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71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仁傑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994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28505號、第28506號、第28507號、第29715號、第29716號、第297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諭知被告廖仁傑(下稱被告)無罪判決,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如附件原審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現今金融機構信用貸款實務,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核對外,另應敘明並提出個人之工作狀況、收入金額及相關之財力證明資料(如工作證明、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等),金融機構透過徵信調查申請人之債信後,評估是否放款以及放款額度,倘若貸款人債信不良,並已達金融機構無法承擔風險之程度時,即無法貸得款項;又申貸獲准時,銀行係撥款至申貸人帳戶內,清償貸款時,直接由該帳戶內扣款,或是持現金向銀行繳款、匯款入銀行指定帳戶內,並不須交付銀行個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亦不須要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年近40歲,有相當社會經驗,曾向銀行辦理貸款,其對貸款流程應知之甚詳。然本件代辦貸款之「周德興副理」(下稱周副理)未要求與被告見面核對身分,或要求被告提供工作或收入證明,亦未要求被告簽立申請貸款文件或提供抵押品,實與一般銀行之借貸流程不符,難認被告並無心生懷疑之情。又被告提供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際,帳戶內之餘額僅剩新臺幣(下同)539元;提供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時,帳戶內之餘額則為500元,且被告與周副理之LINE對話中,被告曾稱:「提供這些不會有問題吧」等語。足見被告當時對於交付帳戶一事已有存疑,惟因帳戶金額不多,縱使受騙也幾乎沒有損失而仍提供,可認被告確有幫助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㈡原判決所引用作為被告有利之LINE聊天紀錄,是經過電腦進
行編排,並非直接翻拍手機予以呈現,該等紀錄與原始紀錄是否相符,不無疑問,且被告於審理時既自承已無保留原始紀錄,足認此部分應不予採用。又即使被告確有與周副理聯繫,進而依其指示開立、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因被告已自承知悉是為製作交易往來以提高銀行核貸之額度,亦即,被告知悉有來路不明之資金匯入,且知悉匯入之款項非自己合法工作所得,可認被告並無誤認洗錢防制法所規定之犯罪構成要件。被告為能辦理貸款而交付其銀行帳戶、密碼,其無論用什麼非法手段達成目的都無所謂之心態,即為法律所處罰之不確定故意,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犯意甚明等語(見本院卷第9至11、116至117、123至124頁)。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難認定被告有此犯罪。經查:
㈠按因電信及電腦網路之發展迅速,雖為我們生活帶來無遠弗
屆之便捷,但也難以避免衍生許多問題,尤其是日益嚴重之電信詐欺,已對社會經濟活動構成重大威脅。以我國現有之金融環境,各銀行機構在自由化之趨勢下,為拓展市場,並未真正落實徵信作業,對於民眾在銀行開立帳戶所設門檻甚低;相對地,一般國人對於金融信用亦不加重視,甚而缺乏相關知識,往往基於些許原因,直接或間接將自己之金融帳戶交由他人使用,使詐欺集團在低風險、高報酬,又具隱匿性之有機可乘下,極盡辦法以冒用、盜用、詐騙、購買、租借等手段,獲取他人之金融帳號,即所稱之「人頭帳戶」,再結合金融、電信機構之轉帳、匯款、通訊等技術與功能,傳遞詐欺訊息,利用似是而非之話術,使被害人卸下心防,將金錢匯入「人頭帳戶」內,旋由集團成員取出或移走,用以規避政府相關法令限制,或掩飾其犯罪意圖及阻斷追查線索,且手法不斷進化、更新。關於「人頭帳戶」之取得,又可分為「非自行交付型」及「自行交付型」2種方式。前者,如遭冒用申辦帳戶、帳戶被盜用等;後者,又因交付之意思表示有無瑕疵,再可分為無瑕疵之租、借用、出售帳戶,或有瑕疵之因虛假徵才、借貸、交易、退稅(費)、交友、徵婚而交付帳戶等各種型態。面對詐欺集團層出不窮、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之今日,縱使政府、媒體大肆宣導各種防詐措施,仍屢屢發生各種詐騙事件,且受害人不乏高級知識、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歷之人。是對於行為人單純交付帳戶予他人且遭詐欺集團利用作為詐騙工具者,除非係幽靈抗辯,否則不宜單憑行為人係心智成熟之人,既具有一般知識程度,或有相當之生活、工作或借貸經驗,且政府或媒體已廣為宣導詐欺集團常利用人頭帳戶作為其等不法所得出入等事,即以依「一般常理」或「經驗法則」,行為人應可得知銀行申辦開戶甚為容易,無利用他人帳戶之必要,或帳戶密碼與提款卡應分別保存,或不應將存摺、提款卡交由素不相識之人,倘遭不法使用,徒增訟累或追訴危險等由,認定其交付帳戶予他人使用,必定成立幫助詐欺及洗錢犯行;而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例如行為人原即為金融或相關從業人員、或之前有無相同或類似交付帳戶之經歷,甚而加入詐欺集團、或是否獲得顯不相當之報酬、或於交付帳戶前特意將其中款項提領殆盡、或已被告知係作為如地下博奕、匯兌等不法行為之用、或被要求以不常見之方法或地點交付帳戶資料等情,來判斷其交付帳戶行為是否成立上開幫助罪。且法院若認前述依「一般常理」或「經驗法則」應得知之事實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1規定予當事人就其事實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畢竟「交付存摺、提款卡」與「幫助他人詐欺及洗錢」不能畫上等號,又「不確定故意」與「疏忽」亦僅一線之隔,自應嚴格認定。以實務上常見之因借貸或求職而提供帳戶為言,該等借貸或求職者,或因本身信用不佳或無擔保,無法藉由一般金融機關或合法民間借款方式解決燃眉之急,或因處於經濟弱勢,急需工作,此時又有人能及時提供工作機會,自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或求職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無異形同「有罪推定」。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背景,例如是否類同重利罪之被害人,係居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最脆弱處境、或詐騙集團係以保證安全、合法之話術等因素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足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07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自上開判決意旨可知,認定被告是否構成幫助詐欺罪,仍應綜合各種主、客觀因素及行為人個人情況以資判斷,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要求其等於借貸當時必須為「具有一般理性而能仔細思考後作決定者」,而應將其提供帳戶時之時空、背景納為考量,倘提供帳戶者有受騙之可能性,又能提出具體證據足以支持其說法,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甚明。
㈡本件依被告所提出其與周副理之LINE對話紀錄(見偵字28505號卷第89至104頁),其中有如下之內容:
(偵字28505號卷第89至91頁,編號1至12) ----------————2021年04月25日週日--------------- 周副理:哈囉你好 有多少資金的需求?我們是代辦銀行貸款,不是 民間代書,過件前不會收取「任何」費用。有 需要的話我們可以聊聊,希望我這邊能協助到你 被 告:代辦不會過 缺150萬 整合負債 周副理:我們公司也有幫客戶做整合負債 先幫您瞭解您的條件 再幫您評估看看 幫我回答一下這幾個問題 目前近期三個月內有在別家拉過聯徵嗎?幾次呢? 目前有工作嗎? 有薪轉勞健保嗎? 名下還有別的貸款嗎? 有使用信用卡嗎? 信用卡有使用卡循多少呢? 被 告:信貸60萬,台新 有拉過聯徵5次了 有工作 機車貸,25萬,合迪 當鋪5萬 卡債18萬,玉山與聯邦 有薪轉及勞保 信用卡額度,玉山9,聯邦12 請幫忙評估吧 周副理:(回覆「信貸60萬,台新」之訊息) 有遲繳嗎?還多少沒繳完 我的問題可能比較多,因為我們不會隨便幫您拉聯徵 被 告:已繳二期,每期8210元 周副理:所以您也不要再找其他家亂拉聯徵,超過3次就 很難辦了 被 告:機車繳1期,每期約9000元 快沒辦法繳了 周副理:卡債有遲繳嗎 或是使用卡巡 被 告:這個月還沒繳 周副理:請問在哪就職,薪轉一個月多少 被 告:31000 周副理:勞保保多少金額,保多久 被 告:臺中市政府都發局 34000元 周副理:(回覆「臺中市政府都發局」之訊息) 就職多久了呢 被 告:3年8月以上 能不能處理 我想快點合併繳一筆就好 周副理:我立即整理您的資料提交公司,稍後給您回覆 被 告:如何了 周副理:要稍等一下 周副理:先生您好,公司基本上審查結果,您可以跟銀行 辦理信用貸款90-99萬左右。 如果核貸後貸款資金撥款到您的戶頭後,公司會另外收取5%服務費。 但由於您目前年薪資負債比過高且近期才申請貸款,這樣會無法讓銀行審核過件;所以公司會幫您另外培養10-14天的薪資轉帳紀錄,會於第15天送件銀行。 藉此提高您的薪資紀錄 目前我們幫您評估最妥善的作法是這樣,不知道您能不能接受 有問題都可以提出 被 告:卡債來不及 周副理:公司目前最快能協助您這個金額 看您要不要先讓我們幫您培養薪轉紀錄 您也辦過貸款 被 告:能先還嗎 卡債 可以 年利率多少 周副理:薪轉紀錄不夠的話,貸款的金額是無法再提升 被 告:不要沒過 周副理:(回覆「年利率多少」之訊息) 都按照銀行申請流程 周副理:(回覆「不要沒過」之訊息) 如果您目前還沒有到呆帳 都會過件 被 告:請你們要做的是讓我過 周副理:當然 這樣我們才能收到服務費 被 告:信貸與機車貸 周副理:在送件以前,我會過去找您簽約 當您收到銀行的撥款後的3天內 要匯款核貸金額的5%的服務費給公司 被 告:月付多少,99萬的話 周副理:這部分您有問題嗎 被 告:沒有 周副理:約18000左右 被 告:請你們直接向銀行繳錢吧 周副理:? 被 告:太多了吧 周副理:要看您要辦幾年的呀 被 告:最高幾年 月付多少 周副理:最高可以幫您申請7年 被 告:有表嗎 周副理:利息部分要看銀行拉下來的聯徵電腦會審核 7年約繳13000上下 被 告:送件何時會過 周副理:培養薪資14天,第15天送件後的第三天撥款 被 告:我這個月都沒辦法繳錢了 周副理:看長遠一些的話,還是該培養,不然您目前任 何一家都貸款不了 不培養薪轉紀錄,銀行是不會認為您有還款能力 除非您有不動產或是汽車抵押 或是有條件良好的保人 如果沒有抵押品或是保人的話 您勢必還是要培養薪轉紀錄來取信銀行 不知您目前想法如何?您評估一下,有需要公司協助您辦理的話要跟我說一下,我還需要跟公司回報 謝謝您 被 告:我要能過件 我會配合 沒問題 周副理:好的我先跟公司回報 被 告:我被耍了好幾次了 還有要收四萬者 周副理:要先收錢的 都是騙人的 千萬不要相信 被 告:但我要先還當鋪的錢 能先幫忙嗎 5萬 周副理:公司沒有做民間借貸...我們是專業代辦銀行貸 款... 被 告:我知道 但可以先幫還再扣除嗎 周副理:明天我進一趟公司幫您詢問 被 告:拜託呀 合約上寫好都沒問題 周副理:好的 先詢問您,目前名下有哪些銀行 被 告:什麼意思 欠款嗎 周副理:公司需要操作您銀行的網銀來將薪轉快進快出 被 告:臺灣銀行 周副理:金流流動都是透明化 被 告:薪資轉帳 周副理:你沒在使用的銀行有哪些 被 告:中新金 周副理:中信? 被 告:國泰世華 還有玉山金 周副理:好的我跟公司說一下 被 告:第一銀 周副理:中信跟國泰都有網銀嗎 被 告:中信有 第一沒有 周副理:好的我跟公司回覆一下 您好 要麻煩您去辦理中信綁約、國泰辦理網銀申請並綁約,可以說因為說有經營網路直播銷售產品 網路銀行需要綁定公司的 綁定手機門號:0000000000○○○○ ○○○○: asd00000000000oo.com(公司用 然後需要綁定約定帳戶 約定帳戶如下: 000-000000000000 余秉原 000-000000000000 余金和 000-000000000000 鄭淑娟 再麻煩您 這些約定帳戶就說都是你的廠商即可 電話跟郵件務必要填寫我們公司的 有問題再跟我說 您明天會有時間跑銀行辦理綁約嗎,這三位跟您一樣是要做薪轉紀錄的客戶 被 告:好 周副理:電話與郵件都要變更成公司的 避免銀行電話照會詳細的金額流動您會不知道 請您手寫或是紀錄到記事本再去臨櫃 被 告:那請先幫忙處理當鋪的事吧 周副理:我明天會進公司幫您協調看看 被 告:好 周副理:明天再麻煩您先去辦理相關手續 被 告:好 周副理:我也比較好跟公司開口詢問 我已經回報公司了,再麻煩您明天跑兩家銀行 (偵字28505號卷第92頁,編號13至14) ----------------2021年04月26日週○----------------- 被 告:我要繳交帳簿跟提款卡給你們嗎 請問 貴公司名稱為何 周副理:(回覆「我要繳交帳簿跟提款卡給你們嗎」之訊 息) 不用 (回覆「我要繳交帳簿跟提款卡給你們嗎」之訊息) 會跟您要存簿跟金融卡的都是詐騙,請您要千萬小心 (回覆「貴公司名稱為何」之訊息) Hen很好貸 被 告:填寫單子綁定嗎 周副理:可以寫在白紙上,臨櫃讓行員幫您填 您幾點會去辦理呢 被 告:剩中信金 國泰已辦妥 周副理:好的 被 告:人太多還在等 周副理:那中信辦完跟我說一下 謝謝 被 告:已辦好 那錢的事請幫忙 周副理:我3:00會進公司幫您詢問 (偵字28505號卷第93至94頁,編號20至21) ----------------2021年04月26日週○----------------- 被 告:我有用網銀改了 周副理:我問下 被 告:他說用網銀就能改 周副理:好的我請公司助理巡一下有沒有要變更的 被 告:我電話及信箱都改好了 周副理:好的 國泰及中信網銀,您那邊不可以再登入了唷,不然公司是會擔心有任何狀況 然後公司明天才會回覆我有沒有辦法先借您5萬 我先跟您了解您目前住哪裡 如果公司願意借您的話,我們會派專員送過去給您,並且要簽約 被 告:好,跟我去當鋪就知真假 周副理:專員不會跟您去當舖 被 告:不然怎知我有沒有騙人 周副理:且當舖應該是可以先繳部分利息 我們只針對您要跟我們協助辦理貸款的部分 被 告:這5萬要全繳清 周副理:您額外負債部分,要麻煩您自行處理 且當舖是民間借貸 不影響銀行信貸 被 告:5萬是要還錢用 周副理:我有將您的訴求告知公司了 我也沒遇過要先跟公司借錢的 希望公司明天回覆會有好消息 被 告:用其他方式吧 周副理:如果沒有好消息,也請您不要氣餒靜候銀行核 貸的佳音 (偵字28505號卷第94頁,編號22至23) ----------------2021年04月26日週○----------------- 周副理:(回覆「用其他方式吧」之訊息) ? 被 告:不要說還款,說我生活急需 周副理:對於公司而言 您需要的資金,公司不會過問用途 也請您千萬不要再嘗試登入網銀 這樣公司會拒絕協助後續辦理信貸部分 可以嗎? 被 告:我知道 有件事請要承諾 正常資金運作吧 周副理:等薪轉紀錄完成流程,我們過去找您簽約時,會 一併將網銀的帳密交付予您協助您自行變更回去 您的密碼 沒錯,都是正常資金在運作 被 告:好的 5萬部分請您極力爭取吧 周副理:好的 (偵字28505號卷第95頁,編號26至27) ----------------2021年04月27日週○----------------- (前略) 周副理:中信部分如若到半夜12點尚未有綁約,要麻煩您 明天再跑一趟中信銀行設定綁約 被 告:我昨下午有辦耶 周副理:沒關係,明天跑一趟去確認也好 被 告:請問何時撥款 周副理:可能行員漏掉了 要等您中信辦妥後才能開始幫您一同做薪轉紀錄 約15-16天可撥款 被 告:請計算 周副理:我會儘快協助讓公司流程儘早幫您完成 (回覆「請計算」之訊息)要等您的中信綁約完成才有辦法跟您確認呀 被 告:我要先還當鋪 你們就不借 我會逃嗎 周副理:我們不是借貸公司...我們是代辦公司 (偵字28505號卷第96頁,編號32) ----------------2021年04月27日週○----------------- (前略) 被 告:5月15日錢能下來嗎 周副理:(回覆「5月15日錢能下來嗎」之訊息) 要看您明天中信的綁約呀 而且15號是週六 被 告:5月14日 周副理:最快14號撥款最慢17號 被 告:我的卡費,台新信貸這個月沒繳會影響嗎 周副理:可以的話繳最低 被 告:就缺錢呀 周副理:這個月不繳是不會影響,因為一個月才會揭露在 聯徵 (偵字28505號卷第99頁,編號44) ----------------2021年04月29日週○----------------- (前略) 周副理:您的國泰與中信其中一個要增加這四個(註:指 前揭余金和等人帳號) 被 告:這樣來的及5月14日撥款嗎 周副理:最快14最慢17 被 告:已辦好,國泰世華 周副理:好的沒問題 我回報公司 被 告:明才生效 周副理:好 (偵字28505號卷第101頁,編號52) ----------------2021年05月4日週○------------------ (前略) 被 告:麻煩17日撥款 周副理:會的 被 告:如何
自被告與周副理上開對話可知,被告確有向周副理表達無法支付需整合債務、甚至想先借款5萬元之情形,並商請周副理代為辦理。然周副理是以:「公司基本上審查結果,您可以跟銀行辦理信用貸款90-99萬左右」、「但由於您目前年薪資負債比過高且近期才申請貸款,這樣會無法讓銀行審核過件;所以公司會幫您另外培養10-14天的薪資轉帳紀錄」、「不培養薪轉紀錄,銀行是不會認為您有還款能力」、「您勢必還是要培養薪轉紀錄來取信銀行」、「公司需要操作您銀行的網銀來將薪轉快進快出」等語,逐步要求被告辦理網路銀行及綁定案外人之銀行帳號,以資製作薪轉紀錄取信銀行,同時又向被告稱以:「這三位跟您一樣是要做薪轉紀錄的客戶」、「會跟您要存簿跟金融卡的都是詐騙,請您要千萬小心」,以令被告卸下心防。是綜合本案當時主、客觀因素及被告之個人情況,可見被告確有因急需借款而委託周副理代辦銀行貸款之情形,且因周副理之話術,而辦理網路銀行及綁定約定帳號之情事,實不宜事後以理性客觀人之角度,以與一般銀行之借貸流程不符、被告有貸款經驗、辦理貸款不需交付銀行帳號密碼等情,即認被告於提供帳號、密碼當時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是上訴意旨二㈠部分所述,自無可採。
㈢再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
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掩飾、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及所在,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造成金流斷點,該當掩飾、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如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之實行,應論以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6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係於民國110年4月26日13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住處,將其所申辦之中信帳戶及國泰世華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LINE傳送予周副理等情,已據本院認定在卷(詳見附件原審判決書第3至4頁)。且被告亦係因周副理之前開話術,而辦理網路銀行及綁定前揭銀行帳號以資製作薪轉紀錄等情,亦如前述。是被告於110年4月26日提供上揭銀行帳戶及密碼予周副理時,其主觀上對於未來周副理將匯入其中信及國泰世華帳戶(帳號見原審判決書第1頁)之款項,顯係認知為周副理為協助作薪轉紀錄之款項,而非不具合法來源之犯罪所得,自難認以其當時知悉會有款項匯入且非其合法工作所得,即推認其於提供時,已有知悉提供後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而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效果之犯意。又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係以被告將前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姓名年籍不詳之周副理為其犯罪事實,並以被告所稱之周副理乙事不可採,作為判斷被告主觀犯意之證據(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1、2至8頁),是可認除前開聊天紀錄外,檢察官並未提出其他用以判斷被告當時是否有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主觀犯意之證據。況檢察官又未提出任何證據以證明卷附之上開LINE對話紀錄與原始對話紀錄不符,自難以被告未保留LINE對話之原始紀錄,即認該對話內容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綜上所述,上訴意旨二㈡部分所述,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起訴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尚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原審以被告犯罪不能證明,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認事用法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尚無不符,本院並補充說明理由如上。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就原審依職權所為之證據取捨以及心證裁量,再事爭執,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退併辦部分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007號、第15008
號、第15012號、第15011號、第15009號、第8252號、第10954號、第12450號、第13311號及第15294號併辦意旨略以:
被告上揭提供中信帳戶、國泰世華帳戶予周副理之不詳成年人使用之行為,致使周副理之不詳成年人與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得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用以詐騙告訴人葛恬恬、劉廣宏、陳俊諺、陳志翔、高嬿容、張宗雅、林家琪、趙彥鈞、邱麗月、許政維,致使其等陷於錯誤,將款項分別匯入被告上開中信帳戶或國泰世華帳戶,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且與本案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㈡然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以公函就其他部分之事實函請法院
併案審理。此項公函之性質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故檢察官以公函移請法院併案審理部分,必須與已起訴部分均成立犯罪,且二部分之間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法院始得一併加以審判。本件既應駁回被告上訴而維持原審所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前開移請本院併案審理部分,即與起訴部分不生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不得予以審理,而應將該移送併辦部分退回,並由原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宋恭良提起上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提起上訴之理由,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事為限。
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上訴理由時,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