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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附民上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佳親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賴建兆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林佳親上訴聲明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聲明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賴建兆未提出書狀,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做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50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法 官 楊 欣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 銘 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