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50號聲 請 人即受刑人 徐慶貴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免其刑之一部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依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刑法第98條第2項固有明文。惟刑法…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3項免其刑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6條規定:依本條例執行強制工作之結果,執行機關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得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亦即依上開規定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應由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
三、查,本案是否得依刑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免除聲請人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自應由執行機關檢具事證,報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為之,始符合法定程序。乃聲請人竟逕自向本院聲請免除其刑之一部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賴 淵 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