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姝妤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張藝騰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益全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劉秀珍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韋守上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國禧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執行羈押3月,嗣經本院裁定自112年6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將於112年8月13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2年8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羅國鴻法 官 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