藥事法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
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及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
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1中分高刑盈111聲2560字第11774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3至77頁)。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斟酌受刑人所犯(編號2論以累犯)均為毒品類型犯罪(分屬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轉讓偽藥),犯罪時間於109年11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2)、110年3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1)犯行,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玉 堂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陳思翰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偽藥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2日 109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6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737號、第366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33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判決日期 110 年7 月29日 111 年6 月2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33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99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 年8 月24日 111 年6 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856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3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