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7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維祥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維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維祥前犯恐嚇取財等罪,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0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11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672、1675號判決),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妙 瑋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