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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重上更一字第 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蔡富仲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李軒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81號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674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468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及移送併辦審理(111年度偵字第26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乙○○被訴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㈡),撤銷。

乙○○共同犯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事 實

一、緣丙○○(原名賴玉芬,綽號「檸檬」)自民國101年4月15日起承租臺中市○區○○路00號5、6樓(租約名義人分別為鄭逸光、林永大),獨資經營名為「棕櫚島SPA館」之色情護膚店,嗣於102年3月13日16時許為警查獲。丙○○旋另起犯意,復於102年3月20日起,與林永大(綽號「阿林仔」、「鳳梨」、「旺來」,現場經理)、何宏洲(股東,103年1月起,將丙○○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又稱「茶葉店」、「菜市場」,該店於102年8月28日為警查獲》之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轉入)、徐崇昊(綽號「阿賓」,自000年0月間起入股,出資50萬元佔50﹪股份,嗣因故於同年11月、12月間暫離經營而保留股份,復自103年1月起接手經營該店)繼續在上址經營無店招之色情護膚店(又稱「王品店」、「五權店」、「牛排店」,下稱五權色情護膚店,總機室自000年0月間移至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5,嗣於103年1月起徐崇昊接手經營該店,總機室即遷往臺中市○○街000號4樓之19),並僱用謝榮達(綽號「阿勇」、「勇哥」,擔任打雜及兼任總機人員)、鄭逸光(現場及名義負責人,至102年4月底止)、連珮瑄(綽號APPLE,總機人員)、陳柔飛(綽號「詩詩」、「小雅」,總機人員)、陸英君(綽號「拉拉」,總機人員,起訴書誤載為陸語涵)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由總機人員負責接聽男客電話遠端監控,待消費之客人確認無疑後,再以遙控方式開啟該店大樓之電梯及大門,引導男客至該店內房間進行性交易,而媒介、容留郭曉媛(綽號「樂樂」)等成年女子,在上址與江昆祐等男客從事半套或全套之性交易而營利(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五、前段,丙○○等人此部分共同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均經原審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乙○○自97年5月8日起擔任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警員,於98年起支援該分局行政組(下稱行政組)正心正風業務,負責查緝取締色情、賭博等業者,103年1月歸建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下稱民權派出所)警員,乃依據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且具有刑事訴訟法、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維持社會治安、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乙○○於102年2、3月間與丙○○成為男女朋友,其至遲自000年0月間起已知悉丙○○僱用林永大在臺中市○區○○路00號5、6樓經營無店招色情應召站。於102年11月初某日(起訴書誤載為000年00月下旬),民權派出所副所長羅一翔接獲許正和警員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轉傳之色情訊息,內容略以:「(五權王品六樓)年終歲末回饋二人同行折扣100,精挑細選,絕對好茶,清純動人…電洽:…」,羅一翔即報告該所所長洪炎輝後,洪炎輝因到任時曾聽說臺中市○區○○路00號大樓出入複雜,且有賭博及色情不法情事,乃當場告知羅一翔該通訊息內容所指實際地點應該位於該大樓,並指示羅一翔將該訊息線索交給該所巡佐林龍鴻負責進一步探訪及查緝,約隔1星期,洪炎輝在該所遇到乙○○時,即向乙○○提及臺中市○區○○路00號6樓疑有經營色情行業,要將該案件交由行政組偵辦取締,惟遭乙○○以行政組尚有其他目標要取締而婉拒,洪炎輝、羅一翔仍將該案件交由林龍鴻調查。期間,林龍鴻因平日係負責偵查隊之肅竊、肅毒業務,不熟悉查緝色情行業之業務,乃在民權派出所吸菸區適遇乙○○時,向乙○○提及該案件,希望由乙○○來承辦,惟遭乙○○以「這個專案是所長叫你做的,又沒叫我做」等語婉拒。林龍鴻只好將該案件交由民權派出所警員林裕鎮(其曾於100年7月起支援行政組業務,至102年7月歸建民權派出所之期間與乙○○共事,亦與丙○○認識)共同承辦。乙○○因職務機會知悉上開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消息後,於102年11月19日12時58分許前未久(即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通話結束後至編號15通話結束前),在不詳地點,將上開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丙○○知悉。丙○○知悉後,即於不詳時間撥打行動電話予案外人曾笳龍(筆錄及譯文誤載為鄭笳龍)未果,經曾笳龍於102年11月25日19時11分26秒撥打行動電話予丙○○(即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經丙○○告知想委請曾笳龍介紹高級督察,以處理五權色情護膚店被檢舉的事,亦即經由高級督察向洪炎輝等人遊說停止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查緝。洪炎輝見林裕鎮遲未採取查緝行動,則委請乙○○催促林裕鎮進行查緝。乙○○此時認知到洪炎輝查緝五權店的決心,五權店遭查緝已勢在必行而無法逃避,丙○○亦因欲透過曾笳龍之人脈,藉由高級督察向民權派出所遊說停止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查緝未果,遂只能以其他方法因應,渠等乃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通話(即102年12月11日)前之某日,在不詳處所商討對策,並決定以「交件」(即安排男客喬裝嫖客佯裝配合警方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使警方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方式移送裁處,規避五權色情護膚店業者媒介、容留女子與他性交及猥褻之刑事責任,日後亦可避免警方再為查緝,即應召站業者俗稱之「交件」或「消毒」)方式處理,企使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損失降到最低,並徵得林裕鎮同意配合洩漏查緝行動之消息及包庇五權色情護膚店業者,渠等謀議既定,乙○○與林裕鎮即共同基於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之犯意聯絡(林裕鎮此包庇罪嫌部分,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於該不起訴處分後,如附表編號23之通訊監察對話內容始經原審勘驗製成譯文,本院綜合本案證據取捨評價後認林裕鎮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詳後敘述),由丙○○與林永大約在臺中市大雅路、太平路交岔路口之嘉義肉羹攤前,丙○○並搭載乙○○前往,在該處告知林永大民權派出所即將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擬以「交件」方式因應,將有民權派出所警員到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要配合林裕鎮來五權店現場照相事宜。林裕鎮雖基於與乙○○之同袍情誼而同意配合乙○○及丙○○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惟深知前開「交件」並未構成刑法妨害風化案件,無法取得正心正風專案(即查緝色情)績效分數,尚須支付簡克倫砲管費用及幫忙繳納罰鍰而遭受損失,致無意積極聲請搜索票,乙○○隨即於102年12月11日18時35分10秒撥打行動電話予林裕鎮催促聲請搜索票,並告以:「不一定要花(指花錢)」,林裕鎮即了解其意,並表示:「有的細節要跟你見面說一下」(即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林裕鎮另以LINE告知乙○○於同日19時至19時30分將前往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乙○○、丙○○即請林永大配合辦理。林裕鎮為順利聲請搜索票,即製作不實之102年12月5日呂旭栩檢舉筆錄及現場勘察報告(業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47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連同現場勘查照片,於102年12月16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後,林裕鎮陸續將執行搜索之確切時間(102年12月17日20時30分)及查緝人員(除林裕鎮、林龍鴻外,尚有江柏霖、林宜立等支援警力同往)告知乙○○轉知丙○○,乙○○、丙○○及林永大即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在臺中市○○街0號2樓商討「交件」事宜,並由林永大與林裕鎮相約在臺中市○○○路0○○○○○○○○○路00段00號之「均安宮(內有土地公廟)」前見面洽談「交件」之具體執行細節,林永大與謝榮達先抵達均安宮,林裕鎮再偕同偽裝男客之砲管簡克倫來到均安宮,林永大即將簡克倫在「交件」時欲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號碼輸入在其使用之行動電話中,林永大則要求謝榮達仔細記憶簡克倫的樣貌,以免「交件」時誤認而出錯,渠等商妥即分別自均安宮離去。林裕鎮當天晚上接近8時許,搭載簡克倫至五權色情護膚店,林永大即電囑五權店總機陳柔飛,告知當晚除簡克倫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來話外,其餘電話均不可接聽,亦不可接其他男客,且僅安排郭曉媛在上開色情護膚店602包廂內,與男客簡克倫從事「半套」性交易,配合讓警方查緝,迨郭曉媛與簡克倫完成「半套」性交易後,林裕鎮、林龍鴻等人即前往查緝,因僅查獲郭曉媛及簡克倫在場,故僅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裁處簡克倫(起訴書誤載為郭曉媛)1500元罰鍰,以此方式共同包庇丙○○經營色情護膚店。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依法實施通訊監察,並於103年2月18日執行搜索後,在乙○○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扣得與本案犯罪無直接關連之行動電話2支【ZTEmobile (含充電器)、SAMSUNG(含充電器)】、雜記本1本、通訊錄2張、記事本1本、手寫資料1張、現金21萬7千元;及在民權派出所扣得與本案犯罪無關連之乙○○警勤區抽屜資料6張、辦公桌資料25張及OLYMPUSXD卡1張。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及該署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審理範圍:原審判決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其中同案被告丙○○(下逕稱其名)被訴於102年10月及12月間,交付賄賂予被告,以及被告被訴於同年10月及12月間,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分別論處丙○○、被告罪刑;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五之㈡被告被訴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部分,並說明此部分犯行係被告收受賄賂後所為違背職務行為,與前述被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有罪部分,具有階段關係,不另論罪等旨。而前審判決係撤銷原審就此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丙○○均無罪。上訴後,經最高法院駁回前審判決關於丙○○被訴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以及被告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無罪部分,另將前審判決關於被告被訴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包庇他人犯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撤銷第一審之有罪判決,改判諭知無罪部分予以撤銷發回更審,則本院審理範圍僅最高法院上開撤銷發回更審之被告被訴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部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所定傳聞之同意,乃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中之處分主義,藉由當事人「同意」之此一處分訴訟行為,與法院之介入審查其適當性要件,將原不得為證據之傳聞證據,賦予其證據能力。倘當事人已於準備程序或審判期日明示同意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作為證據,而其意思表示又無瑕疵,並經法院審查其具備適當性之要件者,若已就該證據實施調查程序,即無許當事人再行撤回同意之理,以維訴訟程序安定性、確實性之要求。又此一同意之效力,既因當事人之積極行使處分權,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自無許其撤回,即告確定,即令上訴至第二審或判決經上級審法院撤銷發回更審,仍不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主張證人徐崇昊、鄭逸光、何宏洲、林永大、林裕鎮、簡克倫、郭曉媛、洪炎輝、林龍鴻(下均逕稱其名)、丙○○等人於調查站所為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20頁;前審卷三第73頁、卷二第250至260、360頁),惟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原審108年2月11日最後一次審理程序時均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卷六第74至84頁),原審復依被告及辯護人聲請傳喚丙○○、林永大、何宏洲、徐崇昊、鄭逸光、洪炎輝、林龍鴻、林裕鎮、簡克倫等人到庭經交互詰問(見原審卷二第166至206、237至293頁;卷三第27至67、113至148、166至1

93、283至307頁),另被告及辯護人並未聲請詰問郭曉媛,則被告之反對詰問權已獲保障;又原審審判期日,審判長已逐一就上揭證人於調查站向調查官或地檢署向檢察事務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被告及辯護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見原審卷六第74至84頁),揆諸上揭說明,不應許被告及辯護人再行爭執證據能力,而有礙於訴訟之安定。故上開證人於調查站向調查官或地檢署向檢察事務官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至其餘本案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卷六第74至84頁;本院卷二第9至47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瑕疵,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按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而為之規範。本件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均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之犯行,辯稱:我確實曾問過林裕鎮關於他執行五權色情護膚店取締的案件,目的是希望他能夠快點執行所長所交付的任務,而不是要去刺探他的任務進度,我是出於善意。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林裕鎮等人的查緝作為,我是在他們抓到郭曉媛並帶回派出所後,他才問我單純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要如何處理,我印象中我在電話中告訴他們,除了將取締到案的男女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移送外,還可以將攬客所撥打的電話號碼清查其申登人資料,一併以共犯函送,所以該案件我從頭到尾未曾參與或指導丙○○等應召站成員如何規避取締。我雖然知道林裕鎮他們要聲請搜索票,但不知道他們什麼時候要去抓,是到了搜索當天,所長跟我說林裕鎮怎麼還不去執行,搜索票不是只剩兩個小時而已,我才打電話去催林裕鎮,林裕鎮只是回我知啦知啦,同一天有發生我朋友阿慶上吊自殺的事情,就是通訊監察譯文裡面聽到的,我如何去跟林永大他們聯絡。五權路、文武街接連被五分局查獲後,我都有去現場看,那裡已經全部都拆完,後來真的沒想到五權路會繼續經營,我不知道丙○○有經營色情應召站。所長洪炎輝102年12月初要我催林裕鎮趕緊交辦五權路跟中港路口的應召站案件,不要再拖,我在102年12月8至10日間(不確定哪一天),我曾在仁愛街8號2樓跟洪梓銘談論民權派出所林裕鎮去查緝五權路96號的事情,因為丙○○在旁邊,可能被丙○○聽到,但我沒有提過查緝的確定時間,也不知道丙○○是怎麼知道這些資訊。林永大安排郭曉媛與簡克倫為半套性交易,讓警方查獲,完全是林裕鎮與林永大安排的,我一直到被解除收押禁見後看到本案的卷證,才知道有均安宮討論安排「交件」的這件事情,整個案件是林裕鎮、林永大及徐崇昊搞的,在102年12月初,林裕鎮就透過徐崇昊約林永大出去要討論「交件」事宜。我沒有洩密及包庇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由簡克倫證詞可以知道,他是當時林裕鎮查緝色情行業的砲管,而且被告對於林裕鎮、簡克倫及林永大在均安宮見面討論配合警察查緝的事情根本不知情,是被起訴後看到相關卷證資料才知道這件事,公訴人指說被告在102年12月16日查緝前一天就向林裕鎮探詢案件進度,知悉102年12月17日要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這部分與事實相反,簡克倫證詞說警方要發動查緝時,經營五權店的林永大已經知悉晚上他們要去查緝,而且林永大前往均安宮和林裕鎮、簡克倫討論到底要怎樣查緝,換言之,本案林裕鎮、林永大、簡克倫彼此都知道自己的身分,絕對不是如林裕鎮所說他以為林永大是被告叫來幫忙,林永大既然是五權店的現場負責人,為什麼負責查緝的林裕鎮還需要發動查緝前跟他見面?林裕鎮已經有砲管簡克倫,而且已經事前去過,可以裡應外合,在發動之前怎麼還要找林永大幫忙?再來由洪炎輝的證詞可知,被告跟林裕鎮平常就因為辦案方式跟理念不同不合,在不合的情形之下,被告怎麼可能向林裕鎮表示說請林永大去配合前往均安宮和林裕鎮見面配合查緝,林裕鎮怎麼可能會接受被告的安排,林裕鎮安排簡克倫於102年12月17日查緝當天先喬裝客人進去五權店,根本都知道進出門道,哪個地方有門、有監視器等等,在這種情形之下,林裕鎮怎麼可能如他所說找一個他不太熟的人,以為是被告找的人來配合辦理?這部分林裕鎮所說不實,而且要進去裡面消費的話,如同被告所說,他們都會出錢給線民進去消費,這部分從頭沒有講到說林裕鎮拿錢給簡克倫,叫他進去裡面消費,如何來裡應外合,這根本都不是事實,更重要的是,在案發後檢察官偵查時,於原審104年8月14日審理時交互詰問證稱,林裕鎮案發後還約簡克倫、林永大見面討論案情,林裕鎮本身是警務人員,如果說林永大是被告要求林裕鎮配合辦案,林裕鎮為何在檢察官偵查中就急於跟林永大、簡克倫見面,這是非常奇怪且忌諱的事情。再由簡克倫證詞也可以證明,林裕鎮和丙○○、林永大等人早就認識,林裕鎮根本不必經過被告介紹林永大去幫忙辦案,也不是如林裕鎮所說他以為林永大是被告介紹去的。林永大的證詞也可以證明102年12月17日林裕鎮前往五權店查緝時,被告根本不知情,林裕鎮約林永大、簡克倫去均安宮,被告也不知道,本案是林裕鎮、林永大、簡克倫問題最大,也就是他們在均安宮討論要如何用「交件」的方式給林裕鎮,因為林裕鎮跟林永大抱怨說最近已經很久沒有查到色情行業,同時林永大也有講到在臺中市大雅路和太平路交叉口的某肉羹店前面商量對策,被告剛好離開現場去買香菸,因此被告對於林永大、丙○○在肉羹店討論什麼事情,根本不知道。丙○○於原審104年12月11日審理交互詰問之證詞,可以證明被告不知道丙○○有出資經營五權店,被告也表明不管誰經營他都要去抓,因此在102年12月17日林裕鎮打電話給被告時,丙○○就直接了解警方就是要向五權店執行查緝工作,因此丙○○才去告訴林永大要注意,是林裕鎮跟被告在打電話時,丙○○知道他們要行動,丙○○直覺要查這個地方才去講,並不是如檢察官所說被告在這個地方洩漏消息給丙○○。林裕鎮於原審104年8月14日審理交互詰問,林裕鎮的證詞顯現一個很重要的事實,他要砲管簡克倫佯裝嫖客去五權店去消費,配合林裕鎮來查緝,這應該是秘而不宣,而且只要林裕鎮、簡克倫兩人知道就好,為何林裕鎮要林永大認真看清楚簡克倫的臉,唯一理由就是林裕鎮和林永大已經達成用「交件」的方式去配合警方查緝,要林永大配合他去做查緝的動作。何宏洲於原審104年8月21日審理時的證詞,可以證明被告係於103年2月15日才知道丙○○在經營色情行業,並不是如公訴人所稱的說被告在101年就知道丙○○在經營色情行業。徐崇昊於原審104年8月21日審理時的證詞,說102年11月19日和丙○○談論合夥經營應召站的時候,被告雖然在場,但被告距離徐崇昊、丙○○地點很遠,因此被告根本不知道他們談話的內容,從整個相關的證據資料來看,被告並沒有所謂公訴人所起訴的犯行,請給予被告無罪諭知云云。

二、經查:㈠丙○○(綽號「檸檬」)自101年4月15日起承租臺中市○區○○路00號5、6樓(租約名義人分別為鄭逸光、林永大),獨資經營名為「棕櫚島SPA館」之色情護膚店,嗣於102年3月13日16時許為警查獲。丙○○旋另起犯意,復於102年3月20日起,與林永大(綽號「阿林仔」、「鳳梨」、「旺來」,現場經理)、何宏洲(股東,103年1月起,將丙○○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又稱「茶葉店」、「菜市場」,該店於102年8月28日為警查獲》投資金額18萬元轉入)、徐崇昊(綽號「阿賓」,自000年0月間起入股,出資50萬元佔50﹪股份,嗣因故於同年11月、12月間暫離經營而保留股份,復自103年1月起接手經營該店)繼續在上址經營無店招之五權色情護膚店,總機室自000年0月間移至臺中市○區○○路000號7樓之15,嗣於103年1月起徐崇昊接手經營該店,總機室即遷往臺中市○○街000號4樓之19),並僱用謝榮達(綽號「阿勇」、「勇哥」,擔任打雜及兼任總機人員)、鄭逸光(現場及名義負責人,至102年4月底止)、證人連珮瑄(綽號APPLE,總機人員)、陳柔飛(綽號「詩詩」、「小雅」,總機人員)、陸英君(綽號「拉拉」,總機人員,起訴書誤載為陸語涵,下均逕稱其名)等人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集合犯意聯絡,由總機人員負責接聽男客電話遠端監控,待消費之客人確認無疑後,再以遙控方式開啟該店大樓之電梯及大門,引導男客至該店內房間進行性交易,而媒介、容留郭曉媛(綽號「樂樂」)、證人石文齡、何慧英(下均逕稱其名)等成年女子,在上址與證人江昆祐、楊嘉文、黃秋茂(下均逕稱其名)等男客從事半套或全套之性交易而營利之事實,業據丙○○、林永大、何宏洲、徐崇昊、謝榮達、鄭逸光、連珮瑄坦承不諱,並經房東即證人陳瑞祥(下逕稱其名)、郭曉媛、石文齡、何慧英、江昆祐、楊嘉文、黃秋茂證述明確,復有通訊監察譯文、搜索地點現勘照片、臺中地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目錄表、LINE對話紀錄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勘查報告、房屋租賃契約書、行動電話記帳資料照片扣案之進班表、帳單、打卡表、手寫資料、雜記、筆記本、王品員工規章 、應召小姐考勤卡、應召站及總機辦公室之電費收據、美容師規章、接客資料、美容師客服調查表、行動電話、充電器、隨身碟、平板電腦、夫力士愛鳥衛生套、潤達人保險明潤滑劑廣告、員工輪休表、電話資料、名片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㈡被告自97年5月8日起擔任民權派出所警員,於98年起支援該

分局行政組正心正風業務,負責查緝取締色情、賭博等業者,103年1月歸建民權派出所警員,業據被告於調詢時供明在卷(見偵5674卷一第8頁反面),並有被告之人事資料列印報表附卷可參(見偵5674卷二第3-13頁)。是被告乃依據相關警察人事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且具有刑事訴訟法、警察法、警察勤務條例等相關法令所規定之維持社會治安、刑事案件偵查、犯罪預防等法定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至遲於000年0月間即已知悉丙○○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

⒈丙○○於102年2、3月間與被告成為男女朋友,交往2、3年,此

據丙○○證述在卷(見偵5674卷一第228頁反面;原審卷三第304頁),被告亦坦認2人各自有配偶,卻仍交往之事實(見偵5674號卷一第56頁);又2人雖未同居,但彼此間互稱「老公」、「老婆」,有渠2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偵5674號卷一第24頁;聲搜卷第62頁),被告尚曾因丙○○生日趴時,拍照中讓前男友手放肩上,被告吃醋大罵,此有渠2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偵5673號卷一第10頁),此部分亦為被告所坦認(見偵5674號卷一第57至58頁),足見被告與丙○○2人係關係親密之男女朋友。被告於原審聲羈訊問時供稱:其於101年初曾向新光銀行申辦貸款100萬元,借給丙○○投資做生意,言明在1年內須還清借款,後來丙○○沒有辦法還清,經丙○○於102年3、4月間告知她有聘僱林永大幫她做應召站的生意,一直到102年5月份左右,經丙○○介紹認識林永大,教導如何抓車伕(指媒介色情傳播公司之司機,俗稱車伕)等語(見聲羈135卷第8頁反面、第9頁反面);稽之,林永大亦迭於103年2月18日調詢、103年2月19日偵訊證稱:我確定乙○○知道丙○○是五權、五義街色情護膚店的老闆,據我所知,從我102年6月、7月認識乙○○開始,乙○○就知道五權路96號5、6樓護膚店是丙○○開的等語(見偵5673卷一第195、196頁反面、211頁),丙○○嗣於103年5月14日偵訊時亦供稱:我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的時候,因為乙○○是聰明人,他知道我有在經營這家店,102年7、8月間乙○○就知道我有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等語(見偵5674號卷四第98頁反面);參諸丙○○、被告2人於102年5月30日18時31分44秒起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2人對話中因被告請丙○○找線民來幫忙查緝妨害風化案件,執行成功後,線民擔心遭車伕認出而形跡敗露,故要求賠償5000元封口費,丙○○已先代墊的事情爭吵,丙○○於該對話中就有提及「那時候就有講明,如果形跡敗露就是要賠5000啊!我現在也有問他,會不會牽扯到我們五權路那邊,他跟我說不會,說5000給他就不會有後續的事」;及於102年8月22日2時55分53秒起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2人對話內容係被告問丙○○:

「五權店現在還沒休息喔!」,丙○○答以:「還沒,裡面還在乒乓叫哎(台語)!」,被告又問:「今天生意這麼好喔!」,丙○○答以:「嗯~我那邊菜市場(按:指五義街之應召站)休息說。」;甚且,被告自承:「(問:據查,000年0月間丙○○與鄭逸光曾前往臺中市○○路00號向陳瑞祥承租該址6樓,後於5月間再承租5樓,你是否知悉?詳情為何?)我知道,因為丙○○有跟我講,她們要承租五權路96號大樓的6樓,因為房東陳瑞祥是我們第一分局警友會的副站長,叫我去拜託陳瑞祥,要算丙○○便宜點,我就與丙○○一起去,鄭逸光是自己騎摩托車去,我到場跟陳瑞祥講完後,就到外面抽菸後,讓她們自己談,後來怎麼樣我就沒介入了,只知道丙○○是要用來申請飯店牌照,再用來作出租套房,並沒有再過問等語(見偵5674號卷一第129頁),堪認五權色情護膚店所在位址係被告情商陳瑞祥出租,雖被告辯稱未參與租約之簽訂,然林永大於103年3月12日調詢時證稱:房東陳瑞祥知道丙○○租賃前述處所係作為應召站使用等語(見偵5674號卷二第74頁反面),再稽之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林永大於搜索行動前,為佯裝配合民權派出所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使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規避業者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撥打電話向陳瑞祥通知五權色情護膚店5、6樓需暫時關閉時,已明白表示:「因為,有講昨天沒有就今天,結果講今天要過去啊!那就是我門要稍微關,我們那算交差交差的啊!」,足見身為房東之陳瑞祥亦知悉丙○○承租上址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再依被告與丙○○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與丙○○已談論「五權店」,且內容明顯涉及性交易,被告身為查緝色情業者多年之司法警察,被告對於丙○○在五權色情護膚店媒介、容留性交易一事,自難諉為不知。是綜合上開事證,已足認被告至遲於000年0月間即已知悉丙○○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至為明確。

⒉至林永大於104年8月14日原審審理時翻異前詞改口證稱:我

沒有辦法判斷乙○○是否知道丙○○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89頁反面),已與其前開證述嚴重齟齬,且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不合,無非迴護被告之詞,無足採信。

⒊又丙○○於104年12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向陳瑞祥承租五

權路96號是要經營棕櫚島SPA館色情行業,簽約那天是我跟鄭逸光、乙○○一起去,乙○○不知道我要去哪裡,我說我要去五權路看房子,我告知乙○○說租這房子要做出租套房,乙○○沒有告訴我屋主是何人,他不知道我要去哪裡,他是到了地點他才知道在哪裡,乙○○在外面抽菸,我要出來時,他有看到陳瑞祥,有點頭一下而已,乙○○沒有介紹我們去簽約,他純粹陪我去而已。102年3月13日棕櫚島SPA館被查獲之後,乙○○才知道我在做這個,他要跟我分手,所以我就騙乙○○說我不做了,我把股份釋出給林永大。五權色情護膚店是出事後,乙○○才知道我在經營這家店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87頁反面至第290頁、第292頁反面至第293頁);另陳瑞祥於調詢及原審審理時固證稱:我不認識乙○○,簽約當天陪同丙○○前來之其中一名男子留在車上等候,鄭逸光表示該名男子是警察。丙○○告訴我她承租房子要做美容業,不會作為非法使用。直到103年2月底管區警察才通知我該兩樓層被作為應召站之用云云(見偵5674卷二第22頁反面至第23頁;原審卷三第244至249頁),2人所述顯然與被告自承拜託陳瑞祥出租五權路96號5、6樓予丙○○之事實,丙○○前開證述被告已於102年7、8月間被告即已知悉其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被告與丙○○2人通訊監察譯文已提及五權店、性交易內容,及林永大於「交件」前通知陳瑞祥「要交差」內容均不合,且亦與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否認陪同丙○○前往簽約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50頁)齟齬,益證丙○○及陳瑞祥所述避重就輕,無非迴護被告之詞,均無足採信。

⒋再何宏洲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丙○○有特別交代不要讓乙○○知

道他們在經營色情應召站店。我在103年2月15日以LINE向乙○○發牢騷五權色情護膚店作假帳問題前,乙○○不知道丙○○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6、27、35頁),惟此不唯與其於偵訊所證述:乙○○知道丙○○、我、徐崇昊、林永大在經營色情應召站等語(見偵5673卷一第23至24頁)不符,且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齟齬,何宏洲原審證述無非迴護被告之詞,難以憑採。

⒌另徐崇昊固於調詢(見偵8730卷第5頁反面)及原審審理時證

稱:102年7月19日我與丙○○談論入股合夥經營應召站的時候,乙○○雖然在場,但距離渠2人約有1、2公尺遠,乙○○有刻意站遠一點,應該聽不到我們講話的範圍,他完全沒有表示意見,他沒有參與我們的討論。其實我們也沒有講五權店,那時候只是問我們要不要合作,我們就知道,絕對不會講要做應召站、色情行業,因為我也對乙○○在旁邊會有忌諱,乙○○之前認識的時候知道他是警員云云(見原審卷三第42至44頁),惟徐崇昊於103年3月17日調詢時證稱:「(問:播放並提示103年7月19日01時08分,賴玉芬使用0000000000與徐崇昊《按:筆錄誤載為蔡崇昊》崇昊使用之0000000000通話錄音及譯文,該通對話是否為你與賴玉芬通話?其中,賴玉芬對你所稱之『義哥(音)有在旁邊嗎』及『你有看到大胖呆嗎』等意義為何?)《經聆聽並檢視譯文後作答》該通電話是我與賴玉芬的對話沒有錯;義哥是我朋友,他並沒有參與五權路96號應召站之經營,『大胖呆』是指乙○○。」、「(問:當天晚上面談者有何人?面談目的為何?)當天凌晨就只有我、賴玉芬與乙○○3人在五權西路與大墩路口的85度C或SEVEN店談論,賴玉芬主要就是確定我有沒有要入股50萬元加入前述五權路96號應召站經營之事。」、「(問:你與賴玉芬於102年7月19日凌晨面談完後,有無達成結論?該結論如何進行?)沒有,大家只是初步同意要合作,但合作細節還沒決定。」、「(問:播放並提示103年7月20日00時33分,賴玉芬使用0000000000與徐崇昊《按:筆錄誤載為蔡崇昊》使用之0000000000通話錄音及譯文,其中賴玉芬所稱『昨天那個跟我說,就是都給你那個啦!我只要一個人進去;小姐你要留就留,不留就算,這樣啦!』及『我昨天回去,有見面那個有沒有,昨天跟我們一起那個跟我講這樣,你比較好處理。』意義為何?賴玉芬所稱之『昨天那個』」為何人?)《經聆聽並檢視譯文後作答》賴玉芬所稱之『昨天那個』就是指乙○○,本通電話是指現場就是讓我介紹的阿祥負責現場經營,而賴玉芬是依乙○○指示只讓林永大進去現場監看,她的小姐由阿祥決定要不要留下。」等語(見偵8730卷第6至7頁);於103年3月19日偵訊時證稱:丙○○是在102年7月份打電話我約我見面,第一次是我跟丙○○見面,丙○○問我說臺中市五權路有一家護膚店有小姐和客人,他想要頂讓一半的股份給我,問我願不願意,我說我要再考慮看看,後來102年7月份乙○○跟丙○○到五權西路上的85度C咖啡店跟我見面,由丙○○跟我談要不要入股上開色情護膚店,當時乙○○在旁邊,我說基本上可以,但要再想想看,後來我請阿祥去看臺中市○○路00號5、6樓色情護膚店的現場,後面就決定從102年9月份入股經營這家護膚店,我的股份佔50%,當天乙○○知道丙○○來跟我談入股臺中市○○路00號5、6樓色情護膚店的事。我在102年8、9月間就知道丙○○跟乙○○是男女朋友,當時我就知道乙○○是第一分局一組的員警,乙○○知道丙○○在經營色情護膚店等語(見偵8730卷第18、19頁反面),又徐崇昊上開證述復有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再參諸編號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丙○○向徐崇昊表示:「昨天那個跟我說,就是都給你那個啦!我只要一個人進去;小姐你要留就留,不留就算,這樣啦!』及『我昨天回去,有見面那個有沒有,昨天跟我們一起那個跟我講這樣,你比較好處理。」,顯示被告並非僅單純陪同丙○○與徐崇昊接洽入股投資,確實提供丙○○意見,足見丙○○於000年0月間邀約徐崇昊入股投資五權色情護膚店時,被告不僅知悉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一事,甚至毫不必避諱身為查緝色情行業之警察身分,非但陪同丙○○前往與徐崇昊商談入股投資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甚且建議丙○○由徐崇昊介紹之「阿祥」負責現場管理,由「阿祥」決定小姐之去留,藉此吸引徐崇昊入股投資五權色情護膚店,是被告自無可能於徐崇昊與丙○○商談入股時,刻意保持距離,避免瓜田李下之嫌之可能,更無可能對於五權色情護膚店係媒介男客與小姐從事性交易之應召站一情無所悉至為灼然。從而,徐崇昊此部分證述與其上開所述及通訊監察譯文嚴重扞格,無非迴護被告之詞,亦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準此,被告及辯護意旨均否認被告於102年12月17日民權派出所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前知悉丙○○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皆與事證不符,俱不足採信。

㈣被告約自102年11月中、下旬起,即已知悉民權派出所要查緝

五權色情護膚店涉嫌妨害風化之消息:民權派出所副所長即證人羅一翔(下逕稱其名)於102年11月初某日接獲通訊軟體LINE轉傳之色情訊息,內容略以:「(五權王品六樓)年終歲末回饋二人同行折扣100,精挑細選,絕對好茶,清純動人……電洽:……」(見偵5673卷一第254頁之現場勘察報告及第260頁之簡訊照片),即報告民權派出所所長洪炎輝,洪炎輝當場告知羅一翔該通訊息內容所指實際地點應該在五權護膚店之大樓,並指示羅一翔將該訊息線索交給民權派出所巡佐林龍鴻負責進一步探訪及查緝,約隔1週,洪炎輝在該所遇到被告(按當時係支援第一分局行政組)時,即向被告提及臺中市○區○○路00號6樓疑有經營色情行業,要將該案件交由第一分局行政組偵辦取締,惟遭被告以第一分局行政組尚有其他目標要取締而婉拒,洪炎輝、羅一翔仍將該案件交由林龍鴻調查等情,業據洪炎輝、羅一翔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偵5674卷四第211至215頁、第228頁反面至第230頁反面、第216至219、227至228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67頁反面至第169頁、第179頁)。又林龍鴻因平日係負責偵查隊之肅竊、肅毒業務,不熟悉查緝色情行業之業務,乃在民權派出所吸菸區適遇被告時,向被告提及該案件,希望由被告來承辦,惟遭被告以「這個專案是所長叫你做的,又沒叫我做」等語婉拒,林龍鴻只好將該案件交由民權派出所警員林裕鎮共同承辦等情,亦據林龍鴻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偵5674卷四第143至150、167至170頁反面、第245頁;原審卷三第131頁反面至第134頁),是依前揭證人之證述,堪認被告約自102年11月中、下旬起,即已知悉民權派出所要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涉嫌妨害風化之消息。從而,被告於前審辯稱其係於102年12月1日因林裕鎮告知而得知民權派出所欲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消息云云(見前審卷三第101頁),與上開事證不符,不足憑採。

㈤丙○○同步知悉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媒介、容留性交易,民

權派出所即將進行查緝、後續勘查拍照及搜索行動,起初丙○○原委請曾笳龍介紹高級督察,欲藉高級督察向洪炎輝等人遊說停止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查緝,惟未果,遂改以「交件」之方式處理:

⒈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

⑴丙○○因懷疑林永大未將五權色情護膚店款項按期匯給丙○○,

欲找林永大,但無法聯繫上林永大,遂於102年11月19日11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郭曉媛請郭曉媛協助聯繫林永大,惟因林永大手機設定為靜音,郭曉媛亦無法聯繫上林永大一情,業據郭曉媛(見偵5673號卷一第269頁反面至第270、292頁)於調詢及偵訊時證述屬實,復有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見偵5673號卷一第276頁反面至第277頁),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實。丙○○調詢供稱:我並沒有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也沒有擔任幹部,但我有參予投資。林永大有向我借錢,上開對話是他要還我錢係因林永大旗下的小姐向其購買雞精,因此匯款給其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148頁反面),無非推諉卸責之詞,無可採信。又沒多久後,於同日12時58分許,丙○○再次撥打電話予郭曉媛請郭曉媛協助聯繫林永大,郭曉媛隨即於同日13時01分撥打電話予林永大,林永大亦旋於同日13時05分許撥打電話予丙○○,2人並相約在仁愛街8號2樓見面等情,有如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且自渠等對話內容,丙○○劈頭即怒叱郭曉媛:「你吃什麼的」、「你快點找他的人,快點回家裡找」,並表示「還是我去載你,去你家把他叫起來」,郭曉媛詢問「你有很要緊嗎?」,丙○○表示:「很要緊啊,還有一件事情,現在才得到消息而已」、「好啦,你快叫他打給我,快點」,郭曉媛聯繫上林永大表示:「她說要載我去家裡叫你,她說她又得到一個什麼很重要的消息要跟你講。」,林永大撥打電話予丙○○,丙○○即怒罵林永大:「你是睡死了喔?」、「快點來找我,快點。」、「有人說…你來現在我跟你講,快點。」,足見丙○○因有人告知因而得知一個重要消息,非常急迫欲找到林永大商量,2人聯繫上後立即相約在仁愛街8號2樓見面,並警戒地避免在電話中言明,再自丙○○急切語氣迥異於前二通欲找林永大詢問帳務問題之語氣(編號13該次通話丙○○尚詢問郭曉媛「妳認為我怎麼跟他開這個口」,毫無急迫語氣,尚與郭曉媛聊起林永大為人及如何改善五權色情護膚店生意等問題;編號14丙○○表示:

「叫不起來這樣要怎樣處理?」,郭曉媛回:「他等等睡起來等等就會自己起床了吧。」,丙○○亦無何急迫語氣),堪認丙○○係於102年11月19日12時58分許撥打電話予郭曉媛前未久得知五權色情護膚店遭人檢舉媒介、容留性交易,民權派出所即將查緝之消息至明。

⑵丙○○得知民權派出所欲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消息後,於不

詳時間撥打行動電話予案外人曾笳龍未果,經曾笳龍於102年11月25日19時11分許,撥打電話予丙○○,有如附表編號19所示之通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觀諸渠等對話內容,丙○○表示:「我要跟你說,你那朋友高級督察…找他來坐一下,我有事要拜託他,我這邊很困擾,有人要跟恁爸「衝」(台語發音)」、「戴帽子的啊!」、「被檢舉而已啊!」等語,足見丙○○原本要藉由高級督察出面,向洪炎輝等人遊說施壓以停止五權店之查緝。是丙○○供稱因案外人阿義說要找警察把被告乙○○搞掉,所以我希望曾笳龍(筆錄誤載鄭笳龍)能幫我找高級督察替我處理云云(見偵5674號卷四第10頁反面),與上開事證不符,自難採憑。

⒉民權派出所負責查緝之警員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

⑴林裕鎮偕林龍鴻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

、拍照一情,業據林裕鎮(見偵5673號卷一第322頁反面、第328頁;偵5674號卷四第205頁反面至第206頁;原審卷二第258頁)、林龍鴻於調詢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在卷(偵5674號卷四第146頁;原審卷三第142頁),並有現場勘察照片在卷可憑(見偵5673號卷一第258至260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至林裕鎮所製作之現場勘查報告固記載:「本分局人員故於102年12月5日19時許前往埋伏、探訪,盤詰消費之男客呂旭栩…,經警方人員向呂男委婉說明來意後,呂男主動配合警方到所製作檢舉筆錄…;警方人員再於102年12月10日至該處埋伏、探訪拍照、錄影…」(見同上卷第253頁反面),惟林裕鎮係為能取得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而情商證人呂旭栩(下逕稱其名)製作虛偽不實之檢舉筆錄,嗣林裕鎮再持上開登載不實內容之調查筆錄、現場勘察報告等資料,於102年12月16日,呈請臺中地檢署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搜索票,林裕鎮與呂旭栩均涉犯行使不實登載公文書罪嫌,已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7470號為緩起訴處分書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見原審卷六第118至119頁)、第一分局搜索票聲請書(稿)及所附妨害風化案現場勘察報告、呂旭栩調查筆錄、現場圖、經濟部商業司工商業登記資料、現場勘查照片在卷可稽(見偵5673號卷一第252至260頁),再參以勘查照片並無拍攝日期,復衡以呂旭栩係配合林裕鎮為不實之檢舉筆錄,勘查報告所記載林裕鎮於102年12月5日埋伏、探訪及再於102年12月10日至該處所埋伏、探訪等節,即難認屬實。

⑵林裕鎮與林龍鴻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

、拍照前,丙○○即已知悉消息,丙○○並指示林永大因應及配合辦理一情,業據林永大迭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當時丙○○告訴我那個時間會有便衣警察來照相,目的是要請搜索票之用,所以要我轉告總機,不可以讓該名上樓照相,所以我才打電話給總機小雅,交代她不可以開門讓警察上樓,樓下的客人也要趕快接進來,丙○○當時有告訴我這位警察是痩痩高高的。當天應該是有警員去拍照,最後也有讓警員上去拍照,因為老闆丙○○交代讓員警上去拍照,因為我們的門有管控,我們用遠端監控開門系統,在原子街4號19樓那邊遠端監控,先開電梯,在開門,當天警員去拍照時只有開電梯讓警員上去,但並沒有遠端監控去開門等語明確(見偵5673號卷一第197頁反面、第206頁、第213頁;原審卷二第181頁),並有如附表編號24至26所示之通監察譯文附卷可佐,觀諸譯文內容,林永大先指示總機陳柔飛:「19時到19時半不要約客人,也不要給客人在樓下。」、「等一下有人要去拍照啦。」、「等一下,19時有人要去照相喔!19時至19時半有人要去照相。」、「他要照相,他穿便服,瘦痩高高的,他會去照相。」、「不可以開門,也不可以按電梯讓他上去。」,後改吩咐:「妳要記得,有人會先在下面拍我們攝影機的照片,還有我們6樓的照片,妳都不用管他。」,可見林永大原本交代陳柔飛不要讓警員乘坐電梯至五權色情護膚店5、6樓,嗣改指示不用理會勘查、拍照之警員,讓警員逕自勘查、拍照,益證林永大上開證述信而有徵,堪可採信。

⑶從而,足認林裕鎮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

查、拍照前未久,丙○○已即時知悉消息,並指示林永大因應及配合辦理,再自上開譯文可知丙○○已精確掌握勘查、拍照之時間為當天晚上7時至7時30分間,執行勘查、拍照之警員身材為瘦瘦高高之警員,甚且知悉勘查、拍照之警員將拍攝五權色情護膚店大樓外觀、入口監視器及6樓照片。經核與林裕鎮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所拍攝之現場勘察照片(見偵5673號卷一第258至259頁),除林裕鎮該次勘查、拍照未拍攝6樓照片外,其餘均相同。參以,林永大於103年2月18日調詢證述:丙○○告知民權派出所員警到五權色情護膚店拍照,目的是要聲請搜索票用(見偵5673卷一第197頁反面),而林裕鎮確實檢附該次勘查、大樓及1樓監視器照片據以聲請搜索票(見偵5673號卷一第252至260頁,詳後敘述),顯見丙○○不僅及時知悉勘查、拍照消息外,尚掌握精確之勘查、拍照內容。

⒊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許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執行搜索:

⑴林裕鎮於102年12月16日13時許依內部程序簽請聲請搜索票,

洪炎輝於13時30分許准許,分局長於14時許核准後,於同日呈請臺中地檢署向臺中地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經臺中地院核發102年度聲搜字第3022號搜索票,由林龍鴻、林裕鎮、林宜立、江柏霖4人於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許持之至五權色情護膚店6樓執行搜索,在該色情護膚店602號房,查獲男客簡克倫及應召小姐郭曉媛從事俗稱「半套」之性交易,因未查獲媒介、容留性交易之業者,遂將郭曉媛、簡克倫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裁處,有第一分局搜索票聲請書(稿)及所附妨害風化案現場勘察報告、呂旭栩調查筆錄、現場圖、經濟部商業司工商業登記資料、現場勘查照片(見偵5673號卷一第252至260頁)、林龍鴻製作之職務報告、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稿)、報告單、臺中地院102年度聲搜字第3022號搜索票、郭曉媛及簡克倫調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偵5674號卷四第158至165頁)在卷可證。再者,因該件並未查獲媒介、容留性交易之業者,並未達正心、正風之績效一情,亦據洪炎輝(見偵5674號卷一第213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68頁)、林裕鎮(見偵5673號卷一第323頁;本院卷二第68頁)證述屬實,上開事實,均堪認定。

⑵林龍鴻等人於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執行

搜索前,丙○○即已知悉消息,並指示林永大安排「交件」事宜一情,業據林永大迭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述: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的警員於102年12月17日晚上8點半到9點要到我們色情護膚店查緝及警方所安排的男客的電話號碼是丙○○告知我的,丙○○告訴我因為有人向民權派出所檢舉,要讓民權派出所有所查稽作為,能夠向上級交待,表示他們沒有包庇行為,所以配合查緝消毒,讓這個風聲平靜一點。丙○○先對我表示12月17日會有警察來王品店搜索,所以要找人給警察抓,所以我就打電話問郭曉媛願不願意,並告訴她丙○○最少會包6千元紅包給她,之後郭曉媛有答應,當天丙○○對我表示做純按摩就好,不過12月17日警方搜索當天,丙○○又打電話告訴我不可以只有做純按摩,一定要作半套才可以,所以我馬上又交代王品店人員或是郭曉媛,要求郭曉媛當天要提供半套服務,並讓警察查緝,這就是要「交件」。我指示陳柔飛、謝榮達只能接聽0000000000號電話,並要求至602包廂,後再安排郭曉媛前往提供性服務,另安排綽號瑤瑤等其他應召站女子躲藏5樓,並代丙○○轉告郭曉媛,要她做筆錄的時候說是自己承租套房,並提供性服務賺錢,不可以提到王品店的事情,要郭曉媛使用外勞卡也是要避免警方查緝。丙○○跟我講說12月17日有4個警察會去,警察大概長的什麼樣子,其中一個就跟上次去拍照的同一個樣子(按:指林裕鎮),大約8、9點會去護膚店查緝,會用一支某某門號,打給總機,這就是安排的嫖客上來,遠端遙控開門讓客人去602包廂,之後就叫樂樂郭曉媛去做半套服務等語甚詳(見偵5673號卷一第198至199、207至208頁;偵5674號卷二第73頁反面至第74頁、第150頁;偵5674號卷三第199頁至第200頁;原審卷二第181頁反面至第182頁),及郭曉媛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102年12月11日18時59分,林永大與我的通話意思係林永大跟我說,在下禮拜要安排一個人給查緝,事先會有一位員警先到現場照相,經過林永大與丙○○研商,林永大詢問我要叫誰來讓民權派出所查緝,如果願意主動扮演該被抓角色,公司會包至少6千元紅包,問我要不要賺該筆紅包錢,之後我答應扮演該角色,於12月17日下午約7、8點時,配合民權派出所之查緝,現場被查到與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我從派出所出來後林永大即代表公司先包給我1200元紅包,約隔1禮拜林永大再補4800元紅包給我。林永大於12月17日在中午打電話告訴我今天必須扮演配合查緝之角色,後來約在晚間8時許,總機小姐「小雅」通知我到602包廂,我進去時已有一位男客在等我,等我服務完後,向客人收取1700元服務費後,一出房門,就被民權派出所約4、5位員警查緝,帶回派出所製作筆錄。因為是事先即規劃配合民權派出所人員進行查緝,所以6樓大門應該是本公司總機人員以遠端監控開門,讓民權派出所人員順利進入查緝。林永大安排我給民權所查緝,可能就是要交績效,因為我是林永大女朋友的關係,我做筆錄才不會亂講話,林永大跟我說我這樣只是違反社維法,因為他們說是半套,只是違反社維法等語明確(見偵5673號卷一第271、289頁),並有如附表編號26、30至34、38至45所示之通監察譯文附卷可佐。又觀諸編號26所示之譯文內容,林永大於勘查、拍照行動前夕即已向郭曉媛表示:「我跟檸檬講到下禮拜的事,我在想 ,要叫誰,妳知道嗎?抓龍而已!變抓龍而已!」、「到時妳再問我,那錢就是六千起跳啦!最少六千。」,可見斯時丙○○與林永大即已掌握民權派出所下週將有查緝行動,並已商妥將安排小姐在五權色情護膚店與喬裝之男客按摩因應查緝;另林永大於搜索行動前一日18時35分許,即已告知小姐陸英君:「明天要處理裏面啦!明天要交待事,要交人啦!」、「又要交了,時間到了。」;於搜索當天陸續指示現場幹部阿雄:「明天原則上,房東不是你,是我喔!」、「我會跟他們講,房子我租,他們就不敢亂來」;告知郭曉媛:「今天要處理。」;通知房東陳瑞祥:「我5樓、6樓那個門,我會暫時…今天我會先關起來」、「有講昨天沒有就今天,結果講今天要過去啊!那就是我門要稍微關,我們那算交差交差的啊!」;指示總機陳柔飛:「妳叫他21時半以後」、「等一下人要過去處理啦!妳叫樂樂做好,馬上打給我。」、「0000000000,這支電話…」、「去602,去602,只有這個客人可以接而已喔!要等人走了才可以接喔!」、「叫她(按:指小姐瑤瑤)5樓就好了,別那個喔!」,可知丙○○及林永大精確掌握查緝行動,並以「交件」方式佯配合查緝,藉此消毒避免再遭查緝,益證林永大及郭曉媛上開證述皆信而有徵,均堪採信。

⑶從而,由上可知林裕鎮等人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

護膚店勘查、拍照前夕,丙○○即已掌握民權派出所下週將有查緝行動,並已與林永大商妥將安排小姐在五權色情護膚店與喬裝之男客按摩因應查緝,嗣改為安排小姐在五權色情護膚店與喬裝之男客進行半套之性交易之「交件」方式因應,且民權派出所林龍鴻等人於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執行搜索前,丙○○即事先得知消息,並指示林永大安排「交件」事宜,再自上開譯文可知丙○○於已精確掌握搜索行動之時間為102年12月17日晚上8時餘至9時30分間,執行搜索警員有4人,包括前次勘查、拍照之警員,渠等並已安排砲管簡克倫佯裝嫖客與郭曉媛配合查緝(詳後敘述),使民權派出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規避業者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顯見丙○○除即時知悉搜索行動之消息外,尚掌握精確之搜索行動具體且詳盡之內容,渠等並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

⒋以上相互勾稽,丙○○幾乎同步知悉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媒

介、容留性交易,民權派出所即將進行查緝、後續勘查、拍照及搜索行動,且對於行動時間、具體內容及細節均知之甚詳,渠等並配合安排砲管簡克倫佯裝嫖客與小姐郭曉媛配合查緝,使民權派出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規避業者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倘非具體知悉查緝行動之民權派出所所屬司法警察(官)刻意洩漏予丙○○,殊難想像丙○○如何精確掌握上開查緝行動,並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從而,堪認確有民權派出所所屬司法警察(官)刻意洩漏五權色情護膚店查緝行動之消息及具體內容予丙○○,及配合丙○○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以此方式包庇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甚明。

⒌至丙○○雖迭於偵查、原審及前審審判中一再否認經由民權派

出所所屬司法警察(官)洩漏而得知查緝行動之消息及具體內容,亦無與之相互配合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云云。惟查:

⑴關於丙○○何以知悉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一節,其證稱:在

某夜凌晨徐崇昊股東「阿義」透過林永大約乙○○到五權路上的肯德基談判,但因我擔心乙○○有危險,再加上我的車送修,所以我就開友人的灰色豐田yaris轎車到場,我到場後躲在車上聽到他們的談話内容,阿義講為什麼會有人知道他在我的五權路應召站有股份,而且民權派出所將要派員查緝,是什麼人通風報信,乙○○當場用他的電話打給同事詢問得知,是他們的同事收到五權路應召站的色情簡訊,才會立案偵辦,我立即下車協調乙○○與阿義的糾紛,我就是因此才知道我們五權路應召站將要被民權派出所查緝,但因我沒有負責應召站現場事務,就沒有再繼續追問民權派出所要如何查緝及何時查緝的事情。或許是事後林永大透過他們得知民權派出所前往現場拍攝取證及派員前往查緝的詳情,但因我沒有參與探聽,所以我就不知道,我也沒有交代林永大去打聽,也沒有指示林永大安排郭曉媛配合警方查緝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185頁反面至第186頁、第190頁反面至第191頁),然依丙○○所述其既係擔心被告安危,而開車尾隨被告至肯德基,一開始卻躲在車上,未下車掌握現場狀況,有違常情,且被告等人聚集肯德基既係協調五權色情護膚店何人洩漏「阿義」有股份及警方欲查緝該店一事,而該處乃營業場所,渠等豈有可能大聲嚷嚷,令眾人週知之理,則一開始躲在車上之丙○○如何聽聞渠等對話內容。從而,丙○○所述,有無常理,難以憑採。

⑵關於丙○○何以知悉民權派出所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消息及

內容一節,丙○○於調詢及偵訊均證稱:102年12月11日民權派出所要來五權路96號應召站拍攝現場照片前我是聽林永大告訴我的,林永大告訴我可供民權派出所的人來拍照,因為裡面沒有客人,讓警察來拍照沒有關係,至於為何林永大會事先知道民權所的警察要來應召站的現場拍照並配合警方拍照,我並不清楚。102年12月17日在執行前的中午我、乙○○、洪梓銘及牌友2人在仁愛街8號準備打牌前,我聽到乙○○接到1通電話,對談中我懷疑該通電話有可能是要去偵辦五權路96號的應召站,乙○○接聽完電話後,我隨即問乙○○是否係阿鎮(林裕鎮)打來的,乙○○告訴我是的,並向我表示林裕鎮要去工作了,我隨即懷疑林裕鎮是要去執行偵辦民權路96號的應召站,我並問乙○○是否也要去,乙○○告訴我他並沒有要去,我在現場也當場聽到乙○○與洪梓銘在討論要偵辦五權路96號應召站的相關細節,約莫5分鐘後,我即藉故到廁所隨即打電話告知林永大「有朋友會去,你自己看monitor。

」即暗示林永大民權派出所將前往查緝該應召站,我只是將偵辦的訊息告知林永大,至於林永大如何與林裕鎮等查緝人員謀議執行的情形及林永大為何要清空客人,要求郭曉媛提供性服務以供查緝,我不清楚云云(見偵5674號卷三第207、213頁;偵5674號卷四第12頁反面至第13頁、第98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有一次在嘉義肉羹攤,林永大告訴我說12月11日警方會先去拍五權店,我說怎麼辦,他說他去處理,就這樣而已。000年00月00日下午因為我有聽到乙○○跟洪梓銘的對話,我用猜的,因為我知道五權店要出事了,我沒有聽到林裕鎮跟乙○○的對話内容,我只問他這通電話是不是林裕鎮打的,他跟我說是,我就大概猜到他們要去,所以我才會打電話給林永大,我說可能今天朋友會去,你們要小心一點,我有那個感覺,應該就是要去那裡。我都不知道林永大他們要去幹嘛,他們講的事情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參與過,我沒有跟誰接觸,我只有跟林永大接觸,林永大他會跟我講的事情,只是他已經去做了,他才會跟我講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95頁反面至第299頁),是丙○○雖稱民權派出所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之消息是林永大告知而知悉,另執行搜索係其聽到被告與洪梓銘之對話,及被告撥打電話予林裕鎮,其因而猜測五權色情護膚店將遭搜索,安排砲管與小姐性交易一事是林永大安排,其未參與云云,惟林永大自始至終均堅決證稱消息來源均係丙○○告知及指示安排砲管讓民權派出所查緝,使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規避業者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等情甚詳(見偵5673號卷一第197頁反面至第198頁、第212至214頁;5674號卷二第88頁反面、第148頁反面、第150頁、第199頁反面;原審卷二第182頁),稽之,丙○○係五權色情護膚店實際出資及經營者,為負責人,反之,林永大負責人事應徵、當天營業款項收付、製作帳務等事務及現場雜物,乃聽命於丙○○指示參與五權色情護膚店經營之輔助角色,此據林永大(見偵5673號卷一第191頁反面、第204頁)、郭曉媛(見偵5673號卷一第269頁反面、第288頁)於調詢及偵訊證述明確,堪認丙○○對於五權色情護膚店經營有絕對支配及決策權限,林永大並無決策權限,再自徐崇昊入股投資五權色情護膚店係與丙○○洽談,而非林永大亦可證此事實。從而,林永大自無權限決定以何方式因應民權派出所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丙○○所述無非避重就輕之詞,要無可採。再者,如前所敘,依如附表編號2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民權派出所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前一晚,林永大即已向郭曉媛表示:「我跟檸檬講到下禮拜的事,我在想,要叫誰,妳知道嗎?抓龍而已!變抓龍而已!」、「到時妳再問我,那錢就是六千起跳啦!最少六千。」,可見斯時丙○○與林永大即已掌握民權派出所下週將有查緝行動,並已商妥將安排小姐在五權色情護膚店與喬裝之男客按摩因應查緝;另如附表編號3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民權派出所執行搜索前一晚,林永大即已知悉搜索行動之確切時間,並告知小姐拉拉要「交件」一事,皆與丙○○所辯其於搜索行動當天中午始猜測民權派出所欲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一情有違。甚且,倘丙○○遲至搜索當天下午始猜測民權派出所即將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其僅電話通知林永大該情,林永大如何於短時間內事先安排砲管簡克倫及郭曉媛佯裝配合查緝?以上在在顯示丙○○所述與事證不符,無非卸責之詞,委無足採。

㈥被告有洩秘及包庇之合理動機,洪炎輝、羅一翔、林龍鴻、

林宜立、江柏霖等人與丙○○並無認識或深交,並無洩秘及包庇之合理動機:

⒈如前所敘,被告與丙○○2人係關係親密之男女朋友,且被告至遲於000年0月間即已知悉丙○○在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

⒉丙○○於000年0月間邀約徐崇昊入股投資五權色情護膚店時,

被告不僅知悉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一事,甚至毫不必避諱身為查緝色情行業之警察身分,非但陪同丙○○前往與徐崇昊商談入股投資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甚且建議丙○○由徐崇昊介紹之「阿祥」負責現場管理,由「阿祥」決定小姐之去留,藉此吸引徐崇昊入股投資五權色情護膚店,已經本院認定如上,被告雖辯稱:102年7月19日凌晨1點8分時,丙○○與徐崇昊通話當天晚上確實陪同丙○○至統一超商,但渠2人見面後,10多分鐘我就回家了,沒有居間協調丙○○與徐崇昊合作一事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17頁反面至第18頁)。惟參諸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丙○○向徐崇昊表示:

「昨天那個跟我說,就是都給你那個啦!我只要一個人進去;小姐你要留就留,不留就算,這樣啦!』及『我昨天回去,有見面那個有沒有,昨天跟我們一起那個跟我講這樣,你比較好處理。」,顯示被告並非僅單純陪同丙○○與徐崇昊接洽入股投資,尚提供丙○○具體意見。至丙○○空言證稱:102年7月19日乙○○應該是要約我喝酒,譯文所提阿賓是我哥哥的朋友,與前述的阿賓都不相同,我不知道這個阿賓的本名為何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151頁),與被告坦認陪同丙○○至統一超商與徐崇昊見面及上開譯文內容均不相侔,自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⒊丙○○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應召站(又稱「茶葉

店」)於102年8月28日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查獲後,現場負責人陳崇仁遭移送妨害風化罪,丙○○得知遭查緝消息,恐陳崇仁供出其為幕後之實際負責人,隨即指示何宏洲至五義街應召站假裝買茶葉,暗示陳崇仁不要供出詳情,自己承擔刑責一情,業據何宏洲於調詢(見偵5673號卷一第3頁)、林永大於調詢及偵訊時(見偵5673號卷一第195頁反面、第208頁)證述綦詳,又因電玩業者郭董乃陳崇仁妹婿,郭董欲要求由林永大頂罪,惟事後並未要求林永大頂罪一情,業據林永大於調詢時證述明確(見偵5673號卷一第195頁反面、第208頁反面),並有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憑。又何宏洲乃五義街應召站股東之一,此據何宏洲於調詢時證述屬實(見偵5673號卷一第2頁),觀諸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已知悉丙○○所經營之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後,向丙○○稱:「宏洲有去那買茶葉,還去看」,可見被告知悉何宏洲為丙○○所經營之五義街應召站股東之一,始會表示何宏洲竟敢至現場。另參諸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問丙○○:「五權店現在還沒休息喔!」,丙○○答以:「還沒,裡面還在乒乓叫哎(台語)!」,被告又問:「今天生意這麼好喔!」,丙○○答以:「嗯~我那邊菜市場(按:指五義街之應召站)休息說。」,足認被告於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前即已知悉丙○○經營該應召站一事。再觀諸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見丙○○向被告表示因交保金額恐高達30萬元,丙○○恐無力支付,郭董欲指示陳崇仁將責任推由林永大承擔,且陳崇仁雖在現場,但撥打應召站相關電話卻不在陳崇仁身上,派出所警員欲繼續追查幕後負責人,丙○○擔心陳崇仁供出其為實際負責人之事實,恐陳崇仁在東山派出所遭約談時間愈久,將其供出之風險愈高,要求被告向東山派出所探詢調查情形,並情商東山派出所盡速將陳崇仁解送至地檢署,被告表示其已經以陳崇仁家屬名義詢問東山派出所,並催促該所盡速解送陳崇仁至地檢署,惟東山派出所欲追查幕後老闆,其已無力可施。而被告亦坦認確實於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後,受丙○○所託撥打電話予東山派出所表達關心,希望能儘速辦完該案件,讓陳崇仁早點休息一情屬實(見偵5674號卷一第18頁反面),以上顯見被告對於丙○○經營五義街應召站一事並非於查獲之日始知悉,且於遭查獲後,協助向查獲之東山派出所協調要求盡速將陳崇仁解送至地檢署,避免陳崇仁在東山派出所追查下,供出幕後負責人為丙○○,此與被告所辯其不知丙○○與陳崇仁有無主從關係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18頁反面)不符。至林永大於103年2月18日調詢及原審審理固均證稱:乙○○並且告訴我抓到沒辦法只能等裁決了,不要再去和陳崇仁或郭董討論云云(見偵5673號卷一第196頁;原審卷二第178頁反面至第179頁),惟依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於查獲當天即已與查獲之東山派出所交涉,惟東山派出所欲繼續追查幕後負責人,其已無力可施,被告自只能任由東山派出所依法處理。故林永大上開證述無礙於被告於丙○○所經營之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後,極力協助丙○○處理五義街應召站之認定。

⒋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丙○○向被告稱:「那你

幹嗎那天跟旺來說,你要叫宏洲退股?」,被告稱:「沒有,我也是叫阿賓出來,問個清楚。」,足見被告找徐崇昊詢問,並要求何宏洲退股。雖被告辯稱:因何宏洲和人合夥在北屯路有經營一間300暢飲店,經營的不太好,且他那陣子在東興路買了一間公寓,經濟狀況不太好,加上該公寓是丙○○仲介的,當時仲介費20萬元何宏洲一直都沒有給丙○○,所以叫林永大去跟何宏洲講,叫何宏洲乾脆退股還錢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19頁);丙○○於偵訊時證稱:那天我生日在宏洲的酒店慶生,有人摟我,因此發生爭執,乙○○氣我,所以不讓我喝酒,並要何宏洲退該家酒店的股份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213頁),惟被告與丙○○所述要求何宏洲退股之事業雖稱係酒店,但退股原因不同,被告所辯,已堪置疑。況據林永大於調詢(見偵5673號卷一第196頁)及何宏洲於調詢時及偵訊(見偵5673號卷一第3頁反面、第24頁)均證稱上開譯文所指退股之事業是指五義街應召站。從而,被告所辯,與上開事證不符,不足憑採。

⒌觀諸卷附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聲搜卷第36頁),洪梓銘

電話轉達被告:「姐姐(按:指丙○○)跟我講說王品有事了,急的,我聽不懂,她叫我打給你。」,2人隨即約在公益路85°C見面,被告亦坦認接獲洪梓銘電話通知後即前往公益路85°C與洪梓銘碰面見面(見偵5674號卷一第18頁),惟辯稱渠等見面後談的是黃凱的女友要開餐廳的事情,從頭到尾沒有再提及丙○○所說的「王品有事」的相關情節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18頁),然被告於通話中已詢問:「是什麼事」、「我問問看」,且洪梓銘表示丙○○因「王品店」即五權色情護膚店「出事」,著急找被告,衡情,丙○○顯然係因為與被告之親密關係,急欲找被告商量或解決,被告豈有赴約後未加以聞問之理。從而,被告所辯,與上開譯文顯示之內容未合,尚難採信。

⒍於000年0月間,因股東丙○○、徐崇昊及何宏洲彼此懷疑作假

帳問題,被告介入協調彼此間之糾紛一情,業據徐崇昊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證稱:乙○○透過何宏洲打電話給我,約我在臺中市英士路的國泰洋酒旁邊的公園見面,主要是調解我跟丙○○的合夥五權店經營糾紛,另外林永大、何宏洲也有告知乙○○丙○○有做黑帳的事情,2月5日乙○○約我見面,告知我不要計較以前發生的事情,他會再問丙○○有沒有作黑帳虧欠我,如果有的話,會叫丙○○返還給我等語(見偵8730號卷第8頁反面、第17頁反面;原審卷三第44頁反面);何宏洲於調詢及偵訊均證稱:我於103年2月初結算1月間的應召站盈餘才8,344元,因為金額太低,丙○○懷疑我在結算時做黑帳,我也懷疑林永大所提供給我的應召站相關支出明細有問題,我在1ine當中向乙○○針對該情發牢騷,乙○○表示「事情蓋過就先替她蓋過了」,是希望我不要再將此事向林永大提出免得節外生枝,我回應我會觀察等語(見偵5674號卷一第6、27頁),並有林永大與徐崇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8730號卷第14頁)及何宏洲與被告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偵5673號卷一第13至19頁)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介入協調五權色情護膚店之帳務糾紛。雖被告辯稱:我個人的立場是不會過問朋友之間的私事,我只是單純站在朋友立場,不論他們之間有何恩怨,都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第20頁),惟被告明知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卻仍介入協調帳務糾紛,顯然毫不必避諱身為查緝色情行業之警察身分。

⒎由上自被告陪同丙○○與徐崇昊洽談入股投資五權色情護膚店

及給予具體建議、五義街應召站遭查獲時協助丙○○與查獲之東山派出所探詢,避免丙○○遭查獲幕後負責人身分、要求何宏洲退股、協調作假帳糾紛及丙○○遇到五權色情護膚店出事時,即尋求被告協助等情觀之,在在顯示被告對於丙○○經營五義街應召站及五權色情護膚店均知之甚詳,且完全不避諱其身為司法警察之身分,絕非其所辯對於丙○○經營「棕櫚島SPA館」色情護膚店、五義街應召站、五權色情護膚店均不知情,直至被查獲始知悉,且謹守份際云云,亦非丙○○所述其特意不讓被告知悉其經營色情行業之事,被告亦不會過問其私事,且被告與阿義吵架時完全不顧渠2人情面,表示該查就要查云云。從而,依被告與丙○○親密之情侶關係,及被告對於丙○○所經營之五義街應召站及五權色情護膚店上開嚴重踰越份際之舉止以觀,被告於得知丙○○所經營之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時,確有洩秘及包庇之合理動機及高度嫌疑。⒏反之,並無證據足認民權派出所其餘知悉或參與五權色情護

膚店查緝行動之洪炎輝、羅一翔、林龍鴻、林宜立、江柏霖等人與丙○○認識或深交,渠等並無洩秘及包庇之合理動機存在。

⒐林裕鎮自承於101年7、8月間因被告邀約吃飯,席間被告邀約

丙○○前來,因而認識丙○○,惟並無金錢借貸或特殊交往關係(見偵5673號卷一第321頁);丙○○亦坦認其認識林裕鎮(見聲羈133號卷第10頁),惟卷內並無證據足認林裕鎮與丙○○有過從甚密之關係。

㈦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係由被告單獨洩秘:

⒈丙○○係於102年11月19日12時35分許與郭曉媛通話結束後,於

同日12時58分許再次撥打電話予郭曉媛前未久得知五權色情護膚店遭人檢舉媒介、容留性交易,民權派出所即將查緝之消息,已經本院認定於前。又丙○○於102年11月19日13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林永大表示有急事相商,相約見面後,間隔1小時13分左右,如意姊撥打電話予丙○○欲找被告,被告與丙○○在一處,此有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按,足見丙○○與林永大商量如何因應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之對策時被告亦在場。從而,被告自102年11月中、下旬起,即因洪炎輝本欲將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案件交由行政組偵辦取締,惟遭被告以行政組尚有其他目標要取締而婉拒後,已知悉民權派出所要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涉嫌妨害風化之消息,丙○○即於102年11月19日接獲遭檢舉消息,且與林永大商討因應對策時亦在場,實在過於巧合。又觀之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向同學(即林龍鴻)詢問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之電話,然被告已婉拒所長洪炎輝協助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何需向林龍鴻索要檢舉電話,動機可議,再依後述㈧被告確有洩漏勘查、拍照、執行搜索消息及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堪認被告係於102年11月19日12時58分前未久洩漏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涉嫌妨害風化,民權派出所即將查緝之消息予丙○○,丙○○始會急著聯繫林永大電話欲商討對策。

⒉惟被告洩漏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消息時,斯時尚乏證據足

認林裕鎮與被告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此部分應係被告單獨洩漏。

㈧民權派出所後續勘查、拍照及搜索消息及內容係由被告與林

裕鎮共同洩秘,及共同以「交件」方式包庇丙○○等人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⒈林裕鎮、林龍鴻2人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

勘查、拍照前,被告即透過丙○○急著找林永大,被告、丙○○及林永大相約在嘉義肉羹攤會面,並在該處談論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另林龍鴻等人於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許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執行搜索前,丙○○即已在仁愛街8號2樓告知林永大當天晚上將有搜索行動,並於執行搜索當天下午指示林永大安排以「交件」方式因應時,被告亦在場:

⑴林永大於103年4月21日警詢證稱:我記得在員警拍照前幾天

晚上,丙○○打我的0000000000告訴我,丙○○語氣很急,劈頭就說要我到公司前的肉羹攤,我「大仔」有要緊事跟我說,而我大仔就是乙○○,他所屬的單位就是民權派出所,我一聽就直接聯想到民權派出所前的肉羹攤,所以就跑去那肉羹攤,而沒想到丙○○所稱的公司前是說我們應召站總機所在的東興市○○○○○○000巷0號)旁,她撥電話給我表示怎這麼久還沒到,我回稱跑錯後再騎摩托車過去,我到大雅路與太平路交叉口的肉羹攤前,看到她所駕駛的8655-WE白色休旅車,騎摩托車到她副駕駛座旁,副駕駛座的窗戶搖下後,我看到丙○○坐在駕駛座,乙○○坐在副駕駛座,丙○○就直接隔著乙○○告訴我,跟我說這2天(日期我忘記了)有高高瘦痩的員警要來現場照相,要我配合給人家照相,我就依指示配合,照相完約過了4、5天,就是民權派出所派員查稽,我到仁愛街8號2樓找丙○○,乙○○應該也在場,丙○○晚上有人要去抓,也給我砲管(即線民)的電話號碼,要我配合查稽,我也依丙○○的指示配合。乙○○都在旁,但他沒做任何表示意見。民權派出所員警拍照、查稽之事應該是乙○○告知丙○○,他們2人商量完才告訴我要怎麼做。丙○○告知我線民的電話,並要我在該段時間内不能接其他客人,我只是依照丙○○的指示做事等語(見偵5674號卷三第199頁至第200頁)。

⑵林永大於103年4月21日偵訊證稱:102年12月7日至11日左右

,詳細日期我忘了,有一天丙○○打我的行動電話問我在哪裡,我就跟丙○○說我在色情護膚店的總機室,丙○○說老大找我,說有急事要找我,老大指乙○○,後來丙○○約我去公司對面的肉羹攤,因為我搞錯了,後來我自己先跑去民權派出所對面的賣肉圓跟肉羹的攤販,但是沒有看到丙○○的車子,後來我又想了一下馬上回去大雅路跟太平路交叉路口附近的嘉義肉羹攤,我到一半的時候,丙○○又打電話來催我說怎麼這麼久,我說我跑錯了,我跑去民權派出所的肉羹攤這邊,我現在快到了,到了之後,我看到丙○○的車子,是車牌號碼是0000-00白色的LEXUS的休旅車,丙○○把副駕駛座的窗戶搖下來,我看到丙○○跟乙○○,當時由丙○○開車,乙○○坐在副駕駛座,丙○○跟我講有人去檢舉,民權派出所的副所長講一定要處理,丙○○問我臺中市○○路00號5、6樓的色情護膚店是要休息還是要「交件」給民權派出所,乙○○就在旁邊,當時丙○○跟我在討論要休息還是要「交件」,我就說休息也沒有辦法一直休息,「交件」給他們比較快,這樣也有個交待,所謂「交件」就是讓警方來查緝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不會讓警方查到妨害風化的案件,後來丙○○同意這樣子做,丙○○說這個禮拜民權派出所一定會來行動,丙○○跟我說警方要來照相的那一天會再跟我說,要查緝的那一天是幾點、線民的行動電話號碼也會再跟我說,丙○○跟我講這些事情的過程中,乙○○都在場,都坐在副駕駛座,丙○○是坐在車子的駕駛座跟我講這些事,當天的過程這樣就結束了。102年12月17日的前2天即102年12月15日,丙○○就跟我說在聲請搜索票了,所以依我們做這個行業的推算,1張搜索票執行時間3天,所以以我的估計警方會在102年12月16、17日、18日來執行搜索,我就在102年12月16日18時35分跟綽號拉拉的女子講可能是明天要來查緝,丙○○也有跟我說你放心,警方要查緝之前丙○○會再通知我,後來000年00月00日下午4、5點丙○○通知我見面,約在臺中市○○街0號2樓見面,當時乙○○跟丙○○在場,由丙○○告訴我民權派出所在102年12月17日當天晚上9點至10點會來五權路96號5、6樓色情護膚店查緝,丙○○確定民權派出所的警員會在9點至9點半到五權路96號5、6樓,乙○○在現場都有聽到丙○○跟我講話的情形,丙○○告訴我當天查緝的員警有民權派出所綽號「紅龍」的警員、綽號「砲鎮」的林裕鎮,其他的員警我就不認識了,我只看過「紅龍」跟「砲鎮」這2個員警。000年00月00日下午丙○○跟我講完這些事情之後,我有撥打電話回去總機,時間約是下午8點左右,由總機詩詩來接聽電話,我跟詩詩講9點以後的客人都不要接,只有1支電話0000000000號打進來的客人才可以接,其他客人都不要接,安排到602包廂由樂樂去服務這個男客,後來民權派出所員警有來這裡查緝,查緝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有查緝到妨害風化的案件等語(見偵5674號卷三第202頁反面至第203頁)。

⑶林永大於103年5月19日偵訊證稱:102年12月11日當天下午5

、6點丙○○打電話給,說大仔乙○○要找我,叫我去公司外面的肉羹攤那裡,結果我跑去民權所對面的肉羹攤,後來我又回去大雅路跟太平路交叉路口附近的肉羹攤,我去看到乙○○坐在車子的副駕駛座,車子丙○○開的,丙○○說民權派出所的副所長講說有人去檢舉在五權路王品牛排對面有人在做色情護膚店,副所長有指揮民權派出所内的專案人員去處理,丙○○說專案人員裡面有綽號阿鎮的林裕鎮,丙○○說林裕鎮在當天晚上7點半至8點要去臺中市○○路00號5、6樓樓下跟樓梯間現場拍照,丙○○講完之後就問我說臺中市○○路00號5、6樓色情護膚店是要配合他們查緝還要休息不要讓他們抓,然後我們2個商量之後,我告訴丙○○說不如讓他們處理,處理之後還可以營業,總不能一直休息,最後分析決定要讓警方處理,丙○○在跟我講這些事情的時候,乙○○一直在旁邊,一直坐在副駕駛座上,我是站在副駕駛座的車門外跟丙○○講話,乙○○有搖下副駕駛座的車窗,所以丙○○是隔著乙○○在跟我講這件事情,討論看是要讓警方處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妨害風化案件,所以決定要讓警方查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等語(見偵5674號卷四第125頁反面)。

⑷是林永大迭於調詢及偵訊證述林裕鎮、林龍鴻2人於102年12

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前,被告即透過丙○○急著找林永大,被告、丙○○及林永大相約在嘉義肉羹攤會面,渠等會面商量究係要暫時歇業或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時,被告全程坐於車上;另林龍鴻等人於102年12月17日21時20分許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執行搜索前2日丙○○即已告知林永大過幾日將有搜索行動,丙○○復於當天下午在仁愛街8號2樓告知林永大當天晚上將有搜索行動,指示林永大安排「交件」事宜時,被告亦在場。而丙○○於103年4月21、5月14日、5月27日偵訊及104年12月11日原審審理時均坦認確有打電話約林永大至肉羹攤見面,且當時開車搭載被告,林永大跑錯地方,及102年12月17日搜索當天下午其與被告均在仁愛街8號2樓等情屬實(見偵5674號卷三第211頁反面至第212頁),佐以,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顯示被告、丙○○及林永大於102年12月17日16時30分許確實均在一處,嗣林永大向丙○○表示:「我出來用就好了,我現在跟妳說一句啦…」先行離開,益徵林永大上開證述均非虛妄,堪可採信。

⑸至林永大於原審審理時改口證稱:肉羹攤那次是丙○○約不是

乙○○約,我於103年5月19日警詢是說她車子來的時候是乙○○在旁邊,我們還沒討論的時候,乙○○身上沒菸問我身上有沒有菸,我說沒有,他就下車走去前面的文武街那裡買菸,因為丙○○跟我說的時候,她到的時候乙○○就說要去買菸,討論時乙○○沒有在那邊。整個過程是丙○○打電話給我說乙○○還有她要過來找我,我說在哪裡,她說外面的肉羹攤,我出去就看到丙○○開車乙○○坐在旁邊,後來乙○○就說他身上沒菸要去買菸,他就走去買菸,我就跟丙○○在討論這件事情,乙○○菸買回來的時候他是在車子的旁邊,就不在駕駛座旁邊,他就是站在外面在抽菸,所以我說他也在場的原因是這樣子,不是說他是全程都有聽。要休息還是要「交件」,是我和丙○○2人討論,當時還沒有決定,還在討論要不要休息還是「交件」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86至187頁),惟林永大於調詢及偵訊始終證述被告於其隔著被告與丙○○談論如何因應查緝時,被告全程坐於車上,並無離開買菸,或站立車旁抽菸情形,且對於何以前後證述歧異,並無合理之說明,無非迴護被告之詞,無可採信。

⑹丙○○固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我可能有跟林永大討論「交件」

,但我們是下車到旁邊講,我們有禁忌就是不能讓乙○○知道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95頁反面至第296頁),惟此與林永大調詢及偵訊所述丙○○係坐於車上駕駛座談論如何因應一事齟齬,丙○○顯然係迴護被告之詞,亦無足採。

⑺此外,依林永大調詢及偵訊所述在嘉義肉羹攤係由其與丙○○

商量要暫時歇業抑或「交件」方式因應查緝,被告並未參與討論,惟依其上開所述該次因丙○○告知被告有急事欲找林永大,渠等始相約在嘉義肉羹攤見面,既然如此,顯見被告係該次見面之邀約人,並非局外人,否則豈有一同至現場之理。準此,渠3人見面時,卻全由丙○○與林永大2人討論查緝當天要暫時歇業抑或「交件」方式因應查緝,身為邀約人之被告卻僅係全程旁聽,而未參與討論,顯然不合理。再依被告與丙○○乃親密之男女朋友關係,另丙○○具有五權色情護膚店絕對之經營決策權限,林永大係居於聽從丙○○指揮而行事之輔助地位,再佐以被告及丙○○於認知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無法迴避時,即已商量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並徵得林裕鎮同意配合,另勾稽林永大於103年4月21日警詢所證他們2人商量完才告訴我要怎麼做及林永大於103年5月19日偵訊所證在嘉義肉羹攤見面時,丙○○即已告知林裕鎮即將前往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一事,益證在該次見面前,被告及丙○○即已商量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並徵得林裕鎮同意配合,該次見面僅係指示林永大配合因應及辦理「交件」之執行始為事實。

⒉林永大偕謝榮達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與林裕鎮偕簡克倫在均安宮商量「交件」之細節:

⑴林永大①於103年5月19日警詢證稱:102年12月17日之前幾天

,丙○○要我去找林裕鎮會商如何處理民權派出所來查緝的事情,丙○○告訴我查緝的承辦人不是林裕鎮,但是查緝時林裕鎮會帶隊,她已經跟林裕鎮協調好如何「處理」,只是要我與林裕鎮商量怎麼在12月17日讓砲管(即線民、假嫖客)進來的事情,林裕鎮用LINE通訊軟體與我聯絡,約在12月17日晚上6、7點左右到均安宮會商,我與謝榮達在均安宮等林裕鎮,林裕鎮開墨綠色喜美轎車載1名男子(姓名我不清楚,林裕鎮僅向我介紹他是砲管)同來,當天林裕鎮跟我表示,晚上9點左右的時候,砲管會進來店裡消費,約半小時後,林裕鎮就會帶員警來臨檢,我打電話給店裡總機「詩詩」要她9點以後不要收客人,只有砲管打來的電話(電話號碼已經忘記)才可以接客,我並安排樂樂為砲管作半套性服務,砲管進來半小時後,林裕鎮就會帶人來臨檢把樂樂和砲管帶走,我依照丙○○的指示事先交代樂樂,要樂樂承認她是個體戶,並要樂樂提供外勞卡手機,讓警察無法追查上手。在我與林裕鎮在均安宮見面的前1、2天,丙○○找我去仁愛街的某棟2樓民宅見面會商,她告訴我有人要去「處理」,「處理」就是有人要來查緝的意思,要我到時候安排小姐給警方查緝,查緝時間丙○○會再告訴我。我與丙○○在仁愛街的2樓民宅會商完後,我就告訴樂樂要她在警方查緝時配合,我會給她6千元做為配合警方查緝的代價,在102年12月17日警方查緝的前幾天(詳細時間已經忘記),丙○○告訴我警方會在12月17日來查緝,要我做好準備,我便告訴總機詩詩及謝榮達,12月17日晚上九點以後只能接特定電話打來的客人,其他客人都不可以接,等該名客人進入店裡半小時後,就開門讓其他客人進入店裡,且除了樂樂以外,當天不能有其他小姐在場,另我交代樂樂,該名特定客人不能只作純按摩,要作半套才行,配合民權派出所查緝,讓該所用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印象中,之前丙○○有跟我說過砲管的電話,12月17日當天,林裕鎮在均安宮也有告訴我砲管(即簡克倫)的電話(見偵5674號卷四第116頁反面至第117頁);②於103年5月19日偵訊證稱:警方要處理之前,丙○○叫我跟林裕鎮聯絡,聯絡之後我跟林裕鎮於102年12月17日查緝當天晚上6點半至7點,約在民權派出所附近梅川東路上的土地公廟見面,這個土地公廟就在均安宮的旁邊,林裕鎮帶他的線民俗稱砲管跟我、謝榮達見面,當時我跟謝榮達一起去的,見面之後,林裕鎮下車之後就跟我介紹他帶來的成年男子是砲管,林裕鎮叫我把店的總機電話給砲管,我將店裡總機電話號碼給砲管之後,我就問砲管他要用哪一支電話打進去店裡,砲管有告訴我他會用哪一支電話打進去,之後我馬上記下砲管的電話號碼,離開之後我就打電話給總機詩詩,說等一下砲管告訴我的這支電話打進來就讓他進去602包廂,安排樂樂跟他做半套服務,當天晚上9點以後不可以接客人。是丙○○叫我跟林裕鎮聯絡,但是依我所知,應該是丙○○或乙○○叫林裕鎮跟我聯絡約見面的。當時林裕鎮跟我見面時有問我警方要如何上去還有如何進到6樓的店裡面,我有告訴林裕鎮說等一下綽號勇仔的謝榮達會回去總機室,謝榮達看到你們警方來之後會幫你按電梯跟幫你開門,後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民權派出所當天晚上9點多有到臺中市○○路00號6樓查緝,謝榮達有幫警方按電梯並開門,警方就進去我們色情護膚店裡面,然後就在602包廂裡查緝到樂樂替砲管在做半套性服務,是總機幫砲管按電梯開門的,因為砲管有用告知我的那一支電話號碼打電話進去總機。所以砲管到五權色情護膚店樓下時,是總機詩詩幫他按電梯開門進去我們店裡,後來當天警方只查緝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有查緝到妨害風化的刑事案件,因為只有丙○○或乙○○可以跟林裕鎮講到查緝案件的情形。總機的電話是外勞卡,只要是店裡的外勞卡都由我安排的,我告訴男客這店裡的總機是我特別安排的外勞卡電話,男客的電話是何人安排的我不清楚,男客只給我他的電話號碼而已(見偵5674號卷四第125頁反面至第126頁);③是林永大迭於調詢及偵訊證述林裕鎮等人於102年12月17日執行搜索前,丙○○即已告知將有搜索行動,於執行搜索當天下午指示其與林裕鎮聯繫安排「交件」細節,其於當天下午6、7時偕謝榮達至均安宮與林裕鎮見面談論「交件」細節,林裕鎮帶砲管即簡克倫到場,林裕鎮介紹簡克倫是砲管,其與林裕鎮彼此互換簡克倫0000000000號門號及五權色情護膚店之外勞卡電話(0000000000號門號),其記下簡克倫即將撥打進入五權色情護膚店之電話,之後打電話告知總機詩詩,只能接該支電話,並將簡克倫安排至602包廂與郭曉媛進行半套性交易甚詳;經核與謝榮達(見偵5674號卷四第33頁反面至第34頁、第39至41頁;原審卷四第239至256頁)及簡克倫(見偵5674卷四第129至133、139至141頁;見原審卷二第169至170頁、第175頁反面)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亦核與如附表編號38至4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吻合,且林裕鎮迭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均坦認確有偕簡克倫於執行搜索前至均安宮與林永大碰面,嗣由簡克倫喬裝嫖客進入五權色情護膚店進行性交易一情屬實,足徵林永大上開證述信而有徵,堪認屬實。

⑵至原審依憑謝榮達證述認林裕鎮與林永大約在均安宮見面,

應有2次,一次是在上述102年12月11日傍晚,有林裕鎮、簡克倫、林永大及謝榮達在場;另一次則是在102年12月17日執行搜索當天晚上7、8點,只有林裕鎮、簡克倫與林永大在場等語(見原審判決第26頁⒍)。惟依謝榮雖於調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所證述亦僅有前往均安宮一次,經原審交互詰問再次確認,謝榮達證稱:「(問:你之前在檢察官偵訊時有的時候說12月11日有時候說12月17日,請確認去均安宮那天是警察去查緝的那天還是之前?)未答。」、「(問:沒關係,如果你不記得,請問是不是你有去土地公那裡拜拜那一天?)是。」、「(問:所以應該是初一或十五?)對。」、「(問:現在查到102年12月17日當天是農曆十五,但是102年12月11日是農曆初九,所以你當時講的見面應該是12月17日才是正確?)這樣就對了。」、「(問:你們去均安宮見面是否有二次以上?)只有一次而已。」等語(見原審卷四第246頁反面至第247頁、第254頁反面),佐以林永大、簡克倫及林裕鎮均一致證述僅於行搜索當天在均安宮見面一次。從而,堪認渠4人在均安宮見面僅有一次,時間應係102年12月17日執行搜索當天下午6至8時間。原審此部分所認,應有誤會。

⑶簡克倫於103年5月19日警詢時證稱:我於林裕鎮前往查緝本

案的當天傍晚,林裕鎮打給我,跟我約在我中山路371號租屋處附近的全家便利商店見面,後來他便載我到五權路附近的均安宮,林裕鎮表示他的同事「富仲」有叫一位朋友跟我一起配合當晚警方的查緝色情案件,後來我們在均安宮廟口與2位朋友見面,林裕鎮告訴那2位朋友等一下會由我當應召客人。林裕鎮曾帶我至前述均安宮廟前與其他2人會合,我當時並未下車,是由林裕鎮下車與他們2人討論,後來林裕鎮才叫我下車喝咖啡,我有聽到林裕鎮跟其中1位朋友說,等一下由我扮演嫖客的角色,至於參與討論的那2位朋友我不認識,我只知道是林裕鎮的同事「富仲」找來配合的朋友,林裕鎮也沒告訴我該2人是應召站業者,只有告訴我是他同事「富仲」的朋友等語(見偵5674號卷四第130、131頁);於原審審理時證稱:102年12月17查緝五權店那天下午林裕鎮說要去均安宮找2個人,說是要配合辦案的,那2個人就是林永大跟謝榮達,林裕鎮說他副總叫來的,就是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5頁),是簡克倫一致證稱林裕鎮委請其喬裝嫖客至五權色情護膚店查緝前至均安官與林永大及謝榮達見面,林裕鎮告知其此2人係被告找來配合查緝甚明。

⒊被告於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行動前即已知悉該查緝最終不會有正心正風績效:

⑴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林裕鎮向被告抱怨

民權派出所新進同仁被所長洪炎輝修理,被告詢問原因,林裕鎮表示:「啊就是這個啊,我說的那個啊。」,無法於電話言明係因何案件遭洪炎輝修理,僅能以隱晦之暗語「這個」、「那個」溝通,被告即心領神會係在講「五權色情護膚店」查緝一事,被告隨即詢問林裕鎮是否已聲請搜索票,並催促林裕鎮聲請搜索票:「你(聲)請票了嗎?我不是叫你請?」、「你去(聲)請票啦!請啦!看看明天請請啦。」,林裕鎮:「那個沒算分數,我不想多花這個。」,然斯時林裕鎮並未前往五權色情護膚店查緝,尚不知查緝結果究竟五權色情護膚店有無容留、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性交及猥褻之妨害風化犯行,林裕鎮即已知道該查緝沒有正心正風績效,不算分數,足見被告與林裕鎮已與丙○○達成合意,決定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交件」因應查緝,林裕鎮始會說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沒有分數,不想支出砲管費用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而對於聲請搜索票意興闌珊至為灼然。又被告表示:「不一定要花,反正你(聲)請就對了。」,亦即支出之砲管費用事後獲得利益之丙○○應可代為支出,林裕鎮只管聲請搜索票即可,先聲請搜索票再說。再由林裕鎮:「好啦,我了解啦。ㄟ…」、被告:「對啦…怎樣?」、林裕鎮:「嘿啦,我知道啦,有的細節要跟你見面說一下。」,可知林裕鎮顯然欲言又止,無法於電話言明,表示細節再與被告見面溝通,另自被告:「等一下等一下,我等一下再跟你說。」,林裕鎮:「好啦,你傳LINE。」、被告:「我傳LINE給你。

」,可知渠等最後係欲以LINE方式溝通後續如何勘查、拍照俾聲請搜索票及如何安排砲管配合佯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之細節。另林裕鎮因五權色情護膚店查緝案件已知最終無法獲得績效,雖對於聲請搜索票意興闌珊,態度消極,然在被告催促拜託下而應允配合辦理聲請搜索一情以觀,可推知林裕鎮在此之前雖已應允被告配合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惟動作並不積極,此乃被告與丙○○為親密之男女朋友,渠2人關係較諸林裕鎮而言,自屬密切,林裕鎮態度不若被告積極,自合乎情理。然參諸附表編號2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自被告催促拜託後,林裕鎮即於當天晚間前往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而丙○○同步得知勘查、拍照消息,並指示林永大因應及配合,益證林裕鎮於102年12月11日晚間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前,即將該消息透過LINE洩漏予被告,再由被告洩漏予丙○○知悉。

⑵另洪炎輝於調詢時證稱:林龍鴻在11月間接獲我指示進行查

訪後,即指派林裕鎮負責前往實際查訪,林龍鴻及林裕鎮在查訪完畢後,有向我回報該址確有經營色情業的嫌疑,我即指示林龍鴻與林裕鎮前往查緝取締,但經過些許時日,因我仍不見相關動靜,因此我有催促過他們一次。我與乙○○在閒談中,我有提到林裕鎮與林龍鴻為何對於該案遲遲沒有動作,我並向乙○○表示如果他比較有經驗的話,可以教一下林裕鎮與林龍鴻等語(見偵5674號卷四第211、213頁),由此可知,被告已於洪炎輝向其提及為何林裕鎮、林龍鴻對於五權色情護膚店查緝案遲遲沒有動作,囑其催促林裕鎮趕緊交辦,不要再拖延時,已認知到洪炎輝查緝五權店的決心,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查緝已經無法逃避;稽之,在此之前丙○○亦已於102年11月25日電話聯繫曾笳龍尋求協助是否能安排與警界高級督察見面,行賄或其他方式,阻止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查緝,應未果,被告始會透過丙○○急電林永大,並相約在嘉義肉羹攤討論,最後決定以「交件」方式因應,嗣再徵得林裕鎮同意配合。準此,被告既已認知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之行動在無高級督導介入阻止之情況下,已無轉寰餘地,其因而順勢催促拜託林裕鎮聲請搜索票,以利安排「交件」事宜,及早解決此事,將損害降至最低,仍屬合理,尚難僅因被告曾催促林裕鎮聲請核發搜索票而認被告未洩秘或包庇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辯護意旨以被告積極催促林裕鎮為由,認被告無洩秘及包庇行為云云(見本院卷一第89頁),尚難認有據。

⒋被告擔任丙○○所經營之色情護膚店之偵察隊:

⑴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102年12月17日16時30分

許),被告與丙○○在一起,被告撥通電話前向丙○○表示:「都給你們管理啊,我就是一個月你五萬處理公司這邊,掛偵察隊啊,我請他們吃飯啊,請他們喝酒啊。」,亦即被告稱(某事業)全交由讓丙○○管理,被告擔任「偵察隊」,由丙○○1個月支付5萬元讓被告請「公司」同仁飲宴,處理「公司」這邊的事。而「偵察」乃軍事術語,指「利用目視觀測或其他偵測方法,以獲取有關之敵情、天然及地形等情報資料,以為作戰及戰鬥指導之依據」之意。再者,對照卷附通訊監察譯文(102年6月21日18時47分許),丙○○向林永大抱怨:我剛有跟「大胖呆」講這問題,他說像這樣生意沒法做,乾脆名都改、負責人都改,「偵查隊」那也不用繳了,就講你已經打給人了等語(見聲搜卷第40頁),益徵「偵查隊」即「偵察隊」(按:乃譯文用語不同),均意謂負責獲得派出所查緝情報之司法警察;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丙○○所經營之五義街色情護膚店遭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查獲後,被告積極協助丙○○向東山派出所探詢,希望讓陳崇仁詢問盡速結束,提及:「他們要怎麼處理是他們的事,你就是不知道『外公司』辦事情就是這樣」,該外公司指的就是「東山派出所」,足見上述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所稱「公司」即是民權派出所。據此,被告前後語意,意即丙○○每月支出5萬元讓被告請民權派出所同事吃喝,打點關係,並由其擔任偵察隊,負責獲取民權派出所查緝情報資料,掌握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消息,通報丙○○,俾丙○○及時因應,降低營業損失,益見被告確實擔任丙○○所經營之色情護膚店之偵察隊無誤。

⑵關於該通訊內容,被告先辯稱:這個對話內容,是針對包含

阿俊(姓秦)還有林永大、丙○○他們要去買銀河男女SPA館一半的股權,林永大跟銀河老闆(姓賴)有去談到如果釋出股份要怎麼去切那個錢。當時丙○○在我身邊,我正在撥電話給阿俊但還沒有撥通,這是電話還沒有撥通前我跟丙○○的對話,所謂的「你們」應該是賴姓老闆,意思是丙○○問我說買下銀河一半的股權時要怎麼跟對方說,我回丙○○說都給你們管理啊,我就是一個月你5萬元,處理公司這邊的意思是指建議丙○○跟對方說買下一半股權之後還是給原來的銀河團隊繼續管理現場,請對方一個月給林永大5萬元,林永大說他會請偵查隊的偵查員吃飯跟喝酒云云(見原審卷五第280頁反面);復改口辯稱:我確定當天講到5萬元掛偵查隊的部分,是那天銀河的老闆折讓一半股份的條件,是要由他繼續管理這家店,他每個月5到10萬元要請別人喝酒,是因為這個原因,才會有這通電話來問我,我是雞婆,這件事也不關我的事情云云(見原審卷六第53頁)。惟陳錦春所經營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銀河美容養生館遭臺中市正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查緝,並勒令停業後,欲出讓一半股權,本透過丙○○與林永大仲介洽詢「俊兄」接手美容養生館頂讓該一半股權,但後來陳錦春認經營理念與「俊兄」不合,因而破局,由夏依美容養生館頂讓股權一半,陳錦春則退居幕後,「俊兄」心生不滿向丙○○抱怨,林永大遂向陳錦春表示「俊兄」為接手經營銀河美容養生館,已花錢打點包括當地派出所員警,陳錦春嗣後不讓「俊兄」接手,需賠償「俊兄」損失,事後雙方協調,由陳錦春於102年10月4日賠償「俊兄」6萬元解決糾紛等情,業據陳錦春於調詢、偵訊證述明確(見偵5673號卷一第299至304、316至317頁),復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聲搜卷第54至55、59至60、64至65、97、99、103頁反面、104頁反面)。從而,既丙○○仲介「俊兄」接手銀河美容養生館股權一半一事早已破局,被告如何於102年12月17日再次雞婆協調丙○○受讓銀河美容養生館股權一半之事,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無足採憑。

⒌如附表編號31至34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林永大於執行搜索

當天凌晨陸續指示現場幹部阿雄、郭曉媛「交件」之細節,並告知房東因當天要交差,故需暫時關閉5、6樓管制門,復於當天下午4時8分許向謝榮達表示:「幹你娘,你都不會煩惱。」、「恁爸現在要過去找檸檬了,恁爸要被罵死了。」,對照林永大上開證述丙○○於搜索當天下午在仁愛街8號2樓指示安與林裕鎮聯繫並安排「交件」細節,可知足見林永大於該通話後即前往仁愛街8號2樓聽從丙○○指示安排「交件」細節,再觀諸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丙○○:「他等一下說他要用,你要怎麼說?你處理?」,林永大隨即表示:「我出來用就好了,我現在跟妳說一句啦…」,足見林永大前往仁愛街8號2樓聽從丙○○指示安排「交件」細節時,被告、丙○○、林永大均在仁愛街8巷2號處,丙○○詢問被告及林永大何人欲「處理?」,林永大即表示由其去處理即可,再勾稽丙○○詢問由何人處理前,被告正撥電話予「俊兄」,在撥通前,向丙○○表示:「我就是一個月你五萬處理公司這邊,掛偵察隊啊,我請他們吃飯啊,請他們喝酒啊。」,其意即丙○○每月支出5萬元讓被告請民權派出所同事吃喝,打點關係,並由其擔任偵察隊,負責獲取民權派出所查緝情報資料,掌握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消息,通報丙○○,俾丙○○及時因應,降低營業損失,此經本院認定如上,可徵丙○○所稱之「處理」乃指因應五權色情護膚店當天晚上即將執行搜索之「交件」細節,由此可證被告並非僅單純在場而已,渠3人顯係在該處討論當天上開「交件」細節。又勾稽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於撥通電話,與「俊兄」通話後,得知友人「阿慶」上吊自殺,可見應係此緣故,且林永大亦已表示由其去處理「交件」具體執行事項,故由林永大去處理後續「交件」細節。另對照如附表編號38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林永大前往處理後未久,即自20時8分許起陸續指示總機只能接聽0000000000號砲管之電話,並安排砲管至602包廂與樂樂進行半套性交易,其他客人安排在晚上9點半以後,指示瑤瑤躲在5樓,不能出聲等節,可證林永大應係依被告及丙○○指示前往均安宮與林裕鎮見面商討後續具體「交件」細節。另被告辯稱:搜索行動同一天我朋友「阿慶」上吊自殺的事情(按:指如附表編號36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我如何去跟林永大他們聯絡「交件」一事云云。惟依該通訊監察譯文,可知俊兄已表示其已在幫忙處理,警察亦已到現場處理,看情況如何晚點再電話聯絡被告,自無礙被告與林裕鎮電話或LINE聯繫「交件」一事。再者,斯時被告等人早已達成「交件」之合同意思,後續如何執行乃行為分擔問題,況在此之前被告、丙○○及林永大復已在仁愛街8號2樓討論因應執行搜索之「交件」事宜,並由林永大出面前往均安宮與林裕鎮見面,商討「交件」之具體執行細節,並聯繫總機、現場人員及小姐依指示辦理,縱未參與均安宮砲管安排一事,仍無礙渠等彼此間就洩漏上開檢舉及查緝消息,並以此包庇丙○○規避妨害風化之刑事責任等行為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之認定。至林永大固於審審理時證稱:是林裕鎮LINE約我去均安宮,乙○○沒有指示我去,他真的不知道均安宮這件事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83至184頁),惟此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不符,林永大所述無非迴護被告之詞,難以憑採。

⒍其餘被告所辯及辯護意旨不足採之理由:

⑴被告辯稱係因於搜索行動前曾在仁愛街8號2樓與洪梓銘談論

林裕鎮去查緝五權路色情護膚店一事,講要如何取締的模式及查緝的地點是在五權中港的護膚店,五權路中港路的護膚店就只有臺中市○○路00號5、6樓護膚店而已,丙○○在旁可能聽聞,因而知悉云云,然依其所辯,其與洪梓銘談論時並未提到確切之查緝時間(見偵5674號卷一第128、135頁),則丙○○豈有可能掌握搜索行動之確切時間,甚且依如附表編號41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總機詩詩:「客人走了。」、林永大:「好,我叫他(按:指簡克倫)打進去了。」,顯示林永大交代總機等待五權色情護膚店客人走了之後,始叫簡克倫打電話至五權色情護膚店,指示總機將其安排至602室,倘非事先知悉搜索行動確實時間,僅係偶然知悉將有查緝行動,豈有可能掌握搜索行動之確切時間,並事先安排砲管及外勞卡電話配合佯遭查獲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理。益徵被告所辯,與事證不符,無非卸責之詞。

⑵被告復辯稱如有洩秘,可能是洪梓銘云云(見偵5674號卷一

第135至136頁),但依卷內證據洪梓銘與丙○○關係遠不及被告與丙○○之關係,又非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承辦警員,如何掌握查緝行動之確切時間及內容,並將之洩漏予丙○○?況洪梓銘未曾參與安排砲管佯裝嫖客至五權色情護膚店消費,使民權派出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規避業者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被告所辯,無非憑空臆測之詞,要無可採。

⑶被告再辯稱整個案件是林裕鎮、林永大及徐崇昊搞的,在102

年12月初,林裕鎮就透過徐崇昊約林永大出去要討論「交件」事宜云云(見前審卷三第101、111至112頁)。惟徐崇昊於原審審理時固證稱:曾有一次到羅馬假期KTV酒店與林永大碰面過,惟徐崇昊已明白表示忘記該次碰面時間,且證稱該次印象中係林裕鎮請一個他的朋友,在外面被人家倒7000萬元的朋友,我忘記什麼名字,林永大是後面來的,我不知道他們在那邊談些什麼事,我敬兩杯酒就走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被告所辯亦係憑空臆測之詞,委無足採。

⑷至辯護意旨以被告與林裕鎮工作理念不合為由,認被告不可

能提供林裕鎮砲管,協助林裕鎮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云云(見本院卷第87頁)。惟縱洪炎輝確曾證述被告與林裕鎮個性及相處不合等語(見偵5674號卷四第213頁;原審卷三第169至170頁),但依附表編號23、28、2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林裕鎮配合被告聲請搜索票,明目張膽告知被告友人其正在查緝之來源,令被告向其友人自清該查緝消息與其無關,可見2人毫無不合跡象。洪炎輝所述應僅係其個人片面之觀察,尚難據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⒎至林裕鎮雖否認與被告共同洩秘及包庇丙○○經營五權色情護

膚店,惟查:⑴林裕鎮供稱:102年12月11日之前我跟林龍鴻是穿制服有去那

邊看,但沒有拍照,但我們經過時有在觀察是不這一棟,在102年12月11日晚上我們穿便服的時候,我跟林龍鴻一起去搜證拍照,我在馬路對面,錄影拍照,這個我們要去臺中市○○路00號6樓勘查的訊息乙○○知道,因為民權派出所有吸菸區,在102年12月初交換班時,我在那裡抽煙,乙○○剛好要從民權派出所去行政組,乙○○看到我在那邊吸菸就口頭問我是不是有色情案件要辦,第一次我回答他不清楚,沒有交待;後來隔1、2天,乙○○問我說副所長不是有一個查緝色情的目標給你,我就回答說我還沒有看到我不清楚,我私底下問林龍鴻說乙○○怎麼在問這件事,是誰告訴他的,林龍鴻告訴我說他有告訴乙○○,我就跟林龍鴻講說你告訴乙○○的話就等於破功了。我就跟林龍鴻講這個點如果破功了,這個砲管的錢要算誰的。後來102年12月11日乙○○問我有沒有去拍照了,我回答乙○○說這幾天都是制服班沒有去,102年12月11日晚上是便服班,要現場拍照,這件事我只有告訴乙○○,102年12月11日晚上我跟林龍鴻去現場拍照的。102年12月16日乙○○問我說聲搜索票了沒,我說聲請了,乙○○問我有沒有砲管,需不需要幫忙,我告訴乙○○說缺一個砲管,他就說他叫一個認識的朋友幫忙我,102年12月17日那天下午林永大就用line跟後通話約在均安宮見面,我等簡克倫下班之後就跟簡克倫到均安宮跟林永大見面,我問林永大說是綽號副總的乙○○叫你來的,林永大說是,我就問林永大是不是要借我另一支砲管,林永大就說沒有,並問我要怎麼樣抓,我說還是老樣子,就是第一個人消費一段時間後,第二個人再進去消費,店家開門的那個時間我們就衝進去,林永大說不用這麼麻煩,林永大要幫我打電話,叫我們不用叫第二個砲管的男客進去,時間差不多的時候,差不多做完的時候我們衝進去就可以了,總機的電話是我給簡克倫的,總機的電話就是羅一翔拿給我看的簡訊翻拍照片裡的電話,簡克倫當天就是撥打這個電話進去,簡克倫的電話是誰給林永大他們忘記了,後來我們當天講完之後,我就趕快叫簡克倫打第二次電話說要去消費了,我就帶簡克倫進消費了,簡克倫進去消費之後,我們在外面等半個小時,我們就搭電梯上去,我有交待簡克倫說要騙店家門不要全關,還有朋友要來消費,我們一開進去看房門沒有緊閉,我們就打開6樓的門進去,我們聽聲音,有聽到602號房有人,右手邊的房間都沒有人,我們等到聽到簡克倫洗澡的聲音的時候才進去。林永大是乙○○在查緝之前叫林永大跟我見面的,因為乙○○說他會叫一個認識的朋友幫忙我。我真的不知道林永大有在臺中市○○路00號6樓色情護膚店工作。事後我才知道五權色情護膚店是丙○○經營云云(見偵5674號卷四第205頁反面至第208頁、第209頁),然依林裕鎮所述,其既然因林龍鴻告訴被告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一事,認該查緝消息一旦讓被告知悉,被告將會洩秘而徒勞無功,又豈會於102年12月11日期即將前往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時,告知被告其將趁當天晚上便服班時,前往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及於搜索票核發下來後告知被告該情,甚且接受被告所安排之砲管協助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致上開查緝消息遭被告洩漏,致查緝行動徒勞無功之可能。至林裕鎮於原審審理時解釋稱:因為林龍鴻那時只有說五權路上而已,沒有講門牌號碼,所以我才會認為是有招牌的杜拜酒店,因為鄭逸光在杜拜酒店工作,跟乙○○很熟,所以我才會說如果讓乙○○知道就破功了,後來我勘查後才知道要查緝是是無店招的五權色情護膚店,所以才會相信乙○○要找人幫我查緝,我才會到均安宮與林永大見面云云(見原審卷二第269頁反面至第272頁),惟洪炎輝(見偵5674號卷四第212頁;原審卷三第168頁反面至第169頁)及林龍鴻(見偵5674卷四第144頁、第167頁反面)均已明確證述將查緝案件交與林裕鎮前即已綜合研判欲查緝之應召站在五權路96號處,是林裕鎮所述尚難認有據。甚且,林裕鎮供稱:簡克倫所撥打之五權色情護膚店電話係其所提供,該電話係羅一翔所提供之色情簡訊電話,惟該門號0000000000號係丙○○、林永大為佯裝配合民權派出所查緝,所特別提供之外勞卡電話,並非五權色情護膚店真正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目的即係避免五權色情護膚店所使用之電話遭停話,此據林永大於調詢及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編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按,則倘非丙○○及被告已徵得林裕鎮同意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指示林永大配合與林裕鎮聯繫「交件」具體細節時告知林裕鎮該外勞卡電話,林裕鎮實無可能知悉,再提供予簡克倫使用,甚且林裕鎮已先於製作現場勘察報告及呂旭栩之虛偽筆錄時使用該外勞卡門號0000000000號(見偵5673號卷一第254、255頁),倘林裕鎮未與被告等人達成洩秘合意,殊難想像林裕鎮如何於尚未至均安官與林永大接觸前,即取得該外勞卡門號,益徵林裕鎮所供均與事證不符,無非避重就輕,推諉卸責之詞,在在顯示林裕鎮係與被告共同洩漏上開勘查、拍照及搜索之查緝消息,並以「交件」方式包庇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另林龍鴻103年6月6日偵訊時證述:我一開始是將色情性交易訊息給乙○○看,我叫他去取締,乙○○不願意,乙○○說是所長叫我做,並沒有叫他做,所以要我做就好,我之後就拜託林裕鎮去取締,我有跟林裕鎮講我一開始叫乙○○做這個案子,乙○○不願意,我也有跟林裕鎮講我有將色情性交易訊息給乙○○看這件事,林裕鎮就跟我說這樣就破功了等語(見偵5674號卷四第245頁反面),惟林裕鎮既知讓被告知悉查緝消息,查緝行動恐功虧一簣,卻仍違反常情告知被告勘查及搜索行動,足見林裕鎮告知林龍鴻若將查緝消息告知被告,查緝行動即可能破功,目的無非在撇清將來無法順利查獲業者媒介、容留性交易,不可歸責於其,應歸咎於被告洩漏消息所致,仍難據此認林裕鎮無共同洩秘及包庇。

⑵林裕鎮於103年5月19日偵訊證稱:乙○○在102年12月初乙○○在

套我話的時候,乙○○就知道我們要去查緝這家店的訊息,乙○○第一次問我,我含糊帶過,第二次乙○○問我直接問我說不有個點要去執行,我說我不清楚,乙○○就跟我說這個點是不是周副座給你的,周副座指的是周副分局長,我當時就回乙○○說我不曉得云云(見偵5674號卷四第208頁反面),惟觀諸如附表編號28、29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2度要求林裕鎮將檢舉五權色情護膚店之情資來源告知其身旁之友人「水ㄟ」,第一次尚開啟擴音,林裕鎮全然無視其司法警察身分,明目張膽告知被告檢舉五權色情護膚店情資係來自於羅一翔,洩漏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予被告友人「水ㄟ」及被告周遭之人(被告開啟擴音功能),絲毫不知自持,顯見林裕鎮早已與被告同流合污,同意被告及丙○○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始會林裕鎮一有查緝行動(現場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丙○○均同步獲知甚明。從而,林裕鎮此部分所述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扞格,自難採憑。

⑶林裕鎮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要去五權色情護膚店拍照及勘

查,出發之前,我沒有告訴乙○○,回來後,我也不會告訴乙○○。五權色情護膚店的電話是我提供給簡克倫的,這件是上面交代下來,上面會有簡訊,就是簡訊上面的電話。102年12月17日當天下午4、5點,乙○○打電話給我,說如果我缺人的話或是怎樣,要叫人幫忙我,那個人姓林,然後那個人就用Line的電話打進來,說約個地方見面,我問他是誰,他才告訴我說他是小林仔(台語),我們就約在均安宮,那時候我想是乙○○叫他來聯絡我的,幫忙查緝。因為那天簡克倫也遲到,他工作很晚,我一直打電話催簡克倫,他都沒有接電話,我也怕出紕漏,因為有時候砲管有一些會給我們放鴿子,有時候會臨時說今天沒空,所以我去接簡克倫,要載他去消費的附近,讓他自己走,林永大約你到均安宮見面,剛好簡克倫在車上,就一起載他過去均安宮。到了均安宮,我只是開口就問他說副總是叫你來幫忙的嗎,他問我做法,我說很簡單,跟之前查緝的方法一樣,我現在就缺一支砲管,我說這樣比較穩,一支查緝失敗的機會比較大。林永大沒有說要提供一支砲管,他就說他要幫我,叫我把妓仔站(即應召站)電話給他,他再去騙(喬裝嫖客)。我跟林永大在談砲管時,當時下雨,我在車上,簡克倫好像也在車上,我有介紹簡克倫是砲管,我有把簡克倫的手機0000000000號碼給林永大。我們在均安宮談了約10幾20分鐘而已,沒有講很久。

我不知道林永大是五權色情護膚店的人,我不知道業者他們是在「交件」云云(見原審卷二第258頁、第259頁反面、第261頁至268頁、第272頁反面至第273頁),然依簡克倫所述,其擔任林裕鎮線民,配合林裕鎮查緝色情或賭博業多時(見偵5674號卷四第129頁反面),林裕鎮豈需被告協助再提供另一砲管?是林裕鎮所述預備第二支砲管確保查緝萬無一失之說詞,已非無疑。又依林裕鎮所述其並無配合丙○○以「交件」因應查緝放水,係真正欲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則為何與林永大相約見面時,需一併將簡克倫載送到均安宮,其載送簡克倫至五權色情護膚店附近即可,此益徵林永大、謝榮達所述林裕鎮帶簡克倫一同前往均安宮目的係讓渠等記住簡克倫樣貌,待會佯裝配合查緝時,才不致於認錯,而遭真正破獲始為真。且林裕鎮係欲查緝五權色情護膚店,何需將砲管電話給林永大,林裕鎮雖稱不知林永大係五權色情護膚店業者,然依林裕鎮所述,林永大僅係預備協助擔任第2支砲管,既然林裕鎮已經告知林永大五權色情護膚店電話,林永大即可於簡克倫因意外無法順利執行查緝時遞補,配合林裕鎮查緝,何需將簡克倫電話一併告知林永大,有違邏輯,此適可證林裕鎮確實係配合丙○○等人以「交件」方式因應查緝,並非誤以為被告欲協助其提供砲管至明。再自林裕鎮與丙○○關係不若被告與丙○○之關係密切,衡情,林裕鎮應係基於與被告之同袍情誼而配合被告等人洩秘及包庇丙○○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

㈨綜上所述,被告所辯及辯護意旨所指各節,與上開事證不符

,俱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綜上所述,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丙○○、乙○○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其2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叁、論罪之說明: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固經立法院修正,業經總統於108年12月25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0641號令公布施行,於同年月00日生效。惟乃該條文於72年6月26日後並未修正,本次修法爰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修正提高30倍,以增加法律明確性,並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一致性,是無涉及刑罰權內容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處斷,先予敘明。

二、按「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定有明文;又按「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三、協助偵查犯罪。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本法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警察法第9條第3款、第4款,及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被告為警察,本有依法協助偵查犯罪、及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之法定職務義務,且此等犯罪偵查之義務乃屬警察固有之職務內容,並未限於是否屬於勤責區內始有之。又按刑法第132條第1項所謂「應秘密」者,係指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等與國家政務或事務上具有利害關係而應保守之秘密者而言,自非以有明文規定為唯一標準(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88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刑事訴訟法第245條並定有偵查不公開之原則,而偵查不公開之範圍,包括偵查程序之不公開,亦即偵查輔助機關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開始偵查起,於偵查中,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所為之偵查活動及計畫,均屬應秘密之範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4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次按刑法明文處罰公務員各種包庇他人犯罪之行為,所指「包庇」,即包攬庇護之意,固與單純不舉發之消極縱容有別,而須有積極掩蔽庇護之行為,始能成立,其本質上仍屬他人犯罪之幫助犯,僅因法律明文處罰而獨立成罪,是舉凡一切藉其勢力,提供庇護,以利他人犯罪進行或使犯罪不易被人發覺,而助益他人犯罪完成之積極行為,概皆屬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39號判決意旨參照)。據此,被告將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林裕鎮等人欲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之消息洩漏予丙○○,自屬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消息。又被告係為使丙○○得以規避查緝,繼續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從事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之犯罪,而告知丙○○民權派出所上開查緝消息及具體內容,並安排砲管喬裝嫖客,佯裝配合查緝,使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規避丙○○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不僅有告知查緝消息及以「交件」方式規避查緝之積極行為,且有助益丙○○繼續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即屬包庇。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同法第231條第2項、第1項前段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此部分依法需就同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被告與林裕鎮彼此間,就洩漏上開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之消息洩漏予丙○○,及包庇丙○○繼續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之犯行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先後洩漏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林裕鎮等人欲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之消息洩漏予丙○○,均係利用同一職務上機會,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應係基於同一犯意為之,各次收取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罪。

五、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處斷。

六、臺中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6005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檢察官起訴,本案審理部分為同一事實,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七、刑之減輕:㈠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6日起施行之刑事妥速審

判法第7條明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此係刑法量刑規定之補充規定,旨在就久懸未決案件,從量刑補償機制給予被告一定之救濟,以保障被告受妥速審判之權利,係重要之司法人權。而其中第1款所稱「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係指如訴訟程序因被告逃亡而遭通緝、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而言。㈡經查,本案係於103年6月17日繫屬於原審法院,有臺中地檢

署103年6月17日號函暨臺中地院同日收文戳章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一第1頁),迄今已逾8年尚未判決確定,審酌本件犯罪事實龐大,證據資料繁雜,非經相當時日之調查,難以釐清案情致本案之久懸未決,是此訴訟程序延滯之不利益,要難歸由被告等人承受。綜上,本件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貳、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調查審理結果,認為被告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等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查:㈠原審另認被告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部分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並認被訴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部分,係被告收受賄賂後所為違背職務行為,與前述被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有罪部分,具有階段關係,不另論罪,經上訴,前審判決撤銷原審就此所為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再上訴後,最高法院已駁回被告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諭知無罪部分,是此部分已確定,與被告所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已無階段關係之實質一罪關係,原審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即有尚洽;㈡被告行為後刑事妥速審判法業已施行,原審未及適用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對被告為減刑,亦有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雖表示就全部上訴(包括被告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消息及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部分,見前審卷一第131、239頁),惟未指摘原審認識用法或量刑有何違法或不當,此部分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另被告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惟就如何認定被告本案犯行,其所辯及辯護意旨如何不可採之理由,業經本院論述證據之取捨及如何憑以認定事實之理由,並逐一論駁如前,被告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上開部分撤銷。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身為警察,職司犯罪偵查及犯罪預防,甚至當時係第一分局行政組正心正風業務,負責查緝取締色情、賭博等業者,本應忠實執行法律所賦予之任務,竟不思恪守法度、謹慎自持,為包庇女友丙○○經營色情行業,將五權色情護膚店遭檢舉,林裕鎮等人欲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之消息洩漏予丙○○,並安排砲管喬裝嫖客,佯裝配合查緝,使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男客與小姐裁罰,以規避丙○○之圖利媒介、容留性交及猥褻犯行之刑事責任,不僅罔顧國家託付,有辱公務員應有之公正形象,動搖人民對公務員品格操守之信賴,破壞警政機關之聲譽及形象,減損人民對警察執法之威信及維持社會治安、善良風俗之期待,嚴重敗壞國家法紀,損及國家法益,被告矢口否認犯行,難認有悔意,兼衡其並無犯罪所得(詳後敘述),及所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二第46至47頁),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有期徒刑,並認被告不知奉公守法、潔身自愛,卻囿於私人情誼,徇私洩秘及包庇丙○○規避刑事追訴責任,所為嚴重敗壞官箴,玷汙公務員威信,所生損害非微,認有依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之必要,爰依該條規定宣告褫奪公權1年,以資懲儆。另基於同樣理由,認依被告行為之原因及環境,在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自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之餘地,且有執行宣告刑,以收教化之個別預防功能,故認不宜宣告緩刑。辯護意旨請求給予被告減輕其刑及緩刑之機會(見本院卷二第47頁),均難認有據,委無足採,附此敘明。

三、沒收:㈠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條第2項修正為: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考其立法理由略謂:「本次沒收修正經參考外國立法例,以切合沒收之法律本質,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為明確規範修法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爰明定適用裁判時法…」等旨,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

㈡查,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上開犯行而取得任何犯罪

所得,亦無證據證明扣案之物與本案上開犯行有何關連,均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伍、職權告發: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定有明文。林裕鎮涉嫌與被告共同洩漏上開至五權色情護膚店勘查、拍照及執行搜索之消息予丙○○,及包庇丙○○繼續經營五權色情護膚店,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及同法第231條第2項、第1項前段之公務員包庇他人圖利容留性交及猥褻罪嫌,此既為本院因執行職務所知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依職權告發,另由檢察官依法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曹錫泓提起公訴,檢察官曹錫泓、陳宜君移送併辦,檢察官林文亮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林 源 森法 官 陳 鈴 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朔 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及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附表:

編號 時間 (長度) 監聽電話 ⇔ 對方電話 通訊監察譯文 卷證出處 監聽案號 1 102/05/30 18:31:44 (0:17:00) 0000000000 乙○○ ← 0000000000 丙○○ (自55秒起) 乙○○:...我說正經的啦!我早上回到家洗完澡要睡覺之前,我跟妳講,要給他4000還是5000,我已經亂掉了… 丙○○:我有去問他阿,我起來就問他,到底是4000還是5000,我有問他,後續人家有沒有再打那支電話,找到你們的人,他說,那個車伕認識他,小清(音譯,線民)昨天回來的時候就說那個車伕認識他,所以他一直避開,不要跟車伕面對面,他跟我說這個問題,我都還來不及跟你講這些,我就跟你講,我5000給他們了,你就開始霹哩啪啦罵了... 乙○○:...我要睡覺之前我就跟妳講,我身上剩下1000,起床之後妳就叫我趕去仁愛街。 丙○○:因為他們叫我去,他要跟我講後續的事,我都還來不及跟你講。 乙○○:我連麻將我都還不敢打,因為我身上剩不到1000元,我說不要,我不要打,我說不用,我身上沒錢,我就說我不要打,妳們人夠自己打就好,妳一開口就要我給你5000... 以後你不用再幫我辦案件,我自己處理就好!就是這樣子而已。案件的部分你不用再幫我了,我自己做... 丙○○:...難道我這樣錯了嗎?­ 乙○○:以後我自己做就好了,妳不用再叫他們幫忙,我也不會再用妳的人,就這樣! 丙○○:你很奇怪耶! 乙○○:我很心平氣和的跟妳講... 丙○○:...我後續的問題都還沒跟你講... 乙○○:什麼後續的問題,就是錢的問題嘛!...人家如果找他麻煩,叫他來找我啦! 丙○○:人家要怎麼找他麻煩,人家是想說 ,我們的店可能會被叫阿弟仔這樣而已阿!人家也這樣跟他講,他不知道這會形跡敗露,他說失敗我就賠他5000,就這樣而已阿!會形跡敗露我哪有什麼辦法,阿弟仔來是這樣叫阿,我也是這樣回他阿!那時候就有講明,如果形跡敗露就是要賠5000阿!我現在也有問他,會不會牽扯到我們「五權路」那邊,他跟我說不會,說5000給他就不會有後續的事,我就是要跟你說這些... 乙○○:我現在5000也賠給他了阿!不然要怎麼樣啦!... 丙○○:...我也是很用心幫你阿... 偵5674卷一第25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765號 2 102/7/18 23:58:14 (0:1:00) 0000000000 乙○○ ← 0000000000 丙○○ (前聊天,至1分17秒) 乙○○:我就開到妳家去載妳咩! 丙○○:我在seven等你就好了。 乙○○:哪裡seven? 丙○○:大墩路跟五權西路口這個seven啊! 聲搜卷第31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3 102/7/19 01:08:57 (0:0: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徐崇昊 徐崇昊:喂! 丙○○:你靜靜聽我說喔! 徐崇昊:嘿! 丙○○:「義哥」(音)有在旁邊嗎? 徐崇昊:沒有。 丙○○:你要來而已? 徐崇昊:我到了啦! 丙○○:好啦!你有看到「大胖呆」嗎? 徐崇昊:有啦!有啦! 丙○○:好。 聲搜卷第43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4 102/7/19 12:05:13 (0:0: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徐崇昊 丙○○:喂! 徐崇昊:麻煩妳一件事情啦! 丙○○:好。 徐崇昊:這樣我們就不用去現場了,叫妳朋友用手機照相照照就好了。 丙○○:你不用去看嗎? 徐崇昊:不要比較好。 丙○○:去看比較好,我叫他們下班,哪有差? 徐崇昊:不要不要,照好以後,妳看妳在哪,我去那看就好了。 丙○○:喔!好啊! 徐崇昊:這樣較好。 丙○○:照每間包廂? 徐崇昊:嘿啊!該照的就照照,最簡單的啊!對嗎? 丙○○:好啦好啦! 聲搜卷第43至44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5 102/7/20 12:33:37 (0:1: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徐崇昊 丙○○:喂! 徐崇昊:基本上ok啦!不過現在就是找妳... 丙○○:我跟你說,昨天那個跟我說,就是都給你那個啦!我只要一個人進去,小姐你要留就留,不留就算,這樣啦!這樣比較好做事情。 徐崇昊:嘿啦嘿啦!我要講的重點也在這,對啦! 丙○○:沒啦!我昨天回去,有見面那個有沒有,昨天跟我們一起那個跟我講這樣,你比較好處理。 徐崇昊:明天我可能會帶一個人去看看喔!帶那個...要去那用的那個人去看看。 丙○○:誰? 徐崇昊:就是我要叫去那的人咩! 丙○○:要晚點喔! 徐崇昊:我知道。 丙○○:好,拜拜,見面再說。 偵5674卷一第27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6 102/7/21 01:15:01 (0:2: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林永大 林永大:他們看好了。 丙○○:說怎樣? 林永大:很滿意。可是他說明天他們裏面一個少年的要來看全部的地形,要怎樣閃啦!有的沒的地形都瞭解一下。 丙○○:少年啊? 林永大:嘿!「阿賓」講的啊!「阿賓」他們裏面少年的。 丙○○:現在那3個是誰? 林永大:「阿賓」他們裏面幹部,少年的。 丙○○:2個男的,1個女的。 林永大:嘿,對。一個會計,那二個幹部。 丙○○:一個會計,二個幹部要幹嗎? 林永大:來看地形啊!看東西啦!有的沒的,到時要怎麼用,包括床、燈光有的沒的這樣。 丙○○:說什麼? 林永大:說很喜歡。 丙○○:說床要換? 林永大:床要換啦!真的,我們有的床都壞了,那好處理啊!他還有說一項啦!說要看另外一邊,有嗎?我說那要跟我姐聯絡,那我沒法度作主。 丙○○:看哪?看「總機室」? 林永大:對。目前先這樣。 丙○○:好,裏面3個? 林永大:現在有1個沒做了。 丙○○:他們看幾間房間? 林永大:看1間而已!因為樓上,我說小姐都去忙,我沒法度給他們看這麼多。 丙○○:他們看哪間? 林永大:看602。 丙○○:裏面沒什麼生意,你還不讓人看,裏面幾個客人? 林永大:他們剛看到妹仔跟客人上去,裏面最少2個、3個客人咧!我不知道哪間,哪有辦法全給人看,他們看一間,再看現場就很喜歡了。妳聽有嗎? 丙○○:喔!好啦! 偵5674卷一第132頁反面至133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056號 7 102/08/22 02:55:53 (0:6:2)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乙○○ (前為乙○○與丙○○閒聊,至3分31秒) 乙○○:妳也還沒睡啊! 丙○○:你沒回來,我哪可能睡? 乙○○:妳說到了? 丙○○:沒啦!那邊的人說要去那個…那要去的啦!我打給「旺來」,他在跟我傳,我傳太快就…也在跟你傳咩!我叫他下去帶他們。 乙○○:現在還沒休息喔! 丙○○:還沒,裏面還在乒乓叫哎! 乙○○:今天生意這麼好喔! 丙○○:嗯〜我那邊菜市場休息說! 乙○○:哇〜結果…喔! 丙○○:哪知晚上旺。 乙○○:嗯〜難怪。 丙○○:好啦!趕快回去了。 (後聊天) 偵5674卷一第25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225號 8 102/8/28 22:34:45 (0:2: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乙○○ 丙○○:喂! 乙○○:怎樣?有聽到嗎? 丙○○:有。 乙○○:妳在哪? 丙○○:東山外面啊! 乙○○:講的怎樣? 丙○○:他進去看了啊!我在外面等啊! 乙○○:誰進去看? 丙○○:宏洲啊! 乙○○:宏洲有去那買茶葉,還去看。 丙○○:她們都走了,「郭董」在裏面咩! 乙○○:喔!現在是... 丙○○:你們那裏辦的怎樣? 乙○○:1個客人1個小姐做完了。 丙○○:承認了? 乙○○:都洗到承認了。不然要怎樣?也是要洗啊! 丙○○:利害,還是你利害。有夠誇張的。 乙○○:沒法度,他們都洗不起來,也是要我洗。 丙○○:有夠誇張,小姐沒做,又沒收錢。 乙○○:哼哼...(後為繼續談論乙○○執行該案的內容,至1分55秒)抓到就好了,那個呢?妳們那邊呢? 丙○○:有進去看,不知道阿仁身上有什麼啊!根本沒東西。 乙○○:嗯,問個清楚。 丙○○:嘿啊!問個清楚,再問他就好了,你先別煩,也是要看他身上有什麼,現在就是怕他講。 乙○○:好啦! 偵5674卷一第27頁正反面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225號 9 102/8/29 01:58:23 (0:9: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乙○○ 丙○○:喂! 乙○○:嗯,怎麼了? 丙○○:他還是有疑問啊! 乙○○:什麼疑問? 丙○○:就郭董跟他講咩!說他擔不起來。就順其自然,他說要這樣講,如果他們不照這樣辦,他也沒辦法啦! 乙○○:然後呢? 丙○○:就這樣啊! 乙○○:什麼意思?郭董什麼樣? 丙○○:我真的會氣死,真的啦! 乙○○:什麼意思啦! 丙○○:他說他如果照這樣講,他沒要這麼做,他也沒法度,我說你就照你這樣講,他說他們就是說他沒法度擔。 乙○○:嗯,郭董要怎樣? 丙○○:你看你會氣死嗎? 乙○○:現在是郭董的意思?還是... 丙○○:郭董有交待裏面說叫他們這樣做就對了,就是說做「旺來」就對了。 乙○○:嗯,然後呢? 丙○○:我剛剛跟「阿仁」講,意思就是說你就是在現場,對嗎?事實就是這樣嘛!你何必拖拖拖另一個人來,就算你沒那個,你也是現場的啊!不必拖到2個啊!我這樣講不對嗎? 乙○○:對。然後呢? 丙○○:他現在的意思是說,有人跟他講,他這樣交保金會很高,會到30萬,我會拿不出來。 乙○○:誰跟他講的? 丙○○:你們兄弟。 乙○○:嗯? 丙○○:你們兄弟講的。 乙○○:哼哼哼... 丙○○:你看有好笑嗎? 乙○○:郭董怎樣講? 丙○○:郭董問他說,宏洲跟誰?他說我,我他(郭董)有熟嗎?這樣。 乙○○:嗯,再來嗎? 丙○○:我再跟他講,我你不信任嗎?他說有,他在現場就講他要擔,事實也是他。他們現在一直跟他講他擔不起,電話一打都不是在他身上,這樣啦! 乙○○:那要怎樣才算擔得起。 丙○○:他現在就叫他們做,他們都不要做啊!他們就說你擔不起,這樣啊!他們就一直說這樣,我也在裏面坐到現在啊! 乙○○:不要理他們啦!妳聽有嗎?這種東西我就不知道他們在弄什麼,妨害風化的東西而已!也不是說怎樣,我就看沒有,他們一定要一個,不然妳就叫他們直接來問,不然你們是要咬誰,你說啦!我直接咬給你啦!妳聽有嗎?他們就認為那是「賓拉登」的樣子啦!就是要他咬賓啦登啦!妳聽有嗎? 丙○○:那要怎麼辦啦!我就這樣跟他講了啊!他們也不做啊!我們等到現在啊! 乙○○:不做沒關係啊!明天早上還是要做啊!他時間超過了,他也沒辦法,還是要做啊!妳聽有嗎?我就想沒有他們在想什麼,這種東西... 丙○○:幹嗎要弄到這麼複雜啊!怎會遇到這種的。 乙○○:我也沒遇過這種的,就有人承認了,一定要牽一定要牽... 丙○○:你沒辦法跟他講嘛!叫他簡單處理,用一用就好了嗎? 乙○○:我有跟他講啊! 丙○○:他說什麼? 乙○○:他說他知道啊!我哪知道現在在弄什麼,我就跟他說,家屬那邊拜託我能說一些,就是快點用用,讓他們可以早點回去休息這樣,我也有跟他講啊!我哪沒講,我不是跟妳講我有派2個說家屬那邊就是希望儘快用用,他們快點送送,早點休息,我也看不懂他們在弄什麼啊! 丙○○:宏洲又說他要先走啊! 乙○○:他去哪? 丙○○:他說要回去店啊!我才懷疑你們是不是去他店。 乙○○:幹你老師,我在派出... 丙○○:還有「旁邊的」跟他安撫一下說,看要講的怎樣,叫他先走啦!我講的話他就是不信任我,你聽懂沒有。 乙○○:哪個?郭董? 丙○○:他們就洗他說交保金會很高,我拿不出來啦!這樣啦!我有跟阿仁講你相信我的為人,我哪有可能...他說對啊!他知道啊!他在現場就說他要擔,他們現在就是跟他說擔不起,一直跟他說他擔不起,這樣啦!你看有沒有好笑嗎?現場他就講是他,事實就是他,這樣啊! 乙○○:我是說真的,不然,怎樣,我陪妳跑一趟嗎?我陪妳跑一趟東山嗎? 丙○○:不用。 乙○○:我就已經該講的,也有跟東山的人講了,我就講這個...唉~我能怎樣啊!他們要這樣辦,他們又不是我們... 丙○○:我知道,我現在只是跟你講這個過程,我也知道,無可奈何啊!事實就是這樣,對嗎?也是他們家屬跟我們拜託,我們來關心而已!不然要怎樣,也是有法度這樣而已!他們硬要辦,我們要怎樣處理? 乙○○:我們沒法度處理,那就是他自己要做的啊!他們要怎麼做是他們的事,妳就不是不知道「外公司」辦事情就是這樣辦的啊!我們家屬的關心我們有表達,我也有跟他講了,人家都承認了,為什麼不直接辦辦就好了,快點用用讓他休息了。 丙○○:對啊!留到現在還沒用哎! 乙○○:他們就聽不下去我哪有法度!哪有人下午才抓到,現在還沒做筆錄,這不會太離譜? 丙○○:對啊!他們拜託我們,我們 就只能做這樣,不然怎麼辦? 乙○○:本來就是啊!家屬跟我們拜託,我們也有跟人轉達,表示一下關心的立場,不然呢?就是拜託他們快做,讓當事人早點休息,我們也只能做這樣,人家不肯,妳要叫我怎樣?我能怎麼樣?不是這樣子嗎?妳一直催我,我也沒有辦法,我也跟東山的講了,我也打電話去跟他講了。 丙○○:我不是催你,是我學弟在拜託我,說我只能麻煩你去瞭解而已!不是這樣嗎?我學弟又走了,他那個是他的朋友,我能夠在那邊講什麼? 乙○○:對啊!我也講了,我剛有打電話給東山的專案我說人家承認,你就趕快辦一辦啊!我不是也跟妳講了,他要怎麼搞,我實在是看不懂啊!在我看來,他是想要咬出幕後那個,他們都覺得那店是誰的誰的誰的啊!他們就是要咬這個而已!我講,他們就不相信,他們就聽不下去我哪有法度。他們跟我說他的經營模式跟「摩咪人」一模一樣啊!這樣妳聽有嗎? 丙○○:聽有啦! 乙○○:他們就是要咬他嘛!問題就不是,要怎麼咬啦!這...是...行政課交辦給外公司,外公司叫他們去抓的,行政課要抓誰,妳也知道啦!不是嗎? 丙○○:...你現在在哪裏? 乙○○:我在公司外面跟妳講電話,我剛簽退。 丙○○:我現在在大雅路。 乙○○:好啊!妳到我公司來看啊!我在公司這等妳啊! 丙○○:我說我在大雅路。 乙○○:好咩!我等妳咩! 偵5674卷一第28頁至29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225號 10 102/9/5 12:08:01 (0:14: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乙○○ (前因丙○○生日趴時,拍照中讓前男人「阿猴」手放肩上,乙○○吃醋大罵,自10分秒,) 乙○○:有可能放得下嗎?我哪有可能放得下?我喝3天,每天到天亮... 丙○○:那你幹嗎那天跟「宏台」(音)說,你要叫「宏洲」退股? 乙○○:我有做嗎? 丙○○:他比較重要嗎? 乙○○:我有做嗎? 丙○○:那不是有沒有做的問題。 乙○○:如果妳在氣頭上妳也是這樣啦!妳看到那張相片,妳也是這樣啦!妳去「阿敏」看那張相片,妳也會抓狂啦!我有這麼做嗎?沒有,我也是叫「阿賓」出來,問個清楚。妳自己去想一想啦!任何人看到那張照片都會抓狂,我知道妳刻意不把那張照片波上去,問題是「阿敏」波的,註死被恁爸看到,妳說我會怎麼想,妳等下去看FACEBOOK,他整個趴在妳身上,摟著妳的肩咧! 丙○○:你自己知道我在意的是誰? 乙○○:問題是我不爽啊!... (後為持續為拍照事抱怨,至14分25秒) 丙○○:知道了,知道了,我買飯去給你吃,好不好?好不好? 乙○○:好了,妳先看FACEBOOK的照片。 丙○○:我不要看,那不是重點。 乙○○:在2樓啦! 丙○○:知道了,拜拜。 偵5674卷一第30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225號 11 102/11/19 01:13:31 (0:1: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林永大 丙○○:又在茶葉店? 林永大:還沒2時,可以走嗎?妹仔也還在那哎! 丙○○:結果處理的怎樣? 林永大:也是沒法度,人還在這,明天一早要過去他哥那。 丙○○:是喔! 林永大:喂!聽有嗎?這裏的收訊很差... 丙○○:有啦! 林永大:明天一早帶他去他哥工廠,不然要怎樣?我真的沒他的辦法,那個誰不在這,沒他的辦法。 丙○○:他走了? 林永大:也是在這,跟他說啊!反正他要處理啊!問題是事實他沒錢啊! 丙○○:今天做幾班?晚班啊! 林永大:晚班喔!2班。 丙○○:要死了? 林永大:哪知道,都沒電話啊! 丙○○:你沒發? 林永大:發500咩!下午來不是跟妳說發500。 丙○○:要怎樣? 林永大:妳說哪部分?生意還是他? 丙○○:都有,那個誰,那個「大胖呆」又打給我,我跟他說,好啦好啦!明天去啦! 林永大:他現在不知道在急什麼?那時傳給我,叫我出去問啊!我說我事實不能走,我後來傳給他啊! 丙○○:他說什麼? 林永大:意思也是問那啦!他現在的意思就是他個人「貼」的就對了,都他個人貼的,妳知道嗎?他現在就是問那,再問也是問那,不然要問什麼? 丙○○:好啦好啦!你處理。 偵5674卷一第164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2 102/11/19 01:38:55 (0:00: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乙○○ 乙○○:喂? 丙○○:你在哪裡? 乙○○:在家裡。 丙○○:你下來。 乙○○:好。 更一卷第280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3 102/11/19 11:58:17 (0:16:1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郭曉媛 郭曉媛:沒接,用靜音的樣子(前丙○○請郭曉媛找林永大)。 丙○○:妳知道「旺來」匯的存摺「劉」啥小是誰的?妳兒子? 郭曉媛:存摺喔!以前我朋友的。 丙○○:找得到人嗎? 郭曉媛:找不到人了。 丙○○:那現在要怎樣? 郭曉媛:現在是怎樣? 丙○○:他那個「小白單」不見了,我覺得,我不會說咧!妳知道嗎?他說小白單不見了,現在匯進去,小白單有,但簿子刷下去,他的跟我的都沒有啦! 郭曉媛:妳說那個...單不見? 丙○○:我們去銀行轉帳那啦!我也沒看到單,不過,他有印給我,妳聽有嗎? 郭曉媛:喔!印起來給妳,那就有啦! 丙○○:不是印啦!他是用LINE照,照照傳給我,妳聽有嗎?不過,我沒看到小白單,我們昨天去銀行,他小白單也沒有,妳聽有嗎?我現在的感覺,應該是「旺來」拿去用啦! 郭曉媛:只是他這陣子沒在做什麼,應該是用不到錢啊!他人不會這樣! 丙○○:我也感覺他人不會這樣啊!不過,昨天去銀行講話就嘻嘻哈哈!我也相信他啊!已經第8天了,今天第7天嘛!他跟我說他有匯,不過我自12日的帳都沒收到,妳聽有嗎?他說都有匯,我就刷沒有。 郭曉媛:12日過後的都沒收到?但是我看簿子12日後的都有啊!有進有出啊! 丙○○:沒有,那是阿雄拿的,只3天前有而已!11日、12日、13日的,他是匯9日、10日、11日的,妳聽有嗎? 郭曉媛:喔! 丙○○:我們現在是12日、13日、14日,他是不是要退後1天才有法度?妳聽有我意思嗎? 郭曉媛:嗯~ 丙○○:我是相信他,我覺得他不會做這種事! 郭曉媛:嘿啊!他再怎麼欠錢,他帳都會先跟妳清楚。再跟妳拿。 丙○○:講難聽點,我感覺他會先跟我開嘴,像前幾次這樣,他讓我先知道,我就會說好,不過要先講,不要先動用,我最賭爛這樣,枉費我這麼信任他,妳說我一次沒主動說好,跟我開嘴,我說不好?不過不要先動用,那感覺不同,我說難聽的,我都1禮拜,還是7、8天才跟他收錢的,都他在收的,他現在就是說有,我昨天跟他去銀行,他講話都嘻嘻哈哈,妳聽有嗎?嘻嘻哈哈的意思,妳聽有嗎?不能直接了斷,你去櫃臺、去哪裏找哪一個?哪一個是誰,你不知道,去哪一間你不知道,怎麼可能啦!那,你去哪一間提款機存的錢、去轉帳,你不知道?有可能嗎? 郭曉媛:他應該都是用卡弄進去的才轉的吧! 丙○○:對啊!那你不知道在哪裏嗎?好啦!都無所謂啦!我昨天回來,「大胖仔」在跟我...他說跟銀行講直接去用他用的提款機那,有訊號代碼嘛!說要去看,我說沒必要,看那做什麼!看那也沒意義,看只是看有沒有欠錢,有沒有轉出去?看那做什麼?我覺得不要去看那,我覺得,我直覺,是旺來拿去用,不敢跟我講,不然銀行的東西哪有可能啦!只有我有這問題,銀行也說很誇張。好嗎? 郭曉媛:嗯!講真的,我很少碰到這問題,因為那簿子,我也有跟他講,講,你真正有問題,這個人我也找不到,因為那是我以前的男朋友啊!手機都換掉,我也找不到那個人。 丙○○:那要怎麼辦?那不可能啊! 郭曉媛:連我們的卡,那時提款卡也掉,也沒法找人補新的卡,因為真的找不到人,我跟旺來一起後,就不曾再找過他,手機號碼也換掉! 丙○○:那幹嗎再拿他的用? 郭曉媛:沒啦!因為我有欠卡債,當初他就先辦這給我用,我裏面都沒存錢,就轉帳在用的而已! 丙○○:對啊!我的也是,我也用別人的啊!我意思是說,樂樂,妳認為我怎麼跟他開這口? (後討論林永大為人及改善應召站生意等問題) 偵5673卷一第276頁反面至277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4 102/11/19 12:35:58 (0:01: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郭曉媛 郭曉媛:喂? 丙○○:有嗎? 郭曉媛:沒有ㄟ,一樣電話響都沒有接。 丙○○:他是幾點睡的? 郭曉媛:我真的不知道耶,我們都已經在睡了,我不知道幾點,半夜我怎麼可能在爬起來處理,他回來的時候剛好我起來上廁所。 丙○○:叫不起來這樣要怎樣處理? 郭曉媛:他等等睡起來等等就會自己起床了吧。 丙○○:哪有這麼久的。 郭曉媛:阿不然就找不到人,我家又沒有家用電話,只有手機而已,跟對講機。 丙○○:那現在幾個人進去? 郭曉媛:3個啊,上班就我們3個,我、布丁跟憲寶(音譯)。 丙○○:珊珊沒去喔? 郭曉媛:她還沒到ㄟ。 丙○○:那管理員都還沒起來喔? 郭曉媛:嗯。 丙○○:一定都在房間,房間門關著,那對講機的聲音聽不太到,除非在客廳。 更一卷第280至281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5 102/11/19 12:58:38 (0:01: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郭曉媛 丙○○:你吃什麼的? 郭曉媛:喂? 丙○○:你快點找他的人,快點回家裡找,你頭班嗎? 郭曉媛:嘿啊。 丙○○:他那進了嗎? 郭曉媛:我怎麼知道,我坐在樓下,我哪知道你那個客人怎麼樣? 丙○○:還是我去載你,去你家把他叫起來。 郭曉媛:我衣服換好了ㄟ。 丙○○:我去載你嘛。 郭曉媛:你再打他手機都沒有接嗎? 丙○○:沒有ㄟ。 郭曉媛:你有很要緊嗎? 丙○○:很要緊啊,還有一件事情,現在才得到消息而已。 郭曉媛:是喔,我再打給他看看,叫管理室給他打電話好了。 丙○○:好啦,你快叫他打給我,快點。 郭曉媛:好。 更一卷第281至282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6 102/11/19 13:01:09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郭曉媛 郭曉媛:喂? 林永大:怎麼? 郭曉媛:她說要載我去家裡叫你,她說她又得到一個什麼很重要的消息要跟你講。 林永大:好。 更一卷第284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7 102/11/19 13:05:41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丙○○ 丙○○:你是睡死了喔? 林永大:電話不小心按到靜音。 丙○○:快點來找我,快點。 林永大:你在哪? 丙○○:2樓,有人說…你來現在我跟你講,快點。 更一卷第282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8 102/11/19 14:18:42 (0:01: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如意姊 如意姊:怎麼? 丙○○:我們今天晚上是幾點要去? 如意姊:我哪知道,你們在講的,你們問我?你們大胖呆有在那邊嗎? 丙○○:有啊。 如意姊:你叫他聽。 丙○○:大胖呆。 乙○○:要幹嘛?喂? 如意姊:喂,我如意姐啦,他們都準備好了,我們幾點要去? 乙○○:什麼?你今天沒有要打了喔? 如意姊:就沒人了要去打誰? 乙○○:你不是說要7點? 如意姊:對啊。我們差不多6點半出發,7點這樣,我給你們載這樣啊。 乙○○:好啦,OK啦。 如意姊:我講給你聽,東尼(音譯)跟我說要到3點半,結果其他人都沒人有空,所以我只好解散。 乙○○:好啦,了解。 如意姊:你們兩個好好的抱著,我們都不會吵你。 乙○○:誰在這。 丙○○:要來喔? 如意姊:誰在那? 乙○○:嗯。 如意姊:好啦好啦。 乙○○:嗯,拜拜。 更一卷第282至283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19 102/11/25 19:11:26 (0:01: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曾笳龍 曾笳龍:喂!妳找我? 丙○○:啊!你是誰? 曾笳龍:曾笳龍,妳在打麻將? 丙○○:你娘咧!現在才回。 曾笳龍:妳不是在打麻將? 丙○○:對啊!你怎現在才回? 曾笳龍:妳先去打啊! 丙○○:我要跟你說,你那朋友高級督察…找他來坐一下,我有事要拜託他,我這邊很困擾,有人要跟恁爸「衝」 。 曾笳龍:有什麼事情?哪方面的? 丙○○:「戴帽子」的啊! 曾笳龍:「戴帽子」的事情唷? 丙○○:嗯。 曾笳龍:「那種的」有法處理嗎? 丙○○:被檢舉而已啊! 曾笳龍:他現在沒在臺灣啊! 丙○○:不然他現在在哪? 曾笳龍:他現在在「西巴丹」,玩而已啦! 丙○○:好啦!他回來,你們有空,要出去聚餐就「召」我一 下。 曾笳龍:好好好,再找他出來泡茶。 丙○○:好,拜拜。 偵5674卷四第25頁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1752號 20 102/12/10 15:06:01 (0:0:0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林永大 (前為丙○○、林永大2人在討論搬電視予友人之事,至31秒) 林永大:沒啦!我下午跟他(欲搬電視之友人)約明天啦!我想說今天事情太多了,我等一下還要找「大胖呆」,大胖呆昨天沒找我,這些事情不解決不行啊! 丙○○:好啦好啦! 林永大:好。 聲搜卷第78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910號 21 102/12/11 17:19:15 (0:00:00) 0000000000 乙○○ → 0000000000 林龍鴻 乙○○:同學,欸副座那隻檢舉的電話幾號,你報給我一下好嗎? 林龍鴻:好,等等傳LINE給你。 更一卷第298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2 102/12/11 17:39:51 (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現場幹部阿雄 林永大:喂! 阿雄:少年董,怎樣? 林永大:你在哪? 阿雄:我…在臺灣大哥大,文武街這邊的,在我們門口這。 林永大:在門口這。你…你過來,我交待你重要的事情,很重要。 阿雄:好啊! 聲搜卷第114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3 102/12/11 18:35:10 (0:1:12) 0000000000 乙○○ → 0000000000 林裕鎮 林裕鎮:ㄟ。 乙○○:嘿。 林裕鎮:剛剛你們的新鳥回來,又被人修理。 乙○○:為什麼? 林裕鎮:啊就是這個啊,我說的那個啊。 乙○○:你(聲)請票了嗎?我不是叫你請? 林裕鎮:恩。 乙○○:是誰修理?洪董? 林裕鎮:對啊。 乙○○:你去(聲)請票啦!請啦!看看明天請請啦。 林裕鎮:是說…。 乙○○:怎樣? 林裕鎮:那個沒算分數,我不想多花這個。 乙○○:你就…你就,我跟你說啦,不一定要花,反正你(聲)請就對了。 林裕鎮:好啦,我了解啦。ㄟ… 乙○○:對啦…怎樣? 林裕鎮:嘿啦,我知道啦,有的細節要跟你見面說一下。 乙○○:你票先聲請啦。先聲請再說啦。 林裕鎮:好。那住址咧?那你住○○○○○○○○○ ○○○○○○路000號。 林裕鎮:好,瞭解。五權路196號。 乙○○:等一下等一下,我等一下再跟你說。 林裕鎮:好啦,你傳LINE。 乙○○:我傳LINE給你。 訴1081卷四第187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4 102/12/11 18:43:49 (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林永大:19時到19時半不要約客人,也不要給客人在樓下。 詩詩:拷夭,你不講,已經約了咧! 林永大:約幾點? 詩詩:19時。 林永大:讓他快點進來。 詩詩:19時有客人,現在也有客人啊! 林永大:好啦!等一下有人要去拍照啦! 詩詩:有人要怎樣? 林永大:要去我們那裏拍照。 詩詩:勇哥也沒講,啊!客人要上來了,拜拜。 偵5674卷一第34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5 102/12/11 18:56:30 (0:1: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等我一下,喂 ! 林永大:等一下,19時有人要去照相喔!19時至19時半有人要去照相。 詩詩:沒辦法,人都在裏面了。 林永大:我現在講給妳聽,那不要緊,妳注意聽就好了,人家要照相,妳不要開門讓他進去。妳聽有嗎? 詩詩:不要開門給他進來? 林永大:那警察哎!妳要開門給他進來?他要照相,他穿便服,瘦痩高高的,他會去照相。 詩詩:你現在是叫我開門給他進來,是嗎? 林永大:不可以啦!(大聲) 詩詩:不可以給他進來就對了? 林永大:對啦!不可以開門,也不可以按電梯讓他上去。知道嗎? 詩詩:好啦!反正等一下就是有誰打來就不要那個…好多電話,你等一下。 林永大:好。 詩詩:(對旁電話稱)嘿,收7,對。大哥,那是2人以上同行…(後斷線) 偵5674卷一第35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6 102/12/11 18:59:03 (0:2: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1.0000000000 郭曉媛 2.0000000000 詩詩 郭曉媛:喂! 林永大:我跟妳講,那個什麼,我們有講到下禮拜的事情,妳知道嗎? 郭曉媛:嗯。 林永大:我跟檸檬講到下禮拜的事,我在想,要叫誰,妳知道嗎?抓龍而已!變抓龍而已!妳等下是不是會過來這。對不對? 郭曉媛:嗯 。 林永大:過來的時候,我再跟妳說,可是金額妳過來時我不能跟妳說,她的金額打算是多少妳知道嗎? 郭曉媛:多少? 林永大:六千啦!看妳要嗎? 郭曉媛:我聽不懂你在說什麼?我去再問,你說什麼我聽沒有。 林永大:到時妳再問我,那錢就是六千起跳啦!最少六千。 郭曉媛:好啦好啦! (斷掉。至1分7秒) 林永大:喂! 詩詩:喂!你現在什麼狀況,我跟你講,現在有客人在等糖糖,糖糖又在做,然後下面又有2個要上來我到底是要讓他們上來還是不讓他們上來。 林永大:沒關係,讓他上去了,讓他上去,可是我現在跟妳說,只有…肯定是客人的,妳才按電梯讓他上去。 詩詩:當然啊! 林永大:還有…肯定是客人的,才可以開門讓他進去。 詩詩:嘿! 林永大:我現在在趕回去當中。 詩詩:OK。 林永大:妳要記得,有人會先在下面拍我們攝影機的照片,還有我們6樓的照片,妳都不用管他。 詩詩:嘿! 林永大:妳都不用管他,這樣懂了嗎?很清楚了吧! 詩詩:好,我知道。反正,不是客人都不要理他就對了? 林永大:對! 詩詩:OK,拜拜。 偵5673卷一第279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27 102/12/12 02:59:54 (0:00:20) 0000000000 丙○○ → 0000000000 乙○○ 乙○○:你看LINE。 丙○○:怎麼? 乙○○:你看LINE,還沒好啦,你看LINE。 更一卷第284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910號 28 102/12/14 02:45:26 (0:01:00) 0000000000 乙○○ → 0000000000 林裕鎮 (背景音為來電答鈴音樂) 乙○○:我現在打電話跟你說。 (電話接通) 林裕鎮:喂。 乙○○:喂,來,我現在用擴音,我現在「水ㄟ」(台語音譯)這樣問,你跟我講…等一下,阿鎮。 林裕鎮:嘿。 乙○○:我問你,那天是不是你在後面抽菸跟我說,所長交代你去處理一個點。 林裕鎮:對啊。 乙○○:他們說那個點的消息從哪裡來的? 林裕鎮:那個點喔?我不知道,他說副座給他的。 乙○○:沒關係,你照實講。 林裕鎮:我今天照實講咩,我發誓,他跟我講的時候,我不知道那個點,他先傳LINE叫我問「紅龍」。 乙○○:蛤? 林裕鎮:他叫我問「紅龍」,他說他有傳給「紅龍」,之後…. 乙○○:那個「紅龍」的簡訊從哪裡來的? 林裕鎮:我怎麼知道。他說老闆給他的。 乙○○:對,老闆給他的,之後「紅龍」是不是說短訊是副座給他的? 林裕鎮:對啊,副座啊。 乙○○:副座是哪一個副座?叫什麼名字? 林裕鎮:羅一翔。 乙○○:羅一翔,有沒有聽到?好… (旁邊聲音:沒有聽到) 更一卷第242頁 29 102/12/14 02:47:57 (0:00:40) 0000000000 乙○○ → 0000000000 林裕鎮 ★原審勘驗後内容如下: (背景聲音乙○○:就賭爛ㄟ,我明明就沒做,為什麼變成都是我做的?都沒有事情ㄟ!都沒有捏!…為什麼現在變成是我) 林裕鎮:喂。 乙○○:怎樣啦,阿鎮? 林裕鎮:那個是羅一翔傳出來的啦。 乙○○:就羅一翔傳出來的沒錯,為什麼現在變成別人傳的? 林裕鎮:那羅一翔… 乙○○:人家現在在這邊說,原本那通短訊是從周副來的。為什麼變這樣? 林裕鎮:絕對不是周副啦。我跟你說絕對不是周副啊。 乙○○:是不是我們副所長羅一翔? (背景吵雜聲) 林裕鎮:對阿。 (以下為背景聲) 徐崇昊朋友:我現在是跟你說那個點誰有投資啦,不是你說的,為什麼.... 乙○○:我如果有說我現在就馬上出去讓車撞死…。 徐崇昊朋友:為什麼說我有投資? 乙○○:我如果有說我現在馬上被車撞死……。 訴1081卷五第282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0 102/12/16 18:35:59 (0:04: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拉拉 林永大:喂! 拉拉:喂!親愛的。我...休2天好了,因為孩子真的一樣在發燒啦! 林永大:是喔!好! 拉拉:好啦!看是不是我帶衰,看這2天會不會較好。 林永大:妳要休什麼時候跟什麼時候? 拉拉:什麼啊? 林永大:妳要休什麼時候跟什麼時候啊? 拉拉:就明後天這2天咩! 林永大:好啦!好。 拉拉:孩子發燒咩!看公司生意會不會好一點啦! 林永大:跟妳沒關係 不是妳帶屎,也不是那個...(後聊目前客人少與小姐無尤,至2分34秒) 林永大:...跟那沒關係啦!妳孩子難過,這我給妳請假我絕對讓妳請,妳今天如果說為這種事請假,我絕對不可能讓妳准的,這樣妳聽有我講的意思嗎? 拉拉:沒啦!沒啦! 林永大:好啦!我聽有啦! 拉拉:在公司我就跟你說如果又發燒,我就照顧好了,真的就發燒,老師說他今天吃飯還吃到睡著。 林永大:我為什麼會說明天讓妳休息,妳知道嗎? 拉拉:不知道哎!我想說是不是有帶個氣,休一下。這樣。 林永大:不是啦!明天要處理裏面啦!明天要交待事,要交人啦! 拉拉:喔!是有要緊嗎? 林永大:就是要交人而已!不需要這麼多人來,妳知道嗎? 拉拉:是上次的事情嗎? 林永大:沒有,另外的。 拉拉:喔!跟你們上次的事沒關係喔! 林永大:另外的,又要交了,時間到了。 拉拉:會處理好嗎? 林永大:絕對好的。問題是…本來是打算說 …我今天本來要打算要讓妳們休的,妳們就…交人也不需要這麼多人在這 ,這麼多人在這也是浪費大家時間,浪費那個…不如就沒幹嗎的就休息,妳聽有嗎? 拉拉:好啊! 林永大:我本來是這樣想啦!這樣妳知道嗎? 拉拉:好。 林永大:就是這2天要交人就對了,這樣妳聽有嗎? 拉拉:有啦!好啦!我就先休2天,因為孩子也真的不舒服。 林永大:孩子有較好,明天有較好,後天就要來上了。沒較好就不勉強,好嗎? 拉拉:好,我知道。 (後聊天) 聲搜卷第115至116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1 102/12/17 01:17:26 (0:01: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現場幹部,阿雄 阿雄:哈囉,你好。 林永大:我跟你說,明天原則上,「房東」不是你,是我喔! 阿雄:好。 林永大:不用你,因為,我,他們就不敢亂來,我會跟他們講,房子我租,他們就不敢亂來,你就想看…你也先想看看,明天你早點去,原則上下雨,不然就是明天可以不要做,乾脆就是…她們要做的就叫她們晚點再來。 阿雄:好。 林永大:明天下午就先跟他們講講,講完後,晚點跟妹仔講幾點來,還是明天怎樣,因為我現在也沒法度預估啊!有法度,最好預估是明天晚上啦!可是明天晚上會不會下雨,也不知道。 阿雄:對。 林永大:明天晚上好壞也不知道啦! 阿雄:嗯 。 林永大:不然就很簡單,明天晚上10時多就要「點」。 阿雄:好。 林永大:這樣也可以啦! 阿雄:看看啦!明天看看。喔! 林永大:嘿啊!好。 阿雄:我們明天來再討論,好嗎? 林永大:你早點過來,大家講一下。 阿雄:OKOK,拜拜。 聲搜卷第116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2 102/12/17 12:22:49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郭曉媛 郭曉媛:喂! 林永大:今天誰跟誰去? 郭曉媛:誰跟誰喔?一樣四個啊!糖糖沒來而已! 林永大:布丁哪有,我怎沒看到布丁的門? 郭曉媛:有啊!布丁在這跟我抬槓啊! 林永大:妳哪有法度開?啊〜恁爸裝肖,好。 郭曉媛:什麼東西? 林永大:今天要處理。 郭曉媛:喔!這樣呢? 林永大:要問我怎樣,我也不知道。 郭曉媛:你們還沒講好? 林永大:好,先這樣。 郭曉媛:好啦! 聲搜卷第116頁反面至117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3 102/12/17 13:57:55 (0:00:4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權路96號房東陳瑞祥 陳瑞祥:喂。你好。 林永大:對,我忘記跟你說,今天晚上人家要過去用,有嗎?我5樓、6樓那個門,我會暫時…今天我會先關起來,明天我會叫他們…明天開始就正常,我會再叫他們打開,好嗎? 陳瑞祥:喔! 林永大:嘿啊!因為,有講昨天沒有就今天,結果講今天要過去啊!那就是我門要稍微關,我們那算交差交差的啊!這樣。要先跟你講。 陳瑞祥:喔!不要緊,明天再說,明天再說。 聲搜卷第117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4 102/12/17 16:08:54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阿勇 阿勇:喂! 林永大:現在…做幾班? 阿勇:1班。 林永大:幹你娘,你都不會煩惱。 阿勇:恁爸頭在燒,沒煩惱? 林永大:你在燒?我看你坐在那沒做什麼。 阿勇:我才發簡訊出去而已! 林永大:CALL客啦!快點想辦法啦!恁爸現在要過去找檸檬了,恁爸要被罵死了。啊~ 阿勇:好啦! 聲搜卷第117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5 102/12/17 16:30:42 (0:0:34) 0000000000 乙○○ → 0000000000 俊兄 ★法務部調查局原譯文内容: (接通前) 丙○○:要怎麼講? 乙○○:都給妳們管理啊!我就是處理公司這邊,我偵察隊啊!請他們吃飯啊!請他們喝酒啊! (接通後) 俊兄:喂! 乙○○:喂!你在哪? (旁之丙○○:一樣那邊…等一下他說他要用…你要怎麼說,你處理?) 俊兄:喂! 乙○○:我重打。 ★原審勘驗後内容如下: (接通前) (撥打電話。嘟嘟嘟聲中,出現如下對話) 丙○○:要怎麼說? 乙○○:都給你們管理啊,我就是一個月你五萬處理公司這邊,掛偵查隊啊,我請他們吃飯啊,請們喝酒啊。 (接通後) 俊兄:喂? 乙○○:你在哪? 俊兄:喂? 乙○○:你在哪? 俊兄:喂? (背景聲音)(丙○○:他等一下說他要用,你要怎麼說?你處理?) 乙○○:等一下等一下我重打。 (收訊不良,乙○○表示要重新撥打電話) 聲搜卷第37頁 訴1081卷五第280頁正反面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6 102/12/17 16:31:37 (0:0:00) 0000000000 乙○○ → 0000000000 阿俊 ★法務部調查局原譯文内容: (接通前) 林永大:我出來用就好了,我現在跟妳說一句啦... ★(接通後)原審勘驗後内容如下: 阿俊:喂? 乙○○:你在哪? 阿俊:公店啊(音譯) 乙○○:蛤? 阿俊:在店裡處理事情啦。 乙○○:在處理事情喔? 阿俊:阿慶死了。 乙○○:什麼,阿慶死了? 阿俊:他們說自殺。 乙○○:在哪自殺? 阿俊:在他住的套房自殺。 乙○○:啊是怎樣? 阿俊:我哪知道,可能又跑去賭博欠錢被人追討的樣子吧。 乙○○:燒炭啊? 阿俊:沒有啊,上吊。 乙○○:死了喔? 阿俊:恩。 乙○○ :什麼時候?昨天晚上嗎? 阿俊:對啊,昨天晚上的事情。 乙○○:他媽不就哭死? 阿俊:我哪知道,哪有辦法? 乙○○:你現在在幫忙處理喔? 阿俊:對 。 乙○○:啊有… ,啊,幹賃老師。 阿俊:唉。 乙○○:他是住哪裡? 阿俊:住那個成功路文正(所)後面什麼那邊,賣什麼油,那裡沒有?那邊不是有一間賣油的? 乙○○:喔。 阿俊:那間三角窗飯店隔壁那段有沒有? 乙○○:啊有報警了嗎? 阿俊:有啊,管區有去處理了。 乙○○:好啦好啦,你先處理啦。你先處理啦。 阿俊:好啦,看怎樣我晚一點再打給你啦。 乙○○:好啦好啦。 聲搜卷第37頁 訴1081卷六第52頁反面至53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7 102/12/17 18:13:01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阿勇 (接通前) 丙○○:我那間要給他嘛!對嗎?你那邊要給1件,這邊0點5,跟徐崇昊的一樣0點5,啊!這樣公平喔! 另一人聲音(不確定身份)一樣都0點5...(聽不清楚) 聲搜卷第117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8 102/12/17 20:08:05 (0:01: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林永大:還有沒有預約的? 詩詩:目前沒有。你現在是暫時不要約是嗎? 林永大:都不要約了,到21時以後才接客人。 詩詩:OK,好,拜拜。 林永大:都不可以接喔!都不可以接了喔! 詩詩:我知道,21時以後才可以接。 林永大:21時以後看我怎樣,我會跟妳說,妳也自己看得到啦!可以約不可以約妳等一下就自己看得到了啦! 詩詩:OK,好,我知道了。 林永大:我跟妳說,等一下,假如有一通電話打進去,我會叫妳接,妳才接。有一個電話一定要接,那個客人要接。後續我會處理,我會叫阿雄過去那邊,或我會人在現場那邊處理。 詩詩:好,拜拜。 偵5673卷一第228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39 102/12/17 20:10:20 (0:01: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林永大:妳在幹嗎? 詩詩:有人打電話進來,我又沒有叫他來,先接而已! 林永大:妳叫他21時半以後,現在客滿。 詩詩:反正現在電話也照接,約晚一點就好。 林永大:對啦!等一下人要過去處理啦!妳叫樂樂做好,馬上打給我。聽有嗎? 詩詩:好,叫樂樂打給你還是我打給你? 林永大:你打給我,叫樂樂打給我要幹嗎? 詩詩:好啦!瞭解。 林永大:妳跟我說她做好,我要叫人趕快上去用用,趕快走啦!聽有嗎? 詩詩:好,我知道,拜拜。 偵5673卷一第228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0 102/12/17 20:14:24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林永大:來,注意聽,喂!注意聽,0934...(謝榮達:427)427(謝榮達續接:341) 。 詩詩:等一下,427,再來。 林永大:341唷?(謝榮達:嘿!對 。) 0000000000,這支電話… 詩詩:427341? 林永大:對,這支電話等一下會打進去,讓他去…60…60… 602好了。 詩詩:602? 林永大:嘿!去602,去602,只有這個客人可以接而已喔!要等人走了才可以接喔! 詩詩:OK。 林永大:好。 偵5673卷一第228頁反面、 訴1081卷一第230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1 102/12/17 20:27:14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詩詩 林永大:喂! 詩詩:客人走了。 林永大:好,我叫他打進去了。 詩詩:他進去…下一步你會告訴我怎麼做就對了? 林永大:我就會過去了啦! 詩詩:OK,好。拜拜。 偵5673卷一第228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2 102/12/17 20:30:56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詩詩 林永大:(對旁人稱:這樣你不要掛,你等我一下) 詩詩:喂! 林永大:你說。 詩詩:借問一下,現在客人進去後,我們這邊都不要有動作就對了? 林永大:我現在要進去辦公室,你等我。 詩詩:好。 聲搜卷第118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3 102/12/17 20:32:43 (0:01: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林永大:妳跟勇仔講有嗎...妳叫勇仔聽。 詩詩:好。 勇仔:喂! 林永大:你在那看,有嗎?等一下怕說...他們有人上去了,應該上去了,上去了嗎? 勇仔:沒有。還沒啊!嘿!瑤瑤現在到了,要讓她上去? 林永大:讓她上去啊! 勇仔:他們那些壞人爬樓梯就對了? 林永大:沒啦!他們會坐電梯上去。叫她別那個喔! 勇仔:叫她在5樓,別出聲這樣咩! 林永大:叫她5樓就好了,別那個喔! 勇仔:好。 偵5673卷一第228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4 102/12/17 20:34:54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現場幹部,阿雄 阿雄:怎樣? 林永大:你在哪? 阿雄:我去吃飯。 林永大:你去吃飯就好了,你吃吃直 接過去辦公室好了,不要在 這附近。 阿雄:我在外面不要緊啦! 林永大:好。 阿雄:我不要過去SEVEN。 林永大:不要緊,好。 聲搜卷第119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5 102/12/17 20:36:25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詩詩 詩詩:喂! 林永大:客人進去了嗎? 詩詩:進去了,你等等。 勇仔:喂! 林永大:客人進去了沒? 勇仔:客人進去了。 林永大:客人進去,你叫樂樂穿便服進去,602,叫她穿一般的衣服進去,油什麼的都要帶去喔! 勇仔:好,她知道喔? 林永大:我跟她講好了。 勇仔:好。 林永大:還是你等我過去,我再發落好了,我過去再發。 勇仔:好。 偵5673卷一第229頁 102年度聲監字第1808號 46 102/12/19 02:23:58 (0:00: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丙○○ 林永大:喂! 丙○○:樂樂那有沒有? 林永大:嘿! 丙○○:你確定那支電話是外勞卡喔! 林永大:確定。妳別煩惱。 丙○○:喔!你到家了? 林永大:剛下車,忘記拿電話,又回去拿 ,現在要走上去而已! 丙○○:哈,好啦!好啦!拜拜。 林永大:好。 偵5673卷一第280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續字第2009號 47 102/12/25 21:41:23 (0:08:00) 0000000000 林永大 → 0000000000 連珮瑄 (先前早班總機) (前林永大述說總機不好,致生意惡化 ,至5分8秒) 林永大:再來徐崇昊他們說要進來交接了,到今天還沒來交接,喔!今天恁爸事情真多,整個就煩。 連珮瑄:交接是什麼意思? 林永大:要給他們處理啊!要給他們用啊! 連珮瑄:要給他們用,我們不要嗎? 林永大:我要來做…閒人。 連珮瑄:你是說真的假的? 林永大:真的,我要來做閒人,要給他們用啊!反正我一樣是做最上面的主管就好了,不然我遇到他們真的會氣死。 連珮瑄:是喔!那我不用回去了。 林永大:妳怎不用回來,妳還是要回來啊!妳回來有妳的工作啊!(後聊天) 聲搜卷第121頁反面 102年度聲監字第1976號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