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5號原 告 張○○
張○○被 告 張蔚如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32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2人各新台幣20萬元暨利息,並應在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公開刊登道歉啟事3日,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因被訴誹謗罪嫌,侵害原告2人名譽權,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事實及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家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1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書 慶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