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349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承穎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諭知被告呂承穎(下簡稱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理由如下外,餘皆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本件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所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經他人用以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而觀諸被告與LINE暱稱「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之對話紀錄內容,固可認被告與LINE暱稱「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討論申辦貸款,被告須提供上開國泰世華銀行,為美化帳戶並據以向銀行貸款之用,並提供「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嗣被告依指示提領告訴人林怡汝、被害人袁信愛(下均僅稱姓名)所匯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款項後,並交付LINE暱稱「陳柏宇」所指定之人等情,然被告對於LINE暱稱「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之人並未實際接觸,亦未知悉渠等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且對方所提出之被告所「委託代付業務合約書」 之相對人係「忠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並未有該公司簽章,且被告亦未確認LINE暱稱「OK忠訓國際邱志傑」、「陳柏宇」是否為該公司之人員,即依指示提領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款項後,交付LINE暱稱「陳柏宇」所指定之暱稱「林靖陽」成年男子,然對於前來收取款項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亦全然不知,即任意將上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並依指示金融帳戶內之提領款項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顯然可預見其帳戶可能作為詐欺集團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使用,仍不違背本意而提供並依指示提領款項,以掩飾、隱匿該不法所有去向之金流斷點之不確定故意。再者,衡諸貸款業務之常情,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或融資公司是否應允貸款,所應審核者乃為貸款人之資力、信用及償債能力為何,故除須提供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核對外,另應敘明並提出個人之工作狀況、收入金額及相關之財力證明資料(如工作證明、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等),放款機構透過徵信調查申請人之債信後,評估是否放款以及放款額度,倘若貸款人債信不良,並已達放款機構無法承擔風險之程度時,即無法貸得款項,何來僅因金融帳戶內有款項進出,即可認有財力證明或還款能力之情形。被告係成年人,且有一定智識程度,於偵訊中自承:之前有貸款經驗,沒有像這樣須幫對方領錢並交給對方等語,且其已知提供帳戶資料,係做為不實金融往來交易,對於匯入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款項亦無法確定合法來源,應可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洗錢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可能不會發生,而將該上開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依指示提領款項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乙節,容任該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自仍應認具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原審判決認定被告誤信對方佯稱以美化帳戶方式以通過銀行貸款門檻之說詞,而提供上開帳戶資料配合提款,及被告認識「美化帳戶」係非法使用,難認有詐欺及一般洗錢之未必故意,而為被告上開無罪之諭知,恐與事實相違,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而有認事用法之違誤。爰依法提起上訴,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三、惟查:㈠原判決依憑被告供述、林怡汝、袁信愛之證述,暨卷內其他
相關證據資料等,詳加研判,認定被告並無檢察官起訴之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依調查證據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並說明被告因誤信「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所述,可美化金融機構帳戶,通過銀行貸款門檻為真,因而提供系爭帳戶資料,進而依指示再將該帳戶內由該美化帳戶者所匯款項,提領交還之舉措,均核屬可能,縱令被告認識「美化帳戶」係屬帳戶「非法使用」,亦無從直接認定被告認識其為美化帳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會被供作詐騙一般民眾財物或供一般洗錢之工具使用,因二者對象不同、行為模式大異,自難因此即推認被告具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暨檢察官所舉之其他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皆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各等旨,詳為論述,記明所憑。凡此,均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合法行使所為之論斷說明,且係合乎推理之邏輯規則,尚非主觀之推測,核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違,且無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原審認事用法有所違誤之情形。
㈡本件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另提出房屋租賃續約書影本、LINE
對話、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通知、龎立勇銀行帳戶影本、銀行對帳單影本等件(參本院卷第103至129頁),經與系爭帳戶往來交易明細(參偵卷第79頁)比對結果,足以證明系爭帳戶,於本案案發前後(即民國110年7、8月間),仍係被告家庭生活開銷及其他支出所必需使用之金融帳戶,且確實仍由被告使用中,亦堪認被告絕無任意提供系爭帳戶與他人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用之可能。
㈢檢察官前揭上訴意旨,整理歸納上開間接事實推論被告應涉
本案被訴犯行等,固非全然無見,惟仍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上訴意旨所稱各節,仍無法完全推翻原判決之立論基礎;本件檢察官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提起上訴,檢察官林思蘋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堯銘
法官 許文碩法官 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檢察官如認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周巧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刑事妥速審判法條第9條除前條情刑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金訴字第5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承穎 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市○○區○○○道○段0000號10樓
之2居臺中市○○區○○○道○段0000號7 樓
之8選任辯護人 張志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31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承穎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呂承穎依其社會生活經驗,應知一般人如欲收取他人匯款,均會使用自己帳戶而無借用他人帳戶收款後,再要求其代為提領後轉交之理,竟於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OK忠訓國際 邱志傑」者(下稱「OK忠訓國際 邱志傑」)向其為上揭提議時,應可預見該人為詐騙集團成員,且匯入帳戶款項係詐欺取財等犯罪所得贓款,基於共同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及一般洗錢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8月13日下午1時44分,利用拍照傳送照片方式,將其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OK忠訓國際 邱志傑」,供作詐欺取財匯款帳戶使用。嗣該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林怡汝、袁信愛為詐欺取財行為,致其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內。被告復於如附表所示提領時間,將所提領系爭帳戶內款項轉交由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柏宇」(下稱「陳柏宇」)所指派真實姓名及年籍均不詳之自稱「林靖陽」男子(下稱「林靖陽」)收受,而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要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要旨參照)。又基於被告無罪推定之原則,為確保被告之緘默權及不自證己罪之特權,並貫徹檢察官之舉證責任,犯罪事實須由檢察官提出證據,並負起說服之責任,而積極認定之。反之,僅被告對於被訴事實無法提出反證或所為抗辯仍有懷疑者,尚不能持為認定犯罪之論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判決要旨參照);況無罪推定係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宣示具有普世價值,並經司法院解釋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民國91年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法院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之規定,當與第161條關於檢察官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嗣後修正之第154條第1項,暨新制定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8、9條所揭示無罪推定之整體法律秩序理念相配合。盱衡實務運作及上開公約施行法第8條明示各級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依公約內容檢討、改進相關法令,再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立法理由已載明:如何衡量公平正義之維護及其具體範圍則委諸司法實務運作和判例累積形成,暨刑事妥速審判法為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證明被告有罪既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基於公平法院原則,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則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但書所指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公平正義之維護」事項,依目的性限縮之解釋,應以利益被告之事項為限,否則即與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及無罪推定原則相牴觸,無異回復糾問制度,而悖離整體法律秩序理念。
三、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涉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嫌,無非以被害人即證人林怡汝、袁信愛分別於警詢中陳述,且有告訴人陳怡汝之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對話紀錄截圖;被害人袁信愛之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對話紀錄截圖;被告申設國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逢甲分行監視器畫面、全家超商臺中至善店提款機監視器畫面各1 份附卷可參,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不否認其曾將系爭帳戶資料利用拍照傳送照片方式,將其申設系爭帳戶資料交予「OK忠訓國際 邱志傑」使用,另依指示提領系爭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款項轉交由「陳柏宇」所指派之「林靖陽」收受等情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並辯稱:其因個人借款信用條件不佳,知悉本案貸款訊息欲辦理貸款,經利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對方即「OK忠訓國際 邱志傑」,該人表示將協助其向銀行申辦貸款,並要求其提供帳戶資料後,會由所屬公司將金錢存至其帳戶內,讓銀行相信其帳戶內有資金且有金流情狀,較易通過申辦貸款,故其依指示將「OK忠訓國際 邱志傑」所屬公司匯入款項,負責再提領轉交對方指定外務人員收受以歸還該等款項,利用上開方式美化系爭帳戶金流。其未及深慮,遂將系爭帳戶交予他人使用並按他人指示提款,其無詐騙本案被害人或一般洗錢犯意等語。經查:
㈠按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
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要旨參照)。是被告提供自己申設金融帳戶供詐欺集團成員向被害人施用詐術並指示匯款使用後,再依指示提領該詐欺所得轉交詐欺集團成員收受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必須被告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取得該金融帳戶資料者將持之以向他人詐取財物,於出賣、出租或借用金融帳戶等原因,預見該金融帳戶可能遭到用以詐取他人財物,並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被告再按指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即屬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於遺失、被騙、遭受脅迫等原因而提供金融帳戶資料暨領取款項轉交詐欺集團成員收受,該提供者既無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罪之意思,當難認其與詐欺集團成員有何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先予說明。
㈡①系爭帳戶係被告申請開立,嗣經被告於於110年8月13日下午
1時44分,利用拍照傳送照片方式,將其申設系爭帳戶資料提供予「OK忠訓國際 邱志傑」使用;另被告依指示將系爭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提領轉交由「陳柏宇」所指派之「林靖陽」收受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判中供承不諱,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2份、國泰世華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1月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000722號函檢附系爭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如附表二所示提領時間之臨櫃或自動櫃員機提款監視器翻拍照片各1 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 年度偵字第13146號偵查卷宗第17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33頁、第75頁至第79頁、第89頁至第97頁)附卷可參。②另前揭詐欺成員冒用被害人親屬名義,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電聯被害人林怡汝、袁信愛,並向並向該等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該被害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內,復遭人提領完畢等情,業據被害人林怡汝、袁信愛分別於警詢中陳述明確(參見同上偵查卷宗第35頁至第36頁、第41頁至第43頁),復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匯款人林怡汝)、暱稱「瑞涵」LINE對話內容翻拍照片4張及暱稱「瑞涵」個人頁面截圖各1份;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匯款人袁信愛)、通訊軟體LINE暱稱「一帆風順」個人資訊截圖及對話翻拍照片各1份(參見同上偵查卷宗第37頁至第39頁、第45頁至第69頁)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均應堪認定。
㈢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判中均辯稱:因其個人借款信用
條件不佳且曾向銀行貸款遭銀行拒絕,故其接獲「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電話行銷貸款訊息,經利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OK忠訓國際 邱志傑」,該人表示會協助其製造金流,藉提高信用以向銀行申辦貸款,並要求其利用拍攝帳戶資料照片以提供帳戶資料後,會將錢存入至系爭帳戶內,藉以美化系爭帳戶金流,較易通過申辦貸款;另因「OK忠訓國際 邱志傑」所屬公司匯入款項係該公司所有,其始依指示負責再提領轉交對方指定外務人員收受以歸還該等款項。其未及深慮,遂依指示將系爭帳戶資料拍照提供予他人使用並提領系爭帳戶款項轉交他人收取(參見同上偵查卷宗第11頁至第15頁、第107頁至第109頁;本院卷宗第168頁至第169頁)等語,並有被告與「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按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柏宇」部分,因事後遭對方刪除或封鎖而顯示為「沒有成員」;下同)間利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之對話截圖各1 份(參見同上偵查卷宗第17頁至第23頁、第25頁至第33頁)附卷可參,核屬相符。
㈣自上開卷附通訊軟體LINE聯繫內容,雙方對話內容,各詳如
附件一、二所示(參見附件一、二所示)。由附件一、二所示通訊軟體LINE關於被告與「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間聯繫內容觀之,足徵「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分別自110年8月12、13日起,即被害人林怡汝、袁信愛遭詐騙之前,確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互傳訊息聯繫如何申辦貸款、製作金流事宜,被告亦有向「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確認證件資料、貸款進度之意旨,足徵被告上揭辯稱係因欠債而有貸款需求,因個人信用不佳,相信對方美化帳戶說法,為辦理貸款,始交付系爭帳戶資料,尚非虛偽不實。至被告僅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成員匯款,並無提供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已如前述,衡情當僅有被告能提領系爭帳戶內相關匯款金額,再自卷附被告與「OK忠訓國際 邱志傑」於110年8月12日下午3時47分LINE通訊內容(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146號偵查卷宗第19頁),由「OK忠訓國際 邱志傑」向被告提及「那我跟你詳細說明一下,因為幫妳做財力證明,動用到的是我們公司的資金,所以會簽訂一份代收代付的合約保障雙方權益,這個專案我們會收取2%服務費用,這邊請妳放心,服務費的款項都是等銀行撥款下來後才會跟妳收取」、「整個流程會進行2-3天,每天早上9-17點我們公司會計部會逐一將公司項匯入到您的帳戶,我們客戶經理會指導您將款項領出並且我們會派我們外務去跟您做收取,當您繳交完公司款項,我們外務會請您簽署代收代付的合約來保障我們雙方,另外還有收據這些都要請您妥善保管。」等語觀之,益徵被告除誤信前述美化帳戶說法外,亦誤信該佯稱可美化帳戶人等所匯入款項係「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所屬公司匯入款項,則被告依對方指示而自系爭帳戶內提領交還「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指定之人,亦與常情無違,尚難執此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
㈤又自上開卷附通訊軟體LINE所示(參見同上偵查卷宗第29頁
),「陳柏宇」於110年8月18日下午1時18分,雖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聯繫如何臨櫃提領款項事宜,要求被告至銀行櫃臺提領時,需向銀行行員佯稱表示:「匯款人係林美汝」、「資金用途為跟親友借貸」等語,顯屬從事欺瞞銀行之情節,然「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既向被告表示係為圖美化帳戶,則該匯入款項自當無法,由被告於臨櫃提領時,向銀行櫃員明確表示係「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所屬公司匯款,且為避免銀行因此懷疑金流,而事先指導被告為上開內容陳述,亦屬合理之舉,益徵被告上揭辯稱其係誤信對方美化帳戶說法,為辦理貸款,始交付系爭帳戶並提領帳戶內款項交還「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所屬公司指定之人,尚屬有據。
㈥詐欺集團各種詐騙手法屢經政府強力宣導及媒體大幅報導,
猶常見社會各階層民眾受騙,故關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及風險評估,因人而異,核與教育程度、從事職業為何,尚無必然關連;況個人認知能力,常因客觀環境因素干擾影響,於急迫、忙亂或資訊不對等時,尤為明顯,甚或對於外界事物之判斷能力嚴重下降,而無法察覺任何異狀或無法為合乎常理決定。另詐欺集團經常演練純熟而具說服力之詐騙模式,致使部分人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採取常人認為不可思議交付或轉帳鉅額金額之舉動。從而,金融帳戶持有者亦有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詐騙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予他人使用,並依對方指示提領帳戶內款項轉交對方收受。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之金融交易狀況,金融機構對無擔保品貸款之申請者申請貸款趨於嚴格,如信用具有瑕疵,復無擔保品而需款孔急者,轉向接受地下錢莊高額利息或代辦公司高額代辦費用藉此貸款情形,時有所聞,實難期待該等民眾於此情境尚能理性辨別是否詐欺集團佯裝代辦公司或銀行專員騙取金融帳戶資料使用。爰審酌①被告與「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聯繫時,正值被告需款之際,復因被告個人信用不佳暨欲向銀行貸款遭拒等情,已如前述;②又被告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曾任職保險公司、直銷公司業務,且其未曾有交付金融帳戶之詐欺取財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科紀錄,業經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中陳述明確(參見同上偵查卷宗第108頁;本院卷宗第169頁),此有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 份(參見本院卷宗第13頁至第15頁)附卷可參,堪認其無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供陌生者使用之經驗,甚或對於詐欺成員利用人頭帳戶情節較無警戒心;③況依一般申辦銀行貸款或信用卡之金融交易經驗常情觀之,個人金融帳戶如有高額現金且頻繁匯入情狀,較易獲得金融機構同意辦理個人貸款,是被告因誤信「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所述,可美化金融機構帳戶,通過銀行貸款門檻為真,因而提供系爭帳戶資料,進而依指示再將該帳戶內由該美化帳戶者所匯款項,提領交還之舉措,均核屬可能。故尚難執此情狀,遽為推論被告當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是公訴意旨以被告與「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素未謀面,貿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並進而提領該帳戶內款項轉交予「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陳柏宇」指定之人收受,有違常情,認為被告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等語,尚嫌速斷。㈦至被告為申辦貸款,提供自己金融帳戶予他人以製造不實財
力證明,容有欺瞞銀行可能。惟銀行就貸款雖設有相當門檻,因其能承擔風險較民間貸款業者保守,故挑選貸款對象較嚴格,然借款者未必均自始無清償能力或嗣後必然欠債不還,而具有使銀行陷於錯誤以交付款項之詐欺故意,尚難認為有「美化帳戶」行為即構成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況縱令被告認識「美化帳戶」係屬帳戶「非法使用」,亦無從直接認定被告認識其為美化帳戶提供系爭帳戶資料會被供作詐騙一般民眾財物或供一般洗錢之工具使用,因二者對象不同、行為模式大異。從而,亦難因對方告知被告交付帳戶及提領款項交還動作,係為美化帳戶等情,即推認被告具有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
四、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屬可採。從而,依檢察官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依卷內現存全部證據資料,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起訴之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五、至被告聲請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調閱被告向警方報案遭詐騙資料,以證明被告亦係本案被害人(參見本院卷宗第65、167頁)等語,然因本案此部分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聲請調查證據部分,核無調查必要,應予駁回,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靖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唐中興
法官 黃龍忠法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莊玉惠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詐騙理由 匯款時間 匯款金錢 被告領款時間及金額 交付贓款時地及數額 1 林怡汝 於110年8月18日上午約10時許,經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瑞涵」者佯裝為其姪子,以急需用錢為由借款云云,致使林怡汝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8日下午1時30分 20萬元 ①於110年8月18日下午1時15分。 ②在臺中市○○區○○路○段000號之5。 ③提領20萬元。 於同日下午1時4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之統超商前,交付20萬元。 2 袁信愛 於110年8月17日下午3時許,LINE暱稱「一帆風順」者佯裝為其大姪子,偽稱因做生意要匯錢給朋友云云,致使袁信愛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8日下午1時30分 5萬元 ①於110年8月18日下午2時許。 ②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自動提款機。 ③提領5萬元。 於同日14時11分許,在左揭之全家超商前交付5萬元。【附件一】:被告與「OK忠訓國際 邱志傑」通訊軟體LINE聊天記錄
〔被告(按LINE暱稱B:莎莎‧露🌻樂):下稱B;「OK忠訓國際 邱志傑」:下稱A〕
一、通話時間:110年8月12日(週四)
14:40 A:呂小姐
14:40 A:我是剛才聯絡您的專員
14:40 B:是 你好
14:40 A:目前這個優惠專案利息1.38% 最高可以分84期免保人
前三個月免息最高可貸200萬
14:40 A:您目前需求多少
14:40 B:30~50
14:41 A:好,您資料先填寫一下我幫您提交
14:41 A: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戶籍地、居住地址、
手機號碼、婚姻狀況、名下有動產或不動產、工作職
稱、月收入、有無信用卡、銀行有無欠款、有無勞健 保、貸款金額、貸款用途、
14:43 B:姓名:呂承穎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70.04.04戶籍地:高雄市○○區○○○路000號7樓之2居住地址:台中市○○區○○○道○段0000號7樓之8手機號碼:0000000000婚姻狀況:已婚名下有動產或不動產:無工作職稱:soho接案月收入:3萬左右有無信用卡:無銀行有無欠款:無有無勞健保:無貸款金額:30~50萬貸款用途:家庭備用金
14:48 A:好請稍等
15:31 A:您好
15:31 A:呂小姐
15:31 A:你的資料我們都審核過了你的分數,其實就差一點,
你的分數重點差在餘額金額跟資產財力方面不足導致銀行方面會去質疑你的還款能力
15:31 A:雖然有點瑕疵,但妳個人也沒有發生什麽重大刑案,
解決目前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做財力證明,那這個部分我有跟公司爭取到了,那你願意配合嗎?
15:36 B:想了解幾個問題~
1.你們怎麼收費?你們承辦有哪些費用?
2.我的條件經過你們包裝幫忙,預計可貸金額是多少?
3.利率&分期?月繳多少?
4.承辦到撥款需要多少時間?
5.需要我提供什麼?
15:36 B:謝謝
15:45 A:(通話時間 3:16)
15:47 A:那我跟你詳細說明一下,因為幫妳做財力證明動用到
的是我們公司的資金,所以會簽訂一份代收代付的合約保障雙方權益,這個專案我們會收取2%服務費用,這邊請妳放心,服務費的款項都是等銀行撥款下來後才會跟妳收取。
15:47 A:[照片]
15:47 A:整個流程會進行2~3天,每天早上9-17點我們公司會
計部會逐一將公司項匯入到您的帳戶,我們客戶經理會指導您將款項領出並且我們會派我們外務去跟您做收取,當您繳交完公司款項,我們外務會請您簽署代收代付的合約來保障我們雙方,另外還有收據這些都要請您妥善保管。
15:47 A:您有不懂的可以問我
15:48 A:最高分84期看您要分幾期
15:48 A:到時候我都會跟您確認
15:48 A:我們根據銀行針對創業基金家庭紓困金的專案資格進
行送件,若您同意的話我們需要以下資料
1.雙證件正反面(身分證健保卡或駕駛證)
2.銀行帳戶(提款卡正面簿子封面)以上均可標註僅供貸款用等字樣。但不能遮到資料或照片
15:50 B:了解。那我需要提供幾家銀行的帳戶&提款卡?
以及你們是要轉入多少金額?
15:50 A:您最好提供三個帳戶
15:51 A:這樣我這邊分數幫您做高一點做漂亮一點
15:51 A:額度會比較高放款也會比較快
15:52 A:(通話時間 0:28)
16:45 B:(無人接聽)
16:46 B:邱先生,麻煩你忙完17:30左右再跟我聯繫一下。
謝謝。我忙一下
16:51 A:好。我剛在忙抱歉
17:42 A:(通話時間 1:41)
二、通話時間:110年8月13日(週五)
13:22 B:邱先生,請問一下。
13:22 A:您好。呂小姐。
13:23 B:我等等把你說的兩項資料傳給你,整個流程是要下週
才開始跑對嗎?
13:25 A:對
13:25 B:了解
13:25 A:六日我們沒有上班
13:25 B:了解
13:44 B:[照片]
13:44 B:以上
13:44 B:麻煩你了
13:45 A:好
13:45 A:我先幫您整理
13:45 B:謝謝
14:04 A:不會這是我的
18:06 A:您好
18:06 A:呂小姐
18:06 A:[聯絡資訊]
18:06 A:這是我們經理您加他密他跟他講邱專員讓您聯絡他
18:06 A:後續他會幫您安排
18:07 A:您有不懂的也可以問我隨時保持聯絡
18:22 B:[照片]
18:22 B:他還未讀
18:22 A:您好經理可能在忙
18:22 A:看到會回覆您
18:22 A:[貼圖]
18:22 B:ok
三、通話時間:110年8月18日(週三)
17:19 A:您好
17:20 A:呂小姐
17:20 B:你好
17:20 A:您今天有配合好了是嗎
17:21 B:有
17:21 A:我已經有幫您提交好了
17:22 B:陳經理說週五給我消息
17:22 B:謝謝了
17:22 A:你現在資料都沒有問題公司為確保銀行按時撥款給您
需要你到超商購買GASH點卡來做稅務證明沒然後公司會派外務過去找你面簽合約撥款的同時會給你報銷你購買點卡的錢
17:23 A:這個是稅務證明款項都會退還給您這點您不用擔心
17:23 B:點卡?要多少錢
17:23 A:您要買兩張5000點
17:24 B:1點是1元?
17:24 A:對
17:24 B:什麼時候要面簽?
17:24 A:這個流程做好禮拜五就可以撥款
17:25 A:已經幫您提交好現在就差這個流程
17:26 A:您現在可以去買嗎
17:26 A:您這邊早點用好我這邊好幫您提交
17:27 B:(無人接聽)
17:29 A:(通話時間 1:27)
17:31 A:呂小姐您不能抽時間去買嗎
17:32 A:我怕會影響到您撥款時間
17:34 A:(通話時間 0:49)
四、通話時間:110年8月19日(週四)
09:35 A:您好。呂小姐
10:32 A:[貼圖]
10:33 A:未接來電【附件二】:被告與「陳柏宇」(按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柏宇」部分,因事後遭對方刪除或封鎖而顯示為「沒有成員」)通訊軟體LINE聊天記錄
〔被告(按LINE暱稱B:🌻樂):下稱B;「陳柏宇」:下稱A〕
一、通話時間:110年8月13日(週五)
18:21 B:你好。邱專員讓我聯絡你~
18:21 B:我的貸款就麻煩你們了
18:21 B:謝謝
18:30 A:你好
18:30 A:請問你什麼時候能配合呢?
配合時段平日的早上9-17點的時段都要有空你看你那天有空提前跟我說
18:31 B:下週二ok
18:32 A:我幫你安排看看
18:32 A:週日跟你確認
18:42 B:ok
二、通話時間:110年8月16日(週一)
10:26 B:請問目前我的進度如何
10:26 A:要跟你更改過喔
10:26 A:週三或五你那天可以呢?
10:27 B:三
10:27 B:周三是要做什麼呢?
10:27 A:幫你做流水帳財力證明的部分
10:28 B:了解
10:28 A:那週二傍晚跟你聯絡
10:28 B:那我的件,依這個進度時間
10:28 B:什麼時候能有結果到撥款
10:29 B:預計?
10:29 A:週二做完預計週五前就OK了
10:29 B:好,了解
10:29 A: [貼圖]
10:30 B:謝謝,麻煩了
10:30 A: [貼圖]
三、通話時間:110年8月17日(週二)
11:11 A:今天傍晚6-7點跟你聯絡喔
11:13 B:ok
18:52 A:(通話時間 4:31)
18:54 A:明天存摺、印章、提款卡、身分證都要帶著
18:54 A:明天早上8:00-8:30前列印餘額明細表拍給我
18:54 A:列印明細表步驟:
拿提款卡到提款機➡️查詢餘額➡️列印明細表,然後拍給我
18:58 B:(通話時間 3:24)
18:58 B: [照片]
19:00 A:好的收到
19:00 B:謝謝
19:01 A: [貼圖]
21:20 A:明天記得喔
21:23 B:了解,謝謝🙂
四、通話時間:110年8月18日(週三)
08:10 B:ATM餘額只會螢幕顯示,無法列印
08:10 B:我再試試~
08:17 B: [照片]
08:30 A:好的收到
08:30 A:那你等候我通知喔
08:59 B:收到
08:59 A:[貼圖]
12:45 A:(通話時間 1:07)
12:51 A:到了查餘額拍給我。確保資金有沒有入帳。我會跟你
說怎麼做
12:52 B:了解
12:52 B:跟早上一樣,ATM列明細?
12:53 A:你有網銀嗎?
12:53 B:有
12:55 B:[照片]
12:57 A:(通話時間 3:54)
13:12 A:到了跟我說喔
13:18 B:(通話時間 0:35)
13:18 A:到櫃台提領20萬
行員問匯款人姓名就說:林美汝資金用途說跟親友借貸就可以了
13:18 A:排隊幾喔輪,到你跟我說
13:18 A:幾位
13:19 B:下一位
13:20 A:好的領好跟我說
13:24 B:領好了
13:25 A:(通話時間 0:35)
13:25 A:西屯區二段260-18號
13:25 A: 7-11超商
13:26 A:外務穿黑衣服。有掛識別證。姓名:林靖陽
13:26 B:好
13:26 A:到了跟我說
13:27 B:(通話時間 0:29)
13:27 A:對西屯路二段
13:27 A:不好意思我打錯
13:27 B:沒關係
13:27 B:我過去
13:27 A:好
13:27 A:大約多久到呢
13:28 B:1分鐘
13:28 A:好
13:28 B:到
13:28 A:好,到門口我讓外務帶妳
13:28 A:繳回告知我
13:29 B:(通話時間 0:54)
13:32 A: [照片]
13:32 A:你到這間超商
13:32 A:我讓外務過去
13:32 B:好
13:33 B:3分鐘到
13:33 A:好的
13:37 B:到了
13:37 A:好到門口
13:37 B:好
13:38 B:(通話時間 0:10)
13:40 A:[照片]
13:40 A:你是在這間超商嗎?
13:40 A:外務沒看到妳耶
13:40 B: [照片]
13:41 A:好
13:41 B:新西屯門市啊
13:41 A:您稍等喔
13:41 A:他應該跑錯了
13:41 B:了解
13:41 A:她現在馬上過去
13:41 A:很快
13:44 B:繳了
13:44 B: [照片]
13:44 A:好待會國泰有5萬入帳大約2:10份左右入帳
13:45 A:待會查到跟我說,提款機領就可以了
13:45 B:還是國泰?
13:45 A:對
13:45 B:了解
13:45 A:查到跟我說
13:45 B:好
13:57 B:(通話時間 0:34)
13:58 B:至善路105號(全家便利商店)5分鐘到
13:58 A:好的
13:58 A:我問一下外務大約多久到
13:58 B:ok
14:01 A:大約也5分鐘左右
14:01 A:你領好跟我說唷
14:03 B:領好了
14:03 A:好,門口稍等外務一下
14:04 B:姓名?衣服?
14:04 A:同個專員
14:04 B:剛剛的林先生嗎?
14:04 B:嗯嗯
14:04 A: [貼圖]
14:04 B:這筆是5萬
14:05 A:是的沒錯
14:05 B: ok
14:09 B:(通話時間 0:11)
14:10 A:快到了
14:10 A: [貼圖]
14:11 B:ok
14:11 B:已繳
14:11 B:他收走囉
14:12 A:好的那你等候我通知
14:12 B:還有一筆是吧?
14:12 A:中信跟富邦的
14:12 B:了解
14:12 A:會計待會會去匯款
14:12 A:好了我跟你說
14:12 B:了解
14:48 A:做完了我待會幫你送件審核
14:48 A:會計說你中信跟富邦做也等於沒做的意思
14:48 A:週五給你消息
14:50 B:所以中信、富邦不用了?
14:50 A:對沒錯
14:50 B:我接下來等周五消息就好
14:50 A:對,等我通知
14:50 A: [貼圖]
14:50 B: ok
14:50 B:謝謝了,麻煩你
五、通話時間:110年11月3日(週三)
17:37 A:離開聊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