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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594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594號上 訴 人即自訴人 凱順國際有限公司兼代表人 張蕙貞上 訴 人即自訴人 楊文政共同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被 告 王美鈴

何江標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13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王美鈴、被告何江標無罪,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的理由(如附件一)。

貳、上訴人即自訴人(下稱自訴人)凱順國際有限公司、自訴人兼代表人張蕙貞、自訴人楊文政上訴意旨如附件二所示。

參、原審綜合全案證據資料,認自訴人等的指訴,無從採為不利被告2人的認定,而諭知被告2人無罪(見原判決第8頁第27列至第16頁第20列)。經核原判決所為之證據取捨及論斷,核無違背客觀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憑己見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未提出適合於證明犯罪事實的積極證據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2人有罪的心證。自訴人等雖於本院審理時聲請傳喚證人甘錫宏,欲說明111年2月24日原審法院民事庭勘驗「CADKEY 2001國際中文版」軟體時被告何江標如何呼喊「盜版」的經過,惟此部分事實已經原審於111年11月7日準備程序中勘驗111年2月24日民事庭庭訊錄影檔案查核明確(見原判決第13頁第31列至第14頁第10列),自無傳喚證人甘錫宏的必要;又自訴人楊文政於本院審理時聲請以證人身份到庭述說110年12月30日原審法院庭訊結束後被告何江標如何對他以「無理取鬧」、「胡鬧」、「你就是這樣的(壞)人」、「你再掰啊」、「你再掰啊,我太了解你了」等語誹謗的經過,惟自訴人楊文政指訴被告何江標於上開時間在原審法院民事第八法庭外走廊上所為上開言詞,縱然屬實,是個人主觀價值判斷的意見表述,因被告何江標遭自訴人等提起侵害著作權之民事訴訟,則他基於自己的訴訟權,在法庭外走廊上對自訴人言行之評論,應是以他自己所認為的事實為依據,加以論證是非,以使自訴人接受此負面評價,客觀上並未逾越訴訟權的正當行使,仍難認非屬善意發表言論,自訴人楊文政此部分證據方法,無從採為不利被告2人的認定,也沒有調查的必要。綜上可知,上訴意旨所稱各節,仍無法推翻原判決之立論基礎,自訴人等之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法 官 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