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107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周文雄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周文雄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玖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文雄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罪,前經本院認為其犯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12年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112年9月19日止,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9月2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柯 志 民法 官 簡 源 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