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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重金上更一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韙任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王森榮律師吳孟謙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7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673號、99年度偵字第8194、11813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劉韙任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低賣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已繳交之犯罪所得新台幣拾捌萬元沒收。

事 實

一、劉韙任、譚清連(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另行通緝)、張嘉元(於民國104年2月24日死亡,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0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均明知在櫃檯買賣市場(即在證券營業商營業處所交易股票,又稱為「店頭交易」)買賣股票,應由店頭交易市場依買賣數量、價格自然形成交易價格,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亦不得有「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人為方式影響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得知金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彰化縣○○市○○街000巷000號,公司主要業務為:自動販賣機、液晶顯示器、液晶電腦等資訊產品;股票代號:4503,下稱金雨公司)總經理顧景陽(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罪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欲使用人頭帳戶操縱金雨公司股票在店頭交易市場上之交易價格,其等竟利用此機會,為牟取不法利益,共同基於操縱金雨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除由譚清連、張嘉元自行或透過丙種墊款而利用人頭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外,復推由劉韙任接獲譚清連、張嘉元指示後,透過不知情之墊丙業者賈○中、黃○珍、鄭○借用人頭帳戶及資金,向不知情之營業員吳○、范○綸及黃○郎(分別使用人頭帳戶袁○君申設之鼎富證券及中信證券帳戶、黃○珍申設之華南永昌證券及何○嫻之華南永昌證券、詹○惠申設之吉祥證券館前分行及長城證券帳戶)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並於如附表二所示營業日,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低價賣出股票上櫃之金雨公司股票,造成抬高或壓低金雨公司股票於店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即如附表二所示);且利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於密切接近之同一時段內以相同之價格,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金雨公司股票(即如附表三所示),造成金雨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操縱金雨公司股票在店頭交易市場上之交易價格(即如附表四所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及市場秩序之虞。嗣因報載譚清連另因炒作長億公司股票遭判刑確定須入監服刑,上開丙種墊款金主得知消息後即反手出脫金雨公司股票,致股價從94年10月17日每股32.75元連續18支跌停板下殺至94年11月9日8.91元,投資人藍○仲、李○傑等人因金雨公司股價崩跌損失慘重而向臺中地檢署提出告發,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現已改制為臺中市調查處)調查後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限。查,本案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上訴人即被告劉韙任(下稱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原審卷第160至170、354至355頁,本院卷第188頁),且於審判期日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供述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應認均具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就各該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經查無違背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亦無證據證明有何偽造或變造情事,經審酌亦與被告被訴之犯罪事實均具有關連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受譚清連、張嘉元指示找尋丙種墊款金主,及向營業員吳○、黃○郎及范○綸下單買進、賣出金雨公司股票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犯行,辯稱:譚清連、張嘉元指示伊下單時,不會告知原因或決策過程,不知譚清連、張嘉元如何操作金雨公司股票,僅係單純幫譚清連、張嘉元打電話給營業員下單;伊係介紹譚清連買股票,證券公司視營業額退佣予營業員,營業員再退佣給伊,黃○郎、吳○每億元分別退佣7萬元、3萬元給伊,伊係服務大客戶賺取退佣,無資力炒作股票云云(見本院前審卷第150、151頁,本院卷第141至143、189至191頁)。然查:

㈠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除由譚清連、張嘉元自行或透過丙種

墊款而利用人頭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外,復推由被告接獲譚清連、張嘉元指示後,透過不知情之墊丙業者賈○中、黃○珍、鄭○借用人頭帳戶及資金,向不知情之營業員吳○、范○綸及黃○郎(分別使用人頭帳戶袁○君申設之鼎富證券及中信證券帳戶、黃○珍申設之華南永昌證券及何○嫻之華南永昌證券、詹○惠申設之吉祥證券館前分行及長城證券帳戶)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等情,業據被告供述甚詳,並經證人陳○吉、吳○、賈○中、范○綸、黃○珍、鄭○、黃○郎、張嘉元證述甚詳,茲將被告供述及證人證述分述如下:

⒈被告於調查局詢問時自承:當時我會去買金雨公司股票,是

譚清連跟我說他會找傅○萁做多金雨公司股票,要我趁機進場,我自己投入的資金有80萬元左右、我認識吳○,我曾介紹吳○與譚清連認識,我也介紹譚清連透過吳○丙種墊款買賣股票,我並幫譚清連向吳○下單該丙種墊款買進金雨公司股票,我從中賺取微簿的佣金,至於吳○使用何帳戶買賣股票我則不清楚,金雨公司的股票幾乎都是經由我下單,但對帳單吳○都是直接傳真給譚清連、我與譚清連、張嘉元相當熟悉,我透過吳○購買金雨公司的股票也是依譚清連、張嘉元的指示,我有受張嘉元之託,向吳○丙種墊款買進400張金雨公司的股票,而張嘉元也說這400張金雨公司的股票是譚清連買的,我的財力不足,94年間有向范○綸丙種墊款買進金雨公司股票約200張,但沒有賺到錢,我是因為認為該公司有生產面的利多訊息,及譚清連等有意作多該公司股票才買、我約於94年4、5月間,與張嘉元在台北市與金雨公司總經理顧景陽見面、我確實有跟陳○吉說過譚清連等人要作多金雨公司的股價,在金雨公司股價到每股17至18元時,我有跟陳○吉等人集資購買金雨公司的股票,是因為譚清連說他已經跟傅○萁講好了,馬上要進場拉抬金雨股票,所以我們有合資買100多張金雨公司的股票等語(見偵14673卷二第2頁反面至第11頁反面);於檢察官偵查中亦供稱:我曾經透過吳○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買400張,實際上是張嘉元要買的,不是我要買的,當時是譚清連透過張嘉元叫我問吳○是否可以墊款,後來吳○答應可墊款400張。我幫譚清連向吳○下單都是直接以電話聯絡下單,價量都是由譚清連決定後告訴我。吳○在調查站供述有部分是事實,詳細解釋如我調查站所述、譚清連他們應該有要作多金雨公司股票,詳細情形如我調查站所述等語(偵14673號卷第40至52頁),足見被告已自白知悉譚清連、張嘉元等人欲炒作金雨公司股票一事,實際上亦有出面透過營業員吳○等人購買金雨公司股票之情。而前揭事項均屬被告依親身經歷之事實經過而為陳述,而非依案發後所知之情形而為臆測陳述,且被告亦未爭執筆錄之正確性,自堪信為真。

⒉證人陳○吉於101年2月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跟我說譚清

連要作高金雨公司的股票,我們可以跟單,事實上我應該只跟單買1、20張,被告只有說譚清連要炒金雨公司股票等語(見偵14673卷三第202至204頁反面),與被告上開自白相符。至於證人陳○吉於原審審理時雖具結證稱:我在偵查中是因為當時另外有案件遭羈押,剛好母親重病很著急,才順著調查站的調查官詢問的問題回答,那時候的回答是有這樣的心態在,且當時有在服用憂鬱症藥物,事實上當初我自己也有買一些股票,看一些朋友做蠻大的,有時候他們報股票、報消息,說會漲,我們就會跟著買一些些。當初被告說金雨公司的股票有人在買,應該會漲,我們就買一些,當時我會買金雨公司的股票,確實是因為被告說譚清連會將該支股票做高,我看一看才會去買。所謂的「做」,是指有人會特定買很多往上拉(抬股價),使股價上漲的意思等語(見原審訴緝卷第357至365頁)。而查,證人陳○吉前述101年2月9日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而陳述當時,其早已未受到羈押(按:其於96年8月1日即已遭釋放),更有針對其先前在調查站所為回答進行修正,則其於偵查中所為陳述自不可能是為避免遭羈押而刻意為不實之陳述。更何況證人陳○吉自承有豐富的股票投資經驗,若非得知有人刻意操作,豈有隨意購買之理。再加上經原審當庭向其確認,其亦肯認被告有向其表示譚清連欲炒作金雨公司股票等情,此亦與被告前述之自白相符,自無從以其於原審審理時所為之翻異陳述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⒊證人吳○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於94年間在華南永昌證券

擔任營業員,被告於94年間有透過我用丙種墊款方式買賣金雨公司的股票,數量因為太久了已不記得了,有退一些佣金給被告,感謝他來作業績。我之前在調查站所述均屬實,但現在已經不記得內容了。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證券帳戶(下稱袁○君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的交易都是被告透過我下單,被告當初跟我說金雨公司的營運訂單會大幅成長,所以向賈○中墊款購買金雨公司股票,賈○中同意被告買400張金雨公司股票。被告又通知我將在市場上掛出100張金雨公司股票,我就同時掛出價格相對買進指定之價量,買進張數也會特定價量到105張,以高於賣出張數,可呈現買氣強烈的假象,讓投資人跟進買進金雨公司股票。被告後來在金雨公司股價上漲到30幾元時,又買進金雨公司股票400張,我當時有問他都已經賣掉了,為何還要買回來,他跟我說公司內部還有重大利多,我問他是什麼利多,因為該支股票已經是在高價區,算有風險,被告只說是商業機密不能講,可是他說一定會大賺,所以才要買回來,但金主賈○中也認為是高價區,只同意被告買400張。後來金雨公司股票在94年9月底出現無量下跌的情形,每股只剩下9元,我聯絡被告出面處理,問被告當初不是說有利多,為何會無量下跌,他只說公司中間有出問題,我跟他說不管,要他處理保證金的事情,他才讓我知道是張嘉元要買的,張嘉元也說這支股票他會負責,中間他有補過差價,但後來越跌越低,張嘉元問我金主是誰,我跟他說是賈○中,張嘉元希望我介紹他跟賈○中碰面,後來他們見面談,張嘉元就提供未上市股票作為償還墊款保證金的擔保,之後我就沒有再過問,由張嘉元跟賈○中他們自己去處理。除了金雨公司的股票之外,被告沒有其他股票發生無法交割的糾紛等語(見原審訴緝卷第388至394頁);於偵查中具結及調詢時證稱:袁○君帳戶是賈○中指定給我作為丙種墊款帳戶,資金也是賈○中提供,賈○中提供給我的客戶墊款額度不高,每月不會超過1,000萬元,只有袁○君帳戶。被告於94年間向我背後的金主賈○中墊款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袁○君帳戶有關金雨公司股票買賣都是被告所為,這個帳戶只有提供給被告使用,被告從93年底開始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每天買幾十張,是透過我下單。被告在上漲到28元時將金雨公司股票全部賣出,但股價漲到30幾元時,被告又表示要買進金雨公司股票,因為金雨股價已到高點,所以賈○中只同意被告買進400張,分2天依被告指示以外盤價(賣價)買進,我是透過袁○君帳戶買進的。被告以電話通知我將於市場上掛出100張金雨股票,我就同時以被告掛出價格相對買進指定之價量,並特意增加到105張,以高於賣出張數,可呈現買氣強烈的假象。94年10月金雨公司股價暴跌到9元,我向被告要求補足保證金,被告才表示之前墊款買進的金雨公司股票都是張嘉元買進的,我才知道被告墊款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是為張嘉元買的。後來張嘉元主動提出要以未上市股票作為保證金擔保,賈○中沒有異議,後來這400張股票我每天掛跌停板賣掉,全數賣掉之後,張嘉元再拿差價的金額及利息給賈○中,後來賈○中責備我為何沒有調查金雨公司這檔股票,所以之後他就沒有跟我再往來。我不知道被告是幫譚清連下單,他都是打電話直接聯繫我下單。被告曾跟我說要介紹譚清連給我認識,被我拒絕,後來我看到報紙說是譚清連在炒作金雨公司股價,我就質問被告為何不說是譚清連在炒作,被告說沒有什麼好交代的,只有把這400張股票處理好就好等語(見偵14673卷二第185至188、167至172頁)。

⒋證人賈○中於偵查中具結及調詢時證稱:我不認識被告及譚清

連,我於00年00月間認識張嘉元,當時是洽談金雨公司崩盤倒貨一事,之後就沒有再往來。我知道吳○家庭經濟狀況不好,故提供他1,000萬元的額度從事丙種墊款業務,且買進張數不得超過500張,並讓吳○可以透過袁○君帳戶從事丙種墊款買賣股票,但只有使用袁○君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至於吳○是協助哪一個客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就要問吳○。一直到00年00月間因吳○幫客戶即被告買賣金雨公司股票,結果碰到無量下跌之情形,造成慘賠,我要求吳○一定要請客戶賠償損失。後來吳○說他的客戶即被告會找人來處理,之後吳○就帶了張嘉元來找我,張嘉元表示這件事情他會處理,但需要一點時間,張嘉元另外拿了大約價值200萬元的未上市股票500張作為擔保,在2個月後張嘉元把款項還清之後,向我取回前述擔保用的股票。至於為何是張嘉元出面來處理而非被告我不清楚,對我們這些金主來說,只要有人來還錢就好,吳○事後也沒有跟我說金雨股票到底是被告還是張嘉元買的。在張嘉元出面處理該檔股票崩盤倒貨之事後,我就沒有協助吳○繼續從事丙種墊款業務。我收到調查站的傳票後有問張嘉元,張嘉元說金雨公司的股票是被告買的等語(見偵14673卷二第190至192、196至199頁)。

⒌證人范○綸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關於黃○珍在富邦證券南

京分公司及何○玲在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的帳戶於94年5月3日、9月30日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一事是何人委託下單我現在已經忘記了,當時我在調查站及偵查中所述都是實在的,就依我先前陳稱是被告委託我為準,我忘記被告有無跟我講他是否受他人委託下單。當時黃○珍委託我,我提供給被告買賣金雨公司股票,額度是200至300張,一開始被告跟我說要買300至500張,後來黃○珍只同意給200至300張。被告下單,我接單,他打電話跟我講價格、數量,我就會買賣,但不能超過上述額度,實際上被告買進多少張我忘記了,我在調查站所述時間、數量是正確的等語(見原審訴緝卷第379至386頁);於偵查中具結及調詢時亦證稱:黃○珍是我擔任營業員期間時的客戶及提供丙種墊款的金主。被告跟我說要買金雨公司股票,要買300至500張,我跟他說每借1萬每日利息4至5元,每日交割後需支付3成的保證金到指定帳戶,後來黃○珍說只可以給200至300張,被告也同意,我就在94年5、6月間徵得黃○珍及被告的同意後,由我居中牽線將黃○珍的丙種墊款提供給被告操作金雨公司的股票,黃○珍是給我何○玲(何○嫻)、黃○珍的華南永昌及富邦南京的帳戶。當時黃○珍給被告的授信額度是200至300張股票,實際情況由我視情況而定,保證金是被告直接匯給黃○珍,利息則是股票交易當日就核算結清等語(見偵14673卷一第105至108頁、第71至75頁反面、調卷第156至159頁反面)。⒍證人黃○珍於偵查中具結及調詢時證稱:我是從事股市丙種墊

款,提供帳戶及資金給他人下單買賣股票以收取利息為業,如附表一編號4至10所示之人的股票帳戶是我保管及借給他人使用的帳戶,帳戶內的資金為我所有。我會跟客戶約定一個金額,要求客戶先支付20%的保證金給我,之後客戶可以在約定金額範圍內自由向營業員下單買賣,每天營業員會將當天的交割單傳真給我,我再依照每萬元收取日利息4元之計算方式向客戶收取利息,並於約定時間點計算利息及保證金後,如保證金有餘額則退還給客戶;反之客戶則需再補差額給我。我的帳戶交割銀行都是世華銀行,買賣股票的款項是我支付,股票所有人都是我,客戶依其下單方式自負盈虧及交付利息給我,款項要匯入哪一個帳戶都是依照客戶指定。我的帳戶是提供給富邦南京的營業員范○綸及謝○淳、謝○美、馬○芳、楊○菁、歐陽小姐及「小柯」等人使用,其中只有范○綸跟謝○美於94年間有幫我接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另富邦營業員謝○淳則是我自己接客戶之後,再指示他下單買賣。范○綸協助我從事丙種墊款業務期間,只要經過我同意,就可以向我在各證券商所屬之營業員下單。范○綸說是被告透過我及何○玲(何○嫻)的華南永昌帳戶買賣金雨公司的股票,另外還有營業員謝○美有幫我接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譚清連就是透過謝○美使用我持有的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我本人跟被告及譚清連並沒有直接接觸,其等購買金雨公司股票的詳情要詢問營業員才清楚。另外我有提供我自己的吉祥館前帳戶、富邦南京帳戶、何○玲的吉祥館前帳戶、富邦南京帳戶、張○嬌的富邦南京帳戶、黃○榕的吉祥館前帳戶給黃○郎買賣金雨公司的股票,我讓黃○郎直接向這6個帳戶的營業員下單,但黃○郎自己就是墊丙的中盤,故有時不是他本人下單,可能是他向我借錢後再轉借給他人,詳情要問黃○郎。我另外有出借帳戶給林○厚下單,額度約2000萬元,他會直接跟我接洽,我再指示謝○淳說林○厚會下單,林○厚又跟我說他有一個朋友也要下單,所以我又給他1個2000萬元額度的帳戶,謝○淳依照林○厚買賣金雨公司股票的數量會分配到不同的帳戶,事後調查站約談我,我去問林○厚,林○厚才說另外一個帳戶是給譚清連使用。我是以每100萬元月息1萬2000元至1萬3500元間的條件提供資金給黃○郎、范○綸及林○厚買賣股票,他們3人再提供給客戶買賣股票賺取其中的資金利息差額。我知道賈○中、鄭○都是墊丙業務金主,詹○惠的帳戶是金主鄭○所使用等語(見偵14673卷一第194至

197、210至213頁、偵14673卷二第77至79頁、偵14673卷三第77至80頁反面、第83至84頁)。

⒎證人鄭○於偵查中具結及調詢時證稱:王○鳳是我母親、詹○惠

是我配偶,我是丙種墊款的金主,詹○惠在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帳戶及長城證券帳戶是提供給黃○郎使用,黃○郎自己也有從事丙種墊款業務;詹○惠、王○鳳在富邦證券南京分公司的帳戶則都是提供給富邦證券營業員范○綸使用;詹○惠在日盛證券的帳戶則是提供給日盛證券營業員吳○瑄使用,我只有使用詹○惠、王○鳳的帳戶,沒有使用他人證券帳戶。我每天都會就上述帳戶與黃○郎等3人進行對帳,以確認股票及資金調用情形。他們會先打電話跟我報備之後,才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有時不會先通知我就自行下單,事後也會用電話通知我。黃○郎、吳○瑄及范○綸遇有客戶要進行丙種墊款買賣股票時,會事先徵得我的同意,由我掌控的前述詹○惠、王○鳳帳戶進行融資墊款買賣,我會先收取交易金額30%以上的保證金,日息每1萬元4至5元,由黃○郎等3人或其等客戶直接將保證金、利息匯入我開設及運用的詹○惠帳戶內。若以丙種墊款購買的股票股價下跌超過10%時,客戶必須補繳保證金,否則該客戶及經管的營業員就必須將股票斷頭賣出。94年間黃○郎有使用前述詹○惠在吉祥證券及長城證券帳戶買賣金雨公司的股票,因為我這兩個帳戶的營業員也是黃○郎的營業員,他可以直接下單。范○綸也有使用詹○惠及王○鳳前述富邦證券帳戶幫客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但我不知道他的客戶是何人,她可以獲取退佣。吳○瑄也有使用詹○惠在日盛證券的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但只買了57張,原因還要再查,她是聽我指示下單買賣股票。黃○郎、黃○珍、賈○中都是墊丙業者,黃○郎實力比我還強5、6倍,約有10幾億的資金;賈○中又比黃○郎更強。黃○郎使用我的帳戶買賣股票,可獲得每1億元10萬元的高額退佣,可能因此才使用我的帳戶下單買賣股票,而黃○郎則會負責我在吉祥證券及長城證券貴賓室的相關開銷。黃○郎等3人使用前述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的詳細情形,要詢問他們才清楚,但范○綸曾於94年間跟我說過金雨公司的股價上漲原因,是因人為炒作之結果。范○綸於00年00月間遭調查站約談後,認為我可能也會被約談,才告訴我當初被告及俞○碧曾於94年透過她跟我以丙種墊款之方式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且俞○碧跟范○綸關係很好,常透過范○綸下單買賣股票等語(見偵14673卷二第149至153、162至165頁)。

⒏證人黃○郎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被告有請我幫忙買賣金雨

公司的股票,但時間很久我已經沒什麼印象了。所有的客戶我都會給他退佣,如果中間人介紹客戶也可以分得佣金,故拿到佣金的人不一定都是中間人,有沒有給被告佣金我沒有印象。我在調查站的陳述是據實陳述,但實際內容我已經忘記了。我先前證稱有向鄭○借用詹○惠在吉祥證券及長城證券帳戶,用意是買賣股票,綽號「金刀劉」的被告有向我透過丙種墊款購買金雨公司的股票,上述帳戶最初給被告購買金雨公司的股票大約1000多張,後來又給張嘉元等人買了2、300張,被告有說實際上是譚清連要下單買賣金雨公司的股票。被告、譚清連、張嘉元等人都是在跌停前就已經賣掉金雨公司的股票,所以沒有追繳保證金的問題。被告當時頻繁買進或賣出金雨公司的股票,且買賣數量比較大等語(見原審訴緝卷第366至378頁);於偵查中具結及調詢時證稱:我從事丙種墊款,只要確認客戶有把保證金匯入我指定的帳戶內,且買進的股票是質押在金主提供的帳戶內即可,客戶可直接向我的營業員下單。我使用多個帳戶,資金除我自有資金外,也會向鄭○、黃○珍等人周轉。鄭○是我的金主,我也曾向其借用證券帳戶,他提供他太太詹○惠的證券帳戶,我跟鄭○每天都有金錢往來,金額從數十萬元到數千萬元不等,偶爾會到上億元。94年間有使用詹○惠的吉祥證券館前分公司帳戶及長城證券帳戶購買金雨公司股票,當時被告有向我丙種墊款購買多種股票,其中也包括金雨公司的股票,後來陸續也有其他客戶使用我的帳戶購買金雨公司的股票。最早就是被告向我的營業員下單買金雨公司的股票,之後其他人才陸陸續續向我的營業員下單買賣,被告買了至少1000多張。譚清連透過別人找我,說要幫我作業績、讓我賺佣金,我認為他的意思就是要向我借款買賣股票,其中金雨公司也是買賣的標的之一,但因為我跟譚清連不熟,所以沒有同意譚清連下單買股票。後來被告有跟我說他是要替譚清連下單,希望我可以讓他賺取佣金,我因為跟被告長期來往,所以同意丙種墊款給被告。被告跟我下單的股票包括金雨公司的股票,當時借款金額約數百萬元到2000萬元左右。我使用詹○惠前述帳戶給客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都是應客戶的要求,不清楚為何丙種墊款客戶要下單買賣金雨公司的股票。黃○珍也是丙種墊款的金主,我也會介紹客戶向黃○珍借款以賺取佣金,我也有跟黃○珍借用她本人、何○玲及黃○榕在吉祥證券的帳戶。我用他們吉祥證券的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也是依客戶要求提供帳戶買賣股票,當時買賣最多的就是被告。被告一開始就買了金雨公司的股票1000張,之後又給被張嘉元等人買2、300張,後來被告要我給他退佣費用高一點,所以進出買賣金雨公司股票特別頻繁。被告跟我說是譚清連要他買金雨公司股票,他所買的1000多張金雨公司股票有來回買賣,且量比較大;張嘉元買的2、300張也有來回買賣的情形等語(見偵14673卷三第44至47、21至26頁反面)。

⒐證人即同案被告張嘉元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認識被告跟

譚清連,並透過被告介紹認識陳○吉,我有向丙種墊款金主黃○珍、賈○中調借資金買賣股票,黃○珍的部分是跟她的營業員「夢純」(同音,應係指謝○淳)下單買賣股票,支付股票交易價格40%左右的保證金,其他60%則是跟黃○珍借款並支付利息;賈○中部分則是透過其指定的營業員下單,模式與黃○珍相同。保證金都是匯入他們指定的帳戶,如果股價跌破保證金的20%時,需補足保證金;若不補足則金主有權將股票賣出。是譚清連委任被告向賈○中購入金雨公司的股票400張,後來股價下跌,譚清連沒有能力及信用,就和被告來找我商討如何處理,希望我出面跟賈○中緩一下,因為我跟譚清連是好友,後來他們跟吳○談好之後,我就拿500張未上市股票給賈○中,但是受被告所託拿上述股票作為被告債務的擔保。後來譚清連把錢給我,我再把錢交給賈○中。我曾經使用個人或他人帳戶買賣金雨公司的股票,也曾向黃○郎墊款購買金雨公司股票,也有來回買賣的情形。我有聽過譚清連他們要炒作金雨公司的股票,被告也知道譚清連在炒作金雨公司的股票,就幫譚清連介紹金主等語(見偵14673卷二第54至61、64至67、81至82頁、偵14673卷三第86至

92、101至105頁)。⒑綜上證人所述,核與被告自承其接獲譚清連、張嘉元指示後

,透過不知情之墊丙業者賈○中、黃○珍、鄭○借用人頭帳戶及資金,向不知情之營業員吳○、范○綸及黃○郎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等情相符,足認被告、譚清連、張嘉元確有利用上述方式買賣金雨公司股票。

㈡按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主要之機能,係在形成公平價格,此公

平價格之形成,在於市場之自由運作,在自由市場中,有價證券之交易,係基於投資人對有價證券的體認,形成一定供需關係,並由供需決定其價格。因此,價格之形成若係本於一定成員(自己、人頭戶、受託操作戶)間委託(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即非本於供需而形成之交易價格,而係本於操縱行為而得之人為價格,此為扭曲市場價格機能之行為,必將使投資大眾受損,自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所明列禁止之操縱行為。又所謂「相對成交」是指各該筆交易買賣雙方均為同一人或同屬一人之人頭證券帳戶集團,該人或該集團掌控各該人頭證券帳戶之管理、使用與處分權限,委託各證券商就該股票同時以同一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及同一數量為相對買賣之情形,其雖具買賣形式,實為同一投資人左進右出之空頭買賣,自屬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禁止之操縱行為。經查:

⒈櫃買中心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二)所檢附之投資人相對

成交買賣有價證券對應表(見偵14673號卷四第190至201頁),係以譚清連、張嘉元及被告利用如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所示人頭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自94年1月6日至同年10月14日期間之相對成交情形,並記載在其交易分析意見書(見偵字第14673號卷四第122頁反面至第123頁)。惟譚清連、張嘉元及被告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時,並未利用附表一之一所示帳戶(詳後述理由㈤),於分析相對成交時,自應扣除附表一之一帳戶於該段期間之交易紀錄,且經扣除附表一之一帳戶交易紀錄後之相對成交分析如下:

⑴94年1月6日、同年3月31日、同年4月1日、4日、6日、8日、2

1日、22日、28日、29日、同年5月4日、5日、6日、12日、13日、16日、18日、19日、20日、24日、同年6月7日、22日、同年8月8日、11日、12日、17日、25日、26日、30日、31日、同年9月2日、6日、7日、8日、9日、12日、13日、14日、20日、21日、22日、23日、26日、28日、同年10月3日、4日、5日、7日、11日、12日、13日等51日成交買進與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相對成交數量共計1萬2429仟股,分占其買進數量24.48%、賣出數量24.51%及總成交量4.44%(原交易分析意見書並未扣除附表一之一所示帳戶交易紀錄,因而將94年3月24日、4月11日、12日、27日計入,並認共計有55日成交買進與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相對成交數量共計1萬2599仟股,分占其買進數量24.81%、賣出數量24.84%及總成交量4.50%,詳見偵字第14673號卷四第152頁至第188頁)。⑵94年1月6日、同年3月28日、31日、同年4月4日、11日、12日

、21日、22日、26日、28日、29日、同年5月5日、12日、13日、16日、18日、19日、20日、同年6月7日、22日、23日、同年8月12日、23日、31日、同年9月6日、7日、8日、9日、12日、13日、14日、21日、22日、26日、28日、同年10月11日、14日等37日相對成交數量占當日成交量5%以上且超過100仟股,其中有10個營業日之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5%至10%,有13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10%至20%,有7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20%至30%,有7個營業日相對成交數量占該股票當日成交量30%以上(詳如附表三,其中附表三黑框顯示部分,係扣除附表一之一帳戶交易紀錄後之數量。原交易分析意見書認相對成交分析日數共計39日,經扣除附表一之一所示帳戶交易紀錄後,94年3月24日相對成交數量占當日成交量未達5%且未超過100仟股,及94年4月27日相對成交數量未超過100仟股,均予剔除後,應為37日,併此說明)。

⒉行為人是否有炒作某種有價證券之意圖,除可參考是否以高

價委託買進、低價委託賣出外,另可斟酌是否有沖洗性買賣之相對成交造成股票交易活絡之假象為佐證。而此種不合經濟效益之交易行為確可作為「意圖」操縱股票之有力證據。蓋所謂「沖洗買賣」,係在當盤撮合期間內同時或接連以高價委託買進及低價委託賣出股票,此種委託方式,在證券交易採「價格優先、時間優先」之電腦撮合原則下,容易產生該盤撮合結果為買進自己或同集團成員委託賣出之股票之相對成交情形,無異於「左手買進、右手賣出」,實際上持有該特定股票之總數並未變動,而在相對成交之下,如以當天該筆交易來計算,不僅沒有獲利,反而需繳納手續費(買進及賣出各計算一次)及證券交易稅(賣方繳納),已違反一般投資常規,顯不合理,究其所為目的,無非想製造交易活絡的表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介入買賣,使其得以順利拉抬股價。而被告與譚清連、張嘉元既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而有上述相對成交之情形,其等以此方式操縱金雨公司股價之「意圖」至為明顯。

㈢再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

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故如行為人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亦不必事實上達到行為人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71條第1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而該規定之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固均屬之,甚至基於各種特定目的,舉如避免供擔保之股票價格滑落致遭斷頭,或為締造公司經營榮景以招徠投資等,而以各種交易手段操縱,不論其買入價格是否高於平均買價,既足使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維持於一定價位,以非法誘使他人買賣該特定有價證券之所謂「護盤」,其人為操縱使有價證券價格維持不墜,即具抬高價格之實質效果,且其雖與其他一般違法炒作,意在拉高倒貨、殺低進貨之目的有異,但破壞決定價格之市場自由機制,則無二致,應亦屬上開規定所指之「以高價買入」之行為(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152號、98年度台上字第6816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70號判決看法相同)。經查:⒈譚清連、張嘉元及被告確有共同使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

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而櫃買中心就被告譚清連、張嘉元及被告利用如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帳戶所為集中度分析部分,在其交易分析意見書固有記載(見偵字第14673號卷四第120頁反面頁)。惟譚清連、張嘉元及被告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時,並未利用附表一之一所示帳戶(詳後述理由㈤),自應扣除附表一之一帳戶於該段期間之交易紀錄,經扣除附表一之一帳戶之交易紀錄後之集中度分析如下:自94年1月6日至同年10月14日期間,計有94年1月6日、7日、13日、21日、同年2月2日、同年3月7日、16日、22日、23日、24日、28日、30日、31日、同年4月1日、4日、6日、7日、8日、11日、12日、18日、19日、21日、22日、27日、28日、29日、同年5月3日、4日、5日、6日、9日、11日、12日、13日、16日、17日、18日、19日、20日、24日、25日、26日、同年6月2日、3日、7日、9日、20日、21日、22日、24日、同年7月6日、13日、26日、28日、同年8月4日、8日、10日、11日、12日、17日、18日、23日、25日、26日、29日、30日、31日、同年9月2日、5日、6日、7日、8日、9日、12日、13日、14日、15日、16日、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6日、27日、28日、29日、同年10月3日、4日、5日、6日、7日、11日、12日、13日、14日等97個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其中有35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20%至30%,有28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30%至40%,有19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40%至50%,有15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50%以上(詳如附表二所載,其中附表二黑框顯示部分,係扣除附表一之一帳戶交易紀錄後之數量、百分比,及更正後之累積買賣超)。

⒉價格之形成,應由供需決定,供給不變,需求增加,價格自

然上漲;需求增加而價格上揚,此時供給者又提高產能以獲取更高利潤,而因需求增加引發之價格上升最終又因供給之增加而使價格下降達到平衡,然股票乃公司資本之表徵,其總量原則上係固定,與產品或勞務可依供需隨時增減不同,股票價格於店頭市場本係依據供需決定價格,買單多則上漲,賣壓沉重則下跌,是若個股於特定營業日買賣超過市場成交量20%以上,自可能對市場造成一定的影響,此際若行為人再搭配以抬高或壓低股價等舉措,造成店頭市場某股票交易活絡及其股價跳檔向上移動之趨勢,自可吸引其他投資人一同購買該特定股票,而促使該向上趨勢更加明顯,進而影響該股票在該等市場之價格。又依據櫃買中心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關於價量分析之記載(見偵14673號卷四第118頁反面,詳如附表五),自94年1月3日至94年10月17日期間,金雨公司股價期初收市價12.45元,期末收市價29.9元,漲幅高達140.16%,漲幅明顯。而同期間同類股(電機機械類股)跌幅10.88%,大盤(櫃檯買賣市場)跌幅則為5.29%,足見金雨公司股價於此段期間其股價漲幅遠高於大盤及同類股指數。若非被告利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連續於上開期間,於盤中密集以高於上一檔股價之方式,大量買進金雨公司之股票,其股價豈能於如此短暫時間大幅上漲。

⒊譚清連、張嘉元及被告共同使用附表一所示之人頭證券帳戶

買賣金雨公司股票,關於影響股價部分詳如附表四所示,且依櫃買中心製作之交易分析意見書記載(見偵14673號卷四第123頁反面至第147頁反面),計有25個營業日即94年1月20日(1次)、同年3月31日(2次)、同年4月1日(2次)、28日(3次)、同年5月6日(4次)、24日(1次)、25日(2次)、同年6月22日(1次)、同年7月27日(1次)、同年8月4日(2次)、8日(6次)、12日(2次)、17日(2次)、23日(3次)、24日(3次)、31日(2次)、同年9月2日(1次)、6日(1次)、9日(3次)、13日(5次)、14日(2次)、19日(2次)、30日(2次)、同年10月5日(3次)、11日(4次)影響股價向上;計有2個營業日即94年8月11日(1次)、18日(1次)影響股價向下;計有26個營業日即94年3月4日(2次)、24日(2次)、29日(5次)、同年4月8日(2次)、12日(2次)、29日(2次)、同年5月11日(2次)、同年7月28日(6次)、同年8月26日(2次)、29日(12次)、30日(8次)、同年9月7日(3次)、8日(7次)、15日(7次)、20日(20次)、21日(7次)、22日(16次)、23日(11次)、26日(10次)、28日(6次)、29日(6次)、同年10月3日(11次)、4日(10次)、7日(10次)、12日(3次)、13日(3次)影響股價同時向上及向下;其中盤中以漲停價委託買進且影響股價,計有94年3月29日、31日、同年4月1日、8日、12日、28日、29日、同年5月6日、同年6月22日、同年8月4日、8日、17日、23日、29日、31日、同年9月6日、8日、9日、13日、14日、15日、19日、20日、21日、22日、23日、26日、28日、29日、30日、同年10月3日、4日、5日、11日、12日、13日等36日(原交易分析意見書關於影響股價分析部分,於94年5月24日將附表一之一編號2賴○妙帳戶之委託買進及成交股數10仟股計入,此部分經扣除後,就委託買進及成交股數均應更正為22仟股,價格變化應將「15.60」更正為「15.55」,影響檔數應將「↑6」更正為「↑5」;至於其餘營業日均未包含附表一之一所示帳戶之交易紀錄,故無庸扣除,併此說明)。

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

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其旨在防止人為操控股價,導致集中交易市場行情發生異常變動,影響市場秩序。故如行為人有拉抬或壓抑交易市場上特定有價證券之意圖,且於一定期間內,就該特定之有價證券有連續以高價買進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不論是否已致使交易市場之該特定有價證券價格發生異常變化之結果,亦不必事實上達到行為人所預期之高價或低價為必要,均屬違反該規定,構成同法第171條第1項之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而該規定之所謂「連續」,係指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之謂,不以逐日而毫無間斷為必要;所指「以高價買入」,亦不限於以漲停價買入,其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或以當日之最高價格買入等情形均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75號判決見解同此)。又「連續以低價賣出」係指於特定期間,以低於平均賣價、接近最低賣出之價格或以最低之價格賣出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583號判決看法同此)。投資人於買賣股票掛單時雖可依電腦揭示最佳五檔買賣價量資訊而決定買賣價格之出價,惟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違法「以高價買入」行為,重點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買價相比較是否為「高價」,故被告於上開時段之出價是否合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違法以「高價」買入,應觀察是否為當時市場買方之高價,而非與當時市場之賣價相比較,自不待言;「以低價賣出」行為,則係在於行為人之出價與市場賣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而不在於其出價與市場之買價相比較是否為「低價」。依當時揭示制度,被告既明知如附表四所示各日得以較低價格委託買進金雨公司股票或以較高價格委託賣出金雨公司股票,卻反其道而行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縱然被告辯稱其僅為增加金雨公司之交易量而為買賣,惟被告亦應考量成本,況以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賣出股票,依現行證券交易制度及實務,固能取得優先成交次序,惟其實際操作結果亦甚易產生投資人所未預期之過高或過低價格成交之風險。此係因證券市場之股票成交價格,尚須視各該盤搓和交易時之買賣盤強弱勢而決定,且股票交易市場瞬息萬變,此乃眾所周知之事,是以連續、多次高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之價格下單買進股票或低於當時所揭示成交價下單賣出股票,對該投資人而言,實有難以控制買進成本或賣出所得,亦即易發生因買進成交價格過高而被套牢或賣出成交價格過低而虧損之風險。再者,在現行價格優先之證券交易制度下,若大量以高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買股票或以低於當時所揭示之成交價格委賣股票,顯有使原本能以較低價格買進、較高價賣出之股票,因該投資人所為之前揭大量高價委買單或大量低價委賣單而被推升成交價或殺低成交價,使其投資成本大幅增加抑或獲利大幅減少。是除非有抬高或壓低該特定個股股價之意圖,否則對以賺取股票交易或投資利潤為本質及最終目的之股市投資人而言,大量、連續多次之高價委買或低價委賣交易顯對其不利,乃屬當然。本案被告自94年1月6日起至同年10月14日期間內有97個營業日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其中有35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20%至30%,有28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30%至40%,有19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40%至50%,有15個營業日占當日成交量50%以上),業如前述,是其密集而大量買進或賣出金雨公司股票,縱然委託買賣價格係在最佳五檔揭示內,惟大量買進及賣出金雨公司股票數量佔當日成交量20%以上之集中買賣,亦足以對金雨公司股票形成相當推升之動能,而影響店頭市場之股價,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自有抬高及壓低金雨公司於店頭市場交易價格之意圖,實甚顯然。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雖非均以漲停價買進或跌停價賣出,且非每天逐日不間斷交易,但在104年1月6日至同年10月14日之間,其成交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者高達97個營業日,亦係於一定期間內連續多次,顯有基於抬高金雨公司股價而買進該檔股票或壓低該股股價而賣出該檔股票之意圖及故意甚明。㈣被告既明知譚清連、張嘉元合謀炒作金雨公司股票,除由譚

清連、張嘉元自行或透過丙種墊款而利用人頭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外,復推由劉韙任接獲譚清連、張嘉元指示後,透過不知情之墊丙業者賈○中、黃○珍、鄭○借用人頭帳戶及資金,向不知情之營業員吳○、范○綸及黃○郎(分別使用人頭帳戶袁○君申設之鼎富證券及中信證券帳戶、黃○珍申設之華南永昌證券及何○嫻之華南永昌證券、詹○惠申設之吉祥證券館前分行及長城證券帳戶)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而以上述「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亦不得有「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人為方式影響金雨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顯已非單純中間人介紹客戶賺取佣金,而係實際從事各該罪之構成要件行為,是其辯稱僅為展業人員,協助營業員賺取業績、自己亦可獲微薄取佣金云云,顯非可採。

㈤至於公訴意旨雖認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除使用如附表一所

示證券帳戶以丙種墊款方式買賣金雨公司股票外,尚使用如附表一之一所示案外人陳○忠、賴○妙帳戶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云云。然查:

⒈證人即原審同案被告顧景陽於調查時供稱:「(《提示:OTC

提供之維鈞投資等集團成交情形及影響股價情形各1份》經查,你等金雨公司內部人所使用之維鈞投資、長昇投資、陽明投資、謝○益、顧○珠、顧景陽、顧○哲、陳○忠、楊○○娥等9人共計買進10,636仟股、賣出19658仟股,分別占該股票總成交量之6.63%及12.25%,賣超9,022仟股,相對成交5,261仟…顯見金雨公司股價飆漲,與你等內部人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有關,對此你作何解釋?)因為金雨公司股價的飆漲與前述我等公司內部所使用的人頭帳戶相對買賣無關,我只是利用我所掌控的39個帳戶相互買賣以活絡金雨公司股票的成交量而已。」、「(你如何認識張嘉元、劉韙任、譚清連及傅○萁等人?交往關係?有無金錢往來?)前述人等,我僅認識張嘉元…我與劉韙任、譚清連及傅○萁等人並無交往關係,亦無金錢往來關係。」、「我與顧○松等人並無與張嘉元等人謀議炒作金雨公司股票。」、「此期間張嘉元、劉韙任、譚清連等股市炒手所使用之人頭帳戶是否有購買金雨公司股票的情形,我不清楚,亦無與渠等人謀議炒作股票。」(見偵14673卷一第121至122頁反面),及於偵訊時證稱:「(你於96年3月3日供稱富邦證券之維鈞投資公司、長昇投資公司等39個帳戶,均係你所控制之帳戶,是否如此?)是的,該等帳戶均係我所控制和使用之帳戶。」、「我僅認識張嘉元…我與劉韙任、譚清連及傅○萁等人我都不認識),也沒有交往關係。」、「張嘉元沒有和我談過這些事情,我不清楚張嘉元為何要蒐購金雨公司的股票。」等語甚詳(見偵14673卷一第182至183、186至188頁)。是以,附表一之一編號1所示陳○忠帳戶,係由金雨公司當時之總經理顧景陽所掌控及用以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而非由被告、譚清連或張嘉元所掌控,且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未曾使用該帳戶買賣股票,復查無證據證明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就前開犯行與顧景陽間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不得認為附表一之一編號1所示陳○忠帳戶亦係由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所掌控。⒉證人陳○吉於偵訊時證稱:「聽劉韙任說那個譚清連要做這支

股票,我就跟單。」、「(那你是否也有說有配合劉韙任在特定的價格,買賣特定的量?)沒有。」、「(你所使用墊丙業者用的人頭帳戶名字?)賴○妙」、「(劉韙任有沒有告訴你譚清連及劉韙任已經跟公司派的負責人顧姓兄弟協議好要炒作金予公司股票,且有約定底價?)沒有跟我講實際內容。」、「(劉韙任有沒有說跟公司派協調好要炒作金雨公司股票?)沒有。」、「(劉韙任是否有指示你在特定的時間買賣金雨公司股票,在特定價格的特定數量?)沒有,他只說可以買,我自己看盤上去買。」、「(是否有與譚清連、劉韙任等人共同炒作金雨公司股票?)我沒有,我純粹跟單。」等語(見偵14673卷三第202頁反面至第204頁正面),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記得劉韙任當初說這支股票有人在買,應該會漲,因為朋友有報,我們就買一點。」、「(就你所知,劉韙任本身有無在炒作金雨公司股票的實例或是他有曾經跟你講說他要炒作這些話?)沒有,因為當時我們買股票都是聽消息在做」、「(你是否有經由劉韙任推薦而購買金雨公司股票?)他說有人要做,我有聽他的意見買一點點。」、「他建議我說可以進,我沒有當初多少錢進就進,自己看一看可以進就下去買,自己出也沒有跟他講,想出就出。」等語甚詳(見原審訴緝卷第358至362頁)。是以,證人陳○吉經被告轉述得知譚清連在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且經被告建議得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認為有機可趁,遂以丙種墊款方式,自行使用人頭帳戶賴○妙購買金雨公司股票,惟買進及賣出之時間及價位,均係由證人陳○吉自行決定,而非受被告指示而下單,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難認附表一之一編號2所示賴○妙帳戶亦係由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為本案犯行所使用之人頭帳戶。㈥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

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辯護人於本院聲請傳喚證人金○儀、陳○吉、蔡○娟,待證事項為被告是否知悉譚清連及張嘉元之炒作計畫,及與譚清連、張嘉元間有無犯意聯絡(見本院重金上更一卷第188、215、216頁)。然被告於調查及偵訊時已坦承知悉譚清連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之目的係進場拉抬股價,並依譚清連、張嘉元指示而以丙種墊款方式買賣金雨公司股票等情,已如前述。縱被告不知譚清連、張嘉元整體拉抬股價計畫及炒作方式,而僅分擔部分行為,即負責受譚清連、張嘉元指示,透過墊丙業者賈○中、黃○珍、鄭○借用人頭帳戶及資金,向不知情之營業員吳○、范○綸及黃○郎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仍無礙其犯行之成立。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金○儀、陳○吉及蔡○娟之待證事實已臻明確,無再調查之必要,應予駁回。㈦綜上所述,被告事後所辯應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部分:㈠新舊法比較方面:

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生效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為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以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之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雖經修正,但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則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同此見解)。茲就本案適用法條之比較情形說明如下:

⒈證券交易法之修正:

⑴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部分:

被告為本案犯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先後於95年5月30日、99年6月2日、101年1月4日及107年1月31日公布修正,其沿革詳如附表六。其中95年5月30日修正時,僅隨刑法第四章章名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而為本條第3項及第4項文字修正;99年6月2日修正時,則係配合同法第157條之1第2項之增訂,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增列違反上開規定之處罰,並於同項第1款及第2款酌作文字修正;於101年1月4日修正,則係就該條第1項第3款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00萬元」之要件,及增訂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500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處罰等規定,以符合處罰衡平性及背信罪本質為實害結果之意涵,與本案適用之該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關;107年1月31日之修正係將該條第2項「犯罪所得金額」改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與本案適用之該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關。從而,本案應適用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無法律變更,應適用107年1月31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部分:

被告於本案犯行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先後於95年1月11日、104年7月1日公布修正,其沿革詳如附表七。95年1月11日該次修正除就第1項第1款進行修正(與本案無關)外,僅將第5、6款移列至第6、7款,並增訂第5款「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規定;另104年7月1日該次修正則將第1項第4款「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修正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亦即增列「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是現行之第6、7款,與修正前之第

5、6款之內容,並未作任何修正,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同條第1項第6、7款之規定。另證券交易法於89年修正前所規定之偽作買賣行為,屬「相對成交」態樣之一,與「相對委託」均為89年修正前之證券交易法所禁止,違反者應依同法第171條處罰;嗣禁止偽作買賣之規定雖經刪除,然同屬虛偽交易之相對委託禁止規定則仍保留,故刪除後,迄00年0月間上開禁止相對成交規定增訂前,偽作買賣之行為屬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具補充概括規定所禁止之「其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應依上開處罰規定論處罪刑;嗣禁止相對成交規定增訂後,包括偽作買賣在內之上市股票相對成交行為,則為上開新增之第5款主要規定所明文禁止,依主要規定優於補充規定原則,自應以違反該新增之禁止規定,改依該新增規定之相關罰則即同法第171條規定論以意圖造成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而相對成交罪,而不再適用上開僅具補充性質之概括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370號判決意旨參照)。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業於104年7月1日作部分修正,將原第4款規定:「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修正為「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顯然修正後增列以其買賣股票之行為結果,是否可能造成市場正常價格的破壞危險,作為犯罪該當與否之判斷準據。而參諸立法提案說明:緣原條文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構成要件過於空泛,恐有違刑罰明確之原則,且其行為結果不論是否造成市場正常價格之破壞,均該當犯罪,亦有違刑罰之目的,因而參照同條第1項第1款規定,增訂「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的要件,使本條之適用更明確化,俾免司法實務上操作陷於困難,避免投資人動輒觸犯本罪等旨。經核與實務向來以行為人買賣特定股票數量,占當日該股票成交量之比例,買(賣)價高(低)於平均價,或接近最高(低)價買入(賣出)該股票等情,作為認定行為人主觀操縱股價意圖有無的標準,並以其行為是否「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憑為該當犯罪要件之見解,並無不同,可見該條文所為此部分文字之增訂,無非將先前的實務見解予以明文化,尚非新增了原條文所無之限制,而具有限縮構成要件情形,即無所謂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098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之規定。

⒉刑法之修正:

⑴95年7月1日施行後之修正後刑法第28條,將共同正犯之範圍

,修正限縮於共同實行犯罪者,始成立共同正犯,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此項修正屬法律之變更,非僅為法理之明文化及純文字之修正。然被告與張嘉元、譚清連等人間,就上述犯行既屬實行階段之共同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第28條之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即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應依裁判時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⑵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拘役或罰金加減者,僅加減其最

高度。」,惟此次刑法修正,既將罰金最低金額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當不致因加減其最低度,而產生不滿1元之零數,允宜與有期徒刑相同,許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故併入修正後刑法第67條,而規定為:「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修正前刑法第68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不予減輕,較諸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罰金最低度亦予減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因本罪之罰金刑法定最低度為1000萬元,故無庸就刑法第33條第5款有關罰金之最低數額修正部分進行比較)。

⑶綜合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整體觀察,修正後之刑法規

定較修正前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應適用修正後之現行法規定。㈡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

、第5款規定而犯高買低賣、相對成交有價證券罪,而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罰。起訴書雖認被告所為,係違反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6款之規定,觸犯95年5月30日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嫌云云,然查:⒈本案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證券交

易法第155條及第171條等規定,已如前述,起訴書認應適用修正前規定,容有誤會。

⒉起訴書漏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已於犯罪事實載明係於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由本院逕行補充。

⒊起訴書認被告所為,違反95年1月11日修正前公布前之證券交

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之「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規定(即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然按該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至第7款均係對於操縱股價所為之禁止規定,其中第3款至第6款乃就相對委託型、連續交易型、相對成交型、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型之操縱股價為列舉之特別規定,而第7款則就操縱股價為概括之補充規定。若操縱股價行為合於同條項第3款至第6款之情形者,因其本質上已將操縱股價行為之觀念包含在內,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款,即第3款至第6款列舉之規定應優先於第7款之補充性規定,不能更論以同條項第7款之罪,始稱適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31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所為合於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該款,無再論以同項第7款之餘地。⒋起訴書認被告除上開犯行外,尚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

項第3款之相對委託操縱行為云云。然按證券交易法為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交易秩序及公平,並保護投資人,其第155條第1項制定多款反操縱條款,並為同條第2項準用之,以規範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下稱上市)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下稱上櫃)之有價證券,在交易市場上之各種不法操縱行為,違反者,對於證券交易市場所應具有之秩序及公平要素產生侵害,故有以刑罰加以規制之必要性。其中第3款規定不得「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即所謂禁止「相對委託」或「對敲」條款,此與第5款所定不得「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亦即所謂禁止「相對成交」或「沖洗買賣」條款,同係藉由上市(櫃)股票之虛飾交易,製造交易活絡假象,利用一般投資人盲從搶進(出)心理,達到人為操縱股價之目的,故為法所明禁。「相對委託」與「相對成交」固同屬虛飾交易類型,惟二者定義及要件仍有不同,不可不辨。前者係指兩個以上投資人事先通謀,鎖定某特定有價證券,利用各自支配使用之證券帳戶,而以約定價格,由一方買進,另一方賣出,為相對買賣之委託;後者則係同一人或同一集團,利用其支配使用之證券帳戶,同時以同一高於或低於市價之價格及同一數量,為相對買賣,其雖具買賣形式,實為同一人或同一集團左手進右手出之空頭買賣。查,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係基於操縱金雨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共同利用其等支配使用之證券帳戶而為本案犯行,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尚與其他投資人事先通謀,利用其等各自支配使用之證券帳戶,而以約定價格,由一方買進,另一方賣出,而為相對委託型之操縱股價行為。是公訴人認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除上開連續交易型、相對成交型等操縱股價行為外,尚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之相對委託罪嫌,容有誤會。

㈢被告與譚清連、張嘉元間,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與譚清連、張嘉元向不知情之墊丙業者賈○中、黃○珍、

鄭○借用資金,利用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委託不知情之營業員吳○、范○綸及黃○郎等人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而遂行本案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雖以上開不同態樣之行為,操縱金雨

公司股票股價,惟渠等係基於概括認識、單一目的操縱金雨公司股票股價,且係就同一種櫃檯買賣市場買賣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示非法操縱證券價格之行為,其各舉動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離,其就同一公司所為高買低賣及相對成交行為,分別侵害同一法益,應各別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至7款之規定,應依同法

第171條之規定處罰。關於同法第155條第1項第1款及第3至7款之規定,即學理上所謂「反操縱條款」,旨在規範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交易上之各種不法操縱行為。其立法目的,在健全證券交易市場之機能,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並保護投資人。就立法文義而言,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至6款之規定,係例示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而同條項第7款之規定,則為非法操縱行為之概括類型,文義上仍應視為非法操縱行為之另一種類型,此應係證券交易市場之「操縱行為」,屬智慧型之經濟犯罪,其犯罪態樣複雜,立法上無法一一列舉所致。申言之,行為人之行為縱已該當該條項第1、3至6款中其中之一或數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如另該當同條項第7款之非法操縱行為類型之構成要件時,自非可置而不論,始符該法條為「反操縱條款」之立法目的。從而,如行為人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或同時就多數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1、3至7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不能以連續犯論,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判決意旨參照)。此時雖有二種以上不同態樣之違法行為,惟僅侵害一個社會經濟法益,應僅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單純一罪,而無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問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1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5款所犯之罪,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情節較重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之高買低賣證券罪論處。

㈦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於107年1月31日修正

公布,並於同年2月2日施行,將該項前段原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之規定,修正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依立法理由所示,此項修正僅係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非屬法律之變更,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之現行規定。而按所謂自白,乃對自己犯罪事實全部或一部為肯定供述之意,所供述者不必限於與犯罪構成要件該當之事實,亦不包括該事實之法律評價,若可認為已對自己被疑為犯罪之事實是認,縱對於該行為在刑法上之評價尚有主張,仍無礙於此項法定減刑事由之成立。被告雖於法院審理時否認犯行,惟其曾於調詢、偵訊中坦承犯行,已如前述,復已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18萬元扣案,有本院收受刑事犯罪不法所得通知及收據附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第241頁),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㈧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固定有明文。但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被告為賺取退佣,與譚清連、張嘉元以前揭非法方式操縱股價,危害櫃檯買賣市場交易秩序甚鉅,尚無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等因素,客觀上實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且有前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亦無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形,是無從援引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辯護人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再予酌減輕其刑(見本院卷第413頁),尚非可採。

㈨按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

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定有明文。查,本案繫屬法院之日期為101年4月11日,有臺中地檢署101年4月11日中檢輝實98偵14673字第033777號函上之法院收文戳章日期可考(見原審訴899卷第1頁),則本案自第一審繫屬日起迄今已逾8年未能判決確定。惟被告於102年8月27日經原審法院通緝,迄至108年2月17日始經緝獲歸案等情,有通緝書(見原審訴899卷第231頁)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通緝案件移送書(見原審訴緝37卷第9頁)在卷可稽,其逃匿時間約5年5月有餘,故本案自繫屬迄今約11年1月,惟扣除被告逃匿時間之約5年5月有餘,顯未逾8年。是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係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所致。審酌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係歸因於被告逃匿,及綜合考量其他與迅速審判衡平關係有關事項,實無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⒈被

告、譚清連及張嘉元於本案犯行所為,固係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惟無證據證明渠等所為非法操縱股價行為尚含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之相對委託型。原審認被告所為,除違反同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5款外,尚包括第3款所定情形,並於判決主文中擇情節較重之同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通謀買賣證券罪處斷,均有違誤。⒉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固利用附表一之證券帳戶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惟附表一之一所示證券帳戶分別為案外人顧景陽、陳○吉用以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與被告、譚清連及張嘉元無涉,因此①就附表二之集中度分析部分,應將94年3月24日、94年4月11日、94年4月12日、94年4月27日、94年4月28日等營業日關於附表一之一所示證券帳戶交易記錄扣除,及更正後之累積買賣超,扣除及更正後之結果詳如附表二所示,②關於相對成交分析之成交買進與成交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部分,經扣除附表一之一所示帳戶交易紀錄後,應將94年3月24日、4月11日、12日、27日排除,並認共計有51日成交買進與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相對成交數量共計1萬2429仟股,分占其買進數量24.48%、賣出數量24.51%及總成交量4.44%,③就附表三之相對成交分析部分,應將94年3月24日、94年4月11日、94年4月12日、94年4月27日、94年4月28日等營業日關於附表一之一所示證券帳戶之交易紀錄扣除,扣除後之結果詳如附表三所,④就附表四之影響股價分析部分,應將94年5月24日營業日關於附表一之一編號2之賴○妙帳戶交易紀錄予以扣除,扣除後之結果詳如附表四之94年5月24日所載。惟原審引用櫃買中心出具之金雨公司交易分析意見書㈡之集中度分析、相對成交分析及影響股價分析等,均未將附表一之一所示證券帳戶之交易紀錄,亦有未洽。⒊被告曾於調詢、偵查中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前審宣判前主動繳交國庫其犯罪所得18萬元扣案,已如前述,符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規定,此為原審於判決時所未及審酌,自有未洽。⒋被告於本案獲有退佣18萬元,此部分屬被告「為了犯罪」之犯罪所得,且無被害人權利優先保障原則適用,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因被告繳回而扣案,而無庸再諭知追徵(詳後述),惟原審卻認依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如有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請求發還或賠償之情形,應在扣除請求發還或賠償之金額後,始得對被告宣告沒收,故不對被告為沒收之諭知,亦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與譚清連、張嘉元均不思遵守市場秩序,依法買

賣股票,得知金雨公司前總經理顧景陽有意操縱股價,認為有機可趁,先向不知情之墊丙業者賈○中、黃○珍及鄭○借用如附表一所示證券帳戶,經由不知情之營業員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而共同以連續交易、相對成交等非法方式操縱股價,影響櫃檯買賣市場交易秩序,促使不知情之投資人跟進,蒙受損失,及其於調詢、偵查中曾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時間長短,兼衡獲取退佣18萬元之犯罪所得,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

,依下列規定減刑:…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96年7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犯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又非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之人犯,然其經本院宣告之刑度,既已逾有期徒刑1年6月,而有該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自無從依其該條例之規定減其刑期2分之1。㈣末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得宣告緩刑

者,以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而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時,始得為之,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甚明。該項第2款所稱「5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應以後案宣示判決之時,而非以後案犯罪之時,為其認定之基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於98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金上重更㈡字第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嗣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3513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被告因通緝始到案執行,於108年10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不符緩刑要件,不得宣告緩刑。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為被告請求宣告緩刑(見本院卷第414頁),為無理由。

五、沒收部分:㈠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下稱刑法

沒收新制)已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等規定,沒收應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且相關特別法關於沒收及其替代手段等規定,均應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即105年7月1日後,即不再適用。至於刑法沒收新制生效施行後,倘其他法律針對沒收另有特別規定,依刑法第11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法之規定;但該新修正之特別法所未規定之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相關規定。

㈡按本件關於犯罪所得沒收應適用之107年1月31日修正、同年2

月2日施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而所稱之犯罪所得,包括「為了犯罪」之利得與「產自犯罪」之利得,前者係指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而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例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之報酬,或違法傾倒廢棄物業者收取的清理費用;所稱「產自犯罪」之利得,乃是來自經濟或財產犯罪因實現構成要件而取得之利得,例如因竊盜、詐欺犯罪而取得之財物,或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操縱股價犯罪之利得(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5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所稱「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係指因刑事不法行為直接遭受財產上不利益之被害人,可透過因此形成之民法上請求權向利得人取回財產利益之人。故得主張優先受償之利得,僅止於直接「產自犯罪」之利得,不及於「為了犯罪」所得之報酬。蓋後者所受領之報酬既非直接取自被害人,被害人自無向國家主張發還之權利,其理甚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被告自動繳交所得財物者,就已自動繳交之所得財物,於判決固無庸再諭知追繳,惟仍應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俾於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規定,據以指揮執行,否則在判決確定後,將因確定判決未就自動繳交之全部所得財物諭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檢察官指揮執行沒收或發還被害人缺乏依據,徒生處理上無謂之爭議,亦不符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最高法院106年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賺取營業員之退佣,而為譚清連及張嘉元找尋墊丙業者下單買賣金雨公司股票,合計賺取18萬元之退佣,並已繳交該筆犯罪所得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審理時均供述甚詳(見原審卷第476頁,本院前審卷第232頁),並有本院贓證物款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前審卷第242頁),復查無被告因與譚清連、張嘉元因操縱股價而獲有犯罪所得,自難認被告除前揭「為了犯罪」之利得外,尚取得「產自犯罪」之犯罪所得。是被告於本案中「為了犯罪」之犯罪所得18萬元,此部分無被害人權利優先保障原則適用,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且因被告繳回而扣案,而無庸再諭知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5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後段、第28條、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偵查起訴,經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被告與譚清連、張嘉元於查核期間(94年1月3日至94年10月17日)買賣金雨公司股票所使用之證券帳戶編號 姓 名 帳 戶 備 註 1 袁○君 ⑴鼎富證券(帳號:00000號) ⑵中信南京(帳號:00000號) 賈○中掌控之帳戶 2 王○鳳 ⑴富邦南京(帳號:000000號) 鄭○掌控之帳戶 3 詹○惠 ⑴吉祥館前(帳號:000000號) ⑵日盛南京(帳號:0000000號) ⑶復華東門(帳號:000000號) ⑷長城證券(帳號:0000000號) ⑸富邦南京(帳號:000000號) 鄭○掌控之帳戶 4 黃○珍 ⑴吉祥館前(帳號:000000號) ⑵中信中山(帳號:000000號) ⑶統一敦南(帳號:000000號) ⑷富邦南京(帳號:000000號) ⑸華南永昌(帳號:0000000號) ⑹建華內湖(帳號:00000號) 1.為黃○珍所掌控之帳戶 2.吉祥館前係由營業員自行接單及黃○郎下單;華南永昌交給范○綸;其餘均由譚清連下單 5 何○齡(何○嫻) ⑴吉祥館前(帳號:000000號) ⑵元京北天母(帳號:0000000號) ⑶富邦南京(帳號:000000號) ⑷華南永昌(帳號:0000000號) ⑸元京石牌(帳號:00000號) 1.為黃○珍所掌控之帳戶 2.吉祥館前係由營業員自行接單及黃○郎下單;華南永昌交給范○綸;富邦南京交給黃○郎下單;其餘均由譚清連下單 6 張○嬌 ⑴富邦南京(帳號:000000號) 1.為黃○珍所掌控之帳戶 2.交給黃○郎下單 7 黃○榕 ⑴吉祥館前(帳號:000000號) ⑵富邦南京(帳號:000000號) 1.為黃○珍所掌控之帳戶 2.吉祥館前係由營業員自行接單及黃○郎下單;富邦南京係由譚清連下單 8 黃○○妹 ⑴富邦南京(帳號:000000號) ⑵中信中山(帳號:000000號) ⑶建華內湖(帳號:00000號) 1.為黃○珍所掌控之帳戶 2.均由譚清連下單 9 陳○東 ⑴富邦南京(帳號:000000號) ⑵中信中山(帳號:0000000號) ⑶建華內湖(帳號:00000號) 1.為黃○珍所掌控之帳戶 2.均由譚清連下單 10 詹○娟 ⑴元京北天母(帳號:0000000號) ⑵富邦南京(帳號:000000號) 1.為黃○珍所掌控之帳戶 2.均由譚清連下單 11 張嘉元 ⑴中信證券(帳號:000000號) ⑵兆豐證券永和(帳號:0000號)附表一之一:

編號 姓 名 帳 戶 備 註 1 陳○忠 ⑴金港證券(帳號:000000號) ⑵元大京華南勢角(帳號:00000 號) ⑶華南永昌(帳號:0000000 號) ⑷大慶證券(帳號:000000號) 顧景陽所掌控之帳戶 2 賴○妙 ⑴大眾證券(帳號:000000號) ⑵第一金證券新興(帳號:00000 號) ⑶華南永昌大同(帳號:0000000 號) 陳○吉所使用之帳戶附表二:集中度分析(成交量單位:仟股,價格單位:新臺幣元)日期(年月日) 成交買進 成交賣出 累積買賣超 收市價 漲跌幅 當日成交量 成交量 百分比 成交量 百分比 940106 433 23.32 430 23.16 148 12.15 0.00 1,857 940107 2,247 47.71 155 3.29 2,240 12.90 6.17 4,710 940113 599 20.31 448 15.19 2,189 13.25 0.00 2,950 940121 0 0.00 113 25.22 2,270 12.70 -0.78 448 940202 261 31.33 0 0.00 2,630 13.15 0.38 833 940307 261 20.73 115 9.13 3,050 15.10 0.00 1,259 940316 212 22.38 100 10.56 3,209 15.20 0.66 947 940322 224 20.92 170 15.87 3,132 15.55 -1.89 1,071 940323 653 45.89 107 7.52 3,678 15.65 0.64 1,423 940324 469 24.97 546 29.07 3,601 15.45 -1.27 1,878 940328 265 11.23 476 20.18 3,349 15.85 0.31 2,359 940330 499 29.25 245 14.36 3,640 16.05 0.62 1,706 940331 701 56.83 778 63.07 3,563 16.15 0.62 1,233 940401 157 29.96 128 24.43 3,592 15.90 -1.54 524 940404 193 34.05 197 34.75 3,588 15.70 -1.25 566 940406 141 38.01 117 31.54 3,612 15.70 0.00 371 940407 143 33.97 65 15.44 3,690 15.50 -1.27 421 940408 198 34.14 255 43.97 3,633 15.30 -1.29 580 940411 442 28.18 281 19.92 3,794 14.95 -2.28 1,568 940412 502 27.84 555 30.78 3,741 14.95 0.00 1,803 940418 288 20.14 178 12.45 3,836 15.00 2.04 1,430 940419 138 6.13 621 27.58 3,353 15.50 3.33 2,252 940421 342 41.01 358 42.93 3,401 15.35 0.32 834 940422 313 22.65 419 30.32 3,295 15.65 1.95 1,382 940427 310 20.91 321 21.66 3,280 16.50 -0.60 1,482 940428 413 40.41 390 38.16 3,303 16.35 -0.90 1,022 940429 366 43.01 322 37.84 3,347 16.30 -0.30 851 940503 112 18.73 140 23.41 3,319 16.00 -1.84 598 940504 401 38.37 232 22.20 3,488 16.05 0.31 1,045 940505 592 38.47 498 32.36 3,582 16.10 0.31 1,539 940506 619 29.57 432 20.64 3,769 15.95 -0.93 2,093 940509 237 12.56 509 26.97 3,497 15.80 -0.94 1,887 940511 161 9.34 417 24.20 3,279 15.55 -0.32 1,723 940512 463 80.85 388 67.75 3,354 15.55 0.00 572 940513 586 50.04 544 46.46 3,396 15.70 0.96 1,171 940516 572 41.24 547 39.44 3,421 15.95 1.59 1,387 940517 60 22.47 15 5.62 3,466 15.75 -1.25 267 940518 460 51.63 451 50.62 3,475 15.75 0.00 891 940519 559 28.62 773 39.58 3,261 15.95 1.26 1,953 940520 479 76.40 441 70.33 3,389 15.75 -1.25 627 940524 119 55.35 46 21.40 3,393 15.60 -0.63 215 940525 209 47.39 53 12.02 3,549 15.30 -1.92 441 940526 53 22.75 9 3.86 3,593 15.30 0.00 233 940602 79 21.07 4 1.07 3,753 15.20 0.33 375 940603 75 4.72 407 25.63 3,421 15.75 3.61 1,588 940607 361 25.66 326 23.17 3,358 15.80 -0.94 1,407 940609 213 27.10 58 7.38 3,545 15.30 0.00 786 940620 60 24.10 0 0.00 3,574 15.50 -1.58 249 940621 52 16.77 67 21.61 3,559 15.70 1.29 310 940622 503 29.92 514 30.58 3,548 15.75 0.31 1,681 940624 11 0.18 1,685 27.75 1,861 17.45 6.72 6,071 940706 706 23.99 184 6.25 2,521 19.75 6.75 2,943 940713 111 6.88 621 38.50 2,203 21.00 0.94 1,613 940726 920 20.91 810 18.41 1,630 25.75 6.84 4,399 940728 448 15.87 946 33.51 1,036 25.90 0.77 2,822 940804 500 21.78 256 11.15 1,121 28.35 -0.52 2,296 940808 635 36.66 424 24.48 1,332 28.35 0.00 1,732 940810 225 14.25 320 20.27 1,277 28.05 0.17 1,579 940811 319 27.55 473 40.85 1,123 28.00 -0.17 1,158 940812 940 53.65 523 29.85 1,540 28.10 0.35 1,752 940817 707 31.46 542 24.12 1,599 28.15 0.89 2,247 940818 144 11.21 615 47.90 1,128 28.10 -0.17 1,284 940823 623 46.53 249 18.60 1,542 28.80 0.34 1,339 940825 292 23.93 560 45.90 1,214 28.85 0.17 1,220 940826 433 20.87 877 42.26 770 29.30 1.55 2,075 940829 695 42.46 276 16.86 1,189 29.00 -1.02 1,637 940830 491 29.44 624 37.41 1,056 28.90 -0.34 1,668 940831 1,161 60.82 410 21.48 1,807 28.90 0.00 1,909 940902 600 38.12 613 38.95 1,794 28.90 0.00 1,574 940905 333 14.19 824 35.12 1,303 30.10 4.15 2,346 940906 431 27.66 456 29.27 1,278 30.55 1.49 1,558 940907 884 49.89 817 46.11 1,345 30.50 -0.16 1,772 940908 1,159 50.83 727 31.89 1,777 30.40 -0.32 2,280 940909 1,053 54.22 799 41.14 2,031 30.40 0.00 1,942 940912 421 37.89 615 55.36 1,837 30.35 -0.16 1,111 940913 486 34.29 920 64.91 1,403 30.25 -0.32 1,417 940914 405 32.53 350 28.11 1,458 30.30 0.16 1,245 940915 691 58.21 109 9.18 2,040 29.90 -1.32 1,187 940916 100 8.24 458 37.76 1,682 29.70 -0.66 1,213 940919 189 63.85 0 0.00 1,871 29.60 -0.33 296 940920 674 51.24 344 26.15 2,201 29.45 -0.50 1,315 940921 717 32.00 982 43.83 1,936 30.10 2.20 2,240 940922 795 46.71 788 46.30 1,943 29.95 -0.49 1,702 940923 282 34.39 317 38.66 1,908 29.85 -0.33 820 940926 617 23.77 774 29.82 1,751 30.00 0.50 2,596 940927 624 16.95 1,179 32.02 1,191 30.10 0.33 3,682 940928 778 29.23 979 36.78 995 30.20 0.33 2,662 940929 230 18.24 455 36.08 770 81.00 2.64 1,261 941003 311 40.65 179 23.40 978 31.10 0.16 765 941004 664 38.56 624 36.24 1,018 31.00 -0.32 1,722 941005 204 25.73 183 23.08 1,039 30.85 -0.48 793 941006 225 13.51 583 35.02 681 31.30 1.45 1,665 941007 393 31.59 427 34.32 647 31.30 0.00 1,244 941011 540 36.34 485 32.64 702 31.35 0.15 1,486 941012 389 40.52 461 48.02 630 31.35 0.00 960 941013 320 20.82 520 33.83 430 31.35 0.00 1,537 941014 384 17.66 551 25.34 263 32.10 2.39 2,174附表三:相對成交分析(單位:仟股)

日期 相對成交 當日成交量 賣方投資人 買方投資人 數量 百分百% 940106 372 20.03 1,857 黃○榕 黃○珍 940324 90 4.79 1,878 何○齡,黃○珍,詹○惠 何○齡,黃○珍 940328 124 5.25 2,359 何○齡,詹○惠 何○齡 940331 528 42.80 1,233 何○齡,詹○惠 何○齡,黃○榕 940404 100 17.64 566 何○齡 何○齡 940411 134 8.54 1,568 何○齡 何○齡,袁○君 940412 230 12.75 1,803 何○齡,袁○君 何○齡,黃○珍 940421 251 30.09 834 何○齡,黃○榕 何○齡,黃○珍 940422 153 11.07 1,382 張嘉元,何○齡,黃○珍 何○齡,詹○惠 940426 218 10.37 2,101 何○齡,袁○君,詹○惠 何○齡,黃○珍,袁○君 940427 94 6.34 1,482 何○齡,黃○珍,袁○君 何○齡,袁○君,詹○惠 940428 280 27.39 1,022 何○齡,黃○珍 張○嬌,黃○珍 940429 232 27.26 851 黃○珍 張○嬌,黃○榕,黃○珍 940505 258 16.76 1,539 黃○珍,黃○榕,袁○君,詹○惠 何○齡,黃○珍,袁○君 940512 346 60.41 572 袁○君,詹○惠 黃○珍,袁○君 940513 435 37.14 1,171 黃○珍,袁○君 黃○珍,詹○惠 940516 417 30.06 1,387 袁○君,詹○惠 黃○珍,袁○君 940518 413 46.35 891 黃○珍 詹○惠 940519 355 18.17 1,953 黃○珍,袁○君,詹○惠 黃○珍,袁○君 940520 431 68.74 627 黃○珍 黃○珍,詹○惠 940607 179 12.72 1,407 詹○惠 黃○珍 940622 363 21.59 1,681 黃○珍,袁○君,詹○惠 黃○榕,袁○君 940623 194 11.53 1,682 黃○榕 黃○珍 940812 145 8.27 1,752 黃○珍,詹○惠 何○齡,袁○君,陳○東 940823 174 12.99 1,339 詹○娟 何○齡 940831 279 14.61 1,909 黃○珍,陳○東,黃○○妹,詹○惠 張嘉元,何○齡,詹○娟,袁○君,黃○○妹,詹○惠 940906 153 9.82 1,558 何○齡,黃○珍,陳○東,黃○○妹,詹○惠 詹○娟,陳○東 940907 421 23.75 1,772 何○齡,詹○娟,黃○榕,袁○君,陳○東 何○齡,袁○君,黃○○妹 940908 361 15.83 2,280 何○齡,袁○君,黃○○妹 何○齡,詹○娟,陳○東 940909 234 12.04 1,942 詹○娟,陳○東 黃○珍,袁○君,黃○○妹,詹○惠 940912 265 23.85 1,111 黃○珍,袁○君,詹○惠 黃○珍,陳○東 940913 384 27.09 1,417 黃○珍,黃○○妹 黃○東,詹○惠 940914 105 8.43 1,245 何○齡,袁○君,陳○東 何○齡,黃○○妹 940921 282 12.58 2,240 張嘉元,黃○珍,黃○○妹,詹○惠 何○齡,詹○娟,王○鳳,黃○東 940922 154 9.04 1,702 何○齡,詹○娟,陳○東 何○齡,黃○榕,黃○○妹 940926 136 5.23 2,596 何○齡,黃○榕 何○齡,黃○東 940928 172 6.46 2,662 何○齡,詹○娟,黃○榕,黃○珍,詹○惠 何○齡,黃○珍,黃○○妹 941011 103 6.93 1,486 黃○榕,黃○珍,詹○惠 黃○○妹,王○鳳,詹○惠 941014 145 6.66 2,174 何○齡,黃○珍,黃○榕,詹○惠 何○齡,黃○珍,詹○惠附表四:影響股價分析(單位:仟股、元)

日期 投資人 委託、成交情形 前一盤 揭示價格 成交價格 變化情形 成交量 占該時 段比重 % 金雨股票 委託價是否在5檔揭示範圍內 成交 委買 委賣 價格 變化 影響 檔數 收市價 漲跌 幅% 940120 黃○珍 於10:10:34:99至10:13:02:6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2.9元至13元,委託買進25仟股,前述委託於10:10:40:42至10:13:10:43成交25仟股。 12.60 12.60 12.90 12.60→13.00 ↑8 100.00 12.80 -1.91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940304 何○齡 於13:17:22:69至13:18:05:59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15.05元至15元,委託賣出54仟股,前述委託於13:17:30:64至13:18:30:64成交54仟股。 15.15 15.05 15.15 15.15→15.00 ↓3 83.08 15.10 -1.62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何○齡 於13:18:55:92至13:20:26:26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05元至15.15 元,委託買進28仟股,前述委託於13:19:00:64至13:20:30:64成交23仟股。 15.00 14.90 15.00 15.00→15.1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940324 黃○珍 於09:48:05:55至09:49:26:04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15.6元至15.5元,委託賣出163 仟股,前述委託於09:48:30:63至09:49:30:65成交163仟股。 15.65 15.60 15.65 15.65→15.50 ↓3 100.00 15.45 -1.27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黃○榕 於12:37:12:43至12:37:53:8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1元至15.3元,委託買進100 仟股,前述委託於12:37:30:75至12:38:00:75成交51仟股。 15.00 15.00 15.10 15.00→15.3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940329 何○齡 於09:38:32:01以漲停價16.9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38:45:67成交2 仟股。 15.55 15.60 15.70 15.55→15.70 ↑3 100.00 15.95 0.63 否 何○齡 於09:48:15:35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15.5元,委託賣出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48:15:68 成交10仟股。 15.75 15.55 15.75 15.75→15.55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4 檔。 何○齡 於09:48:37:63以漲停價16.9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48:45:68成交2 仟股。 15.55 15.55 15.75 15.55→15.75 ↑4 100.00 否 何○齡 於09:50:57:34以漲停價16.9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09:51:15:68 成交5 仟股。 15.55 15.55 15.75 15.55→15.75 ↑4 100.00 否 何○齡 於12:16:17:01以漲停價16.9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2:16:45:80成交10仟股。 15.50 15.50 15.65 15.50→15.65 ↑3 100.00 否 940331 何○齡 於09:31:01:82以漲停價17.1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31:30:61成交2 仟股。 16.05 16.05 16.20 16.05→16.20 ↑3 100.00 16.15 0.62 否 何○齡 於13:10:12:66至13:11:10:6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6元至漲停價17.15 元,委託買進19仟股,前述委託於13:10:30:78 至13:11:30:78 成交14仟股。 15.95 15.95 16.00 15.95→16.15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940401 何○齡 於09:02:04:94以漲停價17.2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02:15:54成交2 仟股。 15.90 15.90 16.15 15.90→16.15 ↑5 100.00 15.90 1.54 否 何○齡 於13:00:26:85至13:01:04:4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85元至漲停價17.25 元,委託買進12仟股,前述委託於13:00:45:71至13:01:15:73成交6 仟股。 15.80 15.80 15.85 15.80→16.00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940408 何○齡 於11:06:28:05至11:07:26:3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45元至漲停價16.55 元,委託買進11仟股,前述委託於11:06:45:68至11:07:45:68成交11仟股。 15.30 15.30 15.45 15.30→15.50 ↑4 100.00 15.30 -1.29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黃○珍 於13:28:08:57以跌停價14.45元,委託賣出30仟股,前述委託於13:30:00:00成交30仟股。 15.50 15.35 15.50 15.50→15.30 ↓4 62.50 否 940412 何○齡 於09:33:29:36至09:34:31:49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14.6元至跌停價13.95元,委託賣出50仟股,前述委託於09:33:45:56至09:34:45:57成交50仟股。 14.70 14.60 14.70 14.70→14.50 ↓4 98.04 14.95 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4 檔。 何○齡 於10:31:13:04以漲停價15.95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10:31:15:63成交3 仟股。 14.25 14.25 14.55 14.25→14.55 ↑6 100.00 否 940428 黃○珍 於11:56:51:90至11:57:42:8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6.35元至16.4元,委託買進107 仟股,前述委託於11:57:15:57至11:57:45:57成交106 仟股。 16.20 16.20 16.30 16.20→16.40 ↑4 100.00 16.35 -0.9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張○嬌 於12:04:07:19至12:04:21:3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6.45元至16.5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2:04:15:57至12:04:45:58成交20仟股。 16.40 16.40 16.45 16.40→16.5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張○嬌 ,黃○珍 於12:14:46:45至12:15:44:5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6.55元至漲停價17.65 元,委託買進5 仟股,前述委託於12:15:15:61至12:15:45:61成交5 仟股。 16.50 16.50 16.20 16.50→16.6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940429 黃○珍 於13:01:39:59至13:02:14:62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16.05元至16元,委託賣出36仟股,前述委託於13:02:00:64至13:02:30:64成交31仟股。 16.15 16.10 16.15 16.15→16.00 ↓3 100.00 16.30 -0.3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黃○榕 於13:03:06:69至13:04:33:14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4元至16.15 元,委託買進31仟股,前述委託於13:03:30:64至13:05:00:64成交29仟股。 15.95 15.95 16.05 15.95→16.20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940506 何○齡 於09:46:23:6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6.25元,委託買進6仟股,前述委託於09:46:30:76成交6 仟股。 16.10 16.10 16.20 16.10→16.25 ↑3 100.00 15.95 -0.93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何○齡 於11:56:44:90以漲停價17.2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11:57:00:78 成交3 仟股。 15.10 15.10 15.70 15.10→15.70 ↑12 100.00 否 詹○惠 於12:27:55:79至12:30:31:1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4元至15.8元,委託賣出56仟股,前述委託於12:28:00:86 至12:31:00:88 成交55仟股。 15.30 15.30 15.40 15.30→15.80 ↑10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10檔。 詹○惠 於13:21:57:76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7元,委託買進15仟股,前述委託於13:22:00:92 成交14仟股。 15.50 15.50 15.60 15.50→15.70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檔。 940511 袁○君 於13:04:37:57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15.05元,委託賣出137 仟股,前述委託於13:04:45:71 成交137 仟股。 15.25 15.25 15.35 15.25→15.05 ↓4 93.20 15.55 -0.32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4 檔。 袁○君 於13:05:03:78至13:05:45:7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35元至15.4元,委託買進70仟股,前述委託於13:05:15:72至13:06:15:72成交53仟股。 15.05 15.05 15.35 15.05→15.40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940524 黃○珍 ,袁○君 於13:21:29:62至13:23:34:0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5元至15.6元,委託買進22仟股,前述委託於13:21:45:58至13:23:45:60成交22仟股。 15.30 15.35 15.50 15.30→15.55 ↑5 100.00 15.60 -0.63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檔。 940525 袁○君 於12:58:23:9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3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12:58:40:58 成交3 仟股。 15.10 14.85 15.20 15.10→15.30 ↑4 100.00 15.30 -1.92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陳○忠 ,黃○珍 於13:20:58:35至13:22:25:39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2元至15.3元,委託買進13仟股,前述委託於13:21:10:59至13:22:40:59成交12仟股。 15.10 14.85 15.20 15.10→15.30 ↑4 85.71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940622 黃○榕 ,袁○君 於09:00:57:00至09:09:48:2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15.75元至漲停價16.75 元,委託買進518 仟股,前述委託於09:01:05:34至09:10:05:57成交436 仟股。 15.65 15.50 15.70 15.65→16.15 ↑10 81.04 15.75 0.31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10檔。 940727 詹○惠 於13:24:20:06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5.75元,委託買進499 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32:48成交49仟股。 25.50 25.55 25.60 25.50→25.75 ↑5 100.00 25.70 -0.19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940728 袁○君 於09:12:27:63至09:12:48:74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5.25元至25.2元,委託賣出378 仟股,前述委託於09:12:35:59至09:13:05:60成交378 仟股。 25.35 25.30 25.50 25.35→25.20 ↓3 100.00 25.90 0.77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黃○珍 於10:37:06:79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4.8元,委託賣出3 仟股,前述委託於10:37:07:53 成交3 仟股。 25.10 25.10 25.30 25.10→24.8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陳○忠 於12:35:40:95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5.25元,委託賣出20仟股,前述委託於12:36:07:66成交20仟股。 25.40 25.30 25.40 25.40→25.2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陳○東 於13:12:34:89至13:13:02:57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5.3元至25.25 元,委託賣出50仟股,前述委託於13:12:37:69至13:13:07:69成交50仟股。 25.40 25.30 25.40 25.40→25.2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陳○東 於13:17:35:07至13:20:21:8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5.5元至25.65元,委託買進170仟股,前述委託於13:17:37:74至13:20:37:74成交165仟股。 25.40 25.40 25.45 25.40→25.65 ↑5 99.4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陳○東 於13:26:27:5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5.9元,委託買進80仟股,前述委託於13:30:00:00 成交80仟股。 25.65 25.65 25.70 25.65→25.90 ↑5 62.99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940804 陳○東 於13:08:33:19至13:10:23:1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7.75元至28元,委託買進100 仟股,前述委託於13:08:57:49至13:10:45:49成交66仟股。 27.70 27.70 27.75 27.70→28.00 ↑6 98.51 28.35 -0.52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詹○惠 ,陳○東 於13:25:21:86至13:27:00:1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5元至漲停價30.45元,委託買進130 仟股,前述委託於13:30:00:00 成交130 仟股。 28.05 28.05 28.15 28.05→28.35 ↑6 71.82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940808 詹○惠 於09:13:24:53以漲停價30.3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09:13:41:96 成交3 仟股。 27.70 27.70 27.75 27.70→28.35 ↑13 100.00 28.35 0.00 否 詹○惠 於09:15:38:03以漲停價30.3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09:15:56:98 成交2 仟股。 27.70 27.70 28.20 27.70→28.30 ↑12 100.00 否 張嘉元 於10:53:17:26以漲停價30.3元,委託買進5 仟股,前述委託於10:53:36:20 成交5 仟股。 28.20 28.15 28.30 28.20→28.35 ↑3 50.00 否 詹○惠 ,黃○○妹 ,陳○東 於13:11:09:44至13:17:52:1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7.8元至漲停價30.3元,委託買進381仟股,前述委託於13:11:19:64至13:18:04:68成交163 仟股。 27.65 27.65 27.95 27.65→28.30 ↑13 97.6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13檔。 黃○○妹 於13:20:21:35至13:21:57:49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2元至28.25 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0:46:70至13:22:07:70成交20仟股。 28.10 28.10 28.20 28.10→28.25 ↑3 95.24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黃○○妹 於13:23:30:14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3元,委託買進4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3:55:70 成交40仟股。 28.00 28.00 28.20 28.00→28.3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940811 詹○惠 ,黃○○妹 於11:37:39:69至11:40:12:86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7.7元至27.6元,委託賣出85仟股,前述委託於11:37:40:74 至11:40:22:74 成交81仟股。 27.90 27.70 27.90 27.90→27.60 ↓6 100.00 28.00 -0.17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940812 何○齡 於09:06:10:9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7.9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6:23:55 成交10仟股。 27.70 27.65 27.70 27.70→27.90 ↑4 100.00 28.10 0.35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陳○東 於13:26:54:3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1元至15.3元,委託買進219 仟股,前述委託於13:30:00:00 成交219 仟股。 27.80 27.80 27.95 27.80→28.10 ↑6 97.33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940817 何○齡 於09:03:34:66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7.8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3:46:89成交10仟股。 27.50 27.50 27.80 27.50→27.80 ↑6 100.00 28.15 0.89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何○齡 於09:06:20:67至09:07:29:84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7.85元至漲停價29.85 元,委託買進15仟股,前述委託於09:06:41:89 至09:07:31:91 成交15仟股。 27.70 27.50 27.80 27.70→27.90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940818 黃○○妹 ,何○齡 於11:55:49:03至11:57:57:70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8元至27.8元,委託賣出98仟股,前述委託於11:56:00:84至11:58:05:85成交98仟股。 28.10 28.00 28.10 28.10→27.80 ↓6 100.00 28.10 -0.17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940823 何○齡 於10:08:05:00以漲停價30.7元,委託買進15仟股,前述委託於10:08:20:78 成交15仟股。 28.80 28.80 29.00 28.80→29.00 ↑4 100.00 28.80 0.34 否 何○齡 於12:35:10:05以漲停價30.7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2:35:25:84 成交2 仟股。 28.65 28.65 28.85 28.65→28.85 ↑4 100.00 否 何○齡 於13:10:29:22以漲停價30.7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3:10:50:85 成交2 仟股。 28.00 28.60 28.80 28.60→28.80 ↑4 100.00 否 940824 黃○○妹 於12:38:22:20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75元,委託買進70仟股,前述委託於12:38:35:86成交70仟股。 28.55 28.55 28.70 28.55→28.75 ↑4 100.00 28.80 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黃○○妹 於12:50:51:14至12:51:29:8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7元至28.75 元,委託買進50仟股,前述委託於12:51:05:88至12:51:30:88成交50仟股。 28.45 28.40 28.70 28.45→28.75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黃○○妹 於13:23:20:4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6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3:35:91成交10仟股。 28.50 28.50 28.60 28.50→28.6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940826 陳○東 於10:41:08:32至10:42:57:70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8.65元至28.5元,委託賣出200 仟股,前述委託於10:41:25:77至10:43:05:82成交200 仟股。 28.70 28.65 28.70 28.70→28.50 ↓4 99.01 29.30 1.55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4 檔。 詹○娟 ,黃○○妹 於12:14:49:06至12:17:50:6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65元至28.85 元,委託買進143 仟股,前述委託於12:15:10:88 至12:18:05:89 成交140 仟股。 28.55 28.50 28.65 28.55→28.85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940829 張嘉元 於09:18:00:46以漲停價31.35元,委託買進19仟股,前述委託於09:18:23:24成交19仟股。 28.80 28.85 29.00 28.80→29.00 ↑4 100.00 29.00 -1.02 否 何○齡 於09:31:13:39以漲停價31.3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09:31:18:24成交5 仟股。 28.80 28.80 29.00 28.80→29.00 ↑4 100.00 否 何○齡 於09:47:49:20以漲停價31.3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47:58:26成交2 仟股。 28.65 28.65 28.80 28.65→28.80 ↑3 100.00 否 何○齡 於10:22:01:95至10:22:25:4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75元至漲停價31.35 元,委託買進11仟股,前述委託於10:22:08:29至10:22:33:29成交10仟股。 28.65 28.65 28.75 28.65→28.80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何○齡 於10:28:32:01至10:29:12:8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8元至漲停價31.35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0:28:23:29至10:29:13:29成交19仟股。 28.65 28.65 28.80 28.65→28.95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詹○娟 於11:15:31:16至11:17:01:20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8.65元至28.55 元,委託賣出138 仟股,前述委託於11:15:53:31 至11:17:08:32 成交138 仟股。 28.70 28.65 28.80 28.70→28.5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黃○珍 於11:21:35:05至11:22:25:3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85元至28.95 元,委託賣出52仟股,前述委託於11:21:43:32 至11:22:33:32 成交52仟股。 28.80 28.60 28.85 28.80→28.9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何○齡 於12:09:15:24至12:09:56:4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9元至28.95 元,委託買進29仟股,前述委託於12:09:38:33至12:10:03:33成交27仟股。 28.70 28.70 28.90 28.70→28.9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何○齡 於12:37:54:96至12:38:47:3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8元至28.95 元,委託買進31仟股,前述委託於12:37:58:37至12:38:48:37成交26仟股。 28.55 28.55 28.80 28.55→28.95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詹○娟 於12:52:30:20至12:52:51:11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8.6元至28.5元,委託買進30仟股,前述委託於12:52:33:39至12:52:58:39成交30仟股。 28.80 28.60 28.90 28.80→28.5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5 檔 黃○珍 於13:08:26:67至13:10:00:2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85元至28.95 元,委託買進38仟股,前述委託於13:08:48:39至13:10:03:39成交38仟股。 28.50 28.50 28.85 28.50→28.95 ↑9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9 檔。 何○齡 於13:24:27:3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元,委託買進150 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38:39 成交130 仟股。 28.55 28.55 28.90 28.55→29.00 ↑9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9 檔。 940830 詹○娟 於09:27:04:53至09:27:32:93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8.6元至28.55 元,委託賣出16仟股,前述委託於09:27:15:76至09:27:40:76成交16仟股。 28.90 28.60 28.90 28.90→28.55 ↓7 100.00 28.9 -0.34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7 檔。 陳○東 於09:30:40:37至09:31:18:1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7元至28.9元,委託買進24仟股,前述委託於09:31:00:77 至09:31:25:77 成交24仟股。 28.50 28.50 28.70 28.50→28.9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詹○娟 於09:33:18:22至09:38:59:43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8.55元至28.5元,委託賣出52仟股,前述委託於09:38:30:80 至09:39:20:80 成交52仟股。 28.95 28.55 28.90 28.95→28.50 ↓9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9 檔。 陳○東 於09:39:39:40至09:40:05:39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9元至28.95 元,委託賣出25仟股,前述委託於09:39:45:83至09:40:10:83成交25仟股。 28.50 28.50 28.90 28.50→28.9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9 檔。 詹○娟 於09:41:28:5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8.55元,委託賣出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41:50:83成交10仟股。 28.95 28.60 28.95 28.95→28.55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8檔。 陳○東 於09:42:17:4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95元,委託買進4仟股,前述委託於09:42:40:84成交4 仟股。 28.55 28.55 28.90 28.55→28.90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詹○娟 於13:03:04:04至13:03:52:58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8.4元至28.35 元,委託賣出36仟股,前述委託於13:03:05:99 至13:03:55:99 成交36仟股。 28.60 28.40 28.60 28.60→28.3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5 檔。 黃○○妹 於13:16:03:06至13:17:31:82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8.3元至28.2元,委託賣出27仟股,前述委託於13:16:26:02 至13:17:41:02 成交26仟股。 28.60 28.30 28.60 28.60→28.20 ↓8 96.3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8 檔。 940831 張嘉元 於11:56:56:97以漲停價30.9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1:57:01:99 成交2 仟股。 28.50 28.50 28.85 28.50→28.85 ↑7 100.00 否 何○齡 ,張嘉元 於13:24:00:60至13:24:24:6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75元至28.9元,委託買進108 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07:03 至13:24:32:03 成交79仟股。 28.50 28.50 28.70 28.50→28.9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940902 黃○珍 於13:22:00:07至13:23:53:16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8.8元至28.85 元,委託買進72仟股,前述委託於13:22:21:86 至13:24:01:86 成交63仟股。 28.60 28.55 28.80 28.60→28.85 ↑5 100.00 28.90 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940906 陳○東 於10:15:54:47以漲停價32.2元,委託賣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0:16:17:14成交20仟股。 30.40 30.45 30.60 30.40→30.65 ↑5 100.00 30.55 1.49 否 940907 何○齡 於09:13:41:19至09:14:20:6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5元至30.55 元,委託賣買進22仟股,前述委託於09:14:02:01 至09:14:27:03 成交22仟股。 30.40 30.40 30.50 30.40→30.55 ↑3 100.00 30.50 -0.16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何○齡 於12:02:43:33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0.2元,委託賣出65仟股,前述委託於12:02:47:17 成交65仟股。 30.45 30.25 30.45 30.45→30.20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5 檔。 黃○○妹 於13:21:31:81至13:22:45:50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3元至30.5元,委託買進7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1:32:25 至13:22:47:25 成交54仟股。 30.20 30.20 30.30 30.20→30.5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940908 何○齡 於09:56:00:97至09:56:50:0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45元至漲停價32.6元,委託買進13仟股,前述委託於09:56:25:72至09:56:50:72成交13仟股。 30.30 30.25 30.45 30.30→30.50 ↑4 100.00 30.40 30.50 -0.32 -0.16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何○齡 於10:16:32:71至10:17:11:07以漲停價32.6元,委託賣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0:16:50:75至10:17:15:75成交10仟股。 30.20 30.15 30.45 30.20→30.50 ↑6 100.00 否 何○齡 於11:51:44:38以漲停價32.6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1:51:50:80 成交2 仟股。 30.20 30.15 30.45 30.20→30.45 ↑5 100.00 否 陳○東 於12:03:33:76以漲停價32.6元,委託買進11仟股,前述委託於12:03:55:80 成交11仟股。 30.15 30.10 30.30 30.15→30.40 ↑5 100.00 否 陳○東 ,何○齡 於12:13:10:25至12:13:50:16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35元至漲停價32.6元,委託買進24仟股,前述委託於12:13:30:82至12:13:55:82成交18仟股。 30.05 30.00 30.35 30.05→30.40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何○齡 於12:24:16:40至12:24:40:76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4元至漲停價32.6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12:24:20:85 至12:24:45:85 成交17仟股。 30.05 30.05 30.30 30.05→30.45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何○齡 於13:18:59:71至13:19:41:7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0.15元至30.1元,委託買進24仟股,前述委託於13:19:20:96至13:19:45:96成交24仟股。 30.40 30.15 30.40 30.40→30.1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940909 黃○○妹 ,黃○珍 於09:47:42:51至09:48:22:29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35元至30.4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09:47:45:81至09:48:35:82成交20仟股。 30.15 30.15 30.35 30.15→30.40 ↑5 100.00 30.40 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黃○○妹 ,黃○珍 於12:40:09:00至12:42:11:9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25元至漲停價32.5元,委託買進63仟股,前述委託於12:40:17:18至12:42:22:18成交63仟股。 30.10 30.10 30.25 30.10→30.4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黃○○妹 ,黃○珍 於12:55:00:45至12:56:30:3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35元至30.45 元,委託買進75仟股,前述委託於12:55:17:18 至12:56:32:18 成交72仟股。 30.10 30.05 30.35 30.10→30.45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940913 陳○東 於10:27:26:05以漲停價32.45元,委託買進199 仟股,前述委託於10:27:45:71 成交199 仟股。 30.20 30.20 30.40 30.20→30.40 ↑4 100.00 30.25 -0.32 否 陳○東 於10:30:14:43以漲停價32.45元,委託買進53仟股,前述委託於10:30:15:74成交53仟股。 30.20 30.20 30.40 30.20→30.40 ↑4 100.00 否 陳○東 於10:53:52:03至10:54:35:4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35元至漲停價32.45 元,委託買進24仟股,前述委託於10:54:00:76至10:54:50:76成交21仟股。 30.20 30.20 30.35 30.20→30.40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陳○東 於10:56:36:25以漲停價32.4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1:56:55:76成交10仟股。 30.25 30.20 30.40 30.25→30.40 ↑3 100.00 否 陳○東 於11:20:24:91以漲停價32.45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11:20:40:76成交3 仟股。 30.20 30.20 30.35 30.20→30.35 ↑3 100.00 否 940914 何○齡 於09:04:03:88以漲停價32.35元,委託賣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4:06:88 成交10仟股。 30.10 30.10 30.25 30.10→30.25 ↑3 100.00 30.30 0.16 否 陳○東 於10:04:20:52以漲停價32.3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0:04:31:93成交10仟股。 30.15 30.15 30.30 30.15→30.30 ↑3 100.00 否 940915 黃○珍 於09:02:10:77以漲停價32.4元,委託買進100 仟股,前述委託於09:02:26:49 成交100 仟股。 28.20 0.00 28.20 28.20→30.35 ↑43 100.00 29.90 30.25 -1.32 -0.32 否 黃○珍 ,何○齡 於09:07:48:83至09:09:39:4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1元至30.25 元,委託買進38仟股,前述委託於09:07:50:70至09:09:55:72成交36仟股。 29.85 29.85 30.10 29.85→30.25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黃○珍 於09:14:58:19以漲停價32.4元,委託買進3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5:20:76 成交30仟股。 30.00 30.00 30.25 30.00→30.25 ↑5 100.00 否 詹○娟 於09:19:21:08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9元,委託賣出5 仟股,前述委託於09:19:30:78 成交5 仟股。 30.05 30.00 30.05 30.05→29.90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黃○珍 於09:32:33:80至09:33:33:4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8元至漲停價32.4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32:50:84 至09:33:40:84 成交9 仟股。 29.60 29.50 29.80 29.60→29.8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何○齡 於09:41:27:91以漲停價32.4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41:35:84成交2 仟股。 29.50 29.45 29.80 29.50→29.80 ↑6 100.00 否 何○齡 於09:52:14:46以漲停價32.4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09:52:25:84 成交2 仟股。 29.50 29.50 29.80 29.50→29.80 ↑6 100.00 否 940919 何○齡 於09:25:03:17至09:26:58:70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8元至漲停價31.7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09:25:05:59至09:27:10:61成交5 仟股。 29.50 29.50 29.80 29.50→29.90 ↑8 100.00 29.60 -0.33 否 何○齡 於10:25:31:01至10:26:20:5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6元至漲停價31.7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10:25:55:69至10:26:20:69成交5 仟股。 29.50 29.50 29.60 29.50→29.8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940920 何○齡 於09:10:01:33以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09:10:10:60成交3 仟股。 28.20 29.20 29.50 29.20→29.50 ↑6 100.00 否 何○齡 於09:13:55:49至09:14:15:9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45元至29.5元,委託買進4 仟股,前述委託於09:13:55:65 至09:14:20:64 成交4仟股。 29.20 29.20 29.45 29.20→29.5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何○齡 於09:39:39:69以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09:39:45:66成交3 仟股。 29.10 29.05 29.40 29.10→29.40 ↑6 100.00 否 何○齡 於09:56:35:19至09:57:14:6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2元至29.3元,委託買進12仟股,前述委託於00:56:50:69 至09:57:15:69 成交10仟股。 29.00 29.00 29.20 29.00→29.3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王○鳳 於10:04:21:02以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10:04:45:73成交5 仟股。 29.10 29.10 29.40 29.10→29.35 ↑5 100.00 否 王○鳳 於10:09:55:56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35元,委託買進4仟股,前述委託於10:10:10:73成交4 仟股。 29.10 29.10 29.30 29.10→29.3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王○鳳 於10:12:45:36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元,委託賣出20仟股,前述委託於10:13:05:74 成交20仟股。 29.35 29.05 29.35 29.35→29.00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7 檔。 詹○惠 ,何○齡 於10:34:51:96至10:35:08:49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4元至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22仟股,前述委託於10:35:10:77成交16仟股。 29.00 29.05 29.35 29.00→29.4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詹○惠 於10:47:17:35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1元,委託賣出51仟股,前述委託於10:47:40:78 成交51仟股。 29.40 29.30 29.40 29.40→29.1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詹○惠 於10:48:11:51至10:49:22:9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4元至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14仟股,前述委託於10:48:30:78至10:49:45:80成交13仟股。 29.10 29.05 29.40 29.10→29.45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何○齡 於11:09:59:84以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1:10:10:82成交10仟股。 29.10 29.05 29.40 29.10→29.40 ↑6 100.00 否 詹○娟 於11:38:23:35至11:39:07:4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2元至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7仟股,前述委託於11:38:30:82至11:39:20:82成交7 仟股。 29.10 29.10 29.20 29.10→29.4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詹○惠 於12:20:09:05至12:20:31:28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2元至29.15元,委託賣出8 仟股,前述委託於12:20:10:82 至12:20:35:82 成交8仟股。 29.45 29.20 29.40 29.45→29.15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詹○惠 於12:22:15:30以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12:22:15:82成交3 仟股。 29.10 29.10 29.40 29.10→29.40 ↑6 100.00 否 詹○惠 於12:36:31:89以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2:36:50:84成交2 仟股。 29.10 29.10 29.40 29.10→29.40 ↑6 100.00 否 王○鳳 於12:42:27:25以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2:42:40:87成交2 仟股。 29.10 29.20 29.30 29.10→29.30 ↑4 100.00 否 黃○○妹 於12:43:21:36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1元,委託賣出17仟股,前述委託於12:43:30:87 成交15仟股。 29.30 29.20 29.40 29.30→29.10 ↓4 88.24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4 檔。 王○鳳 於12:44:50:70至12:46:34:09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35元至漲停價31.65 元,委託買進8 仟股,前述委託於12:45:10:87至12:46:50:87成交7 仟股。 29.10 29.10 29.35 29.10→29.4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王○鳳 於12:52:24:84以漲停價31.6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2:52:40:87成交2 仟股。 29.10 29.10 29.40 29.10→29.40 ↑6 100.00 否 詹○娟 於13:17:22:23至13:18:00:09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45元至漲停價31.65 元,委託買進16仟股,前述委託於13:17:40:89 至13:18:05:89 成交16仟股。 29.10 29.05 29.40 29.10→29.5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940921 黃○東 於09:29:37:24以漲停價31.5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09:29:57:01 成交2 仟股。 29.70 29.65 29.70 29.70→29.85 ↑3 100.00 30.10 2.20 否 黃○○妹 ,黃○珍 於10:08:24:58至10:10:12:13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0.25元至30元,委託賣出75仟股,前述委託於10:08:42:11 至10:10:2 2:11成交66仟股。 30.30 30.25 30.30 30.30→30.0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黃○東 於10:10:52:12以漲停價31.5元,委託買進5 仟股,前述委託於10:11:12:12 成交5 仟股。 30.00 30.10 30.25 30.00→30.25 ↑5 100.00 否 詹○惠 ,張嘉元 於11:07:04:49至11:09:47:46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0.1元至29.8元,委託賣出193 仟股,前述委託於11:07:27:14 至11:09:57:14 成交193 仟股。 30.25 30.10 30.25 30.25→29.80 ↓9 68.2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9 檔。 陳○東 於11:12:35:3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2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1:12:52:15成交7 仟股。 29.85 29.85 30.20 29.85→30.25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王○鳳 於11:36:12:59以漲停價31.5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11:36:37:15 成交3 仟股。 30.00 30.00 30.20 30.00→30.20 ↑4 100.00 否 黃○榕 ,王○鳳 於11:44:39:65至11:46:28:37以漲停價31.5元,委託買進7 仟股,前述委託於11:44:57:15 至11:46:37:15 成交7仟股。 30.00 29.80 30.00 30.00→30.25 ↑5 100.00 否 940922 黃○榕 於09:45:06:00至09:45:36:25以漲停價32.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09:45:26:77 至09:45:51:77 成交2 仟股。 29.85 29.85 29.95 29.85→30.00 ↑3 100.00 29.95 -0.49 否 黃○榕 於09:50:48:70至09:51:56:0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元至漲停價32.2元,委託買進9 仟股,前述委託於09:50:51:79 至09:52:06:79 成交8 仟股。 29.90 29.90 30.00 29.90→30.10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何○齡 於10:25:13:83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5元,委託賣出27仟股,前述委託於10:25:26:82 成交27仟股。 29.90 29.70 29.80 29.90→29.5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8 檔。 黃○榕 於10:25:45:9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8元,委託買進5 仟股,前述委託於10:25:51:83 成交4 仟股。 29.50 29.50 29.70 29.50→29.8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王○鳳 於10:40:03:98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5元,委託賣出45仟股,前述委託於10:40:26:85 成交45仟股。 29.80 29.60 29.80 29.80→29.5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詹○惠 ,黃○榕 於10:40:50:06至10:42:12:1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8元至29.85 元,委託買進25仟股,前述委託於10:40:51:85 至10:42:31:85 成交25仟股。 29.50 29.50 29.80 29.50→29.85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何○齡 於10:55:33:47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5元,委託賣出30仟股,前述委託於10:55:51:85 成交30仟股。 29.80 29.55 29.70 29.80→29.5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黃○榕 於10:56:10:95至10:57:12:2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7元至29.85 元,委託買進12仟股,前述委託於10:56:16:86 至10:57 :31:86成交11仟股。 29.50 29.50 29.70 29.50→29.85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黃○榕 於11:02:16:09以漲停價32.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1:02:31:86 成交2 仟股。 29.70 29.50 29.85 29.70→29.85 ↑3 100.00 否 黃○榕 於12:04:37:08以漲停價32.2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12:05:01:86 成交3 仟股。 29.70 29.65 29.90 29.70→29.90 ↑4 100.00 否 黃○○妹 於12:14:41:08至12:18:12:9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7元至29.8元,委託買進40仟股,前述委託於12:15:01:90 至12:18:21:90 成交37仟股。 29.45 29.40 29.45 29.45→29.80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黃○珍 ,何○齡 於12:37:12:93至12:37:23:08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5元至29.5元,委託賣出62仟股,前述委託於12:37:31:91 成交62仟股。 29.80 29.75 29.80 29.80→29.5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黃○○妹 ,黃○榕 於12:42:51:10至12:43:16:74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8元至29.85 元,委託買進13仟股,前述委託於12:42:56:91 至12:43:21:91 成交11仟股。 29.50 29.50 29.80 29.50→29.85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詹○娟 ,黃○東 於12:51:33:08至12:51:33:39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5元至29.5元,委託賣出35仟股,前述委託於12:51:42:06 成交35仟股。 29.80 29.60 29.80 29.80→29.5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黃○東 於13:04:46:86至13:05:42:16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6元至29.5元,委託賣出56仟股,前述委託於13:05:02:08 至13:05:52:08 成交56仟股。 29.90 29.60 29.90 29.90→29.5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8 檔。 黃○○妹 於13:06:51:01以漲停價32.2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13:07:07:10 成交3 仟股。 29.50 29.50 29.90 29.50→29.95 ↑9 100.00 否 940923 黃○榕 於09:09:14:67以漲停價32元,委託買進6 仟股,前述委託於09:09:35:55 成交6 仟股。 29.55 29.60 29.90 29.55→29.90 ↑7 100.00 29.85 -0.33 否 黃○榕 於09:31:59:51至09:32:28:04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95元至漲停價32元,委託買進14仟股,前述委託於09:32:05:70 至09:32:30:72 成交14仟股。 29.60 29.55 29.95 29.60→30.0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黃○○妹 於09:34:06:18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6元,委託賣出41仟股,前述委託於09:34:10:73 成交34仟股。 30.00 29.65 29.95 30.00→29.6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8 檔。 黃○榕 於10:01:07:26至10:02:04:02以漲停價32元至,委託買進13仟股,前述委託於10:01:15:77 至10:02:05:77 成交13仟股。 29.60 29.55 29.95 29.60→29.95 ↑7 100.00 否 何○齡 於10:13:57:21至10:14:28:31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6元至29.55 元,委託賣出42仟股,前述委託於10:14:10:77至10:14:35:77成交42仟股。 29.95 29.60 29.90 29.95→29.55 ↓8 91.3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8 檔。 黃○榕 於10:18:50:06以漲停價3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0:19:10:81 成交2 仟股。 29.70 29.60 29.90 29.70→29.90 ↑4 100.00 否 黃○榕 於10:26:33:51以漲停價3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0:26:40:81 成交2仟股。 29.60 29.55 29.85 29.60→29.85 ↑5 100.00 否 黃○榕 於10:56:11:46至10:56:43:7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8元至32元,委託買進18仟股,前述委託於10:56:15:83至10:57:05:83成交18仟股。 29.60 29.60 29.80 29.60→29.8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黃○榕 於12:00:15:59以漲停價3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2:00:25:83 成交2 仟股。 29.65 29.60 29.85 29.65→29.85 ↑4 100.00 否 黃○榕 於13:05:47:91以漲停價32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3:05:50:85 成交10仟股。 29.55 29.55 29.85 29.55→29.85 ↑6 100.00 否 黃○榕 於13:18:43:66至13:19:09:7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8元至29.85 元,委託買進23仟股,前述委託於13:18:45:86 至13:19:10:86 成交23仟股。 29.60 29.60 29.80 29.95→29.8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940926 何○齡 於09:13:43:18以漲停價31.9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09:13:50:61 成交3 仟股。 29.45 29.40 29.90 29.45→29.80 ↑7 100.00 30.00 0.50 否 何○齡 於09:28:44:55至09:29:10:7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85元至29.9元,委託買進24仟股,前述委託於09:28:50:67 至09:29:15:69 成交23仟股。 29.55 29.50 29.85 29.55→29.90 ↑7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7 檔。 黃○○妹 於09:31:16:57至09:31:35:40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6元至29.55 元,委託賣出26仟股,前述委託於09:31:20:69 至09:31:45:69 成交26仟股。 29.85 29.60 29.85 29.85→29.55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何○齡 於10:09:59:83至10:10:30:1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75元至29.8元,委託買進23仟股,前述委託於10:10:06:86至10:10:31:86成交18仟股。 29.50 29.50 29.75 29.50→29.80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何○齡 ,黃○東 於10:28:28:90至10:30:16:17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75元至漲停價31.9元,委託買進14仟股,前述委託於10:28:51:85至10:30:31:85成交14仟股。 29.55 29.55 29.75 29.55→29.80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何○齡 於11:26:14:89至11:26:40:4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7元至29.75 元,委託買進7 仟股,前述委託於11:26:21:86 至11:26:46:86 成交6仟股。 29.55 29.50 29.70 29.55→29.75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何○齡 於11:43:28:99至11:44:15:20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29.7元至29.75 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1:43:51:86 至11:44:16:86 成交10仟股。 29.55 29.50 29.70 29.55→29.75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黃○榕 於13:04:17:16至13:05:01:42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29.9元至29.85 元,委託賣出157 仟股,前述委託於13:04:41:92 至13:05:06:92 成交157 仟股。 30.10 30.05 30.10 30.10→29.8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5 檔。 何○齡 於13:05:26:15至13:05:51:4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1元至漲停價31.9元,委託買進15仟股,前述委託於13:05:31:92 至13:05:56:92 成交14仟股。 29.85 29.80 30.10 29.85→30.15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檔。 何○齡 於13:12:40:99以漲停價31.9元至,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3:13:01:94成交2 仟股。 29.95 29.95 30.10 29.95→30.10 ↑3 100.00 否 940928 黃○榕 於09:47:47:50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0.05元,委託賣出110 仟股,前述委託於09:48:10:94 成交110 仟股。 30.20 30.10 30.15 30.20→30.05 ↓3 100.00 30.20 0.33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詹○惠 ,王○鳳 於09:53:25:45至09:53:30:99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0元至30元,委託賣出73仟股,前述委託於09:53:35:96 成交73仟股。 30.20 30.05 30.15 30.20→30.00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4 檔。 何○齡 於09:54:20:22至09:54:43:80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2元至漲停價32.2元,委託買進85仟股,前述委託於09:54:25:97 至09:54:50:98 成交81仟股。 30.00 30.00 30.15 30.00→30.25 ↑5 94.19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黃○珍 於10:12:17:64以漲停價32.2元至,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10:12:21:01成交3 仟股。 30.00 30.00 30.15 30.00→30.15 ↑3 100.00 否 王○鳳 於11:36:52:89以漲停價32.2元至,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11:36:56:07成交3 仟股。 29.85 29.85 30.05 29.85→30.05 ↑4 100.00 否 黃○珍 於12:12:34:65至12:13:10:19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05元至漲停價32.2元,委託買進60仟股,前述委託於12:12:46:07至12:13:11:07成交59仟股。 29.90 29.90 30.05 29.90→30.10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940929 詹○惠 於09:05:58:92至09:09:58:1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35元至漲停價32.3元,委託買進27仟股,前述委託於09:06:10:63至09:10:20:63成交27仟股。 30.30 30.25 30.30 30.30→30.60 ↑6 77.14 31.00 2.64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黃○珍 於09:14:33:21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1.3元元,委託賣出6仟股,前述委託於09:14:55:72成交6 仟股。 31.60 31.60 30.70 31.60→31.30 ↓6 6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6 檔。 黃○珍 於09:30:29:20至09:31:09:92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1.1元至31元,委託賣出7 仟股,前述委託於09:30:45:84 至09:31:10:84 成交7 仟股。 31.15 31.10 31.15 31.15→31.00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黃○榕 於09:32:46:99以漲停價32.3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09:32:50:84 成交3 仟股。 31.00 30.95 30.15 31.00→31.15 ↑3 100.00 否 黃○榕 於09:54:03:00至09:54:34:60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1元至漲停價32.3元,委託買進13仟股,前述委託於09:54:06:83 至09:54:56:83 成交10仟股。 31.00 31.00 31.10 31.00→31.1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黃○榕 於13:24:23:3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15,委託買進499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32:09成交21仟股。 31.00 30.95 31.10 31.00→31.1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940930 黃○珍 於09:04:21:13以漲停價33.1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4:40:70成交10仟股。 30.80 30.80 31.00 30.80→31.00 ↑4 100.00 31.05 0.16 否 黃○榕 於09:13:02:47以漲停價33.15元,委託買進20仟股,前述委託於09:13:25:76成交20仟股。 31.00 30.90 30.00 31.00→31.20 ↑4 100.00 否 941003 黃○珍 於09:02:03:61至09:02:47:6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3.2元至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09:02:10:62 至09:03:00:62 成交10仟股。 30.90 31.00 31.05 30.90→31.15 ↑5 100.00 31.10 0.16 否 黃○榕 於11:23:16:63以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11:23:25:85 成交3 仟股。 30.90 30.85 30.90 30.90→31.10 ↑4 100.00 否 黃○榕 於11:48:14:78以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1:48:25:85 成交2 仟股。 30.95 30.90 30.95 30.95→31.15 ↑4 100.00 否 黃○榕 於11:50:27:80以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4 仟股,前述委託於11:50:30:87 成交4 仟股。 30.90 30.85 30.90 30.90→31.15 ↑5 100.00 否 黃○榕 於12:10:34:27以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2:10:55:87 成交2 仟股。 30.90 30.90 31.10 30.90→31.10 ↑4 100.00 否 黃○榕 於12:29:17:02至12:30:10:88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0.95元至30.9元,委託賣出9 仟股,前述委託於12:29:40:87 至12:30:30:87 成交8仟股。 31.10 30.95 31.00 31.10→30.90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4 檔。 黃○榕 於12:32:24:38至12:33:51:1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3.2元至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3 仟股,前述委託於12:32:35:87 至12:34:15:87 成交3 仟股。 30.90 30.90 31.05 30.90→31.10 ↑4 100.00 否 黃○榕 於13:14:39:12以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3:14:40:92 成交2 仟股。 30.85 30.85 31.00 30.85→31.00 ↑3 100.00 否 黃○榕 於13:16:14:09以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3:16:20:92 成交2 仟股。 30.80 30.80 31.00 30.80→31.00 ↑4 100.00 否 黃○榕 於13:17:57:83以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13:18:00:94 成交2 仟股。 30.75 30.75 31.00 30.75→31.00 ↑5 100.00 否 黃○榕 於13:24:21:7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05元,委託買進5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40:94成交34仟股。 30.85 30.80 31.00 30.85→31.05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941004 詹○惠 於09:24:48:56以漲停價33.25元,委託買進7仟股,前述委託於09:25:10:66成交7 仟股。 30.60 30.60 30.90 30.60→30.90 ↑6 100.00 31.00 -0.32 否 詹○惠 於09:38:07:90以漲停價33.25元,委託買進15仟股,前述委託於09:38:30:67成交15仟股。 30.65 30.60 30.65 30.65→30.80 ↑3 100.00 否 黃○○妹 於09:42:32:39以漲停價33.2元,委託買進30仟股,前述委託於09:42:41:84 成交30仟股。 30.55 30.55 30.60 30.55→30.80 ↑5 100.00 否 黃○○妹 於09:45:42:18以漲停價33.25元,委託買進17仟股,前述委託於09:46:01:86成交17仟股。 30.60 30.60 30.90 30.60→30.90 ↑6 94.44 否 黃○珍 於10:50:05:53至10:51:55:89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7元至漲停價33.25元,委託買進26仟股,前述委託於10:50:11:94至10:52:16:94成交25仟股。 30.65 30.65 30.70 30.65→30.85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黃○○妹 ,黃○珍 於10:59:47:63至11:02:42:7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85元至漲停價33.25 元,委託買進26仟股,前述委託於11:00:11:94 至11:03:06:96 成交24仟股。 30.70 30.65 30.85 30.70→31.00 ↑6 55.81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詹○惠 ,王○鳳 於11:13:08:13至11:13:14:72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0.65元至30.65 元,委託賣出130 仟股,前述委託於11:13:31:96 成交130 仟股。 30.90 30.70 30.95 30.90→30.6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5 檔。 黃○珍 於11:14:10:7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9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1:14:21:99成交10仟股。 30.65 30.70 30.90 30.65→30.95 ↑6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6 檔。 黃○榕 於13:18:28:01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0.6元,委託賣出65仟股,前述委託於13:18:32:09 成交55仟股。 30.85 30.65 30.85 30.85→30.60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5 檔。 黃○珍 於13:18:54:02至13:20:18:8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0.9元至漲停價33.25元,委託買進43仟股,前述委託於13:18:57:12至13:20:37:12成交42仟股。 30.60 30.60 30.85 30.60→31.0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941005 黃○榕 於10:55:33:43以漲停價33.1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0:55:50:92成交2 仟股。 30.75 30.80 30.90 30.75→30.90 ↑3 100.00 30.85 -0.48 否 黃○榕 於11:28:30:92以漲停價33.1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1:28:45:93成交2 仟股。 30.75 30.75 30.90 30.75→30.90 ↑3 100.00 否 詹○娟 ,黃○榕 ,王○鳳 於13:27:16:81至13:29:44:56以漲停價33.15元,委託買進169 仟股,前述委託於13:30:00:00 成交169 仟股。 30.70 30.70 30.80 30.70→30.80 ↑3 94.41 否 941007 詹○娟 於09:09:11:36以漲停價33.45元,委託買進3仟股,前述委託於09:09:35:67成交3 仟股。 31.15 31.10 31.30 31.15→31.30 ↑3 100.00 31.30 0.00 否 詹○惠 於09:31:58:71以漲停價33.4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09:32:05:73成交2 仟股。 30.95 30.95 31.15 30.95→31.10 ↑3 100.00 否 詹○娟 於10:09:44:14以漲停價33.4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0:10:00:78成交2 仟股。 31.05 31.05 31.25 31.05→31.25 ↑4 100.00 否 詹○娟 於11:05:10:71至11:05:44:73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25元至漲停價33.45 元,委託買進4 仟股,前述委託於11:05:25:80 至11:05:50:80 成交4 仟股。 31.05 31.05 31.25 31.05→31.30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詹○惠 於11:38:00:14至11:38:52:9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2元至漲停價33.45元,委託買進10仟股,前述委託於11:38:20:84至11:39:10:84成交10仟股。 31.00 31.00 31.20 31.00→31.2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黃○珍 於11:42:29:22以漲停價29.15元,委託買進31仟股,前述委託於11:42:30:84成交31仟股。 31.25 31.00 31.25 31.25→31.00 ↓5 100.00 否 詹○惠 於11:44:41:26至11:45:26:4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2元至漲停價33.45元,委託買進4仟股,前述委託於11:45:00:89至11:45:50:89成交3 仟股。 31.00 31.05 31.20 31.00→31.2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黃○珍 於12:12:52:88以漲停價33.45元,委託買進5仟股,前述委託於12:12:55:89成交5 仟股。 31.05 31.05 31.20 31.05→31.20 ↑3 100.00 否 詹○惠 於13:17:24:38至13:18:39:3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1元至漲停價33.45元,委託買進8仟股,前述委託於13:17:30:89至13:18:45:89成交7 仟股。 31.00 31.00 31.10 31.00→31.1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黃○珍 於13:24:14:71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25元,委託買進100 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35:90 成交54仟股。 31.05 31.05 31.10 31.05→31.25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941011 黃○○妹 ,王○鳳 於09:22:23:18至09:23:20:1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65元至漲停價33.45 元,委託買進38仟股,前述委託於09:22:35:88至09:23:25:89成交38仟股。 31.50 31.45 31.50 31.50→31.90 ↑8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8 檔。 黃○○妹 於11:00:20:68以漲停價33.45元,委託買進2仟股,前述委託於11:00:30:94成交2 仟股。 31.40 31.35 31.65 31.40→31.65 ↑5 100.00 否 何○齡 於12:57:45:07至12:58:26:0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25元至31.35 元,委託買進43仟股,前述委託於12:58:01:02 至12:58:51:02 成交43仟股。 31.10 31.10 31.25 31.10→31.3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 黃○○妹 於13:24:13:8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45元,委託買進3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17:08成交24仟股。 31.30 31.30 31.40 31.30→31.45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3 檔 941012 陳○東 於09:49:31:97至09:50:01:55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35元至漲停價33.35 元,委託買進12仟股,前述委託於09:49:45:58 至09:50:10:58 成交11仟股。 31.20 31.20 31.35 31.20→31.40 ↑4 100.00 31.35 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黃○榕 於13:23:34:68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1.1元,委託賣出4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3:55:89 成交40仟股。 31.25 31.20 31.40 31.25→31.10 ↓3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何○齡 於13:24:19:52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3元,委託買進80仟股,前述委託於13:24:20:90 成交45仟股。 31.10 31.10 31.20 31.10→31.30 ↑4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4 檔。 陳○東 ,何○齡 於09:08:48:86至09:09:37:00以低於最佳五檔揭示賣價31.45元至31.35 元,委託賣出132 仟股,前述委託於09:08:55:68 至09:09:45:68 成交132仟股。 31.50 31.45 31.50 31.50→31.35 ↓3 100.00 31.35 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下跌3 檔。 黃○珍 於09:35:17:69以漲停價33.5元,委託買進2 仟股,前述委託於09:35:35:79 成交2 仟股。 31.35 31.35 31.50 31.35→31.50 ↑3 100.00 否 黃○珍 於11:15:53:92至11:17:35:88以高於最佳五檔揭示買價31.2元至33.5元,委託買進22仟股,前述委託於11:16:00:84 至11:17:40:84 成交18仟股。 31.10 31.10 31.20 31.10→31.35 ↑5 100.00 是,惟該等連續委託之成交數量占同時段該股票市場成交量百分比甚高,且影響成交價上漲5 檔。附表五:該股票、同類指數暨櫃檯買賣市場於分析期間價量變化之比較

項 目 金雨股票 同類股(電機機械類) 櫃檯買賣市場(大盤) 價之比較﹝單位:元﹞ 期初收盤價(指數) 12.45 73.23 115.27 期末收盤價(指數) 29.9 65.26 109.17 漲 跌 幅% 140.16 -10.88 -5.29 最高收盤價 日期 &ZZZZ; 000000 &ZZZZ; 000221 940719 價格(指數) 32.1 73.81 132.1 最低收盤價 日期 &ZZZZ; 000000 &ZZZZ; 000601 940125 價格(指數) 12.15 64.82 108.67 振 幅% 160.24 12.28 20.33 量之比較(單位:仟股) 期初成交量 1,387 4,605 428,236 期末成交量 1,981 4,863 370,307 最高成交量 日 期 &ZZZZ; 000000 &ZZZZ; 000624 940720 量 6,071 7,950 888,505 最低成交量 日 期 &ZZZZ; 000000 &ZZZZ; 000530 940428 量 &ZZZZ; &ZZZZ; 000 &ZZZZ; &ZZZZ; 000 &ZZZZ; 000,117 查核期間日均量 1,448 3,523 450,072 前一月份最高成交量 2,196 5,602 560,139 前一月份最低成交量 309 1,050 199,070 前一月份日均量 1,143 3,147 321,856 增減差幅% 26.68 11.94 39.83附表六: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修法沿革93年4 月28日修正第1 、2項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95年5 月30日修正第1 、2項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者。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者。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99年6 月2 日修正第1 、2項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101 年1 月4日修正第1 至3 項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107 年1 月31日修正現行條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附表七:證券交易法第155條沿革89年7月19日修正條文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左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者。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者。 五、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者。 六、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者。前項之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第二十條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95年1月11日修正條文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104年7月1日修正現行條文 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