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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9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白亞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白亞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亞芳(下稱受刑人)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查,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6至10所示之部分,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6年4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案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案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因而於民國111年5月9日訊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我知道錯了,我也非常後悔,請求法官幫我減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20、125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0所示之部分,均係犯偽造文書罪,如附表編號2至9之部分,均係犯業務侵占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法 官 周 瑞 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涂 村 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白亞芳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間某日 105年7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調偵字第4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507、 508、5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0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12月27日 110年10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2088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9年1月31日 110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執字第796號(已執畢)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03號 編號2至5號,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4號,應予更正)編 號 3 4 罪 名 業務侵占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共2次) 有期徒刑10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4年11月10日 ②106年5月10日(聲請書誤載為104年3月10日,應予更正) ①103年3月13日 ②103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507、 508、5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507、 508、5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3號 編號2至5號,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4號,應予更正)編 號 5 6 罪 名 業務侵占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共4次) 有期徒刑6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2年5月31日 ②104年3月31日 ③105年5月10日 ④105年11月10日 ①104年9月10日 ②106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507、 508、5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507、 508、5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03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204號 編號2至5號,經本院以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編號1至4號,應予更正) 編號6至10號,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編 號 7 8 罪 名 業務侵占 業務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共8次) 有期徒刑4月(共10次) 犯 罪 日 期 ①102年8月12日 ②102年10月31日 ③104年4月30日 ④105年3月10日 ⑤105年5月3日 ⑥105年10月31日 ⑦104年3月10日 ⑧105年11月30日 ①102年7月11日 ②104年3月2日 ③104年3月16日 ④104年4月1日 ⑤104年8月31日 ⑥105年2月3日 ⑦106年3月10日 ⑧102年9月2日 ⑨102年9月12日 ⑩105年6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507、 508、5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507、 508、5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4號 編號6至10號,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編 號 9 10 罪 名 業務侵占 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133次) 有期徒刑2月(共4次) 犯 罪 日 期 101年3月5日至 106年11月10日 ①105年3月4日 ②105年6月23日 ③105年7月22日 ④105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507、 508、5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偵字第507、 508、5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4號 編號6至10號,經本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70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