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99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9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俊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簡稱受刑人)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1年4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強盜強制性交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3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111年5月10日親自簽名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65、166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已定執行刑,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 加重竊盜 (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 強盜強制性交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6年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26日 109年12月4日 109年12月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378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982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98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052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7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7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2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052號 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747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月19日 110年10月26日 111年3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131號(原110年度執字第4394號)。 ㈠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4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1131號(原111年度執字第6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827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