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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23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新釧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8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新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楊新釧前因強盜罪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76808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法 官 許 冰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怡 芳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