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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附民上字第 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佳親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賴美惠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6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上訴人即被告賴美惠(下稱被告)涉嫌傷害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152號刑事案件審理,上訴人即原告林家親(下稱原告)於原審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審法院上開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因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501號審理,原告亦對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茲因被告所犯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在案,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認事用法即有未洽,原告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由本院予以撤銷。

三、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法 官 楊 欣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 銘 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