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27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文君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文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君前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39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兼受命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簡 芳 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凃 瑞 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