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郭紫彤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聲請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郭紫彤(下稱聲請人)因誣告案件,現由本院審理中,沒有律師願意得罪檢察官、法官,無律師願意擔任被告辯護,被告求助無門,希望選任非律師之「法務部司法官評鑑長」莊榮兆為辯護人等語。
二、按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刑事訴訟法第29條明文規定。其立法目的為保障人民之訴訟及防禦權。對於無資力委任律師之人,除法院得依規定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為其辯護外,當事人並得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律師為其辯護。
三、本件聲請人涉犯誣告案件,具狀稱其欲聲請選任「法務部司法官評鑑長」莊榮兆為辯護人等情,已陳明莊榮兆未具有律師資格,且經本院以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以「莊榮兆」為條件查詢後,亦查無符合該條件之律師,足認莊榮兆並不具律師資格。為順暢訴訟程序進行,及落實聲請人權益保障,聲請人聲請由非律師之莊榮兆為其辯護人,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姿妤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