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政軒選任辯護人 尤亮智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政軒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政軒前經本院認為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112年4月1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以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楊 欣 怡法 官 邱 顯 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緯 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