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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聲字第 90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0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曹雋瑀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曹雋瑀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㈠本件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用途、㈡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㈢被告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自其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㈣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之旨。

理 由

一、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次按依刑事訴訟法於審判中向法院聲請檢閱卷宗及證物(以下簡稱卷證)或抄錄、重製或攝影,或付與卷證影本,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辦理;被告聲請法院付與卷證影本,應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被告姓名、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及聯絡電話;被告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代表人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案號及股別。(三)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四)被告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同意矯正機關在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內,自其現有保管款支付相關費用之意。(五)同意法院付與電子卷證替代紙本卷證影本之旨。(六)聲請日期。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定有明文,而本條之立法理由如下:除被告依本法於審判中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者外,其他依法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例如再審聲請(權)人、沒收程序參與人、無代理人或代理人為非律師之訴訟參與人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依本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455條之19、第455條之42第2項及第490條前段為聲請等情形,亦應準用本規則關於被告聲請檢閱卷證或付與卷證影本之規定,俾利實務依循,爰訂定本條。從而,被告欲聲請交付卷證影本時,應於聲請狀上載明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規定之事項,且除被告於審判中外,亦應敘明用途供法院判斷是否符合其他依法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再由法院就被告所敘明之理由,依具體個案審酌裁定許可與否。末按法院認被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聲請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曹雋瑀(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僅記載:為申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60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5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376號相關卷宗,以上申請卷宗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等語(本院卷第5頁),然上述案件已判決確定,並非仍於審判中,而聲請人未敘明是否有符合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31條之其他依法得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情形,亦未載明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1條第1項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其聲請程式於法未合,惟尚非不可補正,爰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事訴訟閱卷規則第2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法 官 田 德 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淵 瀛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