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128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駿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81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駿翰(下稱被告)於民國110年5月19日,接獲自稱「潮霖資產有限公司」業務員「郭思莉」來電,表示可以協助貸款,而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應可知悉提供金融帳戶供不明人士使用,該金融帳戶極有可能淪為轉匯贓款之犯罪工具,常與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其代領款項之目的極有可能係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縱其提供帳戶供人匯款後,由其提領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郭思莉」、「陳柏宇」、「陳翔輝」及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供予「郭思莉」、「陳柏宇」供匯入款項之用,另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110年5月27日(起訴書誤載為29日)10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朱沛樺佯稱親友亟需借錢周轉,致朱沛樺因而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1時30分許,臨櫃匯款新臺幣(下同)32萬元至被告上開中國信託帳戶內,被告再依「陳柏宇」指示,於同日12時32分許,前往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臨櫃提領告訴人朱沛樺所匯之款項,將所提領款項、在提領地點附近交予「陳翔輝」,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之去向,並遂行詐欺犯罪,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同法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有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有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而訴訟上所得之全盤證據資料,固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含在內,惟採用間接證據時,必其所成立之證據,在直接關係上,雖僅足以證明他項事實,而由此他項事實,本於事理之作用足以證明待證事實者,方為合法,若憑空之推想,並非得採為證據資料之間接證據。再者,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文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申言之,刑事訴訟制度受「倘有懷疑,則從被告之利益為解釋」、「被告應被推定為無罪」原則所支配,故得為訴訟上證明者,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須客觀上於吾人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均不致有所懷疑,而達於確信之程度者,且除認定被告犯罪之外,無從本於同一事證為其他有利於被告之合理推斷,始可以之為不利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確信之程度,而有合理可疑存在時,即難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
四、起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之陳述、證人即告訴人朱沛樺於警詢時之指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回條聯、對話紀錄、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等為其論據。檢察官上訴意旨則略以:金融機構信用貸款,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核對外,另應敘明及提出個人之工作狀況、收入金額及相關之財力證明資料,經徵信調查、評估是否放款及其額度,於申貸獲准時,銀行係撥款至申貸人帳戶內,且清償貸款時,亦不須交付個人帳戶之存摺、金融卡或提供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被告行為時已年滿27歲、已有社會經驗,並自承曾辦理機車貸款,對於貸款流程應知之甚詳,亦應知不需以違背常理臨櫃提領來路不明金錢之方式,以美化帳戶製作金錢往來紀錄,然被告所稱之代辦貸款公司之「郭思莉」等人,竟未要求與被告見面查核身分,亦未要被告提供工作或收入證明,更未與被告簽立申請貸款文件或提供抵押品,此貸款過程已與一般銀行之借貸流程不符,難認被告毫無心生懷疑之情。又依被告所述,因其當時債信條件,無從循合法正當途徑辦理資款,卻為獲取不法利得,而容任他人利用其帳戶資料進行包裝、美化等虛偽不實之作為,甚至從被告與「陳柏宇」對話紀錄中,「陳柏宇」尚特別交代「行員問資金用途就說親友借貸就可以了」,刻意遮掩該筆款項之真正用途,且被告所欲借貸之資金僅10至20萬元而已,但被告自述其為「美化帳戶」而提領2次之總金額卻高達60萬元,而對方既有充足資金借予被告,何須煞費周章美化、包裝被告之帳戶,且來路不明之資金匯入被告帳戶後,隨即由被告領出,又如何達到美化帳戶之效果,被告主觀上對於「潮霖資產有限公司」之「郭思莉」等人非屬合法正當之貸款代辦公司人員,極可能是詐欺集團成員,且將會把其所交付之帳戶資料,持以做非法使用,應有所預見及認知,竟仍抱持只要可獲得金錢,縱使容任他人不法使用其帳戶,或即使提領款項為詐欺財產犯罪所得,並將使贓款去向難以追查,亦毫不在乎,主觀上應有容任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之意思,而與「郭思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等語。惟訊據被告固坦承伊有提供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給自稱「郭思莉」之人,告訴人朱沛樺所匯款項亦由伊提領,並依「陳柏宇」之指示到統一超商昌陽門市,將款項全部交給「陳翔輝」等情,然堅決否認有何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堅稱:伊因急於貸款25萬元,對方說要以美化帳戶方式申貸,就是要讓其帳戶看起來有資金在流動、伊是一個有資力的人,這樣辦貸款時比較容易過關,且正因伊先前已有車貸,故其認為這次貸款可能需要其他不一樣的條件才會通過,並認為對方可能有很多關係戶、有他們的內部操作可以申辦貸款,才會依照對方所說提供帳戶並領款交付,伊沒有獲得任何報酬,也沒有懷疑是詐騙或洗錢的款項,後來是因為對方訊息要回不回的,伊才發覺有異,並至警局備案,伊並沒有被訴之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之犯行等語。
五、本院查:
(一)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0年5月27日(起訴書誤載為29日)10時許,撥打電話向告訴人朱沛樺佯稱親友亟需借錢周轉,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同日11時30分許,臨櫃匯款32萬元至被告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內,後該筆款項經被告於同日12時32分許,在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臨櫃提領,再依「陳柏宇」指示到統一超商昌陽門市把款項全部交給「陳翔輝」之人等情,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且有證人即告訴人朱沛樺於警詢中之證述在卷可稽,復有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被告中國信託銀行文心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內政部警察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石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110年7月19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0號函附之被告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33677號卷〈下稱偵卷〉第29、31、37至41至47頁)在卷可憑,此部分之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二)查被告與自稱「潮霖資產有限公司」業務專員「郭思莉」、經理「陳柏宇」之人,聯繫辦理貸款事宜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容如附件所示,有被告提出之訊息截圖(見偵卷第63至66頁)在卷可明,且形式上與line通訊軟體之聊天頁面相符,並無任何偽造、變造之痕跡,足可採信。而細繹其等之對話內容,被告非僅翻拍存摺及身分證給對方,尚且對於包含自己之聯絡電話、教育程度、兵役種類、婚姻狀況、工作職稱、月收入之財力狀況等個人基本資料亦毫無保留,所交談之內容亦確與貸款有關,是堪認被告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本意係在於申辦貸款之用,且因誤信對方佯稱之包裝、美化帳戶方式以利申貸之說詞,才會提供帳戶並依要求悉數把款項領出交還,被告前開所辯,確非虛妄而為可信。縱被告未能小心求證、深思熟慮而輕率提供上開帳戶資料,可謂對自己之金融帳戶資料保管有所疏失,然尚難以此即遽予推論被告於提供上開帳戶資料或領款交付時,對於前開帳戶將遭他人持以作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該不法所得去向之金流斷點等不法用途,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尚難單以被告提供之帳戶遭詐欺集團作為加重詐欺及洗錢之工具,即逕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三)而依社會之現況,有信用瑕疵之民眾貸款不易,需款孔急者,為求順利獲取貸款,對於代辦貸款公司之要求,多會全力配合。詐欺集團利用需款孔急之民眾急於獲得貸款之心理,藉此詐取金融帳戶資料者,亦時有所聞,故在信用不佳、經濟困難之情形下,實難期待急需貸款、操之過切之一般民眾,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避免遭詐騙、利用。又目前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況若一般民眾可因詐欺人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帳戶存摺、金融卡,自不能徒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予推論被告必具更高之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而依被告所述其為高中畢業之學歷,曾做過餐飲工作,目前從事空調等情(參見原審卷第58頁),堪認被告對於金融業務之熟悉程度,並未優於一般之人,尚無法排除被告係受騙而提供帳戶之可能。
(四)參以人之智識程度各有不同,有人聰穎審慎,凡事小心應對,遇事能事先防範,以求不被利用;有人因處於社會經濟壓力之下,為顧三餐溫保已無暇深思熟慮,或因不知人心險惡、社會百態,易輕信他人,致已受騙猶不自知。衡以現今傳媒多樣化,每日報紙、廣播、網路,無不充斥各種形式之代辦信用卡、貸款資訊廣告,甚且主動撥打手機或傳送簡訊詢問有無貸款需求者,實屬常見;倘提供帳戶者可能係遭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亦即無法確信提供帳戶者係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自應為有利於行為人之認定。而一般民眾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衡酌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人員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之舉措者,並非少見,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而誤信並交付帳戶之情,故在信用不佳、經濟拮据或急需工作等情形下,因亟需款項、急需工作等狀況,實難期待一般人均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亦不能以行為人因未能輕易查覺遭人利用而提供帳戶,即直接反推其具有詐欺或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詐欺集團慣用之詐騙方法,雖迭經報紙、電視宣導,但仍有大量之被害人遭詐騙,且其中不乏高知識份子,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是以,被告在缺錢、急需貸款之心態下,難免降低警覺性,其因一時思慮不周,致未及時區辨相關訊息之真偽,乃在未經充分查證下,提供己有帳戶並依指示領款,其後始知受騙,此種遭受欺瞞而提供帳戶及依指示領款交付之情形,尚非少見,除查有被告具有詐欺或洗錢未必故意之積極具體事證外,並不能當然地以果推因,而認被告在提供帳戶時,主觀上即具有詐欺或洗錢之直接或未必故意。
(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堅為供述:伊係因故急需貸款25萬元,且正因先前已有車貸,故認為這次貸款可能需要其他更不一樣的條件才會通過,並認為對方可能有很多關係戶、有他們內部的操作,才會依照對方所說領款交付等語,參以被告所提出如附件所示LINE通訊軟體訊息截圖內容,確堪認被告係因急於用錢申辦貸款,方相信自稱貸款公司業務員之「郭思莉」等人之不實話術而提供己有之帳戶,並就匯入其帳戶之款項,認屬協助其包裝美化帳戶之金流,乃提領後依指示交還,依被告如附件所示與自稱為代辦貸款業者之「郭思莉」、「陳柏宇」等人之訊息對話內容,被告因處於「郭思莉」等人訛詐之情境,乃誤信因此得以申辦貸款而提供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臨櫃領款後交款,尚難認有何顯然悖於情理之處。是縱被告此次透過其所稱之代辦貸款業者申辦貸款,與一般金融機構之信用貸款流程尚非全然相同,且「郭思莉」、「陳柏宇」曾向被告訛稱要美化帳戶、或有意於臨櫃提款時依指示向行員假稱領款用途,然倘被告當時並不具有故不清償取得貸款之不法所有意圖,即難遽認被告主觀上具有取得不法利得之想法,更無可僅因被告於申辦貸款時,聽從「郭思莉」等人之建議,有包裝、美化帳戶資力之意思,即得以跳躍式地逕予轉換推認為被告與「郭思莉」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共同向告訴人朱沛樺實行詐欺及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之犯意聯絡、或被告存有幫助「郭思莉」等人犯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罪之不確定故意。檢察官上訴意旨徒認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曾辦理機車貸款等社會生活經驗,及實務上並無可以美化帳戶之方式申辦貸款等情,認被告應可懷疑此次申辦信用貸款之手續有異,且忽略被告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其與「郭思莉」、「陳柏宇」等人LINE通訊軟體訊息截圖內容,片面否定被告堅持所述其提供帳戶及臨櫃提款係本於申辦貸款之目的之真實性,並據以推測被告係本於未必故意而與「郭思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尚難憑採。
(六)綜上所陳,被告堅稱伊未有上開被訴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等語,可為採信。本案依檢察官所指之現有證據,因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未能使本院達於被告有何被訴之上揭罪嫌,且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前開檢察官所指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罪嫌,原審以公訴意旨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僅能證明告訴人朱沛樺確有遭人詐騙之客觀事實,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加重詐欺及洗錢之未必故意,亦無可成立該等罪名之幫助犯,乃認被告上開被訴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罪嫌,均屬不能證明,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猶以前詞主張應為被告有罪之認定,依前揭各該事證及論述、說明,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提起上訴,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除檢察官得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上訴外,均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附件:
一、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被告與自稱「郭思莉」之人郭思莉:(哈囉貼圖) (5/19,下午4:04)郭思莉:(哈囉貼圖) (下午4:04)郭思莉:您好 (下午4:04)郭思莉:我這裡是潮霖資產,您下班有時間可以直接打LINE的
語音通話給我(下午4:15)郭思莉:我們再詳談(下午4:15)李駿翰:(語音通話,通話時間4:38)(下午4:38)郭思莉:姓名: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李駿翰:最後用途妳覺得有甚麼可以填的意見嗎 因為我的用途
可能比較不適用在審核上(下午5:46)郭思莉:怎麼說?方便告訴我嗎?(下午5:48)李駿翰:算是被跑債我需要補那個洞(下午5:48)郭思莉:要不您填投資理財好了(下午5:52)李駿翰:姓名:李駿翰
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出生日期:00/00/00戶籍地:台中市○○區○○路○段000號0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教育程度:高中職兵役軍種:步兵婚姻狀況:無名下有動產或不動產:無工作職稱:技師月收入:40000左右有無勞健保:有有無薪轉:無有無信用卡:無有無債務:15萬左右需求金額:10-20萬貸款用途:投資理財郭思莉:您現在方便能講電話嗎?(下午5:56)李駿翰:包裝帳戶?(下午5:56)李駿翰:可以(下午5:56)郭思莉:(語音通話,通話時間3:23)(下午5:59)李駿翰:(語音通話,通話時間3:14)(下午6:09)李駿翰:(李駿翰身分證正反面翻拍照片、李駿翰持有之中華郵
政帳戶存簿正反面翻拍照片)(下午6:10)郭思莉:還有其他的帳戶嗎?(下午6:11)李駿翰:有是有 可是沒比較方便因為卡片其他的好像沒有 因
為郵局的比較常用到 其他的都是之前工作的名目才去
辦的所以卡片沒辦(下午6:13)郭思莉:沒卡片沒關係啊(下午6:13)郭思莉:因為錢轉到您的帳戶,也是要您本人親自去銀行領出
來還我們的(下午6:14)郭思莉:因為金額一筆一筆都比較大一點(下午6:14)郭思莉:您卡片也不能領喔(下午6:15)李駿翰:了解等下喔我找一下(下午6:15)郭思莉:(OK式樣貼圖)(下午6:15)李駿翰:(李駿翰持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簿、兆豐銀行存簿
正反面翻拍照片)(5/20,上午7:24)李駿翰:其他的前陣子整理家裡不知道被收去哪了(上午7:24)李駿翰:這樣夠嗎(上午7:24)李駿翰:(語音通話,取消)郭思莉:剛剛在忙(上午10:51)郭思莉:那就總共3個對嗎?郭思莉:可以…我先幫您送件給經理,等等您再+上經理的LIN
E,他會跟您約時間簽約,還有包裝帳戶的細節他也會
詳細跟您說明清楚(上午10:57)李駿翰:好謝謝(上午11:02)郭思莉:不會啦!應該的(上午11:02)郭思莉:(聯絡人陳柏宇聯結)(下午1:55)郭思莉:這是經理的LINE(下午1:55)郭思莉:您+上後要記得跟經理說是我推薦的哦(下午1:56)郭思莉:詳細的帳戶包裝財力證明,還有簽約的細節,經理會
跟您說明清楚(下午1:58)郭思莉:您+上後記得跟我說一下喔(下午1:58)李駿翰:加了(下午2:00)李駿翰:等回
二、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被告與自稱「陳柏宇」之人李駿翰:(郭思莉LINE個人頁面截圖照片)(5/20,下午1:59)李駿翰:我是她接洽的(下午2:01)陳柏宇:你好(下午2:54)陳柏宇:好 了解(下午2:54)陳柏宇:最快要下週才能幫安排做流水帳喔(下午2:54)李駿翰:好(下午2:54)李駿翰:(臺中文心郵局、中國信託文心分行Google位址截圖照
片)李駿翰:這些是離我家最近的(下午6:17)陳柏宇:好的(下午6:19)陳柏宇:明天存摺、印章、提款卡、身分證都要帶著(下午6:1
9)陳柏宇:明天早上8:00-8:30前列印餘額明細表拍給我(下午6:
19)李駿翰:沒有提款卡的就沒關係吧(下午6:20)陳柏宇:沒提款卡的話就刷新存摺拍給我陳柏宇:(哈囉貼圖)(5/27,上午10:48)陳柏宇:李先生 會計去匯款囉(上午10:48)陳柏宇:你11:20分到兆豐(上午10:48)李駿翰:好(上午10:48)陳柏宇:三家存摺印章提款卡身分證都帶著(上午10:49)李駿翰:好(上午10:49)李駿翰:到了(上午11:15)陳柏宇:好 刷存摺拍給我(上午11:15)陳柏宇:兆豐的(上午11:15)李駿翰:(李駿翰持有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翻拍照片)陳柏宇:好 到櫃檯提領28萬
匯款人姓名:吳00行員問資金用途就說親友借貸就可以了(上午11:17)李駿翰:好(上午11:17)陳柏宇:排隊幾個輪到你領跟我說(上午11:17)李駿翰:好(上午11:17)陳柏宇:還有幾位呢(上午11:34)李駿翰:6(上午11:35)陳柏宇:(Google位址截圖照片、外務穿著照片)(上午11:35)李駿翰:好(上午11:35)陳柏宇:待會外務跟你約這 外務的穿著
上面外務叫陳翔輝(上午11:35)陳柏宇:你到穿著顏色衣服褲子呢(上午11:35)陳柏宇:待會外務方便認你(上午11:35)李駿翰:藍牛仔褲黑色上衣咖啡色背心拖鞋(上午11:36)陳柏宇:好的到你跟我說(上午11:37)李駿翰:嗯嗯(上午11:37)陳柏宇:還沒到你嗎?李駿翰:(李駿翰持有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翻拍
照片)(下午12:25)陳柏宇:好(下午12:26)陳柏宇:到櫃台領32萬
匯款人姓名:朱沛樺行員問資金用途就說親友借貸就可以了(下午12:27)陳柏宇:排隊幾號跟我說(下午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