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466號再抗告人即聲請人 莊榮兆上列再抗告人因聲請閱覽卷宗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再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不迴避法官妙雲應脫漏補判兼命交卷並准閱全卷創範狀」狀所示。依其狀紙記載,係表示對於本院112年度抗字第466號裁定聲明不服,核其性質屬再抗告性質,合先敘明。
二、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示裁定外,不得再行抗告,同法第415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再抗告人莊榮兆就本院前揭裁定聲明不服,惟本院前揭裁定係屬抗告法院所為,本案復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所規定例外得提起再抗告之案件,則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又本院前揭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審理終結,則再抗告人以:聲請不迴避法官妙雲,暨庭長紀文勝符合刑訴法必須自簽迴避等情,亦屬無據,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