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386號聲 請 人即 受 刑人 林義昌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拷貝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義昌(下稱聲請人)為聲請再審使用,請求鈞院准予付與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案於民國(下同)97年6月3日上午9時45分許、同年月10日上午10時50分許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再審訴訟程序之進行,懇請同意法院付與光碟複製物等語。
二、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但經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其保存期限依檔案法之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第一審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4551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上訴本院,由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018號將上開判決撤銷,改論以聲請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共10罪,各處15年2月至15年4月不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法院於97年9月18日以97年度台上字第4597號駁回上訴確定。
㈡承上,本件聲請人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
確定,本案既非判決被告死刑或無期徒刑確定之案件,依前開說明,本案之法庭錄音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而經向本院資訊室查詢結果,本院就上開案件之相關錄音已於本案判決確定2年後全數銷毀,有法庭數位錄音燒錄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則聲請人聲請交付本案之法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已經銷毀,無法交付錄音檔案,其聲請自無從准許。
㈢受刑人林義昌曾於111年4月14日向本院聲請上述法庭錄音光
碟,經本院前已於111年6月15日以111年度聲字第937號裁定,諭知此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因錄音檔案銷毀而無法交付,已經裁定聲請駁回。聲請人一再重複聲請,為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標的已經銷毀,無法交付,本件聲請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