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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2 年抗字第 4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414號抗 告 人即 受刑 人 廖景崇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廖景崇(下稱抗告人)因犯如原裁定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附表編號3、5所定宣告刑刑期是否有誤,究竟是「有期徒刑參月、肆月」,或者是「有期徒刑肆月、伍月」?請再予以查證,為此提出抗告云云。

三、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刑事裁判「按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視同判決,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又裁判經宣示或送達後,即生拘束力,如所宣示之裁判主文有錯誤,亦不得逕以裁定更正之,本件原審法院以其七十四年九月十日所為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十元折算一日部分之記載,係屬錯誤,於七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裁定更正為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元折算一日,此項更正裁定,依法應屬無效,不生更正之效力。」此即為裁判之拘束力,隨意更改主文應為無效。

四、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6年度抗字第2號刑事裁判「又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意旨,應指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始得以裁定更正;若任意鉅幅更動主文,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不宜輕易以更正裁定方式任意變更原裁定主文,原更正裁定擴大適用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恐有未當等語。本院經查原審法院八十五年度聲字第一九四二號定應執行刑裁定原本,其主文欄原無『於刑之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之記載,因書記官抄繕錯誤,致正本主文欄發生錯誤。原審法院發現後已依職權裁定更正,有卷附更正裁定足按。」,如果裁判原本沒有記載的事項,不應該錯誤記載到裁判正本上,只有裁定更正錯誤,此時更正依然為有效。

五、本件定執行刑裁定之基礎資料,即111年11月30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71號判決」之主文刑度,依據法院送達出去之判決正本,對附表一編號3、5所示部分,係記載為「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此有南投地方法院蓋騎縫章之判決正本為證(見執聲卷第5頁)。且本院依職權上網查詢,司法院對外公告之裁判內容,也是如上相同之記載。裁判一經對外公告送達,就發生拘束力,法院不得任意收回或更改裁判主文。

六、然111年12月6日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書記官處分書,將上述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刑度,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見執聲卷第10頁)。是對被告不利益之更正處分。但是此項錯誤的原因何在?經法官繕打而交付給書記官的「原本」是否也為同上「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之記載? 或者法官交付原本後,又在原本上塗改成「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是書記官漏未看到塗改筆跡,因此產生製作錯誤?或者是書記官擅自處分變更刑度?

七、裁判書的原本都要歸檔保存,若遇有爭議發生時應調取原本釐清事實。本案被告已經對書記官更正處分之合法性提出質疑,成為抗告主要爭點。而原審即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應可以就近調取判決原本釐清事實。原審法院並未做出實質調查,逕以處分更正後之刑度「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作為定執行刑的基礎,妥當性仍待考慮。

八、因為事涉判決原本與正本是否有差異?以及書記官更正處分是否有合法性?原審作應執行刑裁定時,並未實質調查上述爭點,採信「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伍月」為正確。然若由本院逕行採認「有期徒刑參月」、「有期徒刑肆月」才是為正確,等於這個新的答案是沒有經過一審考量的,對當事人來說就少了一個審級利益。

九、綜上,抗告意旨為有理由,應將原審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重新行政調查,確定是哪一種答案為可採後,再重新定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黃玉齡法 官 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附表:受刑人廖景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或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7日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90號 南投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6090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2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2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27號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或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4日 111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90號 南投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60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1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111年度易字第 4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1年12月30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27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 127號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3-05-22