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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交上訴字第 15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上訴字第15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政隆選任辯護人 簡嘉瑩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本案辯論終結後,告訴人具狀聲請再開辯論,以本案雙方和解協議內容之履行,除保險公司之給付外,被告應於112年9月15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本案原訂同年8月22日宣判,惟被告是否確實於同年9月15日給付100萬元悠關告訴人是否願意原諒被告及同意法院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爰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審酌此部分履行與否為告訴人是否同意給予被告附條件緩刑之條件,為免告訴人所擔憂之被告先取得寬宥之刑事判決後卻未依和解協議於112年9月15日為給付,並正確審酌被告之量刑因子,認尚有調查此部分履行和解內容事實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葉明松法 官 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儷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