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洪仁勇被 上訴人 蔡淑珍上列上訴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975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理由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毀損罪嫌之刑事案件,業由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972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16號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上訴。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高文崇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蕭怡綸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