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明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明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明修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60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39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法 官 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