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66號上 訴 人即原告 AB000-A110361上 訴 人即原告兼法 AB000-A110361A定代理人被上訴人即被告 AB000-A110361B上列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以被上訴人111年度侵訴字第35號家庭暴力之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等2人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AB000-A110361A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法 官 楊 文 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翁 淑 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