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1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家宏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家宏(下稱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法院審理階段均坦承犯罪,相關犯罪事證亦均已調查釐清完畢,且本案已審理終結,顯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之情形;本案亦無事證顯示被告有逃亡之事實,或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顯然亦不符合「非予羈押顯難執行」之情形。另被告父親住院開刀,被告思念家中年邁雙親,但因羈押無法隨侍在側,深感不孝;又被告為工廠負責人,須返家結束工廠業務,故請審酌上情,給予被告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等替代處分以停止羈押,使被告得以暫時回家團聚,並妥善處理家務及工廠業務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承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承審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職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參照)。又106年4月26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羈押要件之規定:「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其立法理由載述:「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故如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之虞,法院斟酌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非不得羈押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闡釋在案,爰配合修正第1項第3款之規定。」等旨甚明。而上開規定所稱「相當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尚屬有別,條件較為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34號刑事裁定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8月2日執行羈押,另經裁定自111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而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9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本院審理後,雖撤銷原判決之部分罪刑,惟仍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9月,迄今尚未確定,有原審111年度訴字第499號刑事判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83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該高度可能性乃本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及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尤其被告經原審及本院宣告之前揭刑期非短,依一般正常人之合理判斷,有相當理由足認其確有逃亡之虞。再者,本案雖已歷經刑事第一、二審之審判程序且均經諭知罪刑,惟仍未確定,且被告遭判處之應執行刑總計已逾15年,縱使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就全部犯罪事實皆已認罪,仍難遽謂已無繼續羈押被告以保全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必要,且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及其他必要處分等手段替代。而被告所述其父親開刀、懸念家中年邁雙親,及擔任工廠負責人需返家結束工廠營業等個人家庭生活狀況,均與案情無涉,更不足以藉此否定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性,不能作為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
(三)綜上所陳,被告徒以前揭情詞主張其已無羈押之必要性,尚屬無憑,並不足取。本件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得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被告羈押原因既未消滅,且仍有羈押之必要,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陳 葳法 官 高 文 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施 耀 婷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