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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597號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志成選任辯護人 潘仲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公共危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志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張志成(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及同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至112年6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法官訊問後,被告及辯護人就本院如延長羈押均表示無意見,經本院審核被告之犯罪動機、情節及所生損害後,以前項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均仍存在,應自112年6月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郭 瑞 祥法 官 簡 婉 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書 慶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