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 告 王進添送達代收人 郭艾伶被 告 許秀如
許蕙鎂上列原告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秀如、許蕙鎂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2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