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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1 年附民字第 11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19號原 告 王進添送達代收人 郭艾伶被 告 許秀如

許蕙鎂上列原告因被告等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秀如、許蕙鎂被訴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1223號判決無罪,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40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宜屏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