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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訴字第 12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129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明乾選任辯護人 陳世雄律師

林志忠律師鄭家旻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秝蓁選任辯護人 黃馨寧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34號、110年度偵字第464、1038、13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陳明乾、張秝蓁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明乾係臺中市現代五項運動協會(址設臺中市○區○○街000號,下稱本案協會)會長,張秝蓁為本案協會秘書,陳明乾、張秝蓁均明知射擊運動槍枝、彈藥,係指依與射擊相關之國際運動總會競賽規則規定,專供射擊比賽或運動所使用之槍枝或子彈,以及槍枝及子彈應集中置放於本案協會庫房(設置地點在臺中市○○區○○街00號,下稱庫房),且亦均明知射擊運動團體或會員,須依照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規定之程序,始得將射擊運動槍枝、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子彈攜離庫房。陳明乾為圖留住會員,以便每年收取會費及吸引會員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之「專屬使用權」,竟表示有本案協會會員資格並購買「專屬使用權」後,即可取得槍枝專屬使用權,並得以保養或試射名義將槍枝、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子彈攜離庫房,使後述蔡00、高00、廖00及鄭00等會員誤認陳明乾所述為合法行為。陳明乾、張秝蓁在未依上開辦法向主管機關或內政部申請許可,亦未通知庫房所在地派出所警員協同清點槍彈之情況下,即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自民國103年接任該協會會長起後某時,基於未經許可,持有

具殺傷力制式手槍、子彈及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接續犯意,先將如附表一編號4至8、10、12至15所示之具殺傷力子彈及彈匣等物及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具殺傷力制式散彈自庫房取出,分別置放在如附表一編號4至8、10至15所示之地點,另將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具殺傷力非制式散彈置放在如附表一編號11所示之地點。又於109年8月間某日,將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具殺傷力制式手槍1支(下稱A槍),自庫房內取出,置放在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地點,而非法持有之。

㈡自103年陳明乾接任本案協會會長起後某時,陳明乾基於未經

許可出借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將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彈匣2只攜離庫房並出借給蔡00(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份,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且交付蔡00該槍枝內政部核發之槍彈執照,由蔡00攜帶回置放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內,而非法出借之。

㈢高00(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份,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於108年9月間,加入本案協會,並以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購買該協會所有如附表一編號20所示具殺傷力制式手槍1支(下稱B槍)專屬使用權後,陳明乾與張秝蓁共同基於未經許可出借制式手槍之犯意聯絡,接續以保養名義,從108年9月底某日至109年8月20日止,將B槍攜離庫房出借予高00並同時交付槍彈執照予高00,出借期間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須至庫房檢驗槍彈,因此陳明乾、張秝蓁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至庫房檢驗槍彈前,會通知高00繳回槍枝,高00再透過誤以為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其司機謝00(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份,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如附表二編號1、9、11所示時間將B槍送回協會,或由張秝蓁於如附表二編號3、5、7所示時間向高00或謝00取回B槍,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檢驗完畢後,再由陳明乾親自或指示張秝蓁將B槍於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時間交付予謝00,或由謝00於如附表二編號2、8、10、12所示時間去取回B槍,再由謝00將B槍再交付給高00,而以上開方式非法出借之。

㈣陳明乾在廖00(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份,另經檢察

官為不起訴處分)於105至106年間加入本案協會,並以120萬元購入如附表一編號16所示具殺傷力制式手槍1支(下稱C槍)專屬使用權後,於108年8月某日及109年2月,基於未經許可出借制式手槍及子彈之接續犯意,以保養及試射名義,將上開制式手槍及子彈(無法認定顆數)攜離庫房並帶至廖00位在南投縣○○鄉○○路000○0號住處內,出借廖00使用,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至庫房檢驗槍彈前,陳明乾即分別於108年9月某日及109年3月2日後某日,至廖00上開住處,取回上開手槍帶回庫房,供警方查驗。而廖00及另名會員陳00(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份,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於上開出借至取回期間中某日,持上開制式手槍對廖00住處內之椰子樹射擊,未射擊子彈12顆,則由陳00帶回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住處。

㈤鄭00(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份,另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於109年2月29日,向陳明乾聲請維修,陳明乾將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具殺傷力之制式霰彈槍1支(鄭00具有專屬使用權,下稱D槍)攜離庫房,基於未經許可出借制式霰彈槍之犯意,出借給鄭00使用,而非法出借之。鄭00再於同年3月2日,攜帶上開霰彈槍及改造之具殺傷力之子彈35顆(無證據可證明為陳明乾出借之子彈,非在本案起訴範圍內)在南投縣國姓鄉,從事驅趕山豬,而於同日晚間6時40分許,在南投縣○○鄉○○村○○路000○00號前,為警查獲。

㈥陳明乾明知高00將在靶場以外之處所持槍射擊,於109年8月9

日下午4時46分許,基於未經許可販賣子彈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甲東加油站旁,以5,000元販賣具殺傷力之制式點22子彈100顆、制式點32子彈100顆予高00所委託之陳00。

㈦因認被告陳明乾就犯罪事實ㄧ㈠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3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非法持有子彈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3條第2項非法出借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同條例第7條第2項非法出借制式手槍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同條例第7條第2項非法出借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2項非法出借子彈罪;就犯罪事實一㈤所為,係犯同條例第8條第2項非法出借制式獵槍罪;就犯罪事實一㈥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2條第1項非法販賣子彈罪。被告張秝蓁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2項非法出借制式手槍罪。

二、公訴人認為上訴人即被告陳明乾、張秝蓁等2人(下稱被告等2人)涉有違反前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係以被告陳明乾等2人之供述,並經證人鄭00、高00、蔡00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謝00、陳00、廖00指證在卷,並有南投縣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3月2日投警鑑字第1090011240號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檢附槍枝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8月20日投警鑑字第1090042882號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檢附槍枝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8月20日投警鑑字第1090042933號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檢附槍枝照片、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9年5月19日中市社團字第1090057584號函暨檢附臺中市體育總會108年及109年報送之會員代表名冊、內政部警政署109年9月10日警署保字第1090130058號函暨檢附子彈批號核准進口之相關資料、中華民國射擊協會109年9月21日射秘字第1090000415號函暨檢附鑑定相關資料、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7日刑鑑字第1090023741號鑑定書、109年12月3日刑鑑字第1090096758號鑑定書及109年12月23日刑鑑字第1098023601號鑑定書等在卷可參,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25、28所示之物扣案足稽等,資為證據。

三、經查:㈠被告陳明乾係本案協會會長,該協會會員對槍枝確實有專屬

使用權,且其在會員蔡00、高00、廖00及鄭00使用或保養槍枝,未依上開辦法向主管機關或內政部申請許可,並通知庫房所在地派出所警員協同清點槍彈;及犯罪事實一㈠自103年接任該協會會長起後某時,將如附表一編號4至8、10至15所示之具殺傷力子彈及彈匣等物,分別置放在如附表一編號4至8、10至15所示之地點,又於109年8月間某日,將A槍1支,自該庫房內取出,置放在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地點;及犯罪事實一㈡被告陳明乾出借彈匣2只給蔡00並由蔡00攜帶回蔡00住處;及犯罪事實一㈢高00於108年9月間,加入本案協會,並以105萬元購買該協會所有B槍專屬使用權後,被告陳明乾以保養名義,從108年9月底某日至109年8月20日止,將B槍攜離庫房出借予高00並同時交付槍彈執照予高00,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須至庫房檢驗槍彈,因此被告陳明乾、張秝蓁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至庫房檢驗槍彈前,會通知高00繳回槍枝,高00再透過謝00於如附表二編號1、9、11所示時間將B槍送回協會,或由被告張秝蓁於如附表二編號3、5、7所示時間向高00或謝00取回B槍,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檢驗完畢後,再由被告陳明乾親自或指示被告張秝蓁將B槍於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時間交付予謝00,或由謝00於如附表二編號

2、8、10、12所示時間去取回B槍,再由謝00將B槍再交付給高00;及犯罪事實一㈣被告陳明乾在廖00於105至106年間加入該協會,並以120萬元購入C槍1支專屬使用權後,於108年8月某日及109年2月,以保養及試射名義,將C槍及子彈攜離庫房帶至廖00位在南投縣○○鄉○○路000○0號住處內,供廖00使用,並分別於108年9月某日及109年3月2日後某日,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至庫房檢驗槍彈前,至廖00上開住處,取回C槍帶回庫房供警方查驗,而廖00及陳00於上開時間有持C槍對廖00住處內之椰子樹射擊,未射擊子彈12顆,並由陳00帶回其住處;及犯罪事實一㈤鄭00於109年2月29日,被告陳明乾聲請維修,其將D槍1支攜離庫房,交付給鄭00,及犯罪事實一㈥被告陳明乾明知高00將在靶場以外之處所持槍射擊,於109年8月9日下午4時46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甲東加油站旁,以5,000元販賣具殺傷力之制式點22子彈100顆、制式點32子彈100顆予高00所委託之陳00等事實,業經被告陳明乾坦承不諱(警卷二【各卷宗簡稱詳附件之卷宗對照表所示,以下卷宗出處均以簡稱代之】第6至32、34至36頁、警卷三第25至31、34至37、72至74頁,偵卷七第163至171、338至339頁,原審卷二第274至276頁),核與證人鄭00、高00、蔡00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證述、證人謝00、陳00、廖00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均相符(警卷一第15頁、警卷三第367至371、373、377至392、432至434、437至448、470至479、481至485、515至526、535至541、578至583頁,偵卷一第177至179頁、偵卷二第43至45、59至65、82至85、145至147、201至203頁、偵卷四第11至15頁、偵卷七第330至331頁、偵卷八第8至10頁,原審卷一第387至421頁、卷二第29至37、第40至50頁),且有南投縣政府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3月2日投警鑑字第1090011240號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檢附槍枝照片、扣押物品照片、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36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執行搜索本人同意受搜索證明書、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36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執行搜索本人同意受搜索證明書、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影像擷取照片暨扣押物品照片55張、原審法院109年聲監字第66號、聲監續字第151號、第189號、第22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原審法院109年聲監字第55號、聲監續字第124號、第150號、第188號、第219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通聯調閱查詢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陳明乾之手機個人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24張、被告陳明乾之手機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暨語音檔譯文10張、陳00之手機相簿擷取照片、謝00與高00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36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影像擷取照片暨扣押物品照片、臺中國光客運、火車站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被告張秝蓁之手機個人資料、通訊軟體WeChat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謝00與高00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謝00之本案協會運動手槍射擊隊之隊員證影本各、謝00與高00、被告張秝蓁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謝00之手寫日記帳明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36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搜索本人同意受搜索證明書、搜索影像擷取照片、扣押物品及手機畫面翻拍照片、鄭00之本案協會運動手槍射擊隊之隊員證、體育會射擊委員會會員證、內政部射擊運動槍彈執照影本、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36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暨指認照片、陳00之手機個人資料、通訊軟體LINE及WeChat對話紀錄擷取照片、廖00住處之樹木照片4張、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36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影像擷取照片暨扣押物品照片12張、子彈及台中市體育會射擊委員會領取飛靶彈憑證照片7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12月18日投警刑一字第1090066406號函、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3月2日投警鑑字第1090011240號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檢附槍枝照片12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8月20日投警鑑字第1090042882號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檢附槍枝照片4張、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8月20日投警鑑字第1090042933號槍枝初步檢視報告表暨檢附槍枝照片6張、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9年5月19日中市社團字第1090057584號函暨檢附臺中市體育總會108年及109年報送之會員代表名冊1份、內政部警政署109年6月19日警署保字第1090098826號函暨檢送臺中市體育總會、本案協會及中華民國現代五項暨冬季兩項運動協會之射擊運動槍枝清冊、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8月17日投檢曉端109他341字第1099016862號函暨檢附偵辦槍砲案檢附附件資料、高00之內政部射擊運動槍彈執照、本案協會運動手槍射擊隊之隊員證影本、高00提出之匯款說明資料、鄭00之手機畫面翻拍照片、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367號搜索票、南投憲兵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搜索本人同意受搜索證明書、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蔡00之內政部射擊運動槍彈執照影本、陳00之本案協會運動手槍射擊隊之隊員證影本、扣押物品照片、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3月10日投警刑偵一字第1090012665號函暨檢附槍枝彈藥管理相關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109年3月10日投警刑偵一字第1090012665號函暨檢附槍枝彈藥管理相關資料、被告陳明乾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陳明乾之手機個人資料、通訊軟體LINE及WeChat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本案協會槍號清冊、內政部警政署109年9月10日警署保字第1090130058號函暨檢附子彈批號核准進口之相關資料、中華民國射擊協會109年9月21日射秘字第1090000415號函暨檢附鑑定相關資料、法務部82年12月20日法82檢26736號函示影本、扣押物品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查(警卷一第2至6、25至36頁、警卷二第37至

47、54至59、60至66、91至119、145、149至159、161至174、176頁、警卷三第38至41、107至111、141至164、226至24

0、274至365、375、393至408、425至428、449至468、490至513、528至534、543至548、570至575、603至609、612至

614、636至667頁,偵卷一第18至44、52至80、107至117、171至172、184至185頁、偵卷二第39至41、49至55、66至72、74、199頁、偵卷四第66至70、78至83、88至183頁、偵卷五第112至201頁、偵卷七第155至158、198至208、211至216、299至301頁、偵卷九第15至16頁、偵卷十第21至23、36至39頁),並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25、28所示之物,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扣案A槍、B槍、C槍、D槍及子彈、霰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送鑑結果為: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不含彈匣),研判係口徑0.22吋制式手槍,為瑞士HAMMERLI廠212型,槍號為91060,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14顆,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全部試射,13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送鑑霰彈100顆,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全部試射,99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送鑑霰彈364顆,其中241顆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全部試射,235可擊發,認具有殺傷力,6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其中123顆,認均係非制式散彈,由制式散彈換裝金屬彈丸而成,採樣41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其餘可推定亦有殺傷力 ;送鑑子彈145顆,認均係口徑0.32吋制式子彈,全部試射,142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198顆,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全部試射,197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353顆,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全部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124顆,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全部試射,123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25顆,認均係口徑0.32吋實彈,全部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42顆,認均係口徑0.22吋實彈,全部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不含彈匣),研判係口徑0.22吋制式手槍,為德國WALTHER廠GSP型,槍號為213683,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100顆,均係口徑0.32吋制式子彈,全部試射,99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送鑑子彈112顆,均係口徑0.32吋制式子彈,全部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送鑑制式霰彈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研判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槍,為義大利BERETTA廠687EELL型,槍號為F52350B,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不含彈匣),研判係口徑0.22吋制式手槍,為瑞士HAMMERLI廠212型,槍號為91103,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年4月17日刑鑑字第1090023741號鑑定書、109年12月3日刑鑑字第1090096758號鑑定書及109年12月23日刑鑑字第1098023601號鑑定書、114年5月13日刑理字第1146012679號鑑定書可查(警卷三第615至633、634至635頁,本院卷三第139、140頁),是扣案A槍、B槍、C槍、D槍均具有殺傷力,而扣案子彈及霰彈除無法擊發外,被告陳明乾及辯護人均不爭執殺傷力(原審法院卷二第27頁),足認均具有殺傷力。又扣案彈匣經內政部鑑定後認:送鑑彈匣6個(即如附表一編號6)、1個(即如附表一編號7)、2個(即如附表一編號7)、2個(即如附表一編號8),均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109年12月17日內授警字第1090873813號函可參(偵卷八第44至46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次查被告陳明乾於偵查時供稱:因為協會沒有靶場,會員又說要練習,所以我就說你們帶出去責任自己要負責等語(偵卷七第168頁),且證人鄭00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時供稱:我有向協會購買槍枝,我10至20年前向陳明乾用45萬元購買,我有申請槍枝執照,陳明乾接任後,有向陳明乾聲請才會把槍拿回家保管,是由本案協會代管所屬槍彈,槍在我家是因為我跟陳明乾提領,因為槍托斷了,是以維修名義,所以陳明乾就將槍證跟槍一起拿給我等語(警卷三第446頁,偵卷二第43至44頁、偵卷四第12頁,原審卷二第42至43頁),證人高00於原審審理時證稱:

陳明乾告訴我入會之後當然可以使用槍枝,並告訴我最好有一個專屬使用權的槍枝使用,我在靶場外有取得槍枝,是因為陳明乾說是專屬使用權,所以槍枝要自行保養,陳明乾說〔槍枝你可以帶回去自己保養〕,是陳明乾請我帶回去保養,槍的專屬使用權就是我專屬使用,別人就不會用,陳明乾未說過槍要放在槍櫃,而且說槍枝是專屬使用權,所以要自己保養,專屬使用就是不用在使用協會其他槍枝,只有我可以用,協會打靶時,我就是用這把槍,不必跟別人混用等語(原審卷一第389至394、415至417頁),證人廖00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我使用槍枝是跟陳明乾借的,陳明乾跟我說過拿槍回來試開及保養沒有事情的,他說使用這個槍械是合法的,槍是陳明乾帶給我教我怎麼保養,那時後保養好就在那邊試槍;我跟陳明乾說我回國了,陳明乾就會拿過來,我去大陸後,陳明乾再來收等語(警卷三第579、583頁,偵卷八第9至10頁),證人蔡00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證稱:我們協會裡有專屬個人使用權制度,自己的槍自己使用,我買那支槍也幾十萬元;每個人都要有一張自己的槍證,自己購買的槍;本案協會當時沒有人做,空了好幾年都沒有在活動,東西都放在警局,後來陳明乾當會長後,我又開始參加活動,譯文講的是講我要領手槍回來保養,很久都沒有保養會生鏽等語(偵卷二第82至85頁,原審卷二第33、36至37頁),證人陳00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我是本案協會會員,我沒有購買槍枝,都是借會員的槍打靶,我因為沒有購買槍枝所以也沒有槍枝執照等語(警卷三第477頁),顯然本案協會會員須先有槍枝「專屬使用權」後才會取得槍證,而會員向協會申請槍枝帶離庫房時,協會會一併給予槍證之事實。且從證人蔡00、高00、廖00及鄭00之證述可知被告陳明乾確實有告知協會會員取得會員資購並購買「專屬使用權」後,會員可以保養或試射名義聲請將槍枝、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或子彈攜離庫房等情,並可認定被告陳明乾告知會員取得會員資購並購買「專屬使用權」,會員可以保養或試射名義聲請將槍枝、槍枝主要組成零件或子彈攜離庫房,應係為留住會員,以便收取會費及吸引會員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之「專屬使用權」之事實。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陳明乾確實是為圖留住會員,以便每年收取會費及吸引會員購買射擊運動用槍枝之「專屬使用權」,而表示有本案協會會員資格並購買「專屬使用權」後,即可取得槍枝專屬使用權,並得以保養或試射名義將槍枝、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及子彈攜離庫房並出借予會員之事實。

㈡被告張秝蓁於108年11月11日後,因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須至庫

房檢驗槍彈,被告陳明乾、張秝蓁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至庫房檢驗槍彈前,會通知高00繳回槍枝,高00再透過謝00於如附表二編號1、9、11所示時間將B槍送回協會,或由被告張秝蓁於如附表二編號3、5、7所示時間向高00或謝00取回B槍,待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檢驗完畢後,再由被告陳明乾親自或指示被告張秝蓁將B槍於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時間交付予謝00,或由謝00於如附表二編號2、8、10、12所示時間去取回B槍,再由謝00將B槍再交付給高00,業經被告張秝蓁坦承不諱(警卷二第13、17至23、34至36頁,警卷三第25至30、242至247、252至272頁,偵卷二第316至320頁、偵卷七第166頁,原審卷二第274至275頁),核與證人謝00於警詢及偵查時之證述、證人高00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即同案被告陳明乾於警詢及偵查之證述均相符(警卷三第367至371、373、377至392、515至526、535至541頁,偵卷一第177至179頁、偵卷二第145至147頁,原審卷一第387至421頁),且有被告陳明乾之手機個人資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謝00與高00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臺中國光客運、火車站之監視器影像擷取照片、被告張秝蓁之手機個人資料、通訊軟體WeChat及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謝00與高00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謝00之本案協會運動手槍射擊隊之隊員證影本、謝00與高00、被告張秝蓁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謝00之手寫日記帳明細、原審法院109年聲搜字367號搜索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影像擷取照片暨扣押物品照片、本案協會之射擊運動槍枝清冊、本案協會運動手槍射擊隊之隊員證影本、高00提出之匯款說明資料、被告陳明乾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份、被告陳明乾之手機個人資料、通訊軟體LINE及WeChat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本案協會清冊在卷可查(警卷三第41至164、232至240、289至365、375、396至4

08、425至428、543至548、570至575頁,偵卷一第63至67、171至172、184至185頁、偵卷五第112至201頁、偵卷第155至158頁),並有扣案B槍1支可佐,且如前述B槍具有殺傷力,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四、按㈠手槍、空氣槍、獵槍及其他槍砲、彈藥專供射擊運動使用者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第5條及第6條所定槍砲、彈藥、刀械之許可申請、條件、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條之1所定槍砲、彈藥之許可申請、條件、期限、廢止、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前項所定之管理辦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罰鍰。但違反第5條之1,或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不適用之,分別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之1及第6條之1明文規定。前述第6條之一第3項之立法理由謂「因運動用槍砲彈藥經重重審核方能使用,其違反相關管理規定者,所產生之惡害與本法其他情勢完全不同,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等原則,特比照原住民及自衛槍枝管理條例規定,明定違反射擊運動槍砲彈藥管理規則之處罰,爰增訂第三項。」從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之1第2項、第3項規定可知,違反管理辦法時,處5萬元以下之罰鍰,惟若是違反是同條例第5條之1,或意圖供自己或是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砲、彈藥者時,依第6條之1第3項但書規定仍應回歸到刑事法適用。

㈡被告行為時之103年7月28日修正公布之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

理辦法第7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槍枝、彈藥之提領,以下列規定為限:一、從事射擊運動。二、彈藥調借。三、槍枝修理。四、委託代管(第1項)。從事射擊運動,應於靶場內為之,並於當日活動結束後,將使用後之槍枝及賸餘彈藥,集中送回槍枝彈藥庫房(第2項)。前項槍枝、彈藥之領用,應設槍枝彈藥領用登記簿,載明下列事項:一、領用人。二、領用目的。三、領用種類、數量及槍枝號碼。四、領用起迄時間及使用地點。五、其他領用相關事項(第3項)。槍枝、彈藥之存耗,應逐日登記於槍枝彈藥存耗統計表,於次月五日前報主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並副知內政部、本部及庫房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第4項)。槍枝彈藥領用登記簿及槍枝彈藥存耗統計表,應保存三年(第5項)」,是管理辦法所規定提領槍、彈,除「從事射擊運動外」,尚及於「彈藥調借、槍枝修理、委託代管 」等事項甚明,該辦法第7條第2、3、4、5項,第8條、第9條規定「從事射擊運動」之管理,第10條至12條之規定則為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間「彈藥調借、槍枝修理、委託代管 」之管理,證人即中華民國射擊協會秘書長陳武田於警詢及偵查時證稱:若持用槍械係從事運動目的而攜出視為違規,例如比賽前一日因庫房管理因素而無法歸還於庫房,置放於家中應屬違反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行政罰),但攜帶沒有從事核定的射擊運動應屬違法(刑事罰),核定射擊運動是指經主管單位核定的全國性競賽或地方性競賽,另外射擊運動槍枝可能使用打靶、比賽、訓練,這些也必須要在合法靶場才叫做射擊運動,且槍枝移動,也要陳報主管機關和警察局,射擊委員會不可以買賣子彈,會員射擊子彈就是會員加入交會費並配發子彈等語(警卷三第597至598頁,偵卷三第289至290頁),其證言應係個人意見,且所稱僅從事核定的射擊運動違反規定始為該辦法適用對象,此外均應屬違反刑事法,亦有誤解。另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於前揭103年7月28日修正公布前之舊法94年6月24日公布第7條則未有相同規定,是認為前揭管理辦法第7條僅規定「從事射擊運動」之管理者,應係依據修正前之舊法所為見解,依新修正之新法規定,自有不足。

㈢綜上所述,射擊運動之槍、彈,除因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

間從事射擊運動而提領,亦可因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間彈藥調借、槍枝修理、委託代管而提領,如未依該辦法第8條以下所定之管理之方式而提領,則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之行政罰,如非屬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間之彈藥調借、槍枝修理、委託代管而提領,及自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者,即屬同條例第6條之3但書之情形,不適用行政罰,而為犯罪行為。

五、本件被告陳明乾2人從庫房攜帶出槍枝、子彈及重要主要組成零件,由其個人或交付給證人蔡00、高00、廖00及鄭00使用,或販賣子彈給高00等行為,惟該槍、彈係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射擊運動槍、彈,且其行為係發生在射擊運動團體及其會員間,其提領後雖非從事射擊運動,但性質上仍為「彈藥調借、槍枝修理、委託代管 」之行為,其2人雖有違反射擊運動槍枝彈藥管理辦法之規定,依前揭說明,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6條之1第2項所定之管理辦法之違反,而應依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新臺幣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之行政罰,而非同條項但書規定適用刑事處罰。故本件被告陳明乾等2人之行為,應僅構成行政罰,尚難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罪、同條例第13條第4項非法持有槍砲主要組成零件、第7條第2項非法出借制式手槍罪、第12條第2項非法出借子彈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販賣子彈罪等相繩。此外亦無被告係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而使用經許可之槍、彈行為,本件自應為無罪之諭知。況本案查獲子彈,經送鑑定結果,如附表一所示有14顆無殺傷力,有前揭鑑定書可參,此部分亦不構成犯罪。

六、原審以事證明確,對被告陳明乾等2人予以論罪科刑,雖非無據,惟原審未詳予勾勒遽為被告陳明乾等2人有罪之判決,依前揭之論述尚有未當,被告陳明乾等2人上訴意旨亦指摘於此,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本件不能證明被告2人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非法持有制式手槍等罪,應為被告陳明乾等2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法 官 林 清 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 馨 慈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附表一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持有人 查扣時間地點 1 制式霰彈槍 (槍身號碼F52350B、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1枝 研判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槍,為義大利BERETTA廠687EEL型,槍號為F52350B,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散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鄭00 109年3月2日18時10分 南投縣○○鄉○○村○○路000○00號旁十字路口 2 制式霰彈子彈 35顆 認均係非制式散彈,由制式散彈換裝金屬彈丸而成,採樣12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3 Hammerli制式手槍 (槍身號碼91060、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不含彈匣) 1枝 研判係口徑0.22吋制式手槍,為瑞士HAMMERLI廠212型,槍號為91060,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陳明乾 109年8月20日6時2分 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10 4 彈匣 2個 研判均係制式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5 點22子彈 14顆 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全部採樣試射:13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6 點22短彈匣 6個 研判均係制式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陳明乾 109年8月20日8時48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 7 點22長彈匣 1個 研判均係制式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8 點32彈匣 2個 研判均係制式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9 walther制式手槍槍機 3個 認均係金屬扳機擊錘組。 10 Duck牌霰彈子彈(制式) 100顆 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全部採樣試射,99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11 霰彈槍子彈 364顆 ①241顆,認均係口徑12GAUGE制式散彈,全部採樣試射:235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6顆,無法擊發,認不具傷殺力。 ②123顆,認均係非制式散彈,由制式散彈換裝金屬彈丸而成,採樣41顆試射,均可擊發,全部認具傷殺力。 陳明乾 109年8月20日19時12分 臺中市○區○○○路00000號2樓 12 點32子彈 145顆 認均係口徑0.32吋制式子彈,全部採樣顆試射:142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3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13 點22子彈(長) 198顆 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全部採樣試射:197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14 點22子彈(短) 353顆 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全部採樣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15 點22啞彈 124顆 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採樣12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16 Hammerli制式手槍(槍身號碼91103、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不含彈匣) 1把 研判係口徑0.22吋制式手槍,為瑞士HAMMERLI廠製,槍號為91103,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陳明乾 109年11月6日10時40分 臺中市○○區○○街00號 17 飛靶槍管(定向)槍管編號F52350B 1支 研判係制式槍管。 鄭00 109年8月20日7時20分 臺中市○○區○○00路000號 18 點32子彈 100顆 認均係口徑0.32吋制式子彈,採樣3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陳00 109年8月20日8時15分 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 19 點22子彈 112顆 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全部採樣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0 射擊運動手槍 (槍身號碼213683、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不含彈匣) 1枝 研判口徑係0.22吋制式手槍,為德國WALTHER廠GSP型,槍號為213683,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高00 109年8月20日10時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19樓 21 射擊運動手槍槍管(槍管號碼30906、口徑0.22) 1枝 研判係由口徑0.22吋(short)之制式槍管、制式滑套、制式槍機組合而成之轉換套件。 22 射擊運動手槍槍管(槍管號碼123620、口徑:0.32) 1枝 研判係由口徑0.22吋(short)之制式槍管、制式滑套、制式槍機組合而成之轉換套件。 23 彈匣1個(口徑:0.22L) 1個 研判係制式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24 彈匣1個(口徑:0.22k) 1個 研判係制式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25 彈匣1個 1個 送鑑彈匣1個,研判係制式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26 點32口徑實彈 25顆 認均係口徑0.32吋制式子彈,全部採樣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蔡00 109年8月20日7時18分 臺中市○區○○路000號 27 點22口徑實彈 42顆 認均係口徑0.22吋制式子彈,採樣全部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28 彈匣 2個 研判均係制式彈匣,可供同案送鑑槍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組裝使用。 29 點22口徑空彈殼 334顆 30 0.22長子彈彈殼 1批 陳明乾 109年8月20日16時5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 31 0.32子彈彈殼 1批 32 0.22短子彈彈殼 1批 33 霰彈槍子彈彈殼 20個

附表二編號 日期 (民國) 實際交付及收受槍枝之人 地點 目的 1 108年11月11日 張秝蓁 謝00 臺中市○區○○街000號 謝00替高00送槍回庫房 2 108年11月24日 張秝蓁 謝00 高雄市○○區○○○路000號19樓 謝00替高00取回槍枝 3 109年3月14日 張秝蓁 謝00 高雄市○○區○○路000號 張秝蓁向謝00取槍回庫房 4 109年3月16日 張秝蓁 謝00 高雄市鼓山區美術館路 張秝蓁送槍給謝00,謝00再轉交槍枝予高00 5 109年4月5日 張秝蓁 高00 屏東縣○○鄉○○村○○路○巷000號 張秝蓁向高00取槍回庫房 6 109年4月6日 張秝蓁 謝00 高雄市○○區○○路000號 張秝蓁送槍予高00,由謝00代收 7 109年5月5日 張秝蓁 陳明乾 高00聘僱之不知情之曾秘書 高雄市○○區○○路000號 張秝蓁向高00取槍回庫房 8 109年5月8日 張秝蓁 謝00 臺中市○區○○街000號 謝00替高00取槍 9 109年6月22日 張秝蓁 謝00 臺中市○區○○街000號或建工路 謝00替高00送槍回庫房 10 109年6月23日 張秝蓁 謝00 臺中市○區○○街000號 謝00替高00取回槍枝 11 109年7月15日 張秝蓁 謝00 國光客運臺中站 謝00替高00送槍回庫房 12 109年7月22日 張秝蓁 陳明乾 謝00 國光客運臺中站 謝00替高00取回槍枝附表三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持有人 1 制式霰彈子彈 13顆 鄭00 2 點22子彈 9顆 陳明乾 3 Duck牌霰彈子彈(制式) 77顆 陳明乾 4 霰彈槍子彈 273顆 陳明乾 5 點32子彈 97顆 陳明乾 6 點22子彈(長) 148顆 陳明乾 7 點22子彈(短) 303顆 陳明乾 8 點22啞彈 83顆 陳明乾 9 點32子彈 67顆 陳00 10 點22子彈 75顆 陳00 11 點32口徑實彈 17顆 蔡00 12 點22口徑實彈 28顆 蔡00附表四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查扣時間地點 持有人 1 探照頭燈 3個 109年3月2日18時10分 南投縣○○鄉○○村○○路000○00號旁十字路口 鄭00 2 射擊運動槍彈執照 1張 109年8月20日6時2分 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10 陳明乾 3 iPhone11(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4 ASUS筆記型電腦-型號X556U(含滑鼠及充電線各1組) 1台 109年8月20日6時2分 臺中市○區○○路00號6樓之10 張秝蓁 5 子彈兌換券 2張 109年8月20日8時48分 臺中市○區○○街000號 陳明乾 6 臺中市現代五項運動協會運動手槍射擊隊隊員證影本(正反面) 2張 109年8月20日6時5分 南投縣○里鎮○○街00巷0弄00號 張秝蓁 7 iPhone XS(含SIM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 1支 8 黑色隨身碟 1支 9 槍證1張 1張 109年8月20日10時8分 高雄市○○區○○○路000號19樓 高00附件(卷宗對照表)卷宗名稱 簡稱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偵一字第1090011236號刑案偵查卷宗影卷 警卷一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二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投警刑科偵字第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 警卷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41號偵查卷宗卷一 偵卷一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41號偵查卷宗卷二 偵卷二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41號偵查卷宗卷三 偵卷三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89號偵查卷宗 偵卷四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34號偵查卷宗卷一 偵卷五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34號偵查卷宗卷二 偵卷六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934號偵查卷宗卷三 偵卷七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64號偵查卷宗卷 偵卷八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38號偵查卷宗卷 偵卷九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59號偵查卷宗卷 偵卷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卷一 原審法院卷一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號刑事重大案件卷宗卷二 原審法院卷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