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71號上 訴 人 陳俊廷
陳名宇被上訴人 林軍宇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強盜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即刑事告訴人)陳俊廷、陳名宇告訴被上訴人(即刑事被告)林軍宇強盜等案件業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46號、第2316號),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就上開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338號、第2355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除已有刑事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得不敘述上訴之理由外,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