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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易字第 68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易字第68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龍瓊華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38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調偵字第74號、112年度偵字第18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龍瓊華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並應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移調字第385號調解程序筆錄所載內容支付損害賠償。

事 實

一、龍瓊華明知自身經濟條件不佳,且未從事外幣投資或擔任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美樂家公司)之會員從事健康食品買賣,因推銷有機健康食品,而於民國107年間某日,以「陳小姐」自稱並結識張○三(111年12月31日死亡),見張○三有投資意願,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佯為關心張○三健康以營造善良體貼形象,藉此博取張○三信任,並自107年10月15日前某時起,接續向張○三佯稱:可共同投資外幣或健康食品,由張○三負責出資投資金額之半數,獲利後可與張○三均分云云,以前揭方式對張○三施以詐術,致張○三誤信為真,因而陷於錯誤,同意龍瓊華投資要約,先後於附表一「時間」及「地點」欄所示各該時、地,將所提領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50萬元不等金額,共860萬5000元交付予龍瓊華。嗣因張○三之子女察覺有異,央請張○三撥打電話向龍瓊華求證,始悉上情。

二、案經張○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報告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訴人即被告龍瓊華(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得之情形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復為證明本案犯罪事實所必要,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㈡又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

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坦承其於107年間結識告訴人張○三,及向告訴人推銷健康食品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伊係向告訴人張○三借款,僅借款600多萬元,金額也沒有那麼多,陸陸續續還給告訴人一些,但沒有記錄還款明細;伊未招攬告訴人投資云云。惟查:

㈠告訴人於107年10月15日前某時起,遭自稱為「陳小姐」之被

告以共同投資外幣或健康食品為由施以詐騙,先後於附表一「交付時間」及「交付地點」欄所示時、地,將提領之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3萬元至50萬元不等金額,共860萬5000元交付予被告,並經告訴人於存摺上詳為註記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張○三於警詢時證稱:伊遭陳姓女子詐騙,詐騙890萬元,伊不清楚該女子真實年籍,看不出來年約幾歲,對方都是撥打行動電話與伊聯繫,前於107年10月15日,在臺中市西屯區逢甲附近,對方表示朋友合資擺地攤,要求伊拿10萬元投資,伊當面交付15萬元,復於107年10月24日,在臺中市某處,詳細地址已忘記,對方表示寄貨需要,伊當面交付10萬元,又於107年11月5日,在臺中市某處,對方表示購買貨品需要資金,伊當面交付25萬元,復於107年11月28日,在臺中市某處,對方表示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伊當面交付50萬元,而於107年12月19日,在臺中市某處,對方以投資生意為由,伊當面交付50萬元,因為太多筆,伊係自107年起至109年3月止遭到詐騙,被告向伊表示要合夥生意等語(見警卷第27至29頁),及於偵訊時結證稱:伊係於107年間,遭自稱陳姓女子詐騙,被告表示要與伊共同各出資一半資金做生意,結果都是伊拿出來,伊寫在存摺,伊每筆都有註記,被告表示要花什麼錢,伊都交給被告,結果被告跑掉,被告在西屯投資買賣,好像在市場擺攤賣一般家用物品,要求伊與之合作,伊以前在銀行上班,被告表示明天要拿錢去訂貨,伊每天17時下班,下班前,伊都會請被告等候伊下班,在銀行對面拿給被告,在銀行附近交付現金給被告,只要被告表示要投資多少,伊下班就會將現金拿出來給被告等語甚詳(見偵卷第74至80頁),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告訴人)、告訴人提領時間、帳戶及金額一覽表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告訴人提領時間、地點及金額一覽表、徵信蒐證照片、告訴人交付款項時間、地點及金額一覽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1至37、39至41、71頁,偵卷第49至59、123頁,調偵卷第105至118頁)。而依卷附告訴人向三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三信帳戶㈠)、向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二信帳戶)、向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三信帳戶㈡)、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三信帳戶㈢)存摺內頁所揭,交易明細「摘要」欄上確有手寫各筆款項用途之註記,其中如附表一所示各筆交付被告之款項,各日均有提領款項之交易紀錄,且各筆提領紀錄之「摘要」欄上均有註明「暫借」、「暫」等字樣等情,此有三信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三信帳戶㈠)、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西屯分社活期儲蓄存款摺封面暨內頁(二信帳戶)、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三信帳戶㈡)、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行員活儲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及交易明細(三信帳戶㈢)、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存摺封面暨內頁(三信帳戶㈡)各1份附卷供參(見警卷第51至53、55至61、63至67、69頁,偵卷第105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三前開證述每於交付被告投資款項,均在交易紀錄上註記等情節相符。再經原審勘驗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與告訴人、證人即告訴人之女張○芳間於000年0月間某日之電話錄音檔案,此有原審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5至109頁),可資認定被告係以「陳小姐」自稱,自陳擔任投資項目所屬公司職員,曾有招攬告訴人投資外幣、類似FO幣及健康食品等項目,坦認自107年間某日起,向告訴人收受逾800萬元投資款項,業已將款項交付不詳公司,須待公司回覆消息,時有轉換基金,無法即時回收,迄於109月5月起,投資項目賣出價已從投資時之43元跌至13.3元,申請贖回將生鉅額損失等情甚詳,核亦與證人即告訴人張○三前開證述遭被告佯為招攬投資而交付如附表一「金額」欄所示金額等詐欺情節及經過相互吻合,足認證人即告訴人張○三前開證述內容應堪認信。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⒈稽諸被告前於偵訊時供稱:伊約於107年間,認識告訴人約1

年多,始向告訴人表示要開始投資,當時剛好有投資FO幣,類似外幣,伊向告訴人表示由伊等一起投資,告訴人就支持伊,投資金額每次告訴人都有紀錄,伊印象中向告訴人收了600多萬元,伊都是到銀行旁邊等候告訴人,告訴人在銀行外面交付現金給伊,告訴人都在西屯路二信、民權路鄰近郵局之三信提領款項,伊係向告訴人表示要拿錢投資,都是要換給上線,伊係投資外幣,之前有做美樂家公司推廣日常用品,也有健康食品,伊上線係大陸人,伊手機摔壞,通聯在手機內,現在找不到人;伊係參加說明會,上線在美樂家公司認識,投資3個月,可回饋6%,當時伊向告訴人表示一起投資,告訴人同意,紅利也有交給告訴人,伊係向告訴人表示投資富南詩公司外幣、健康食品,伊將告訴人交付600萬元全部投資外幣;美樂家公司類似美商公司,伊向告訴人表示投資這個,FO幣是後來伊向告訴人表示一起做投資生意,投資美樂家公司就是要入會,買基本東西,每月要固定消費,有時候下線比較多,就消費2、30萬元,伊係於107年間投資美樂家公司,投資金額達100多萬元,其餘金額全部投資富南詩FO幣云云(見偵卷第77至82頁),及於警詢時,時而陳稱:伊投資健康食品、保健藥品、日常用品及FO幣,類似比特幣,伊於106、107年前開始投資,直至107年3、4月,投資健康食品及外幣是個人投資,用自己的錢投資云云(見偵卷第155至157頁),時而陳稱:伊係於000年00月間認識告訴人,伊向告訴人表示要投資健康食品、富南詩基金,告訴人自107年10月起至109年3、4月間,交付現金給伊投資美樂家公司,伊將告訴人交付款項其中120萬元及自有資金約20萬元投資美樂家公司,伊將告訴人交付款項其中350萬元投資富南詩基金,伊投資富南詩基金約40、50萬元,伊都是前往臺中市西屯區河南路與市政北二路交岔路口NTC大樓富南詩公司聽說明會,再將現金交給綽號「阿春」之女子,購買美金、基金、FO幣及比特幣等,剛開始有現金回饋,但「阿春」向伊表示電腦當機,須等國外將電腦修好始能獲利,都是「阿春」以LINE通訊軟體告知伊獲利,每次告訴人交付現金給伊,伊用以繳費、生活開銷及進貨健康食品云云(見調偵卷第99至103頁);復於偵訊時,先係陳稱:伊於107年間,都在銷售生活用品及健康食品,伊收受告訴人交付之款項後,約有100多萬元拿去購買美樂家公司健康食品,當時伊在美樂家公司上班,當時是陸續進貨,有時候銷售出去,只有賺取一點點差價,剩下500多萬元部分,伊有在做富南詩FO幣,伊將款項交給介紹投資之人「阿春」,伊手機壞掉,通聯已找不到,伊較多時候都拿現金給「阿春」,FO幣就是類似比特幣,有召開說明會,告訴人也會幫忙一些,給伊生活費,買樂透彩券支出部分來自於告訴人交付金錢云云(見調偵卷第227至233頁),復而改稱:伊與告訴人係男女朋友,伊係向告訴人借款,當時伊在做健康食品,伊與告訴人關係很好,前前後後向告訴人借300、400萬元,有時候是告訴人幫助伊,伊與告訴人認識5、6年,交往4年多,告訴人都稱伊「小優」,伊曾將身分證交給告訴人看過,(後改稱)告訴人都稱伊「寶貝」云云(見調偵卷第251至255頁),再於原審審理時辯稱:伊係向告訴人借款,金額也沒有那麼多,伊陸陸續續向告訴人借了5、600萬元,伊一直都是向告訴人借款,並沒有招攬告訴人投資云云(見原審卷第87、166頁),核諸被告前開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之供述情詞,對於告訴人何以交付前揭鉅額款項之原因,時而辯稱係共同投資美樂家公司推廣健康食品、保健藥品、日常用品及FO幣,時而更易前詞,再為辯稱前開款項均為借款,前後所述不一;又始終未能清楚說明其與告訴人間共同投資項目及個別投資金額等節,足徵被告辯詞實令人存疑。況被告雖辯稱曾以告訴人交付款項其中120萬元與自有資金約20萬元共同投資美樂家公司云云,惟被告係於106年7月1日加入美樂家公司會員顧客,而於107年1月31日終止會員資格,並非該公司員工,與該公司亦無僱傭關係,參加會員並無固定收入,倘在該公司消費一定點數購買商品並推薦顧客參加會員,且符合該公司事業獎勵制度,始可能獲得佣金,被告成為美樂家公司會員期間,僅有總額共3萬743元之消費紀錄,而於105年12月起至106年11月所得共3萬405元等情,此有美樂家公司110年11月9日美法字第11026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含會員顧客協議書暨扣款授權書、獨立事業代表協議書、取消優惠顧客預備訂單/終止會員資格通知書)、美樂家公司111年8月8日美法字第11123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含被告106年扣繳憑單、消費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調偵卷第119至125、127至131頁),與其所陳稱投資金額明顯相差甚鉅,自堪認定被告所為辯詞,應非真實。

⒉此外,依被告自106年度起至109年度止各該年度所得明細所

示,被告於106年度總收入包含2萬4324元(美樂家公司)及35萬3750元(彩券彩金)、107年度未申報所得、108年度總收入為19萬1250元(彩券彩金)、109年度總收入為34萬2500元(彩券彩金),此有金流資料、彩券兌獎明細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見調偵卷第205、209頁),足資認定被告於上開期間除於106年間,曾有美樂家公司發給之佣金外,並無其他投資、薪資等固定收入,被告亦自承當時經濟收入確實不佳(見原審卷第167頁),然被告竟能於如附表一「存入時間」及「存入金額」欄所示時間,陸續存入1000元至10萬元不等金額,共244萬3800元至其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等情,此有中國信託銀行110年12月6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328136號函暨檢附相關存款交易明細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87至231頁);又被告於108、109年間,亦曾陸續挹注資金約200萬元,購買39樂合彩、今彩539、大樂透及威力彩等彩券等情,業經證人即彩券行經營人林○鴻於警詢時證述:伊於107年間,開始經營彩券行,伊見過被告,自稱姓龍,伊都稱之「龍小姐」、「龍姐姐」,被告來店內購買彩券,印象中,發生於108年至109年間,被告陸續到店內購買彩券,曾購買今彩539、大樂透及威力彩,主要購買39樂合彩,通常押注金額5000元,被告有中獎過,大小獎都中過,在店內消費金額約200萬元,伊會知道此消費金額是因為店內有集點活動,每消費100可兑換1點,因為被告陸續購買收集點數共計2萬多點,被告後來因為積欠店內債務,所以也沒有再來兑換點數,被告共積欠彩券行約12萬元,伊所證述金額都很保守,真實金額應該不止於此等語甚詳(見調偵卷第85至87頁),且有指認照片1份在卷可稽(見調偵卷第89頁),揆諸上開投注款項,除與被告收入明顯不符外,被告復無法合理說明上開款項取得來源,被告前開存款、購買彩券時間與告訴人為如附表一所示給付投資款項時間確屬重疊,足認被告收受告訴人交付之前開款項後,並未實際用於投資外幣或從事健康食品投資等情為真。

⒊又被告雖前於警詢及偵訊時均為辯稱因共同投資FO幣而向告

訴人收受現金,嗣後於偵查後期及原審審理時雖翻異前詞,再為反稱並未以投資名義向告訴人收受任何款項,僅曾向告訴人借款600萬餘元,除與被告先前供述互為矛盾外,亦與證人即告訴人張○三前開證述內容相屬齟齬,且本案苟為單純民事借貸,被告又何須於偵查期間,捏造虛假投資事由之外觀,且依前開勘驗其與告訴人、告訴人之女張○芳間之電話錄音內容,被告猶仍執詞告以告訴人交付款項均用以投資,益徵本案自始並非借貸關係,又被告無法提出任何可資證明被告曾有投資所稱健康食品、基金、FO幣或比特幣之相關證據供法院查證,客觀上並不存在任何被告所陳稱之投資標的,可認被告自始並無與告訴人共同投資之真意,猶以積極詐術使告訴人信其有意共同投資,進而以虛假事由向告訴人招攬投資,主觀上當係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而詐取告訴人之金錢,灼然甚明。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並無足採。

㈢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俱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方面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佯以投資外幣或健康食品等理

由,向告訴人收受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因而詐得860萬5000元等舉動,係其本於同一對告訴人詐欺取財之目的,侵害告訴人之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論以接續犯。起訴意旨認數罪併罰,尚有未合,附此敘明。

四、撤銷改判部分:㈠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

告於原審判決後之112年11月15日與被害人張○三之子女張○全等人達成調解,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移調字第385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原審未及審酌被告犯後與被害人張○三之子女張○全等人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容有未洽。

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揭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利用告訴人之信任,詐

取告訴人所有財物,詐得財物甚鉅,所為殊值非難,及其與被害人張○三之子女張○全等人達成調解,並於112年11月22日先將首期10萬元匯入張○全指定之帳戶,有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在卷,暨其前有詐欺、違反商標法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手法、學歷、經歷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被告前於93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93年度簡字第35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4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犯罪後已與被害人張○三之子女張○全等人達成調解,本院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另本院為使被告培養自我負責之精神,切實履行其對被害人張○三之子女張○全等人所承諾之調解條件,避免被害之一方對於所受損害獲致賠償之期待落空,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如附件所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移調字第385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倘被告於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執行宣告刑,併此說明。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確有於上揭時、地,詐得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財物,核屬被告因本案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財物,又該財物業遭被告加以花用,除已歸還告訴人之繼承人39萬元外,其餘詐得財物迄未實際歸還被害人,是就被告未歸還之其餘犯罪所得821萬5000元(計算式:8,605,000-390,000=8,215,000),雖未扣案,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被告已與被害人張○三之子女張○全、張○芳、張○雯、張○莉及鄭碧珠達成調解,願給付821萬元,分期給付方式及相關條款,詳如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司移調字第385號調解程序筆錄,倘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及追徵,將使被告除依調解筆錄給付款項外,又須將其犯罪所得財物提出供沒收執行或依法追徵其價額,將使其面臨重複追償之不利益,被告若確實履行調解內容,已足以達剝奪其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如被告未能履行,被害人張○三之子女亦得持前開調解程序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逕對被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亦可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目的,故認倘就被告之犯罪利得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或已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認不宜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併此說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建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法 官 柯 志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雅 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地點 金額 存入時間 存入金額 1 107/10/15 臺中市西屯路與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某處 15萬元 107/10/24 5萬元 2 107/10/24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3 107/11/5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25萬元 107/11/5 1萬元 107/11/5 7,000元 107/11/5 9萬元 107/11/14 2萬1,000元 107/11/20 1萬2,000元 4 107/11/28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30萬元 107/12/3 9,000元 107/12/3 2萬6,000元 5 107/12/19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50萬元 107/12/19 2萬5,000元 107/12/24 8,000元 107/12/26 1萬7,000元 108/1/2 4萬元 108/1/4 2萬5,000元 6 108/1/10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30萬元 108/1/14 9萬9,000元 108/2/1 2萬元 108/2/12 2萬元 108/2/18 1萬元 108/2/26 3萬元 7 108/3/04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20萬5,000元 108/3/4 4萬1,000元 108/3/7 1萬元 8 108/3/15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8/3/19 2萬8,000元 9 108/3/15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10 108/3/22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8/3/22 10萬元 108/4/1 3萬5,000元 11 108/4/3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8/4/8 3萬元 12 108/4/3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13 108/4/8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4 108/4/17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108/4/23 1萬5,000元 15 108/4/25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20萬元 108/4/25 1萬元 16 108/4/25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108/5/9 3萬8,000元 108/5/10 1萬元 108/5/13 7,000元 17 108/5/14 臺中市中區市府路與民族路口附近 30萬元 108/5/20 2萬元 108/5/27 5,000元 108/6/3 1萬元 18 108/6/6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20萬元 108/6/6 3萬元 19 108/6/14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20萬元 108/6/17 3萬元 108/6/21 1萬1,000元 108/6/21 8,000元 108/6/24 2,000元 108/6/24 6,000元 20 108/6/28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8/6/28 2萬1,000元 21 108/6/28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20萬元 108/7/4 1萬元 22 108/7/11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20萬元 108/7/11 4萬1,000元 23 108/7/26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萬元 24 108/7/29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9萬元 108/7/29 1萬5,000元 108/8/1 1萬元 108/8/5 1萬元 108/8/7 3,000元 108/8/12 3,000元 25 108/8/14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108/8/19 9,000元 108/8/20 9,000元 26 108/8/28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7萬元 108/9/6 1萬元 27 108/8/28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3萬元 108/9/6 1萬4,000元 108/9/9 1萬元 28 108/9/11 臺中市中區市府路與民族路口附近 20萬元 108/9/12 1萬元 108/9/16 2萬元 29 108/9/18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108/9/19 1萬元 30 108/9/18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8/9/23 1萬2,000元 31 108/9/25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8/9/30 1萬元 32 108/9/26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20萬元 33 108/10/3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108/10/3 1萬3,000元 34 108/10/3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8/10/8 3萬9,000元 35 108/10/9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8/10/14 3萬3,000元 36 108/10/9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37 108/10/17 臺中市中區市府路與民族路口附近 20萬元 108/10/21 1萬5,000元 108/10/23 4,000元 108/10/24 9,000元 108/10/28 1萬1,000元 38 108/10/30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8/10/31 3萬元 39 108/10/30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20萬元 108/11/11 2萬9,000元 108/12/2 10萬元 108/12/10 1萬元 108/12/11 1萬1,000元 108/12/16 1萬8,000元 108/12/16 2萬元 108/12/18 3,000元 108/12/23 1,000元 40 109/1/2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20萬元 109/1/2 1萬元 41 109/1/2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9/1/2 2萬元 42 109/1/8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9/1/8 5萬元 43 109/1/8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30萬元 109/1/10 1,000元 109/1/14 1,000元 44 109/1/16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20萬元 109/1/16 1萬7,000元 45 109/1/16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9/1/17 1,000元 109/1/17 2萬2,000元 109/1/20 1,200元 109/1/30 4,000元 109/2/5 4萬元 46 109/2/10 臺中市中區市府路與民族路口附近 10萬元 109/2/11 3萬5,000元 47 109/2/11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9/2/12 5,000元 109/2/14 9,000元 109/2/17 2萬元 48 109/2/19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9/2/25 1萬4,000元 49 109/2/19 臺中市中區市府路與民族路口附近 10萬元 50 109/2/25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9/3/3 2萬7,000元 51 109/3/5 臺中市中區市府路與民族路口附近 30萬元 109/3/5 3萬元 52 109/3/11 臺中市西屯路黎明路口第二信用合作社附近 10萬元 109/3/11 3萬9,000元 53 109/3/11 臺中市西屯區青海路與河南路口三信商業銀行附近 10萬元 109/3/13 3,000元 109/3/16 1萬6,000元 109/3/16 2,000元 109/3/18 1萬元 54 109/3/20 臺中市中區市府路與民族路口附近 30萬元 109/3/20 1萬5,000元 109/3/23 1萬3,000元 109/3/24 6,000元 109/3/27 9,000元 109/3/31 1萬5,000元 55 109/4/07 臺中市中區市府路與民族路口附近 40萬元 109/4/7 2萬9,000元 109/4/9 6萬元 109/4/17 3萬元 109/4/20 1,000元 109/4/20 3萬元 109/4/29 1萬2,000元 109/5/4 4,000元 109/5/11 4,000元 109/5/13 2萬4,000元 109/5/15 9,000元 109/5/25 1萬5,000元 109/5/25 2,000元 109/6/1 5,000元 109/6/10 2萬7,000元 109/6/15 1萬5,000元 109/6/22 1萬6,000元 109/7/7 1萬3,000元 109/7/20 1萬6,000元 109/7/20 4,000元 109/7/28 1萬5,000元 109/8/3 5,000元 109/8/17 7,000元 109/8/17 9,000元 109/8/25 2,000元 109/8/28 1萬5,000元 109/8/31 9,000元 109/9/3 1萬3,000元 109/9/3 3,000元 109/9/4 1,500元 109/9/7 3,000元 109/9/7 200元 109/9/8 9,000元 109/9/9 400元 109/9/10 9,000元 109/9/10 5,000元 109/9/16 1,000元 109/9/30 1,500元 109/10/5 3,000元 109/11/6 1,000元 109/11/17 1萬8,000元 109/12/1 2萬4,000元 小結 860萬5,000元 244萬3,800元附表二:

(勘驗檔案名稱:「call_16-48-30_OUT_0000000000」錄音檔)錄音時間 勘驗內容 0時0分50秒許起至0時3分50秒許止 告訴人:沒有啦…你說要給我那個,是什麼時候? 被告:喔,我有跟他們說月底,要轉的時候我會告訴你。 …,…, 告訴人:…預計什麼時候可以? 被告:這個月月底會幫你用,這樣好嗎? …,…, 告訴人:要拖到月底喔? 被告:對,因為上次我本來就是講要三個月,後來你說有多的時候就多匯一點點,這樣好嗎? 告訴人:你等一下,我女兒要跟你說話。 …,…, 0時3分51秒許起至0時27分26秒許止 證人張○芳:喂,陳小姐嗎? …,…, 證人張○芳:陳小姐喔,我們可以了解一下你貴姓大名嗎?因為我爸都這樣投資你,我們都不知道是誰,都完全不了解,我們也沒有惡意也不是說現在馬上要你還錢,那你要表示一下誠意嘛,對不對? 被告:我知道,到時候我會把資料用一用拿給你看。 證人張○芳:而且我們也不知道他投資的是什麼東西,什麼都沒有看到也沒有契約,那你至少要讓我們了解一下,陳小姐你什麼大名? 被告:他是投資啦,算有跟我投資東西。 …,…, 被告:沒有其實那時候是很單純,因為那個有投資是外幣,沒有辦法馬上說就可以回收的嘛。 證人張○芳:你是理專嗎? 被告:我不是理專,我是透過跟別人投資的。 證人張○芳:你是什麼樣的投資? 被告:就是類似FO幣那些的,因為現在外幣真的非常不好。 證人張○芳:那你是什麼樣的公司的投資可以讓我們了解一下嗎? 被告:是我們自己做的…都是健康食品的,全部都是健康食品新的產品。 證人張○芳:那你是公司什麼名字,我可以稍微知道一下? 被告:沒關係,如果有機會我會去,如果有方便的時候,因為那時候是… 證人張○芳:你現在講一下嘛,又沒有妨礙對不對?你要讓我們了解一下。 被告:會影響…如果說全部這樣子…我真的…那時候是擔心你爸爸怕家裡人會去公司… …,…, 證人張○芳:那你跟我講一下就好,你有沒有記我爸到底投資你多少?因為我們現在要合計他支出的,跟你有沒有符合,然後你就照你們原來約定的慢慢還對不對? 被告:對啦對啦! 證人張○芳:我爸說你應該有登記,他說他已經很亂了,我覺得你應該有登記,你應該可以告訴我,我爸到底投資多少好不好? 被告:有啦有啦,你爸爸有投資了蠻多的。 證人張○芳:多少? 被告:他是我們公司的算大咖的。 證人張○芳:那到底確切的數字多少? 被告:你可以確認問他就可以了。 …,…, 被告:因為有些是私人,他有一些部分是私人,後面是私人借的,剩下投資的有是有跟他說慢一點,所有這樣子講我不曉得該怎麼跟你說投資跟私人借貸的部分。 證人張○芳:那這樣他總共從他的帳戶拿出去多少錢,全部都跟我講一下。 被告:差不多800左右這樣子。 證人張○芳:800到哪裡? 被告:也是800初左右。 證人張○芳:800初喔? 被告:但是私人..現在是後面借的那個是說那個我會慢慢轉給他,然後那個投資的部分就是要等明年。 證人張○芳:明年要到什麼時候? 被告:明年或是後面會有大筆的。 證人張○芳:他昨天跟我們講說他3年前開始投資,然後3年後就全部都會回本,可是這樣子講來的話3年就是這一兩年了耶。 被告:你看國外現在的情況這麼差,我們也不敢…。 …,…, 證人張○芳:我也知道現在全球疫情經濟都不好啊。 被告:因為去年、前年都是進很多新的貨,而且是我有跟他報告是說新的產品,所以有一些新的東西進來,他就說沒關係,如果是好,可以幫助別人的,我們就是去做,這是真的,像那我們的東西都是很單純都是驗證過的,因為我們之前沒有做的很精緻,但是現在做的比較精緻比較好的商品,鎂啊什麼的。 …,…, 被告:有時候我跟你講,有時候就是因為剛開始是這個情形所以你們會覺得真的不放心,如果我慢慢用慢慢用,你們會覺得啊好啦,還不錯,等明年再好一點就匯多一點。 證人張○芳:對啊,你看因為投資107年到現在了。 被告:107年那個是剛開始投資,我自己也投資很多不是只有你們。 …,…, 被告:因為這陣子是,你看那個什麼澳幣也不好,FO幣、比特幣現在都不好,不是說我們因為我們是還有投資別的不是只有健康食品,所有我們要常常有轉換基金,或許你們是有在那個銀行往來,你們都知道那個基金是沒有那麼快有可以有好的回收,就是這樣子。 …,…, 被告:不會不會應該跟你說,大部分報告到這個地方,我說下次有機會如果有好的消息的話我再跟你爸爸說看沒有辦法說明年錢可以…我本來是說明年有錢匯多一點的時候會轉比較多,目前暫時今年就會比較辛苦,… …,…, 0時27分26秒許起至0時33分42秒許止 被告:所以他也說沒關係,那是他自己的錢,我有時候說真的就是會慢,分一兩年、分二、三年再還,他說沒關係才會說改去投資這個事情,不是說我們一次給他拿那麼多錢投資那麼多,我們也是邊看邊看,結果是因為到今年去年五月開始…所有投資都已經差不多沒有辦法馬上回來,從43塊掉到現在才13.3塊,所以真的差很多,所以我們才會捨不得退場啊,是這樣子給你報告這樣子。我私底下那個健康食品的部分我有跟他講說報告月底有獎金回來會慢慢幫他轉回去,他說好好好,是因為有講到這個我才會說好,才有那些原動力,不然如果真的全部退出來我自己…我們兩個一起賠就要賠一千多萬,我也要去跳樓。我們兩個這樣加起來我也會去跳樓,我也會想不開,是這個樣子,所以家裡人緊張我也是把我的所有自己的積蓄都放進去。是這個樣子,先跟你報告到這樣,五月底之前我會先轉我自己的部分,先轉,慢慢轉,慢慢轉,這樣好嗎? 證人張○芳:可以,我可以接受。 被告:好啦,有轉我會跟你爸爸說,跟張大哥說明年的情況會好一點,啊要等,他也說好說沒關係,是因為這個樣子我才會跟他說不要急,如果急如果退出來就都沒有了,很多公司都退出來就沒了,啊我們就一直在等,就是這樣子,如果到時真要一什麼些書面資料什麼的,到時候我再準備,因那時候也是很亂。 證人張○芳:對啊,我們只是想要看到底投資什麼東西,不是逼你下星期要還錢。 被告:只是你們看的時候,你們一看就知道,你們上網去看全部就知道,只是不想讓你們更擔心,不然那個你們打上網就全部都有,在裡面我們只是一個小小的職員而已。 證人張○芳:反正我們都有在投資玩基金的,我們都知道。 被告:就是現在很不好,不想讓張大哥煩惱,到時候這些我們都還在商量看有什麼辦法,明年如果可以跑快一點的時候,我們就趕快有一些部分先跑這樣子,還有一些紅利回來,暫時這樣子。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