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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96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6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顏秋煌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99年度上更㈠字第71號),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秋煌預納費用後,准許付與如附表一所示卷證影本,且就所取得之卷宗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其他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顏秋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99年度上更㈠字第71號判處罪刑,惟因上開案號筆錄內容與實際情形不符,有重要關係聲請人權利部分未予記載,致不利聲請人。是聲請人因非常上訴等救濟程序需要,請准予預納費用,核對審判程序內容不符部分或付與該等案件中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筆錄及錄音光碟,並諭知應納之費用等語。

二、按㈠民國108年12月19日修正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又雖於判決終結後,於被告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或因主張維護其法律上利益等情形(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均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以保障其合理正當閱錄卷證之法律上權利,俾符便民之旨及法律規範目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5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㈡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配合法院組織法前開規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於104年8月7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其中第8條第1項修正為「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其修正說明記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換言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仍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方屬適法。㈢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是上開規定業就聲請標的即審判筆錄、聲請理由即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及聲請時間即辯論終結後7日內等聲請要件予以明確規定。

三、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556號判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判決判處如附表二所示罪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而由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判決附表一編號14、15所示販賣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駁回。嗣經本院以99年度上更㈠字第71號就上開撤銷發回部分,判處聲請人如附表三所示罪刑,並經最高法院於99年12月30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8158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上訴而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查,㈠聲請人以訴訟所需之用為由,聲請預納費用後付與該案卷中

之如附表一所示文書資料,揆諸前揭說明,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准其所請;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卷宗影本內容不得散布或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為訴訟外之利用。

㈡上開案件於最高法院99年12月30日駁回上訴時即告確定,是

聲請人聲請法庭錄音光碟須於上開法律規定所定期間(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即100年6月30日前)內為之,始為適法。

是本件聲請顯已逾上開期間,而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㈢另聲請人聲請核對附表一所示筆錄,惟聲請人聲請之時間為1

11年4月11日,此有刑事聲請狀上法務部○○○○○○○收容人書狀核轉章戳章在卷可佐,聲請人其提出聲請時間顯已逾上開案件辯論終結後7日內,顯未符合上開規定,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有違,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謂有據。

㈣至關於如何繳納費用部分,核屬司法行政應行辦理事項,自將由負責該項業務之相關人員依法辦理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江 玉 萍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附表一編號 應付之卷內卷證影本 1 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98年7月10日審判筆錄 2 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98年8月6日審判筆錄 3 99年度上更㈠字第71號99年5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附表二【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刑事判決附表一主文欄】編號 主 文 1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2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3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4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5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6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7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8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9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0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1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2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3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4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5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6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7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8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19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20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參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21 顏秋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UN 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22 顏秋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UN 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23 顏秋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未扣案販賣第二級毒品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UN 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 24 顏秋煌轉讓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乙支(含門號○○○○○○○○○○號SIM卡乙枚)沒收之。附表三【99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刑事判決附表一主文欄】編號 主 文 1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2 顏秋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未扣案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SAMS UNG廠牌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號SIM卡壹枚)沒收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