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銀青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王天生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35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原告張銀青(下稱上訴人)上訴聲明及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聲明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天生(下稱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提出任何聲明或做任何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傷害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17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716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楊 欣 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 銘 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