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更一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維揚指定辯護人 林香均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案件,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維揚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維揚(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執行羈押3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2年11月8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