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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訴字第 2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2年度原上訴字第1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81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8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王駿逸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閔智

黃俊瑋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孟暄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勝文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曹丞漢選任辯護人 陳曉芃律師

周仲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顏立峰

謝竣凱

王皓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王仁祺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幸彥希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餘曄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蘇桓儀選任辯護人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吳永茂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荏珣選任辯護人 蘇子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韓毅

陳振翔選任辯護人 潘艾嘉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涵選任辯護人 陳昱維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嘉彰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47號、111年度訴字第1308號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111年11月10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57、3236、14195號,追加起訴案件號:111年度偵字第2633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判範圍:

一、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參諸上開條文第3項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及沒收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本件係被告王駿逸、張閔智、黃俊瑋、廖勝文、曹丞漢、顏立峰、謝竣凱、王皓、幸彥希(原名:幸雅婷)、莊餘曄、蘇桓儀、黃荏珣、韓毅、丙○○、甲○、陳嘉彰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主要記載對原判決有關量刑事項表示不服,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示:原審量刑過重,僅就量刑部分上訴等語,並撤回量刑以外之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可參(本院原上訴卷二第143至144、179至203、244、263至267頁),依前述說明,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其他部分,則非本院審判範圍,先予指明。

二、被告於第二審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張閔智、黃俊瑋、顏立峰、謝竣凱經本院合法傳喚,有送達證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原上訴卷二第43、45、47、63、65、461至468、477至484頁),其等無正當理由,於本院112年4月19日審判期日不到庭,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貳、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妥適與否之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

一、犯罪事實:王駿逸、朱有宏(原審判決後,未上訴而確定)、張閔智、陳嘉彰、黃俊瑋、王維穎(未上訴而確定)、廖勝文、陳柏翔(原審判決後,未上訴而確定)、曹丞漢、顏立峰、謝竣凱、王皓、吳柏宏(撤回上訴)、幸彥希(行為時原名幸雅婷,以下稱幸雅婷)、莊餘曄、蘇桓儀、黃荏珣、韓毅、張庭維(撤回上訴)、丙○○、甲○與中國大陸籍梁旭英、苟亚丽、张鹏、吴奇及馬來西亞籍DEREK KON(阿盛)等成年人,共同組成以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犯罪組織,王駿逸基於指揮犯罪組織之犯意,朱有宏、張閔智、陳嘉彰、黃俊瑋、王維穎、廖勝文、陳柏翔、曹丞漢、顏立峰、謝竣凱、王皓、吳柏宏、幸雅婷、莊餘曄、蘇桓儀、黃荏珣、韓毅、張庭維、丙○○、甲○、梁旭英、苟亚丽、张鹏、吴奇及DEREK KON等人則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並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身分不詳之人發起「航海王」詐欺話務機房,承租位於土耳其費特希耶(Fethiye)及博德魯姆(Bodrum)門牌號碼Mugla

ili Bodrum ilcesi torba mahallesi, NO.12 and No.25等處(在Bodrum建築物運作之詐欺話務機房,下稱土耳其機房)作為詐欺機房據點,招募如附表一之26人加入該詐欺集團,附表一編號1至21等人在臺灣加入此詐欺集團後,分別依詐欺集團指示於民國110年8月至10月間自臺灣出境前往土耳其(其等從臺灣出境時間詳附表一),先在費特希耶待到110年10月底,再於110年11月初搬遷至土耳其機房開始從事電信詐欺,詐欺集團指派王駿逸管理該機房,負責監督人員出入、工作情況,管理人員生活作息等工作,幸雅婷(起訴書誤植為辛雅婷)、蘇桓儀、朱有宏、張閔智、黃俊瑋、甲○、張庭維、梁旭英、苟亚丽、张鹏、吴奇擔任1線話務人員(梁旭英、苟亚丽並擔任1線小老師),陳嘉彰、王維穎、陳柏翔、顏立峰、廖勝文、曹丞漢、莊餘曄擔任2線話務人員,王駿逸、丙○○、謝竣凱、吳柏宏兼任2線及3線話務人員,韓毅擔任電腦手,負責1、2、3線間轉線及設備維護等工作,王皓、DEREK KON擔任外務,王皓並兼任2線及管理機房財務,負責為機房人員採買生活所需用品、煮飯,黃荏珣原先擔任1線話務人員,惟因表現不佳改為協助煮飯,期間並持續抄寫詐騙講稿(機房成員職務參附表一)。渠等進入土耳其機房後,以詐欺集團提供之手機及平板電腦作為工具,以電話對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詐欺取財,詐欺方式為:1線人員假冒為通信管理局人員,對被害人謊稱其遭冒用身分申辦門號因而涉及刑事案件,將為被害人報警處理等語,再轉由2線人員接聽,2線人員則假冒為中國公安,續對被害人謊稱受理刑事案件,為被害人製作線上筆錄,套取被害人銀行帳戶、家庭經濟狀況等個人資料,並記載於手機備忘錄,再轉由3線人員接聽,3線人員則假冒為公安隊長,要求被害人將其帳戶內存款轉入詐欺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監管,再由大陸地區合作之「水公司」將詐得款項匯回臺灣,由合作之車手集團提領後,交由該詐欺集團進行分贓,而約定1線人員可分得詐得款項百分之6作為報酬、2線人員及3線人員各分得詐得款項百分之4作為報酬(如由2線人員獨立完成2、3線工作可分得詐得款項百分之8作為報酬)。土耳其機房運作期間,詐欺集團成員曾對1名年籍不詳之中國大陸地區民眾著手實行詐欺取財行為(無積極證據證明已詐欺取財既遂)。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員警與土耳其檢警合作,由土耳其警方於當地時間西元2021年11月25日9時許,持該國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土耳其檢察官指揮下前往土耳其機房執行搜索,因而查獲附表一之人,並扣得手機87支、平板電腦16臺、筆記型電腦8臺、SIM卡186張、網路路由器8臺、隨身碟5臺、SSD硬碟2顆、美金1萬元、里拉12萬元及記事白板2面等證物(扣案物均尚未移回我國)。

二、罪名:㈠被告王駿逸部分: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

罪組織罪(想像競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被告張閔智、黃俊瑋、廖勝文、曹丞漢、顏立峰、謝竣凱、

王皓、幸雅婷、莊餘曄、蘇桓儀、黃荏珣、韓毅、丙○○、甲○、陳嘉彰部分: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想像競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

三、是否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之說明:㈠累犯部分:

被告謝竣凱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於109年11月10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被告幸雅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3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謝竣凱、幸雅婷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均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之要件。參諸原審已說明起訴書並無被告構成累犯及應加重其刑之記載,原審審理時亦未據檢察官就此部分提出相關證據佐證被告構成累犯,參照受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拘束之同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判決意旨,尚無從認定被告構成累犯,復說明被告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之量刑事項予以審酌。原判決未論累犯,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核無違誤,先予敘明。

㈡被告王駿逸等16人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

㈢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犯第三條之罪自首,並

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張閔智、黃俊瑋、廖勝文、曹丞漢、顏立峰、謝竣凱、王皓、幸雅婷、莊餘曄、蘇桓儀、韓毅、丙○○、甲○、陳嘉彰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決定處斷刑時,其等既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又被告王駿逸於本院及原審審理時,雖就指揮犯罪組織罪,自白犯罪,然於偵查中並未自白,尚無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用。

㈣刑法第59條立法說明指出:該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

,本係指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依實務上見解,必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被告王駿逸所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指揮犯罪組織罪,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餘被告所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其等為圖獲取非法所得,遠赴土耳其指揮或參與詐欺集團,分工精細,以前述方式向被害人實施詐騙,縱無積極證據證明已詐欺取財既遂,然犯罪情節非輕,衡諸社會一般人客觀標準,實難認其所為本件犯行客觀上已有引起一般同情之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之適用。

參、上訴駁回之理由:

一、被告上訴理由:㈠被告王駿逸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辯護人辯護以:被告

王駿逸過往素行良好,對其違法、錯誤之行為導致我國國際形象及兩岸交流之秩序損害深感懊悔,也深切反省,希望庭上能給予上訴人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請以刑法第59、74條規定宣告得緩刑或緩刑附條件。

㈡被告張閔智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

㈢被告黃俊瑋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

護以:被告黃俊瑋參與犯行時間不長,未實際有被害人受到損害,未對社會造成過大損害。且被告黃俊瑋為長中經濟支柱,尚須扶養未成年子女,才出此下策,返國後已有正當工作,請予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宣告。

㈣被告廖勝文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

護以:本件只有一次的未遂行為,相較於加重詐欺罪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難免有情輕法重的情形。本件沒有被害人存在,無法透過和解換取緩刑,但被告廖勝文確實有心悔悟,也有捐款,希望能給予附條件緩刑的機會。此外,被告廖勝文是本案所有被告中最年輕的,案發時甫滿20歲,確實涉世未深,請求給予附條件緩刑的機會。

㈤被告曹丞漢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

護以:被告曹丞漢因薪水無法負擔家中生活開銷,一時失慮,才觸犯本案。於本案中僅擔任最底層的話務人員,並非集團的主要指導人員,本件並未有被害人的出現,被告曹丞漢也沒有獲利,經過在土耳其22天的羈押以及回到台灣4 個月的羈押,被告曹丞漢已經深知悔悟,也寫了悔過書。被告曹丞漢的父親目前罹患癌症第四期,被告曹丞漢羈押釋放後已工作逾一年,回歸社會的情形十分良好。請一併審酌被告曹丞漢沒有前科紀錄,依刑法第59條從輕量刑,予以附條件緩刑的機會。

㈥被告顏立峰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

㈦被告謝竣凱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

㈧被告王皓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護

以:被告王皓犯後深感懊悔,但當時確實是因為收入不多,想多賺一點錢貼補家用,才會犯下罪行,被告王皓目前以販賣各種滷味、小菜以營生,身體也不好,保證絕對不會再犯,請依刑法第59、74條,宣告得緩刑之刑。

㈨被告幸雅婷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

護以:被告幸雅婷犯案時年紀相當輕,只是跟著男友一起到國外,不慎從事了詐欺的行為,但實際上根本沒有詐騙到被害人,甚至也沒有獲得任何酬勞及不法所得,短期的自由刑其實是弊大於利的刑度,被告幸雅婷已有正常工作,不應因本案再入監服刑9月。如不符合緩刑之要件,請依未遂犯減刑,判決被告幸雅婷6月之有期徒刑,使被告得易科罰金,並依刑法第339條之4條得併科罰金之規定,給予被告適當的額外罰金之懲罰,也足以確保被告得到應有之教訓。

㈩被告莊餘曄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附條件緩刑。辯

護人辯護以:本件只有一次的未遂行為,相較於加重詐欺罪一年以上有期徒刑,難免有情輕法重的情形。因為本件沒有被害人存在,無法透過和解換取緩刑,但被告莊餘曄確實有心悔悟,也有捐款,希望能給予附條件緩刑的機會。被告莊餘曄因為家裡被查封,一家七口中他是唯一的工作人口,經濟上相當窘迫,請求給予附條件緩刑的機會。

被告蘇桓儀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

護以:本件是未遂,有刑法第25條減輕其刑之適用。參加犯罪組織部分,請依犯罪組織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8條第1項減輕其刑。本件屬未遂,沒有受害者之存在,有情輕法重之情,請依刑法第59條減輕。又被告蘇桓儀當時是為了找工作才去土耳其,因為身上的錢全部都拿去買飛往土耳其的機票,沒有能力回來,當時被告蘇桓儀年方21、22歲,所從事的是第一線的接線人員,也沒有獲得任何的利益,回國後又繼續被羈押,已經獲得相當的教訓目前回歸正常生活,有正當職業。因短期自由刑弊多於利,請求考量以之前受羈押的時間作為本件的刑度標準,並請諭知緩刑或附條件緩刑。

被告黃荏珣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

護以:被告黃荏珣在土耳其故意學不會,所以他是在做煮飯、打掃雜物的工作,也沒有再去打電話。在土耳其期間手機被收走,身上沒有半文錢,語言又不通,只能默默等待機會回台灣。交保之後就回家工作,每天十分自責、懊悔,由於擔心再度入監服刑,罹患了甲狀腺機能亢進,請斟酌短期自由刑弊大於利的情形,給予被告黃荏珣易科罰金的刑度,或斟酌上訴人並非累犯,給予附條件緩刑。

被告韓毅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

被告丙○○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護

以:被告丙○○現在有一個一歲女兒需要照顧,他的父親是身心障礙者,完全無法自理生活;母親有紅斑性狼瘡,一旦被告入監服刑,他的父母無法活下去。被告丙○○在本件案發之前沒有任何前科,也知道做錯了,現在有正常的工作,若再使其入監服刑,恐對其自新不利。原審認為他有酒駕,不予緩刑,我們主張就如同累犯的情況,酒駕之罪質與本案不同,請給予緩刑之機會,或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有易科罰金之機會。

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護以

:被告甲○到土耳其時已經懷孕7 月,處於待產狀態,大部分都在房間休息,參與犯罪程度及不法內涵相較其他共同被告有顯著低微之情,則量刑方面相較其他被告應該從輕。被告甲○的家中僅甲○與其母親有工作能力,但其母現在有肺部病症,需要被告甲○在旁悉心照料,因此現在家中經濟都由被告甲○負擔,並請鈞院考量,被告甲○還有一歲多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給予被告甲○附條件緩刑的機會以代替入監。若認為不得給予緩刑,也希望鈞院審酌判處易科罰金之刑。

被告陳嘉彰上訴意旨略以:從輕量刑,給予緩刑。辯護人辯

護以:被告陳嘉彰的犯罪動機,是因為妹妹患有唐氏症、媽媽為植物人、父親年事已高,全家經濟壓力落在他身上,才一時失慮犯下本案。他在犯罪集團僅擔任受支配的角色,且並未得到不法所得,加上之前無任何犯罪紀錄,交保後也有正當工作,常捐款給弱勢團體,被告陳嘉彰並表明願意提出公益捐,請求給予緩刑宣告,短期自由刑有其弊端,被告已經有正常之工作,若讓他入監服刑,將來復歸社會更加困難,被告陳嘉彰在土耳其已經被監禁20幾天,回國又被羈押了5月,已經得到應有的教訓,原審刑期折抵受羈押期間的5月,顯然極不適合也無必要讓被告再服短期3月之徒刑。

二、本院之論斷:㈠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

。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並無根據明顯錯誤之事實予以量刑刑度,亦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即不得能任指其裁量不當。而原判決之科刑,乃以卷內量刑調查資料,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為量刑之準據,就被告等人之量刑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復說明對被告等人不予宣告之緩刑之理由(原判決第17頁第2行至第18頁第13行,陳嘉彰部分為原判決第10頁第9至20行),所為量刑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核無違法或不當。

㈡又被告坦承犯行,可節省訴訟勞費,屬其人格更生之表徵,

屬對被告量刑之有利審酌事項,惟被告是在何一訴訟階段、何種情況坦承犯行,攸關訴訟經濟及被告是否出於真誠之悔意或僅心存企求較輕刑期之僥倖。法院於科刑時,按被告坦承犯行之具體情況(如是否於最初有合理機會時即坦承犯行,或直到案情已明朗始坦承犯行),調整量刑減輕之幅度或不予減讓,屬量刑裁量職權之適正行使,尚與罪刑相當原則無違。本件被告黃荏珣於警詢、偵查、原審,均未坦承犯行,於上訴後,始為認罪之表示,是雖有上開於本院認罪之量刑有利審酌事項,然原審判決後,無其他有利於被告之量刑減輕事由發生,無足動搖原審量刑之合法、妥適性,無從為被告量刑減讓之必要,併予敘明。

㈢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刑法第74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前提要件

外,尚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而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標準如何,因法無明文規定,自須依個案性質、實際造成之損害、與社會大眾之利害關係等情形,審酌被告身體、教育、職業、家庭等情形暨國家之刑事政策而定之,否則即有違立法之本旨,抑且徒啟犯人倖免之心,與立法原意,相去甚遠(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等人於本件案發時,屬年輕力壯,不思以正當方式勤勉工作,以獲取報酬,反遠赴土耳其從事詐欺工作,本件雖未查獲被害人,但已影響人與人間之信任,使社會失序,及嚴重破壞國際形象,倘給予被告等人緩刑之宣告,應不符公義。從而,除被告王駿逸、幸雅婷、謝竣凱、丙○○、黃荏珣、黃俊瑋、顏立峰等人,本不符宣告緩刑之要件,被告張閔智、廖勝文、曹丞漢、王皓、莊餘曄、蘇桓儀、韓毅、甲○、陳嘉彰等人,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原審未宣告緩刑之結論並無不當。至部分辯護人固請求量處有期徒刑6月,使被告得易科罰金,惟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法定刑為非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本不得易科罰金,即使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下,仍不得易科罰金。辯護人之求刑於法不合,一併敘明。

㈣綜上所述,上述被告等人以前揭情詞提起上訴,均無理由,

應予駁回。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時嘉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法 官 楊 陵 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 婉 菁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姓名 綽號 職務 從臺灣出境日期 供述證據出處 1 王駿逸 小駿,小馬、KK 管理者,2線、3線 110年10月19日 111.1.1警詢筆錄Ⅱ(見偵1757卷一第169-187頁) 111.1.1警詢筆錄Ⅲ(見偵1757卷一第205-217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一第225-229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一第263-271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197-201頁) 111.2.21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513-523頁) 111.2.21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539-541頁) 111.2.25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257-259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157-160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2 陳嘉彰 小陳 2線 110年10月15日 111.1.1警詢筆錄Ⅱ(見偵1757卷一第425-445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一第469-473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一第501-509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03-207頁) 111.2.18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193-209頁) 111.2.18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233-235頁) 111.2.24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195-197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187-190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3 王維穎 螞蟻,阿伯 2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警詢筆錄Ⅲ(見偵1757卷二第19-37頁) 111.1.1警詢筆錄Ⅴ(見偵1757卷二第65-67頁) 111.1.2警詢筆錄(見14195警卷一第351-353頁) 111.1.2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二第97-103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03-207頁) 111.2.18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261-279頁) 111.2.18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303-304頁) 111.2.24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209-211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23-226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4 陳柏翔 小柏 2線 110年10月15日 111.1.1警詢筆錄Ⅱ(見偵1757卷二第129-145頁) 111.1.1警詢筆錄Ⅲ(見偵1757卷二第169-171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二第173-177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二第207-215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09-213頁) 111.2.21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387-405頁) 111.2.21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427-429頁) 111.2.24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215-217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59-262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5 顏立峰 阿德 2線 110年10月15日 111.1.1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二第249-265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二第289-291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二第317-325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09-213頁) 111.2.21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349-361頁) 111.2.21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383-384頁) 111.2.24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201-203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93-298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6 王皓 老爹、father、奇哥 2線、外務、財務 110年8月24日 111.1.1警詢筆錄Ⅱ(見偵1757卷二第357-391頁) 111.1.1警詢筆錄Ⅲ(見偵1757卷二第431-435頁) 111.1.1警詢筆錄Ⅳ(見偵1757卷二第463-465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二第467-469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二第529-541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191-195頁) 111.2.18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237-255頁) 111.2.18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257-259頁) 111.2.25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251-253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25-328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11.8.11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三第294-297頁) 7 幸雅婷 婷婷 1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三第17-35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三第59-61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三第91-95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15-219頁) 111.2.17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107-117頁) 111.2.17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五第139-147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8 蘇桓儀 小杰 1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警詢筆錄Ⅲ(見偵1757卷三第125-141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三第173-174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三第203-207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15-219頁) 111.2.9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53-57頁) 111.2.21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469-487頁) 111.2.21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511-512頁) 111.2.25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271-273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61-364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9 韓毅 阿毅 電腦手 110年10月12日 111.1.1警詢筆錄Ⅲ(見偵1757卷三第231-251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三第273-275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三第313-318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21-225頁) 111.2.18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305-321頁) 111.2.18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343-344頁) 111.2.25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263-265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99-403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0 朱有宏 YOYO,佑佑 1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警詢筆錄Ⅱ(見偵1757卷三第343-367頁) 111.1.1警詢筆錄Ⅲ(見偵1757卷三第391-399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三第401-405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三第431-436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21-225頁) 111.2.17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151-167頁) 111.2.17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189-190頁) 111.2.25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277-279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175-178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1 張閔智 阿智 1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警詢筆錄Ⅱ(見偵1757卷四第15-31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四第55-57頁) 111.1.2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四第85-89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四第103-107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27-231頁) 111.2.21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431-439頁) 111.2.21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465-466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2 黃俊瑋 阿牛 1線 110年10月15日 111.1.1警詢筆錄Ⅱ(見偵1757卷四第133-153頁) 111.1.2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四第177-179頁) 111.1.2偵訊結證(見偵1757卷四第231-239頁) 111.1.2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4卷第227-231頁) 111.2.17警詢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67-83頁) 111.2.17偵訊筆錄(見偵1757卷五第105-106頁) 111.2.24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221-223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05-208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3 丙○○ 3線、2線 110年10月10日 111.6.16警詢筆錄Ⅱ(見追偵26344卷第27-51頁) 111.6.16警詢筆錄Ⅲ(見追偵26344卷第53-57頁) 111.6.16偵訊筆錄(見追偵26344卷第219-223頁) 111.7.25準備程序筆錄(見追加本院訴1308卷第87-99頁) 14 甲○ 大肚婆 1線 110年10月10日 111.6.16警詢筆錄Ⅱ(見追偵26344卷第105-117頁) 111.6.16偵訊筆錄(見追偵26344卷第215-217頁) 111.7.25準備程序筆錄(見追加本院訴1308卷第87-99頁) 15 廖勝文 小廖 2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2警詢筆錄Ⅰ(見偵3236卷一第99-119頁) 111.1.12警詢筆錄Ⅱ(見偵3236卷一第143-145頁) 111.1.13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一第147-149頁) 111.1.13偵訊結證(見偵3236卷一第173-178頁) 111.1.13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34卷第127-131頁) 111.2.16警詢筆錄Ⅰ(見偵3236卷三第13-25頁) 111.2.16警詢筆錄Ⅱ(見偵3236卷三第27-31頁) 111.2.16偵訊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51-52頁) 111.3.2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321-323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41-244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6 曹丞漢 小曹 2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2警詢筆錄Ⅱ(見偵3236卷一第209-231頁) 111.1.12警詢筆錄Ⅲ(見偵3236卷一第255-261頁) 111.1.13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一第263-267頁) 111.1.13偵訊結證(見偵3236卷一第291-298頁) 111.1.13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34卷第127-131頁) 111.2.16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127-141頁) 111.2.16偵訊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161-163頁) 111.3.2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317-319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277-280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11.8.11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三第278-284頁) 17 謝竣凱 阿凱 3線、2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2警詢筆錄Ⅱ(見偵3236卷一第335-353頁) 111.1.13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一第381-385頁) 111.1.13偵訊結證(見偵3236卷一第447-453頁) 111.1.13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34卷第149-153頁) 111.2.16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165-181頁) 111.2.16偵訊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201-203頁) 111.3.2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339-341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09-312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11.8.11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三第284-288頁) 18 吳柏宏 阿宏 3線、2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2警詢筆錄Ⅰ(見偵3236卷一第483-507頁) 111.1.12警詢筆錄Ⅱ(見偵3236卷一第531-535頁) 111.1.13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一第537-539頁) 111.1.13偵訊筆錄(見偵3236卷一第569-571頁) 111.1.13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34卷第201-204頁) 111.2.17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249-259頁) 111.2.17偵訊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283-284頁) 111.3.2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327-329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41-344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9 莊餘曄 小莊 2線 110年10月10日 111.1.12警詢筆錄Ⅱ(見偵3236卷二第19-37頁) 111.1.12警詢筆錄Ⅲ(見偵3236卷二第61-63頁) 111.1.13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二第65-67頁) 111.1.13偵訊結證(見偵3236卷二第103-109頁) 111.1.13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34卷第187-190頁) 111.2.16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53-65頁) 111.2.16偵訊結證(見偵3236卷三第85-90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20 黃荏珣 MICHAEL 1線,後轉為協助煮飯等,期間持續抄寫詐騙講稿 110年10月19日 111.1.12警詢筆錄Ⅰ(見偵3236卷二第147-165頁) 111.1.12警詢筆錄Ⅱ(見偵3236卷二第189-197頁) 111.1.13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二第199-203頁) 111.1.13偵訊結證(見偵3236卷二第233-237頁) 111.1.13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34卷第149-153頁 111.2.17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211-223頁) 111.2.17偵訊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247-248頁) 111.3.2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345-347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379-383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11.8.11審理筆錄(見本院卷三第271-297頁) 21 張庭維 小胖 1線 110年10月15日 111.1.12警詢筆錄Ⅱ(見偵3236卷二第267-279頁) 111.1.12警詢筆錄Ⅲ(見偵3236卷二第303-317頁) 111.1.13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二第319-327頁) 111.1.13偵訊結證(見偵3236卷二第357-363頁) 111.1.13羈押訊問筆錄(見聲羈34卷第171-174頁) 111.2.16警詢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93-107頁) 111.2.16偵訊筆錄(見偵3236卷三第125-126頁) 111.3.2羈押訊問筆錄(見偵聲70卷第333-335頁) 111.4.29本院訊問筆錄(見本院卷一第411-415頁) 111.6.2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二第283-311頁) 111.8.11審理結證(見本院卷三第288-293頁) 22 梁旭英 多多 1線兼1線小老師 23 苟亚丽 麗麗 1線兼1線小老師 24 张鹏 小鵬 1線 25 吴奇 小吳 1線 26 DEREK KON 阿盛 外務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對話內容備註 1 潘麗秋 000000000000&ZZZZ; 00000000000000000X 錦州地區 愛人上班 自己在家 漢/瑞 09 (見偵1757卷四第267頁) 2 張秋榮 000000000000&ZZZZ; 000000000000000000 河南鄭州中原區 多 10 (見偵1757卷四第267頁) 3 于亞莉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錦州地區 人在醫院照顧愛人有隔離 發/瑞 11 (見偵1757卷四第267頁) 4 王麗娟 000000000000&ZZZZ; 000000000000000000 錦州地區 送孩子上學 到朋友家借紙筆 面停機 11 杰/瑋 01 (見偵1757卷四第268頁) 5 馮玉珍 000000000000&ZZZZ; 000000000000000000 鄭州地區 人在家裡一個人 前面有打電話叫女兒過來家裡 豆 02 (見偵1757卷四第268頁) 6 錢松梅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河南鄭州新密 不會寫字 記了號碼和日期 文件號2121 想聯繫女兒 女兒號碼00000000000 瑞03 (見偵1757卷四第268頁) 7 孫麗君 000000000000&ZZZZ; 000000000000000000 錦州地區 (見偵1757卷四第269頁) 8 崔麗杰&ZZZZ;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 遼寧省錦州市黑山縣北門甜水胡同256號 達/多 30 (見偵1757卷四第269頁) 9 易美雲 000000000000&ZZZZ; 000000000000000000 株州地區 目前一個人在家 白 31 (見偵1757卷四第269頁) 10 李志繁 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地址:遼寧省錦州市義縣○ ○路000號 質疑事情真假 (見偵1757卷四第269頁) 11 李嫦 刑事逮捕令、凍結管制令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日期:2021年11月14日 受文者:李嫦 0000年0月00日生 000000000000000000 工作:家庭主婦(以前保險員) 家庭:愛人 外地工作 3個小孩 農業:卡:存取:短信、手銀、網銀、K寶取消了 4026. 26 定卡:100萬上上個月定 三年 卡:繳費、短信 幾千元 工商:定卡:30萬 三年 建設:卡 炒股 哥哥操作比較多 十多萬 卡:炒股 十多萬&ZZZZ; 00000000000&ZZZZ; 000000000000000000 湖南省 彬州市 永興縣 (見偵1757卷四第275-276頁) 12 牛雅娜 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000 客戶类别:一般客戶 出生日期:性 別 : 移动電話: 电 話:000000000000 住 址 :錦州地区 銀行名稱: 銀行帐號: 金額:0 (見偵1757卷四第278頁)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