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15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李松明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3年度執木字第89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松明(下簡稱受刑人)因於假釋期間
犯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遭法務部撤銷假釋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3年度執木字第892號執行指揮書執行迄今,本案受刑人僅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木字第892號執行指揮書所載之刑期認有不當之處,依法向法院聲明異議,並非請求法院判斷假釋處分遭撤銷之當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應由鈞院審理,而非由行政法院審酌。而本案係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將受刑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是鈞院為最後諭知裁判之法院,故本件聲明異議依法應向鈞院提出,要無違誤。
㈡按假釋之目的,係在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端,並藉以激勵受
刑人自新之意願,強化其再社會化之可能性,並藉由個人人格、特殊事由,於符合特別預防理論之前提下救濟量刑不當之疏漏,故受刑人於假釋後經相當期間已顯有再社會化之事實,則縱偶犯故意輕罪後,遭撤銷假釋,亦應一併審酌殘刑是否應一律執行20年,否則即為裁量怠惰。且細譯(94年2月修正前)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之規定:「經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者,無期徒刑於執行滿二十年,有期徒刑於全部執行完畢後,再接續執行他刑,第一項有關合併計算執行期間之規定不適用之。」可知其僅係排除同條第1項合併執行徒刑之規定,惟是否需執行20年,始能收殘刑執行效果,應由司法機關決定,且法條文義中,並未明定檢察官於執行時需一律執行20年,而無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可能,故不論係法院或檢察官,實無須放棄殘刑執行年數之裁量權。本件執行檢察官未審酌上情,一律執行殘刑20年,有輕重失衡,裁量怠惰之違法,本件受刑人因假釋中一時失慮而犯輕罪,遭撤銷殘刑迄今已近8年,情輕法重,顯有違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懇請鈞院撤銷執行殘刑之處分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法院」而言。又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79年度
重上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復經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3444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入監服刑後,於民國91年11月5日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嗣遭撤銷假釋,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94年度執更字第704號、102年度執更緝字第73號)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執行無期徒刑撤銷假釋後所餘之殘刑(殘刑仍為無期徒刑,執行撤銷假釋殘刑20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執助字第1699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受刑人並於102年9月25日起入監執行殘刑。
㈡受刑人另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725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執木字第892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分別執行前揭有期徒刑4月、罰金易服勞役10日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憑。㈢本件受刑人既已指明係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3年度執木
字第892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則所執行之裁判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7250號簡易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實際諭知受刑人裁判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受刑人如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聲明異議,自應向該諭知裁判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之,始稱適法,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㈣末查,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另謂執行檢察官一律執行殘刑20
年,有輕重失衡、裁量怠惰之違法,且違反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等語,顯係就檢察官另案執行殘刑之指揮有所不服,核非本件聲明異議案件所得審酌之範疇,宜由受刑人另循適法途徑,指明相關執行案號暨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不當之處,用謀救濟,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法 官 王 鏗 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 巧 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