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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22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詩涵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詩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詩涵前犯恐嚇得利等罪,經法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2230號函核准假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

751、1752號),聲請被告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法 官 羅 國 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高 勳 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