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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76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張庭維律師錢佳瑩律師被 告 陳楷諺

黃育騰上列被告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2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楷諺、黃育騰所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上午辯論終結。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1年7月1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戳章印文在卷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許 月 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照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 妍 嬅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