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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上訴字第 8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8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吳維揚選任辯護人 張洛洋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維揚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貳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維揚(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272條、第271條第1項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2年3月28日執行羈押,至112年6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業經其坦認客觀犯罪事實不諱,並有相關證據扣案可佐,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復經本院駁回上訴在案,而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乃基本人性,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再參酌被告所為犯行,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訊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2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法 官 鍾 貴 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 佳 錡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