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229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29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曹妍甄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妍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曹妍甄前犯妨害風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3240號函核准假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0號),聲請被告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法 官 羅 國 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高 勳 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