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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2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2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顏家科

顏文基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1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戊○○及丁○○有罪部分,均撤銷。

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被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無罪。

丁○○被訴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緣丁○○前於民國85年間,曾陸續貸借新臺幣(下同)數百萬元予乙○○,乙○○則交付支票6紙(票面金額共計280萬元,發票人均為乙○○之○○甲○○○)予丁○○收受,然雙方對於債務是否已全數清償完畢一事仍迭有爭議,戊○○自其○丁○○處得悉上開債務糾紛梗概後,為催討債務,竟先後為下列犯行:

㈠戊○○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接續於109年11月12日至11

0年1月19日(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27所示時間),駕車前往乙○○與甲○○○位於彰化縣○○市○○○路000號住處(下稱前開住處)附近,以定點停留該址門口或駕車繞行鄰近區域,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播放事先預錄之音檔或持擴音器現場播送附表二該等編號「言論內容」欄所示話語,而具體指摘乙○○、甲○○○欠債不還,並公然侮辱乙○○、甲○○○,足以貶損乙○○、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㈡戊○○於110年1月21日中午12時8分許,經員警以誹謗罪嫌疑人

身分,通知前往彰化縣警察局○○分局林厝派出所製作筆錄時,業已知悉上述㈠之類似舉措將涉嫌妨害名譽情事,竟另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接續於110年1月21日至同年月29日(詳如附表二編號28至33所示時間),駕車前往前開住處附近,以定點停留該址門口或駕車繞行鄰近區域,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播放事先預錄之音檔或持擴音器現場播送附表二該等編號「言論內容」欄所示話語,而具體指摘乙○○、甲○○○欠債不還,並公然侮辱乙○○、甲○○○,足以貶損乙○○、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㈢戊○○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許,再度為員警以妨害名譽

嫌疑人身分,通知前往○○偵查隊製作筆錄時,業已知悉類似舉措涉嫌妨害名譽情事,竟另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接續於110年2月4日至110年3月16日(詳如附表二編號34至38所示時間),駕車前往前開住處附近,以定點停留該址門口或駕車繞行鄰近區域,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方式,播放事先預錄之音檔或持擴音器現場播送附表二該等編號「言論內容」欄所示話語,而具體指摘乙○○、甲○○○欠債不還,並公然侮辱乙○○、甲○○○,足以貶損乙○○、甲○○○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乙○○、甲○○○告訴暨彰化縣警察局○○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戊○○有罪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以下由檢察官所提出而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被告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時,均表示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113至114頁、第147頁)。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自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又傳聞法則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而為之規範,本判決以下引用之非供述證據,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傳聞法則之適用,經本院於審判時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自然之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法取得之物,依法自得作為證據。

二、訊據被告戊○○固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時間,以該欄所示方式播送附表二相關言論等情,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犯行,辯稱:我播送的言論內容都是事實,社會可以評價,我說告訴人2人欠錢不還這是事實,可受公評,屬於我的言論自由,沒有貶低他們,告訴人的名譽沒有受損害,我只是去討錢而已等語。經查:

(一)共同被告丁○○前於85年間,曾陸續貸借數百萬元予告訴人乙○○,告訴人乙○○則曾交付發票人為告訴人甲○○○之支票6紙(票面金額共計280萬元)予共同被告丁○○收受,然雙方對於債務是否已全數清償完畢一事仍迭有爭議,被告戊○○自共同被告丁○○處得悉上開債務糾紛梗概後,被告戊○○即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至38所示時間,駕車前往前開住處附近,以定點停留該址門口或駕車繞行鄰近區域之方式,播放事先預錄之音檔或持擴音器現場播送附表二「言論內容」欄所示話語等情,為被告戊○○所不爭執,並經告訴人江湖清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指證明確,復有前開住處監視器影像截圖、錄音譯文表、案外人顏江來富(被告戊○○之○)之帳戶交易明細、亞太商業銀行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與匯款申請書影本、支票影本、蒐證照片(見偵卷第21至30、83至10

1、105至125頁、他卷第19至37頁、核交卷第19至27頁)、彰化銀行北斗分行110年5月12日彰北斗字第1100000098號函附顏江來富開戶資料、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分行110年6月1日上○○字第1100000041號函檢附甲○○○支票存款帳戶資料、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110年7月2日(110)政查字第0000081536號函檢附甲○○○支票帳戶資料(見核交卷第45至48、61至97、113至117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80號民事判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暨附件、110年度司促字第6420號支付命令、非訟聲明異議狀、民事答辯狀(見原審卷第33至37、72至75、84至91頁)等在卷可憑,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按所謂侮辱者,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足以貶損特定人之聲譽而言。又公然侮辱罪所規範「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自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查被告戊○○於上開時地所播送之言論中,提及「無心、無肝、無良」、「惡質」、「卑鄙」及「垃圾鬼」等詞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係對他人人格泛稱之貶損辱詞,亦屬對他人道德負面評價,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均屬污蔑他人人格之用語,此等文句即係基於攻擊性,對於見聞者亦能體認陳述人係以該言語作人身攻擊,足使談話對象感覺人格遭受攻擊,而貶損其名譽、尊嚴之評價,是被告戊○○前揭舉措,自符合「侮辱」要件無訛。又被告戊○○所發表上開言論之處所,既係在前開住處門口之開放空間,甚至在鄰近區域駕車繞行,音訊內容更可逐字清楚辨識其內容,自可供不特定人共見共聞,而從附表二編號9犯行過程中,被告戊○○持擴音器所述「你們不要整天麻煩警察,害鄰居整天聽我在這邊講,害他們受折磨」等語,益徵其係有意散佈讓周遭鄰人聽聞其播送之言語內容,揆諸前揭說明,即已符合「公然」要件甚明。

(三)再者,指摘、傳述之言論,倘依其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貶抑被害人人格聲譽之可能或危險者,即屬刑法第310條所處罰之誹謗行為。依目前社會現狀,一般人基於道德觀感,對於惡意積欠他人債務不還之人,易認定該人不具誠信或有品格道德上瑕疵。被告戊○○於上開時地,以前載方式指名道姓播送告訴人2人欠錢數年未還之相關言論內容,依社會通念來看,客觀上已足使聽聞之人產生告訴人2人惡意欠債之印象,對其2人之道德地位及操守為負面評價,致生貶損其聲譽之可能或危險,揆諸上揭說明,自已該當刑法誹謗罪之構成要件無訛。

(四)又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行為人就發表之言論所憑證據資料,至少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應提出證據資料說明依何理由確信所發表言論內容為真實,而非空言表述其發表之言論有所依據,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關於被告戊○○主張告訴人乙○○尚積欠共同被告丁○○債務未還一事,係直接聽聞債權人丁○○陳述而來,且共同被告丁○○嗣亦有對告訴人乙○○提起請求清償債務之民事訴訟(詳前引之民事事件資料),丁○○並提出與告訴人乙○○之對話譯文在案(見偵卷第103頁、原審卷第76至83頁),固堪認被告戊○○在本案播送上開各該言論時,已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言論內容為真實。然該等言論所指涉者,既為非公眾人物之告訴人2人之私德事項,此觀被告戊○○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亦坦認告訴人2人僅是一般人,並非公眾人物等語無訛(見原審卷第136頁),而顯與公共利益無關,自無從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主張不罰。故被告戊○○就其歷次所為,非僅符合誹謗罪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亦無阻卻違法或罪責之事由,即應成立該項罪名。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被告戊○○前開辯解,並不足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戊○○前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二)被告戊○○於附表二各該編號所示之行為,均係以播放預錄音檔或使用擴音器現場播送之一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2人之名譽法益,且同時涉犯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三)又按刑法上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就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是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者之意向。起訴書固認定被告戊○○各次誹謗犯行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等語(見起訴書第7頁),然就誹謗罪之犯罪構成要件以觀,立法者實未預設本罪具有收集、常業之反覆性,揆諸前揭說明,即無從論以集合犯。惟被告戊○○於犯罪事實欄㈠、㈡、㈢所實施各27次、6次、5次之誹謗犯行,同一欄之各次犯行彼此間,均係基於同一誹謗犯意,於尚屬接近之時間及場域實施,復均係侵害告訴人2人之自由法益,應各依接續犯分別論以一誹謗罪,較屬允當。

(四)至行為人於實行犯罪後,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事後行為人再度實行犯罪,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查被告戊○○於實行犯罪事實欄㈠、㈡、㈢之犯罪歷程中,先於110年1月21日中午12時8分許,經員警以誹謗罪嫌疑人身分,通知前往彰化縣警察局○○分局林厝派出所製作筆錄;再於同年0月0日下午2時55分許,經以妨害名譽罪嫌疑人身分,為警通知前往○○偵查隊到案說明之事實,有前揭日期之警詢筆錄存卷可查(見偵卷第43至51、53至56頁),則被告戊○○在上述二個日期,經通知針對妨害告訴人2人名譽之事到案說明時,稍早所實行之誹謗客觀犯罪行為及主觀犯意,即已告中斷,則其於製作警詢筆錄完畢後之附表二編號28、34所示時間,再度以同樣模式前去前開住處實行誹謗犯罪時,即難謂與應訊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揆諸上開說明,應認係另起犯意而為。是以,被告戊○○於犯罪事實欄㈠、㈡、㈢所犯之誹謗罪3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五)被告戊○○前於98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再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665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6年6月15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9年3月8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其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即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被告戊○○有前述構成累犯之事實,並有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業經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時具體指明,並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見本院卷第172頁)。

本院審酌被告戊○○於上開前案所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即未能記取教訓,再為本案犯行,足見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具有特別之惡性,縱因此加重其本案所犯之罪的刑度,亦不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其人身自由因此有遭受過苛之侵害,而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或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依前揭說明,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原審經審判結果,以被告戊○○此部分之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⑴按量刑之裁量權,乃憲法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法院行使此項裁量權,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仍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實質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之量刑因○,妥適裁量,若所考量之量刑因○已有違誤,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本院審酌被告戊○○係因告訴人2人長期積欠其○親丁○○高達數百萬元之債務,經多次催討均未獲清償,始為本案之各次犯行,固有可議之處,然其犯罪動機事出有因,亦未使用暴力之手段,尚無遽以量處有期徒刑之必要,是原審分別量處有期徒刑4月、3月、3月之刑,其量刑尚屬過重,而有未當;⑵本案就附表二編號9部分,尚難認被告戊○○與共同被告丁○○為共同正犯關係(詳後述),原審就此部分論以共同正犯,亦有未洽。被告戊○○就此部分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可採,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審酌被告戊○○為具有相當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縱係為至親丁○○爭取權益,但不思以理性方式協調處理,竟以上開方式誹謗告訴人2人,顯見其情緒控管能力不佳;且被告戊○○多次誹謗犯行,係在告訴人2人日常生活地域多日反覆播送,行為情節相較於一般妨害名譽案件而言,對於法益侵害程度顯較嚴重;被告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復未能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或調解,彌補犯罪所生損害;兼衡被告戊○○於原審及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身體及經濟家庭生活狀況(見原審卷第213頁、本院卷第17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再被告戊○○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手法均相同,整體時間犯罪時間集中在109年11月至000年0月間,且均係侵害相同之名譽法益。審酌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若定以過重之應執行刑,其效用可能隨著長期刑之執行,等比例地大幅下跌,對其教化效果不佳,亦有害其回歸社會,爰審酌上情,就被告戊○○上開所宣告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8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

(一)被告戊○○於109年10月29日上午9時許,與丁○○一起前往告訴人乙○○與甲○○○2人前開住處索討債務,被告戊○○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大聲向告訴人乙○○、甲○○○2人恫稱「你不要比我兇喔!欠錢還比我兇?你三小!蛤!你是三小啦!你若死掉,我就找你○○、你○○、你孫○,我不會放過你的,你要記得,你三小...要怎麼處理?叫你○○回來啦!...」等語,致使告訴人乙○○、甲○○○2人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戊○○此部分係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

(二)被告丁○○與共同被告戊○○意圖散布於眾,並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聯絡,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即附表二編號9),由被告丁○○駕車搭載共同被告戊○○至前開住處,由共同被告戊○○在車上播送附表二編號9「言論內容」欄所示構成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話語,以此公然侮辱及指摘、傳述、謾罵等方式,足以毀損告訴人乙○○、甲○○○2人之名譽,因認被告丁○○此部分係與共同被告戊○○共同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誹謗等罪嫌等語(被告丁○○被訴於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38所示部分,業經原審為不另為無罪諭知確定)。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刑事訴訟上之證明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而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被告戊○○部分:

(一)被告戊○○固坦承有於109年10月29日上午9時許,陪同丁○○前往前開住處商談債權債務事宜,過程中被告戊○○因認告訴人乙○○藉故拖延而心生不滿,乃對在場之告訴人乙○○口出附表三所載之話語等情,惟否認有何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辯稱:係因乙○○先前與我們約定好要去國稅局,卻一直爽約,所以我一時情緒起來,才會這樣罵,並沒有要恐嚇的意思等語。經查:

1.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而所謂致生危害於安全,係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而言。是該條之恐嚇罪,係行為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為要件,且須有惡害通知,始足當之。所謂惡害通知,係指明確而具體加害上述各種法益之意思表示,客觀上一般人皆認足以構成威脅,致接受意思表示者之生活狀態陷於危險不安之境。倘非具體明確,即難認係惡害通知。再所謂恐嚇,指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而不得專以被害人之個人感受為斷。準此,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之成立,行為人須基於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且致被害人之心理狀態陷於危險不安。被告之言語及舉止是否屬於惡害通知,應綜合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相處模式及相互間之關係、事後行為人及被害人之表現等情,另須審酌其為該舉止之前因、背景,主客觀全盤情形為斷,藉以綜合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心生畏怖之心之目的,及判斷一般人倘處於同一狀態下,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使被通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之感覺,不能單憑被害人主觀感受為據,即不得僅憑被害人主觀認定是否心生畏怖,遽以認定構成恐嚇罪。

2.被告戊○○於上開時地,確有對告訴人乙○○口出如附表三所載話語之情事,除被告戊○○之上開供述外,並經原審當庭勘驗該日之蒐證錄音檔確認屬實,有勘驗筆錄存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80至186頁),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然就原審勘驗案發時之蒐證錄音檔內容以觀,被告戊○○於談話時,雖指責告訴人乙○○騙了丁○○20幾年,卻仍拒不還債等語,然告訴人乙○○回以證件都被○○扣住,要拿就要去提告,且丁○○沒有每個月來催債、有10幾年沒來等語,被告戊○○始突然大聲指稱告訴人乙○○口氣比他兇,進而對告訴人乙○○稱若讓其找不到、若告訴人乙○○○○,其會找告訴人乙○○之○○、○○等語(見原審卷第182至183頁),是被告戊○○顯係因告訴人乙○○多方推託,因心生不滿而口氣不佳,然尚難以被告戊○○當時是處在激動之狀態,即認其係基於恐嚇告訴人乙○○之動機而為。

況且,依被告戊○○上開話語內容,其僅稱若告訴人乙○○無法處理債務,在其○○後要找告訴人乙○○的○、○出面處理等語,並未有提及要對何人不利,而在一般債務糾紛情形,債務人長期欠債不還,債權人在債務人○○後,其繼承人若未拋棄繼承,債權人本即得對債務人之家人追討債務,此本屬常情,是被告戊○○即使有對告訴人乙○○稱債務不解決要去找其○、○等語,亦難即以此推認被告戊○○主觀上有恐嚇他人之犯意,而對告訴人2人暨其等至親為惡害之通知。

3.再觀被告戊○○、共同被告丁○○在與告訴人乙○○之上開對話過程中,係由被告戊○○、共同被告丁○○先提到要報警、叫警察來等語(見原審卷第184頁),其2人於告訴人乙○○稱要叫派出所來時,復催促告訴人乙○○趕快打電話報警(見原審卷第184至185頁)。顯見告訴人乙○○撥打電話報警之舉,並非因當場聽聞處於盛怒狀態之被告戊○○口出該等言語,而心生畏怖始為報警。是告訴人乙○○主觀是否心生畏怖,即堪存疑,自不能對被告戊○○遽論以恐嚇罪之罪名。

4.又證人甲○○○於本院審判時雖證稱:109年10月29日當天,我在我家門口,被告戊○○當面對我說「你叫什麼人我都不怕,我是黑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74、178頁),嗣又改稱:這應該不是同一天,這回沒有提到我○○等語(見本院卷第177至179頁)。是證人甲○○○所證內容與上開勘驗結果之內容不符,尚不足採為不利被告戊○○認定之證據。

(二)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戊○○雖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乙○○為上開言詞,然綜合其於案發當時之舉止,尚難認被告戊○○行為當時,主觀上有恐嚇之意思,亦難認其言詞內容已該當於惡害通知之恐嚇行為,自不得遽認被告戊○○此部分有檢察官所指之恐嚇犯行。是以,檢察官對於此部分所指被告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所為訴訟上之證明,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戊○○有起訴書所載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從而,被告戊○○主觀上有無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其行為是否該當惡害之通知,均尚有合理懷疑存在,自難逕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相繩,不能證明被告戊○○此部分犯罪,揆諸上開說明,應諭知被告戊○○無罪之判決。

四、被告丁○○部分:

(一)被告丁○○固坦認有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駕車搭載共同被告戊○○至前開住處附近等情,惟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誹謗等犯行,辯稱:是戊○○請我順便載他過去,我才知道他是用此種方式在前開住處前播放錄音,我沒有叫戊○○用擴音器廣播,都是戊○○自己廣播,當天廣播的內容我事先並不知情,我只有在車上沒有講話等語。經查:

1.共同被告戊○○於警詢供稱:當時丁○○駕駛自用小貨車,是由我所持麥克風廣播,他沒有教唆我等語(見偵卷第48、51頁);於檢察事務官偵查中供稱:當天廣播時,丁○○事先不知道,是到現場才聽到,廣播內容是我自己想出來的,丁○○一直在車上,任由我廣播等語(見核交卷第208頁);於原審審判時證稱:丁○○是在12月22日跟我一起同車那天,才知道我有這種行為,我跟丁○○說等一下載我去乙○○那裏,我去跟他討錢一下,廣播是我自己裝上去,再訴求告訴人他們還錢,丁○○知道後,就叫我不要這樣打擾人家等語(見原審卷第194至196頁)。由共同被告戊○○上開供證內容可知,被告丁○○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雖有因戊○○之要求開車載戊○○至前開住處附近,然其於事前對於共同被告戊○○會以上開方式對告訴人2人誹謗等行為,顯然並不知情,即難認在共同被告戊○○此次行動前,被告丁○○已事先與被告戊○○同謀,而有犯意之聯絡存在。至被告丁○○於抵達前開住處後,雖透過同案被告戊○○在該處播送之話語,而得悉同案被告戊○○之犯行。然被告丁○○於共同被告戊○○廣播時,並未有何以擴音器大聲廣播等協助或參與共同被告戊○○之舉止,自難以其與共同被告戊○○同在車上為由,逕認其等間成立共同正犯關係。況且,被告丁○○與戊○○為○○關係,共同被告戊○○又係為自己出面索討債務,則被告丁○○並未當場制止被告戊○○,亦未關閉相關播送設備或將車輛駛離現場,而消極地停留現場任由該等言語繼續播送,並不代表被告丁○○已萌生與同案被告戊○○共同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聯絡,而認其應與共同被告戊○○負共同正犯責任。

2.至被告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自陳有同意戊○○以廣播方式討債等語(見核交卷第206頁),共同被告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亦稱丁○○有同意用廣播討債才載其過去等語(見核交卷第208頁)。然依上開說明,上開包含誹謗語句之廣播內容係由共同被告戊○○自行製作,被告丁○○事前並不知情,縱認被告丁○○知悉並同意以廣播之方式討債,並不當然代表其知悉共同被告戊○○所欲廣播之內容,是本件亦不能以被告丁○○曾經同意以廣播方式討債,即認其知悉共同被告戊○○係欲從事誹謗等犯行,而以共同正犯論處。再酌以被告丁○○雖身為本案債權債務關係之事主,然其在於109年10月29日與告訴人乙○○磋商處理過程中,均係由共同被告戊○○主導談話,未見被告丁○○有其他逾越理性之言語或行動,已無法排除係身為成年人之共同被告戊○○因護○心切,依己意處置此事之可能性。況被告丁○○在共同被告戊○○前後共有38次對告訴人2人為誹謗等犯行中,僅有1次即109年12月22日有與同案被告戊○○一同駕車至前開住處之情事,其餘日期均未同行,自無法排除被告丁○○於109年12月22日當日,確係因偶然開車載共同被告戊○○前往前開住處。此外,遍觀全卷事證,亦無從積極審認共同被告戊○○所為之上開犯行,確係經被告丁○○事前授意或共同謀議,自難率為對被告丁○○不利之認定。

(二)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證明被告丁○○有與共同被告戊○○共同涉犯此部分公然侮辱、誹謗之犯行而毫無合理懷疑程度,自不得遽為不利於其之認定。此外,本件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丁○○此部分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或所指出之證明方法,尚不足為被告丁○○有罪之積極證明,或說服本院形成被告丁○○有罪之心證,是公訴意旨指稱被告丁○○此部分之犯行部分,尚屬不能證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應認被告丁○○此部分被訴之犯罪不能證明。

五、原審就被告戊○○被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就被告丁○○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部分疏未詳察,遽為被告2人有罪之判決,其認事用法,尚有未洽。被告2人上訴意旨,就此部分均否認犯罪,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其2人上訴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戊○○被訴犯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被告丁○○被訴於附表二編號9所示部分均撤銷,另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穎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 安 青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 所涉犯罪事實 主文 1 犯罪事實欄㈠ 戊○○犯誹謗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犯罪事實欄㈡ 戊○○犯誹謗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犯罪事實欄㈢ 戊○○犯誹謗罪,累犯,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編 號 犯罪時間 言論內容 0 000年00月00日下午某時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錄音: 「江先生、甲○○○,你們○○倆無心、無肝、無血、無良!請你們出來面對,欠錢不還,你們怎麼教育你們的○○,你們○○倆真的惡質!」(下稱A段內容錄音) 2 109年11月13日上午9時30分許 1.以擴音器播送: 「你還不出來面對,蛤?對吧?阿欠錢不還,把我○暗20年了,你不就要出來面對,20年了啦,你不用錄音啦,我沒有在怕你啦,280萬啦,本票在這裡啦,要不然去法院公證,走啊,有嗎?你就欠錢還錢啦,厝邊頭尾那麼多,我為什麼不去找別人要來找你,你的本票支票在我這裡啦,對吧?不然你日期押一押看什麼時候要還啊,對吧?只會叫我去告,阿你們這種人真的垃圾鬼吶,對吧?不用站在那裡啦,你叫誰來都沒用啦,叫警察來也沒用 啦,你就是欠我們錢啦!這是事實啦,對吧?你日子有很難過嗎,你房子今天還租人耶,對吧?你們真的沒錢嗎,你○○開賓士的吶,你們有錢人吶,大地主吶!對吧?你若不怕...我就每天來,我現在也沒工作,對吧?該面對的就要面對啦,欠那麼久了,二十年了啦,你騙我○二十年了啦,二十年了啦,一延再延,你說土地賣一賣要還我○,你有賣嗎,你也沒賣吶,對吧?阿真的都做給別人看,丟人現眼,對吧?」 2.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懷遠啊、甲○○○,時間到了吶,一個月了吶,阿你不是說要處理?你不是說要協調?蛤?阿我在這邊等你你們都沒誠意吶!蛤?甲○○○!懷遠啊!拿出誠意好嗎?懷遠啊!甲○○○!懷遠啊!甲○○○!懷遠啊!蛤?懷遠啊!懷遠啊!給你們一個月的時間了,蛤?我們讓你們欠二十幾年了,懷遠啊!你欠我老○二十幾年了,懷遠啊!甲○○○!欠錢不用還喔!」 0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1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懷遠啊!甲○○○!你們兩○○欠我老○280萬,有夠過份的啦!懷遠啊!甲○○○!你們兩○○在那邊躲著啊,欠我老○280萬,蛤?懷遠啊!甲○○○!們兩○○還沒還吶,欠我○280萬都幾十年了,蛤?懷遠啊!甲○○○!你們兩○○騙我○280萬不喜歡還ㄟ,蛤?懷遠啊!懷遠啊!甲○○○!你們兩○○兩欠我○280萬有夠惡質的吶!蛤?懷遠阿!甲○○○!不要就這樣過了,都不還錢吶!不要就這樣過了吶,蛤?懷遠阿!甲○○○!你們這樣欠人家280萬,這樣會如意嗎?你們○○!懷遠阿!甲○○○!你們○○欠人家280萬,你們兩○○阿!就這樣到處..蛤?懷遠阿!甲○○○!你們○○有夠惡質的!古意人的錢把人家騙一騙這樣,懷遠阿!甲○○○!我們不要再被騙了,你們把我○騙280萬好幾年了還不還,你們兩○○有夠惡質的!你們要躲起來沒關係啦,你們就是欠人家280萬啦!甲○○○!懷遠阿!說要協調阿,1個月時間到了對吧?你這樣欠280萬欠那麼多年了...」 0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2分許 1.於附近繞圈並以擴音器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懷遠啊、甲○○○,你們兩○○欠我○280萬有夠過份的啦,懷遠啊、甲○○○你們兩○○在那邊躲著啊,欠我○280萬,懷遠啊、甲○○○你們兩○○還沒還吶,欠我○280萬都幾十年了,懷遠啊、甲○○○你們兩○○欠我○280萬不喜歡還喔,懷遠啊,懷遠啊、甲○○○,你們兩○○很惡質吶」 0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6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甲○○○、懷遠啊,你們欠我○20幾年了,人跟人之間的信任你們這樣騙,甲○○○、懷遠啊!你跟我們這樣借錢對嗎?甲○○○、懷遠啊!」 0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33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1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9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5分許 1.於貨車上裝設擴音器,且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大聲廣播: 「乙○○,甲○○○,你們真的垃圾鬼!你們江家真的垃圾鬼!你們真的敗家的,丟臉啊,你們不要整天麻煩大人,害鄰居整天聽我在這邊講,害他們受折磨!」 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1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乙○○、甲○○○!你們真的惡質,真的可惡,整個○○○路你們最惡質!欠我們錢20幾年不還,你們真的惡質,真的可惡!乙○○、甲○○○!你們真的惡質,真的可惡,整個○○○路你們最惡質!整個○○市你們最惡質,最可惡!你們不怕有報應嗎?做賊的喊抓賊就是你們這種的!」、「乙○○、甲○○○!整個○○市真的你們最惡質,應該找不到比你們更惡質的了!你們這樣拗別人的錢,你們會有報應的!」、「乙○○、甲○○○,你們出來發誓就不用還了啦,整個○○○路你們最可惡!」;「你們出來發誓!出來面對!我們就不會再糟踏你們了!」 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4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8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3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懷遠啊、甲○○○,你們○○真的惡質、過份你們啊。蛤,欺騙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啦,欠人家的錢20幾年也沒在還,蛤,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你們欺負人家古意人欺負成這樣,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乙○○、甲○○○,你們做人真的惡質過份的啦。蛤,懷遠啊、甲○○○,真的拉撒鬼你們啊。欠人家的錢財,讓你們的○○過好日子,蛤,你們不怕會得報應嗎!你們這些做人拉撒鬼你們啊。蛤,我們的錢來騙,蛤,你們真的惡質的啦。惡質可惡啊你們很厲害啊你們○○倆,蛤。乙○○、甲○○○,欺騙人家的錢財讓你們的○○過好日子這樣喔,開賓士吶。你們做人真的拉撒鬼你們,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你們家開賓士的,你們都住四樓透天的,你們都不怕有報應,凹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啊!」、「整個○○○路都是因為你們這一口灶,蛤,因為你們這一口灶啦,人家在這邊住得好好的你們這樣啦!」 00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1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15 109年12月29日晚間6時40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16 109年12月29日晚間7時20分許 以擴音器大聲廣播: 「乙○○、甲○○○,你們真的過份的啊,你們不怕有報應嗎?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啦,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都不怕有報應吶,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啦,蛤。懷遠啊,甲○○○,你們○○倆真的有可惡的啦。這樣拗人家的錢財啦,蛤,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你們啊!你們真的過份的你們啊,蛤,這樣拗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垃圾鬼的你們啊,連你們好朋友的錢你們都這樣給人家拗蠻。你們真的惡質的啦,真的惡質可惡的啦。乙○○、甲○○○!乙○○、甲○○○,蛤,你們做人這麼垃圾鬼拗人家的錢財,你們不怕有報應你們啊。」;「懷遠啊,甲○○○,你們○○真的有垃圾鬼,“共”人家的錢財、拗人家的錢財,你們良心會安嗎?這樣你們睡得著嗎?蛤,你們不怕有報應嗎?你們這樣拗人家的錢財,過好日子,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啦,你們真的可惡的啦,整個○○○路你們最惡質。」 17 109年12月30日晚間6時11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18 109年12月30日晚間7時41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乙○○、甲○○○,你們○○有夠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的你們啊,蛤,你們這樣拗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你們真的,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你們啊,你們拗蠻人家的錢財。乙○○、甲○○○、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啦...」、「甲○○○、懷遠啊,你們○○會有報應的,拗蠻人家的錢財,垃圾鬼你們啊,蛤,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啦,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蛤,甲○○○、懷遠啊,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 19 109年12月31日晚間7時5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啦,你們不就要出來面對,乙○○,男○漢一點咧啦,你不就要出來承擔,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啦,乙○○、甲○○○你們○○啊,惡質過份啊,拗人家的錢財你們啊,你們一定會有報應的你們啊,你們○○會有報應的啦,惡質啊你們啦」 20 110年1月1日上午9時48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懷遠啊,今天正月初一啦,你們○○倆垃圾鬼啦,你們會有報應的啦,欠錢欠好幾十年,你們垃圾鬼你們啊,你們會有報應的你們啊。乙○○,懷遠啊、甲○○○,你們○○會有報應的啦,垃圾鬼你們啊,欠錢不還你們真的垃圾鬼的你們。」 21 110年1月4日上午5時39分許 1.擴音器連續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乙○○、甲○○○,啊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蛤,還是真的都沒心肝的、惡質的、卑鄙的。乙○○、甲○○○,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的你們啊,蛤,甲○○○、乙○○,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蛤,你們真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啊,真的惡質的吶,你們都不怕有報應嗎?蛤,乙○○、甲○○○,你們的良心發現了沒?整天就躲在裡面就好了,蛤,甲○○○、乙○○,啊你們真的都不怕有報應喔?蛤,你們都做好榜樣給你們的○○看吶,借錢不用還吶,你們江家的都這樣吶,蛤,你們江家都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變有錢的喔?蛤,自古以來都這樣嗎?蛤,都不用面對的嗎?蛤,乙○○、甲○○○,你們不要做這種壞榜樣給你們的○○看啦,我們說真的啦。啊你們真的垃圾鬼的啦,你們這樣給我○拗蠻錢財拗那麼多這樣,啊你們過好日子這樣喔,蛤,你們都開賓士的吶,蛤,開gogoro耶,你們這樣有錢人你們啊,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正垃圾、垃圾鬼你們啊!」 00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40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麻煩你們還錢,拜託你們,拜託拜託,甲○○○、懷遠啊,懷遠啊你嘛卡有擔當一點,懷遠啊,麻煩你一下,蛤,甲○○○、懷遠啊,麻煩一下啦,蛤,麻煩一下啦,請你們出來還錢啦,拜託咧,蛤,你給我老○騙那麼久了,對嗎?麻煩一下,蛤,甲○○○、懷遠啊,麻煩一下。拜託你們厚某,你們也出來面對一下,蛤,你們○○倆,蛤,甲○○○、懷遠啊,麻煩一下,做人不要那麼卑鄙啦!」 00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5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蛤,你們○○倆,蛤,人家好心幫忙你,你們這樣給人家拗蠻,蛤懷遠啊,你們真的惡質過份的啦,懷遠啊,蛤乙○○、甲○○○,你們○○倆真的惡質過份的你們啊!」 00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6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00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9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6 110年1月18日晚間7時41分許 1.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2.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一個禮拜的時間給你們了,對嗎?啊你有要可憐我們還我們錢。蛤,甲○○○、乙○○,啊你有要可憐我們嗎?蛤,懷遠啊、甲○○○,你們有要還我們錢了嗎?蛤,懷遠啊、甲○○○,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蛤,懷遠啊,你們的良心發現了嗎?甲○○○,啊你們真的有夠惡質的你們吶」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37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分許 以擴音器連續播放A段內容錄音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你們欠那麼久了,你們怎麼不要還錢,你們真的惡質可惡的你們啊,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的你們啊!乙○○、甲○○○,請你們還錢,拜託你們,跟我○欠二十幾年了,麻煩你們,請你們還錢。拜託,你們真的夠惡質可惡的啦,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夠惡質!」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乙○○、甲○○○,請你們還錢,麻煩你們,拜託欸,請你們還錢拜託。乙○○、甲○○○,拜託你們請你們還錢,拜託。甲○○○、乙○○麻煩你們不要再拗蠻人家的錢財,請你們還錢,拜託。做人不要那麼惡質,請你們還錢厚。甲○○○、乙○○麻煩你們拜託你們不要再拗蠻人家的錢財,請你們還錢。乙○○、甲○○○,拜託你們請你們還錢好嗎?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乙○○、甲○○○,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這麼惡質!」 31 110年1月26日晚間7時46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拜託你們拜託你們,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可惡的,真的有惡質的。乙○○、甲○○○,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非常可惡。懷遠啊,請你們還錢喔,那麼可惡啊。甲○○○,請妳還錢啊!」 32 110年1月27日晚間7時40分許、7時57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你們做人不要那麼卑鄙,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非常過份。甲○○○、乙○○,麻煩你們還錢,你們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非常的惡質可惡。甲○○○、乙○○,請你們還錢,你們做人不要那麼卑鄙,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可惡的,非常可惡!」 「甲○○○,請你還錢,乙○○,請你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過份的啦,乙○○、甲○○○,做人不要那麼惡質啦,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人家拿錢幫忙你們還給人家拗蠻。真的非常過份惡質。乙○○、甲○○○,欠錢還錢啦,非常過份。甲○○○、乙○○,做不要那麼惡質可惡啦,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非常可惡!」 00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8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你們做人有夠惡質的你們啊,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過份的。甲○○○、乙○○,你們○○倆這樣借錢不還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過份惡質的。你們真的非常過份惡質啦,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蛤,甲○○○、乙○○,人家好心拿錢給你們幫忙你們這樣拗蠻,你們真的過份惡質的你們啊,給人家拗二十幾年了。甲○○○、乙○○,你們○○真的惡質的你們啊,真的過份的吶,蛤懷遠啊,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惡質過份你們啊。甲○○○、乙○○,啊你們○○有惡質吶,可惡吶,非常卑鄙吶!」 00 000年0月0日下午5時26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那麼可惡。乙○○、甲○○○,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那麼拗蠻。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可惡的。乙○○、甲○○○,請你們還錢,不要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這麼可惡、惡質,騙人家的辛苦錢。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騙人家的辛苦錢,欠錢不還。乙○○、甲○○○,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那麼可惡惡質,騙人家的辛苦錢不還。乙○○、甲○○○,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人家那是辛苦錢,做人不要惡質過份。乙○○、甲○○○,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麻煩你們。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 35 110年2月5日晚間6時36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你們真的有夠惡質的,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欠錢不還。乙○○、甲○○○,請你們還錢,不要欠錢不還,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那麼過份。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惡質。乙○○、甲○○○,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過份。乙○○、甲○○○,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麻煩你們,拜託。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惡質!」 36 110年2月9日晚間6時38分許、7時2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過年快到了請你們還我們錢讓我們好過年。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讓人家好過年。你們○○欠錢不還真的惡質過份。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人家拿錢幫忙你,你們這樣給人家拗蠻。你們○○真的惡質的!」 「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惡質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欠錢不還硬給人家拗蠻。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 37 110年2月11日中午12時43分許、下午1時30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欠錢不要給人家欠過年,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還錢,你們欠錢不要給人家欠過年。甲○○○、乙○○,請你們○○還錢,你們欠錢不要給人家欠過年,欠好幾年。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還錢,你們欠錢不要給人家欠過年,欠好幾年。甲○○○、乙○○,請你們○○還錢,你們做人不要那麼惡質,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拗蠻人家的錢財那麼可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 「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不要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 38 110年3月16日晚間6時23分許 以擴音器播送: 「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面對,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還錢。甲○○○、乙○○,請你們○○還錢。快一點,叫○○出來還錢,快一點啊。甲○○○、乙○○,請你們二個○○還錢,做人不要那麼惡質,那麼可惡,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甲○○○、乙○○,請你們二個○○還錢,做人不要那麼可惡、惡質,這樣拗蠻人家的錢財,還告人家,啊你們真的惡質的!」附表三:

(以下告訴人乙○○簡稱「江」,被告戊○○簡稱「科」,被告丁○○簡稱「基」) 【前略】 江:對啦對啦.不然你就..看你要巄樂去告..看要怎麼樣。 科:齁..你要用告的就對了。 江:對啦..阿不然你 一直這樣..我自己心肝也ㄍㄧㄥˊ..對吧,阿我現在也不舒服,也不是怎麼樣... 基:等一下..你要這樣..因為這票是你○○的名字,當初是你設立的..是不是? 江:阿那。 基:當初是你..才會開他的票,因為你本身沒用票,因為你的票我沒有拿過。 科:厚..你這真的很傲慢,你這真的很過份! 江:不是這麼說啦。 科:我們講真的... 江:票也在你那裡,我就實在是有事情,不是說不會。 科:你現在我要帶你去,阿你又說票是... 基:那票是你...(此處內容聽不清楚) 科:要查查而已,看有沒有..你把我○騙20幾年了耶! 江:多少? 科:騙20幾年了耶! 江:為什麼20幾年? 科:阿你錢有還他? 江:阿你有每個月來? 科:要每個月來喔? 江:不是啦。 科:要每個月來喔? 江:不是..我跟你..你說我開票跟你借的..你就10幾年沒來了。 科:阿沒來..就算了嗎?沒來就算了嗎? 江:阿我若突然忘記。 基:我跟你...來一次找你○○,你○○說要在這裡等你回來..來一次找你,就在這裡等你回來。 江:我跟我○○就..10多年.. 科:你現在.. 江:不是啦..我就... 科(音量突然變大聲):你比我還兇喔!你欠錢比我兇你殺小?蛤?你殺小啦? 江:我哪有比你兇。 科:蛤!我若找不到,你若死掉,我就找你○○,找你○○,你孫○!我不會放過你!你要記得! 江:好啦。 基:你的孫○。 科:你得記得,蛤! 江:好啦。 科:你殺小?你現在跟我說10幾年沒來找?講這樣會通? 江:好啦好啦。 科:對吧?要怎麼處裡啦?好!是在幹什麼?叫你○○出來啦!跟你客氣你剛好就好..要報警?你報! 基:...(此處內容聽不清楚)叫警察來。 科:對吧?你欠錢的,你詐欺,剛好就好喔..哼 江:我.. 科:你怎樣? 江:我就跟你說..看要怎麼處理..對吧。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